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国际学院与西北政法大学签署合作协议 红十字国际学院与西北政法大学合作共建“红十字与人道主义研究中心”签约仪式于9月20日下午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举行。红十字国际学院院长王汝鹏、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陕西省红十字会副会长贾伟出席仪式并分别致辞。 签约仪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昊亮主持。红十字国际学院副院长刘选国、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陈玺签署共建协议。随后,王汝鹏、范九利共同为“红十字与人道主义研究中心”中心揭牌。 范九利在致辞中表示,西北政法大学将持续支持“红十字与人道主义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在理论研究、师资共享、合作培训、课程开发与设置等方面,与红十字国际学院加强合作,联合培养红十字与人道主义相关方向的人才。 贾伟代表陕西省红十字会祝贺共建协议的签署,表示省红会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西北政法大学在红十字运动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方面的创新举措,并将与学校深化务实合作,借力“红十字与人道主义研究中心”的创设,大力推进陕西省红十字运动的理论研究和事业发展。 王汝鹏感谢西北政法大学领导和相关机构对红十字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期待“红十字与人道主义研究中心”扎实开展红十字运动和人道主义理论研究,把已经开设的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概论这门通识课程开好讲好,让更多大学生了解国际红十字运动和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培育学生们的人道主义情怀,并为其