社区群众正在向“法律诊所”研究生们咨询。记者高雅摄 西安晚报讯(记者高雅实习生张娜)“这些大学生挺认真的,给群众讲解法律很耐心,给我发的这个《新物权法》的资料很实用”,社区老人杨大爷开心地说。3月29日,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的研究生们走进红专南路社区,为社区居民免费发放《新物权法解读》《新婚姻法亮点解读》等法律资料,现场提供咨询。 3月29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红专南路社区看到,十几位戴着工作牌的“诊所成员”,正忙着整理法律咨询材料,并向来往居民发送法律宣传单。“诊所”成员高瑾介绍,他们都是西北政法大学的在读研究生,这次自发组成“法律诊所”进社区,针对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新市民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服务,旨在“真正做到为贫弱者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 大学生们的行动吸引了不少过往居民。其中有一位姓李的小伙子特别详细地咨询有关老板拖欠工资问题,他在西安打工却拿不到应得的工钱。诊所成员详细了解过程后,当场向他讲解相关条款,并提出法律解决途径。据悉,今后每周四14:00~17:00,法律诊所都将到红专南路社区中心门前为大家服务。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这些热心的法律研究生都将义务进行法律援助,电话:85385271。
2007-04-02本报讯 记者台建林 日前,中国刑事辩护培训中心在西北政法大学成立。来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代表和西北五省区律协的领导、美国福特基金会代表和西北政法大学师生代表参加了培训中心揭牌仪式。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在致辞中表示:设立中国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对律师刑事辩护事业意义深远。刑事辩护中心以刑事律师职业培训为契机,探索司法职业培训、法学教育改革、法学理论水平提升的途径,积极推进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 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刑事辩护律师培训项目”是在全国法学教育机构中惟一对刑辩律师进行专业培训的项目。从2004年起已举办4期,来自陕、甘、宁、青、新西北五省的汉、回、满、维吾尔、蒙古等民族的112名刑辩律师学员参加了培训。
2007-03-28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与黄河教授亲切握手 陕西代表团审议“两院”报告 2007-03-15 陕西日报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维护司法公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 (记者 孙巍 王雄)陕西代表团今天分别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代表们在审议中提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维护司法公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崔林涛代表说,“两院”工作成效显著,为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司法保障。建议出台优惠政策,提高待遇,搞定向培养,提高基层司法队伍素质;中央对西部的转移支付中应列出专项经费,解决司法机关经费不足问题;解决一些地方“两院”退休人员非法搞法律服务,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问题。 王登记代表说,要加大基层政法干部交流,避免在本县、本乡任职,妨碍司法公正;检察院应加大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现有的司法程序规定过于繁琐,环节很多,容易误时、误事。 孔祥梅代表说,最高法院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命不同价”,不公平,应修改。 周卫健代表说,检察院应着力查处黑社会背后司法系统中的保护伞;要解决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地方、级别的法院判决结果不同的问题;要以科技手段加强司法能力。 黄河代表建议增加“两院”的人员编制,解决人员不足、尤其是法院司法警察奇缺问题;要高度重视和解决基层法院司法装备差的问题。黄藤代表说,个别省份国家赔偿案例呈上升趋势,应查找原因,提高办案质量,减少错冤案。 吴秦代表说,“两院”要重视群众呼声,上下互动,协调解决问题。李华代表说,“两院”应严把人员进入关,提高基层单位待遇,严惩执法队伍职务犯罪。李朋德代表说,应加强司法队伍的廉政建设,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普法教育,制止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户思社代表说,要为司法独立创造良好环境,在人员任用方面实行专职与兼职结合,要保证基层法官、检察官待遇。 陈江灵代表说,要拿出有效措施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加强对基层法官的监督力度,提高法官公正感、正义感。张生朝代表说,应加强各方面对“两院”工作的支持,在人员配备、执法环境、普法教育上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村调解机构的建设。桂中岳代表说,两个报告讲工作实事求是,讲问题非常坦诚,是本届以来最好的报告。 张立勇代表说,法院在审判涉及国有企业案件时,要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检察院要加强对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的监督;应成立反贪污司法局,处理“两院”干部的渎职问题。胡怀邦代表建议加大对海外逃犯的追缉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乔占山代表说,法院要深入解决公正、公平执法问题,要加大对积案的执行力度。 安芷生代表、郑粉莉代表、马克宁代表说,要注重有效协调公检法司的工作;西部地区司法机关硬、软件都很差,要考虑支持解决;司法过程要体现现代文明,杜绝刑讯逼供。 魏民洲代表说,要加大打黑除恶力度,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要加强对罪犯的监管工作,适时监督检查这方面存在问题。 胡太平代表说,全国人大应修改刑诉法,把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规定下来,改革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报请、审批程序,使检察院能够全程监督,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力;应修改民诉法,完善民事抗诉制度。张文宣代表说,要深化法制理论教育;要加强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防止错案、冤案。赵彦方代表说,要加大对严重危害社会的恶劣案件查处打击力度,对跨地区案件的查处要有协调机制。 赵郭海代表说,法院系统要不断提高法官素质,多出办案能手;要采取措施解决司法警察不足的问题;要抓好基层法院领导干部异地任职、交流工作;要逐步推行国家、省级法院从基层法院遴选法官。 郭家学代表、戴证良代表说,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张光强代表说,应提高基层“两院”人员的学历和业务素质。 赵杰臣代表、马金泉代表、杨忠代表、于文代表说,基层缺乏法官、检察官,应采取措施解决;基层工作条件差,办案经费紧,干部待遇低,应着力解决;“两院”要提高队伍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冯煦初代表建议人大常委会、上级法院随机抽样检查下一级法院审结案件,褒善贬恶,处理违法的司法人员。郑亚代表说,“两院”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应作更加细致深入的剖析,更加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王永平代表建议推广检察院案件提前介入,避免刑讯逼供;要加大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体现司法公正。刘三阳代表说,各方面要维护司法独立,人大个案监督要慎重;“两院”对待群众来信来访态度要好一点、热情一些。 600多名代表建议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法》 大会共收到议案796件 陕西代表团有34件 2007-03-16 华商网 - 华商报 本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靳曼)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盛华仁15日向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作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时说,到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代表共提出议案796件。其中,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794件,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件。据了解,陕西代表团共有34件议案。 ■黄河等600多名代表联名提出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包括我省黄河等在内的600多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法》或修改《食品卫生法》。代表普遍认为,当前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法制、标准等方面存在缺陷,地方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食品卫生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必须尽快修改或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 ■马平一等31名代表提出 应为代表“质询”做好服务 马平一等31名陕西代表建议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代表执行职务保障一章中有关侵犯代表民主权利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增加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本级“一府两院”,要积极为代表提出询问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规定。 ■马克宁等30名代表提出 让农民有平等参政权 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方式,4个农村居民的选票价值,相当于1个城市居民的选票价值。这与宪法的规定有所不符,造就了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为此,马克宁等30名陕西代表建议修改选举法,让农民有平等的话语权、参政权。 ■刘华国等30名代表提出 社保基金缺少法律的严格监管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凸现出来,表现为社会保险缺乏法律保障,未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不能充分实现。在已经确定的社会保险种类中,最重要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缺乏法律保障。刘华国等30名陕西代表提出我国社保基金发展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保基金的透明化程度,社保基金缺少法律的严格监管。 三位全国人大代表感受中国法治进程 2007年03月12日 法制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前不久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到2008年初,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将达230件左右。同时这也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基本建成。 对此,记者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河、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陕西省大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三位代表进行了采访,他们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进程,从不同角度谈了各自的感受。 黄河:群众法治理念加强,积极参与立法活动 黄河谈起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的亮点,首先说起了执行问题。他说,2006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总体部署。各地各级法院加强了案件的执行,保证了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这个老矛盾。他说起自己的另一点感受就是人民群众法律观念加强了。比如大家对物权法草案的广泛关注,这是进步。 黄河建议,下一步应该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张燕:代表在立法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在这几年表现出的一个亮点就是基础性法律的出台和完善进程很快,国家更加注重基本法律框架的建立。”张燕说。 她指出,在立法进程中,代表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代表非常敏锐,能够捕捉到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发现法律漏洞,通过调研、求证,提出法律案,来促进一部法的制定或者修改。“我感觉,代表自身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法律案的提出,更加考虑国情、考虑可行性、考虑立法条件成熟与否。提出问题的能力加强了,最重要的是提出解决问题方法的能力也加强了。比如,在涉外领域、商务领域,代表提出的一些法律案都非常及时。”她说。 张燕说,税收是我们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而我国在税收方面的立法显得薄弱了一些,到目前为止,什么是税收、什么是税法等基本范畴均没有法定下来;其他的如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执行权限等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着分散、交叉甚至相互重叠等问题;税收政策变动性大。她建议尽快出台税收整体法律。这也是解决其他税种立法的根本,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的立法。这是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 徐显明:质量是立法的生命 徐显明说,立法最重要的是坚持民主性和科学性,最根本的是要符合规律,要从现实出发但又要高于现实,因为法律规范是有引领作用的。他说,3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出台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必将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册。(记者 席锋宇 王芳 张庆水) 陕西省代表审议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陕西日报报道,3月8日下午和3月9日,陕西代表团召开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等。 袁纯清代表说,物权法的制定,对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企业所得税法奠定了我国实行宽税基、低税率税法的税政基础,既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也为国家财政收入持续增长提供了财力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将对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陈宜瑜代表说,物权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数易其稿,也算是我国立法史上空前的。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同时,也普及民生,既大也细,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物权,都必须加以保护。 张文宣代表说,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对各个方面都有好处,它是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保护的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可以先行实施,以后逐步完善。 郑亚代表说,物权法很重要,制定工作也很细致,令人感动,也令人放心。 张廷皓代表说,物权法的制定过程有几个特点,一是立法过程体现了“三个坚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二是明确划分了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各自职责,界定了各自关系;三是做到了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予以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黄河代表说,物权法全面准确地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第一次根据我国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状况明确其为用益物权。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中,不允许集体土地进行交易,充分体现了宪法精神。 张燕代表说,物权法的立法程序十分民主,集中了民智、反映了民意,体现了民主,也对物权法的实施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法律条文十分严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桂中岳代表说,今天的物权法草案比我们原来学习讨论的草案稿有些不同,增加了一些条款,对个别文字也进行了修改。当时提的一些意见已经采纳了,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对大家的意见很重视。 张光强代表说,企业所得税法各方面盼望已久。过去外国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对民族产业不利。现在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又降低了税赋水平,对企业发展也有利。物权法草案经过13年,现在比较成熟,有利于国家、集体、私人经济的发展。 赵杰臣代表说,物权法很重要,现在的草案制定得很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规定两税合一,是很大的进步。 代表们还就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2007-03-24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2007年3月9日上午,中国共产党西北政法大学第一次代表大会在长安校区隆重开幕。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陕西省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郭永平出席大会并作重要讲话 本报讯 (记者 鸣琦)3月9日,中共西北政法大学第一次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省委常委、省委教育工委书记郭永平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高校党建工作和民主管理,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促进高校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郭永平对西北政法大学在改革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要求学校认真开好第一次党代会,做好党委和纪委的换届工作,科学规划学校“十一五”发展蓝图,实现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郭永平强调,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也即将召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高等学校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为目标,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要大力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投身学校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全面推进学校领导班子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要加强对大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努力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素质;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维护高校和全省大局的稳定,为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构建和谐陕西做出应有的贡献。
2007-03-12当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中)、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右)和吉林大学教授姚建宗(左)近日相聚在北京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他们分别以法律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主题,结合各自研究的专业做了主题演讲。
2007-02-28本报讯 (记者 焦永兴 实习生 何雪)1月22日,由中国法学会组织评选的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颁奖仪式在北京隆重举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获此殊荣。 在颁奖当天举行的中国青年法学论坛上,贾宇作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演讲。他认为,战争年代的陕甘宁边区聚集了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一大批优秀知识分子,他们所创建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2007-02-281月22日,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中国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在作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演讲。当日,由中国法学会等6家机构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在北京举行。新华社记者张燕辉摄 杰出青年法学家贾宇建议 借鉴陕甘宁边区经验创建刑事和解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蒋安杰 杨傲多 在今天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获得“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做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言。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贾宇说,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创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贾宇认为,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第一,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第二,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均可进行调解。第三,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贾宇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 贾宇教授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来源:中国普法网) 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 贾宇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有关人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 较多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1974年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起少年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案件,是世界上应用刑事和解计划的首例。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人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就已经在陕甘宁边区创建了系统的刑事调解(和解)制度,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研究陕甘宁边区的成功经验,不仅是为揭示真实的历史,也是为了有助于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设。 一、陕甘宁边区调解刑事案件的几宗案例: 案例1:李高氏自诉养子李锁子虐待案 本案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41年7月21日判决的案件,被作为典型判例收录于《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 本案被告李锁子犯遗弃养母罪行,本应判处苦役,因其养母当庭请求"希望教育后,保证养活我就好",李锁子亦当庭保证改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锁子系自幼继与自诉人李高氏为子,抚养成人,理应对母孝顺及负养老之责。竟敢任性打骂,而至遗弃不予供养。经自卫军及代表解劝,尚行反抗,本应从重严处,惟该被告李锁子能自悔悟错误,愿改过孝母,又家中需被告李锁子做工度日,故特判决:李锁子遗弃伊母罪,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与第二百九十五条,判处苦役半年,因其老母妻幼无人抚养,准予具保假释,带罪侍母,如再遗弃,加重处罚。 案例2: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案 此案见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文件为延长县政府县长呼恩恭于1945年6月14日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呈文。文中称:"接贵院三月十八日之批答本县五区三乡郝家村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事尚可调解,……去找娘家人及户族人来解决此事……经大家一致同意,故调解无事,并给高兰英严格批评,及指出不对,令今后应改正性情,特此呈报仰祈鉴核示遵"。 案例3 某干部打人案 本案发生的具体时间不明,大致是在陕甘宁边区早期。记录于《谢觉哉传》的"初创司法制度"。 边区政府一位干部,至延安东关一个姓余的群众家里去借家具,主人不愿借,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这个干部便动手打了对方,引起了纠纷,这位干部被司法机关起诉至法院。当时因打人构成犯罪被判刑的案例,在陕甘宁边区并不少见。对这类案件调解解决的,也普遍存在。对于本案谢老决定调解处理。他亲自步行至受害人家里,说明情况,代表当事人向受害人道歉。余姓受害人一家很受感动,拿着家具跑来边区政府,要到凤凰山去找毛主席,要求不要处理这个干部。谢老说:"你们同意放了他,我们就放他。"姓余的一家人都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见了面,各自认了错,道了歉,言归于好了。① 上述三个案例,说明陕甘宁边区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中,调解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刑事自诉案件经调解可以不判实刑,即是公诉案件、伤害致死的案件,经调解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立法规范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发展到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将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该《条例》共12条,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原则与纪律、调解的效果与调解书的制作以及《条例》的生效等内容。 首先,关于调解的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凡刑事,除下列各罪不许调解外,其他各罪均得调解:(1)内乱罪;(2)外患罪;(3)汉奸罪;(4)故意杀人罪;(5)盗匪罪;(6)掳人勒赎罪;(7)违反政府法令罪;(8)贪污渎职罪;(9)妨害公务罪;(10)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1)破坏货币及有价证券罪;(12)伪造公文印信罪;(13)破坏社会秩序罪;(14)伪证罪;(15)公共危害罪;(16)破坏交通罪;(17)伪造度量衡罪;(18)妨害农工公益罪;(19)烟毒罪;(20)其他有习惯性之犯罪。"调解范围最大的特点在于:排除了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的调解,排除对故意杀人及掳人勒赎等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排除了对习惯性犯罪的调解,将刑事案件的调解,严格限制在某些非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范围内。 其次,关于调解的方式,《条例》第3条规定:"民事及得许调解之刑事,其调解之方式如左(下):(一)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三)其他依习惯得以平气息争之方式,但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为限。"另外,《条例》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调解的主体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地邻、亲友、民众团体,也可以是乡村长或乡(市)政府、区公署,或县市政府,还可以是司法机关。调解可以在案件的侦查、审判、上诉和执行程序的所有环节进行。调解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予以推行,将调解作为贯穿所有纠纷解决环节的重要方式。 最后,关于调解成立后案件的和解,《条例》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如以系属司法机关有案者,应由双方当事人另写一份和解书共同出名盖章(或捺指印),送司法机关请求销案";"和解书应具下列各项:(一)双方争执的简要事由;(二)调解成立之方式;(三)实是双方同意和息,无强迫压抑情事;(四)双方当事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五)在场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代书同;(六)调解年月日;(七)调解地点。"调解成立,视为案件和解,司法机关应将原案准予撤销,在当事人被拘押的情况下,将当事人释放或保释。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从"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的立法宗旨出发,实际上重点在规范民间纠纷的解决程序。 三、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探讨被认为是当今西方国家创造的刑事和解制度,而主张学习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容易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但事实上,当时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据以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第一,反对照搬老八股、洋教条,大胆地创造适合国情的新型法律制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1944年选编的《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写道:"中国的法律,摸索了这么几十年了,但搞出来的东西,多半不是洋教条,便是老八股,能够真正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东西,还是很少见的。这点,虽然边区在历年的努力中,获得了些成就,创立了许多新的、适合中国国情,即符合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即革命的三民主义的政治)的东西,但我们并不满足,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努力还不够,还没有把许多实际的经验,在理论及法令上树立成很完备的一套。"这种革命者的创新意识,也是陕甘宁边区敢于探索和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思想根基。 第二,实事求是,一切以解决民众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实践的效果为试金石。上述《判例汇编》中,还把不考虑边区实际情况、一味呆板地照搬某一法条以致处理效果不佳的案件,作为"坏的判例"选编进来,与"好的判例"相对照,并指出:"在这对照中,使我们更能明白了解,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的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自从政府提出了调解政策后,继之,又强调的提出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调解工作,则成了司法工作中的被重视的主要工作方式,民事案件,我们是采取调解的,就是刑事案件,除汉奸、反革命比较严重者外,我们也是采取调解的办法。理论上的根据,可以一言以蔽之曰:为了减少诉讼,利于生产,团结各阶级,利于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另有专文可参考,这里不再多说,要提出的,是这一政策,在许多实践中,是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种见解,对于启发我们今天的认识也有振聋发聩的作用。也正是基于这种出发点和判断标准,当时关于刑事案件是否能够调解的争论才能最后达成一致。 第三,批判刑事政策中的"国家干涉主义",认为刑事案件准许和解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更不会使犯罪率上升。在边区高等法院,对于刑事案件能否调解,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哪些案件不能调解,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一种意见主张,刑事案件不论性质严重与否,社会危害大小,一律不能调解。理由是:"司法是政权的主要部分,对于违反法律者,应给予制裁,教育被制裁者,教育群众,若许人民和解,对犯法者未给予有效的教育,则难免有重犯之虞。司法权之行使,恐不易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果除外患汉奸罪之外,皆许调解,则杀人者可能逍遥法外,造成诉讼减少而社会犯罪行为多。"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对刑事案件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除关乎妨害国家政策,如外患汉奸等罪外,概须调解。"①理由是:"现行刑事政策采取国家干涉主义,并不能减少犯罪,往往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息诉,亦不可能。致使各走极端,荒时废业,此不仅贻害个人,且使地方失其公共之和平,现吾边区实行新民主主义政治之时,应将此项刑事政策予以变更。刑事案件,许民和解,认为有碍国家政策者,仍可为之检举,似此办法,在减少人民诉讼痛苦之中,仍不妨害国家统治权之作用。反驳者或谓'犯罪不罚'可以和解,不啻奖励其犯罪。不知犯罪之始因,基于政治教育生计之不良,否则,谁又肯为犯罪之事。是刑事许以和解,实无奖励犯罪之意。"①"盖犯罪是由于当时社会恶劣的环境所致,防止犯罪的办法,不是严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造的问题,改善他的生活,改造社会,才是基本办法。"②这种意见显然深刻而中肯,当时也为边区政府制定调解政策和条例时所采纳。 四、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和陕甘宁边区人民群众所创造的解决刑事案件的独特方式,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人类法治经验的重要贡献。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 1、刑事和解制度曾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成功实践,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加速其建设。而不用言必称外部移植西方经验。生长于斯的本土法治资源,更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2、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不少人固守着原来的教条不放:"刑事案件怎么能够和解?"需要反问的是:刑事案件怎么就不能和解?国家审理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国家在开始管辖刑事案件时,凭什么剥夺了受害人的发言权?是不是国家对犯罪人定了罪判了刑,受害人的权益就自然得到了保障,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就自然得到了平复?陕甘宁边区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刑事调解制度"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而"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3、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是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至于刑事案件,我们的政策是采取半干涉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对刑事案件采取绝对干涉主义不同",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①,均可进行调解。这里的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受害人受到轻微的伤害时,对于案件的处理还有参与权,而当他受到严重的伤害时, 反而对案件的处理完全丧失了发言权?杀人、抢劫、伤害等严重刑事案件中,受伤害最严重的,到底是抽象的国家、社会,还是具体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不少论者主张将调解的范围局限于轻微伤害案件,将调解的结局也限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拘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罪行本当处死,而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表示接受悔罪和赔偿,这时的案件不就符合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适用死缓的条件吗?该案若依法作了死缓判决,不也是刑事和解发挥了作用吗? 4、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我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即应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不益由当事双方或其他社会机构主持私下和解,否则即不能成立法治框架下的"刑事和解",而成为真正的"私了"。至于进入刑事诉讼各环节后,则公、检、法各机关均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以实现司法工作"定纷息诉"的目的,并无必要仅限于某一部门,某一环节充当主持人。 当然,刑事和解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都必须有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2007-01-23(CCTV12《中国法治报道》、CCTV1《晚间新闻》相关报道)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周永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等中央领导在中南海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图为周永康与贾宇教授亲切握手。 1月22日,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中国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在作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演讲。当日,由中国法学会等6家机构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在北京举行。新华社记者张燕辉摄(来源:新华网) 杰出青年法学家贾宇建议 借鉴陕甘宁边区经验创建刑事和解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蒋安杰 杨傲多 在今天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获得“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做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言。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贾宇说,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创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贾宇认为,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第一,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第二,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均可进行调解。第三,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贾宇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法制日报2007年1月23日第二版) 贾宇教授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来源:中国普法网) 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 贾宇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有关人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 较多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1974年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起少年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案件,是世界上应用刑事和解计划的首例。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人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就已经在陕甘宁边区创建了系统的刑事调解(和解)制度,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研究陕甘宁边区的成功经验,不仅是为揭示真实的历史,也是为了有助于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设。 一、陕甘宁边区调解刑事案件的几宗案例: 案例1:李高氏自诉养子李锁子虐待案 本案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41年7月21日判决的案件,被作为典型判例收录于《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 本案被告李锁子犯遗弃养母罪行,本应判处苦役,因其养母当庭请求"希望教育后,保证养活我就好",李锁子亦当庭保证改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锁子系自幼继与自诉人李高氏为子,抚养成人,理应对母孝顺及负养老之责。竟敢任性打骂,而至遗弃不予供养。经自卫军及代表解劝,尚行反抗,本应从重严处,惟该被告李锁子能自悔悟错误,愿改过孝母,又家中需被告李锁子做工度日,故特判决:李锁子遗弃伊母罪,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与第二百九十五条,判处苦役半年,因其老母妻幼无人抚养,准予具保假释,带罪侍母,如再遗弃,加重处罚。 案例2: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案 此案见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文件为延长县政府县长呼恩恭于1945年6月14日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呈文。文中称:"接贵院三月十八日之批答本县五区三乡郝家村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事尚可调解,……去找娘家人及户族人来解决此事……经大家一致同意,故调解无事,并给高兰英严格批评,及指出不对,令今后应改正性情,特此呈报仰祈鉴核示遵"。 案例3 某干部打人案 本案发生的具体时间不明,大致是在陕甘宁边区早期。记录于《谢觉哉传》的"初创司法制度"。 边区政府一位干部,至延安东关一个姓余的群众家里去借家具,主人不愿借,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这个干部便动手打了对方,引起了纠纷,这位干部被司法机关起诉至法院。当时因打人构成犯罪被判刑的案例,在陕甘宁边区并不少见。对这类案件调解解决的,也普遍存在。对于本案谢老决定调解处理。他亲自步行至受害人家里,说明情况,代表当事人向受害人道歉。余姓受害人一家很受感动,拿着家具跑来边区政府,要到凤凰山去找毛主席,要求不要处理这个干部。谢老说:"你们同意放了他,我们就放他。"姓余的一家人都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见了面,各自认了错,道了歉,言归于好了。① 上述三个案例,说明陕甘宁边区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中,调解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刑事自诉案件经调解可以不判实刑,即是公诉案件、伤害致死的案件,经调解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立法规范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发展到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将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该《条例》共12条,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原则与纪律、调解的效果与调解书的制作以及《条例》的生效等内容。 首先,关于调解的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凡刑事,除下列各罪不许调解外,其他各罪均得调解:(1)内乱罪;(2)外患罪;(3)汉奸罪;(4)故意杀人罪;(5)盗匪罪;(6)掳人勒赎罪;(7)违反政府法令罪;(8)贪污渎职罪;(9)妨害公务罪;(10)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1)破坏货币及有价证券罪;(12)伪造公文印信罪;(13)破坏社会秩序罪;(14)伪证罪;(15)公共危害罪;(16)破坏交通罪;(17)伪造度量衡罪;(18)妨害农工公益罪;(19)烟毒罪;(20)其他有习惯性之犯罪。"调解范围最大的特点在于:排除了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的调解,排除对故意杀人及掳人勒赎等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排除了对习惯性犯罪的调解,将刑事案件的调解,严格限制在某些非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范围内。 其次,关于调解的方式,《条例》第3条规定:"民事及得许调解之刑事,其调解之方式如左(下):(一)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三)其他依习惯得以平气息争之方式,但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为限。"另外,《条例》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调解的主体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地邻、亲友、民众团体,也可以是乡村长或乡(市)政府、区公署,或县市政府,还可以是司法机关。调解可以在案件的侦查、审判、上诉和执行程序的所有环节进行。调解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予以推行,将调解作为贯穿所有纠纷解决环节的重要方式。 最后,关于调解成立后案件的和解,《条例》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如以系属司法机关有案者,应由双方当事人另写一份和解书共同出名盖章(或捺指印),送司法机关请求销案";"和解书应具下列各项:(一)双方争执的简要事由;(二)调解成立之方式;(三)实是双方同意和息,无强迫压抑情事;(四)双方当事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五)在场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代书同;(六)调解年月日;(七)调解地点。"调解成立,视为案件和解,司法机关应将原案准予撤销,在当事人被拘押的情况下,将当事人释放或保释。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从"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的立法宗旨出发,实际上重点在规范民间纠纷的解决程序。 三、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探讨被认为是当今西方国家创造的刑事和解制度,而主张学习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容易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但事实上,当时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据以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第一,反对照搬老八股、洋教条,大胆地创造适合国情的新型法律制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1944年选编的《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写道:"中国的法律,摸索了这么几十年了,但搞出来的东西,多半不是洋教条,便是老八股,能够真正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东西,还是很少见的。这点,虽然边区在历年的努力中,获得了些成就,创立了许多新的、适合中国国情,即符合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即革命的三民主义的政治)的东西,但我们并不满足,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努力还不够,还没有把许多实际的经验,在理论及法令上树立成很完备的一套。"这种革命者的创新意识,也是陕甘宁边区敢于探索和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思想根基。 第二,实事求是,一切以解决民众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实践的效果为试金石。上述《判例汇编》中,还把不考虑边区实际情况、一味呆板地照搬某一法条以致处理效果不佳的案件,作为"坏的判例"选编进来,与"好的判例"相对照,并指出:"在这对照中,使我们更能明白了解,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的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自从政府提出了调解政策后,继之,又强调的提出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调解工作,则成了司法工作中的被重视的主要工作方式,民事案件,我们是采取调解的,就是刑事案件,除汉奸、反革命比较严重者外,我们也是采取调解的办法。理论上的根据,可以一言以蔽之曰:为了减少诉讼,利于生产,团结各阶级,利于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另有专文可参考,这里不再多说,要提出的,是这一政策,在许多实践中,是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种见解,对于启发我们今天的认识也有振聋发聩的作用。也正是基于这种出发点和判断标准,当时关于刑事案件是否能够调解的争论才能最后达成一致。 第三,批判刑事政策中的"国家干涉主义",认为刑事案件准许和解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更不会使犯罪率上升。在边区高等法院,对于刑事案件能否调解,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哪些案件不能调解,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一种意见主张,刑事案件不论性质严重与否,社会危害大小,一律不能调解。理由是:"司法是政权的主要部分,对于违反法律者,应给予制裁,教育被制裁者,教育群众,若许人民和解,对犯法者未给予有效的教育,则难免有重犯之虞。司法权之行使,恐不易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果除外患汉奸罪之外,皆许调解,则杀人者可能逍遥法外,造成诉讼减少而社会犯罪行为多。"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对刑事案件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除关乎妨害国家政策,如外患汉奸等罪外,概须调解。"①理由是:"现行刑事政策采取国家干涉主义,并不能减少犯罪,往往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息诉,亦不可能。致使各走极端,荒时废业,此不仅贻害个人,且使地方失其公共之和平,现吾边区实行新民主主义政治之时,应将此项刑事政策予以变更。刑事案件,许民和解,认为有碍国家政策者,仍可为之检举,似此办法,在减少人民诉讼痛苦之中,仍不妨害国家统治权之作用。反驳者或谓'犯罪不罚'可以和解,不啻奖励其犯罪。不知犯罪之始因,基于政治教育生计之不良,否则,谁又肯为犯罪之事。是刑事许以和解,实无奖励犯罪之意。"①"盖犯罪是由于当时社会恶劣的环境所致,防止犯罪的办法,不是严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造的问题,改善他的生活,改造社会,才是基本办法。"②这种意见显然深刻而中肯,当时也为边区政府制定调解政策和条例时所采纳。 四、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和陕甘宁边区人民群众所创造的解决刑事案件的独特方式,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人类法治经验的重要贡献。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 1、刑事和解制度曾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成功实践,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加速其建设。而不用言必称外部移植西方经验。生长于斯的本土法治资源,更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2、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不少人固守着原来的教条不放:"刑事案件怎么能够和解?"需要反问的是:刑事案件怎么就不能和解?国家审理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国家在开始管辖刑事案件时,凭什么剥夺了受害人的发言权?是不是国家对犯罪人定了罪判了刑,受害人的权益就自然得到了保障,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就自然得到了平复?陕甘宁边区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刑事调解制度"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而"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3、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是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至于刑事案件,我们的政策是采取半干涉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对刑事案件采取绝对干涉主义不同",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①,均可进行调解。这里的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受害人受到轻微的伤害时,对于案件的处理还有参与权,而当他受到严重的伤害时, 反而对案件的处理完全丧失了发言权?杀人、抢劫、伤害等严重刑事案件中,受伤害最严重的,到底是抽象的国家、社会,还是具体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不少论者主张将调解的范围局限于轻微伤害案件,将调解的结局也限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拘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罪行本当处死,而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表示接受悔罪和赔偿,这时的案件不就符合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适用死缓的条件吗?该案若依法作了死缓判决,不也是刑事和解发挥了作用吗? 4、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我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即应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不益由当事双方或其他社会机构主持私下和解,否则即不能成立法治框架下的"刑事和解",而成为真正的"私了"。至于进入刑事诉讼各环节后,则公、检、法各机关均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以实现司法工作"定纷息诉"的目的,并无必要仅限于某一部门,某一环节充当主持人。 当然,刑事和解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都必须有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2007-01-23(党委宣传部2007年1月19日刻录自中央电视台一套)
2007-01-19编者按:作为中央电视台倾力打造的一个精神品牌栏目,《感动中国》已经连续举办四年,它以评选出当年度具有震撼人心、令人感动的人物为主打内容, 过去四年间,《感动中国》节目向全国观众推出了四十多位人物,其中有徐本禹、高耀洁、田世国、丛飞、王顺友等来自民间的杰出人士,有成龙、濮存昕、刘翔、姚明等光彩耀人的明星,也有钟南山、袁隆平、桂希恩、黄伯云这样的睿智学者,每个人物身上都有一种让观众感到心灵震撼的精神力量。《感动中国》因此也被媒体誉为“中国人的年度精神史诗”。 2006年12月1日,中央电视台大型节目《感动中国》2006年度人物评选正式启动,并开始向全国观众征集可入选的感动人物。西北政法大学2003届毕业生张钧、99届毕业生叶向义被推选为感动中国2006候选人。 感动中国2006候选人——张钧 只身追歹徒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2月18日 11:21 来源:CCTV.com 广东湛江王村港边防派出所干部,网吧内为解救群众只身与三名歹徒搏斗,身中100多处伤口,头部被砍六刀,并被霰弹射伤,右手肌腱被砍断,仍只身追赶歹徒几十米。先后被授予 “吴川优秀青年”、“湛江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在全市青年中掀起了向张钧同志学习的热潮。 感动中国2006候选人——王玉松 叶向义 营救遇劫中国船员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2月18日 11:19 来源:CCTV.com 王玉松,叶向义 营救遇劫中国船员的维和消防警官 维和警官王玉松,叶向义,在生活艰苦、工作危险的环境中,以勇敢顽强的精神,圆满完成了驻地警务、警员培训、李肇星外长警卫、警队授勋指挥等联合国维和警队工作任务。成功营救了在利比里亚海域遇劫的7名中国船员。保护了祖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展现了中国消防部队警官的良好形象,为祖国争得了荣誉。得到了联合国,我国外交部、公安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并荣立个人二等功。
2007-01-15自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西北政法大学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聚焦“四个强化”,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努力使党纪学习教育成为增强纪律意识、强化作风能力、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推动任务落实。学校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坚决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委会会议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重点任务。学校纪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走在前、做表率。制定党纪学习教育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学校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学校党委书记逐一走访二级党组织,现场指导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各二级党组织指导所辖党支部,依托“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扎实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二是强化学习研讨,推动学思践悟。坚持把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必修课、常修课,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委会会议、“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方式,扎实开展学习交流和研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六大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以“学纪”为切入点、以“知纪”为发力点、以“明纪”为关键点、以“守纪”为落脚点,举办学校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读书班,通过专题辅导、领读领学、交流研讨、观看警示片等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静下心来,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交流研讨。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为党员干部购买、编印党纪学习教育资料,不断加强个人自学。充分发挥“关键少数”领学促学作用,示范带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党纪学习教育任务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警示教育,推动入脑入心。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组织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全体成员(扩大)、关键岗位党员领导干部、新提任处科级干部等重点教育对象100余人,赴西安市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强化警示震慑。在学校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暨深化干部作风能力提升会、重点工作推进会上,结合教育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在学校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上,组织全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集体学习《教育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观看警示教育片。举办新提拔处科级干部纪法培训班,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年轻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为重点,通过“精准滴灌”方式,对新提拔干部进行专题培训,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四是强化贯通融合,推动事业发展。坚持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年度重点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做好新时代思政课建设、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深入开展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深化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年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迎评工作方案》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不断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成效。 【中国周刊网】西北政法大学:聚焦“四个强化”,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http://www.chinaweekly.cn/html/sxzonghe/72644.html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在日内瓦举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期间,中国人权研究会14日在日内瓦举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人权领域专家学者就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中国实践、生存权与发展权理念、人权国际合作以及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等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鲁广锦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不仅符合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而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的发展,必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指出,人权文明的中国形态是人权文明多元论的具体表达与实践,其核心内涵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以合作促发展,塑造人权文明多样性。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院长何志鹏说,中国在发展和促进人权的历史上,长期高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从中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发展是解决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健舟说,中国在人权领域推进的非政治化议程追求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人权交流。在国际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时,非政治化的人权话语将有助于国际社会弥合分歧。 在关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中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生动体现。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申天娇说,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契合宣言和行动纲领宗旨,三大倡议的落实有利于规划和指引全球人权治理。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中国少数民族发展权保护、脱贫攻坚对保护人权的意义、中国人权教育发展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西北政法大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觉担负起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推动书香校园建设,提升文化育人软实力,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提供有力支撑。 营造“悦读”氛围,深耕书香品牌 “最是书香能致远,腹有诗书气自华。”为了更好滋养学生心灵,引导学生成为“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终身学习者,学校每年举办大学生读书节。通过开展经典诵读大赛、读书讲坛、最受学生喜欢的老师百本经典书目推荐、读书笔记评选等数十项形式丰富、内涵深刻的活动,引导青年学子汲取智慧力量、陶冶道德情操、涵养家国情怀、筑牢理想信念,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 组织开展“青椒悦读”主题读书沙龙活动,邀请优秀青年教师和学生面对面交流,分享阅读体会。该活动已经持续开展217期,激发吸引了更多年轻人投入经典文化的怀抱。 用好红色经典,厚植家国情怀 从延安精神、西迁精神,到新时代北斗精神、丝路精神……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为时代新人成长提供了坚实支撑。学校以传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涵养家国情怀为目标,以理想信念教育为内核,结合世界读书日等时间节点,开展红色经典阅读推广活动、“习近平总书记的读书观”系列讲座等活动,引导学生读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在学院设置“红色读书角”,向师生宣讲《雷锋的故事》《吃水不忘挖井人》等红色故事。以红色经典点亮课堂内外,使青年学子立下为国家、为民族作出更大贡献的鸿鹄之志,成为可堪大任的国之栋梁。 邀请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陕西作家陈彦来校座谈,与师生分享《大树西迁》《西京故事》《装台》《主角》《喜剧》等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心路历程。通过活动牵引,让更多学生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时刻铭记“为中华之复兴而读书”,“文化自觉”正一步步走来。 结合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开设“党史学习教育”图书专架,定期上架新购专题类图书,方便读者借阅。举办“品读·传承”红色经典图书展,内容涵盖党史教育、马哲理论、人物传记、文学作品等多个方面,吸引众多师生观看。 用好馆藏资源,强化科技赋能 经史典籍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文化根脉。作为陕西高校图书馆的古籍存藏单位之一,积极参与国家图书馆“珠还合浦 历劫重光——《永乐大典》的回归和再造”线上巡展活动;利用馆藏木刻本、手抄本等线装古籍、红色特藏等,组织开展“古册遗珍——馆藏特色文献展”主题书展、中国书籍装帧演变史展、传统拓印体验活动等,使广大师生能够近距离感受中华优秀典籍蕴含的独特魅力,从而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者与推广者。 从图书馆、宣传栏到文化墙……鼓励读书的环境已然构建,崇尚阅读的氛围正变得浓郁。为激励更多的同学走进图书馆,更好地发挥图书馆文献资源作用,学校与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多家机构联合开展以“好书飨读者”“法律启迪智慧”等为主题的图书展,为书香校园建设赋能。 以“互联网+”思维加快书香校园建设。学校统筹推进数字图书馆建设,增加数字化阅读产品和服务供给,创新运用“师生点单”服务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的深度融合、资源共享,打通“以文育人”的“最后一公里”。 (西北政法大学 张佼) 【全国高校思政工作网】【中国周刊网】看得见法平如水 闻得见书香满园——西北政法大学以书香校园建设提升文化育人软实力https://www.sizhengwang.cn/a/dxjy_sxjy/240513/1780083.shtml http://www.chinaweekly.cn/html/sxzonghe/72205.html
4月15日,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联合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长延堡司法所、西北政法大学社区、航天六院社区、紫郡长安北社区和雁南中学等单位共同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七进”宣讲活动,普及国家安全知识,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教育宣讲团学生宣讲员和社区工作者深入机关、企业、社区、工地、学校、超市,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专题讲座和网络宣传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教育宣讲与普法宣传活动。 在社区和商超宣讲活动中,宣讲小组与居民群众面对面交流,详细介绍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防范电信诈骗,就大家关心的法律难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在企业和建筑工地现场,宣讲小组详细讲解了安全生产知识,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重点强调了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宣讲小组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和实用的操作指导,帮助建筑工人们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对于个人和企业的重大意义。在雁南中学,宣讲员围绕学生关心的“网络安全”进行专题讲解,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国家安全教育课。 通过活动的开展,西北政法大学广大干部、职工、学生和居民群众深刻地认识国家安全形势,提升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使命,营造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通讯员 金山)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七进”宣讲活动 https://www.sxdaily.com.cn/2024-04/17/content_10657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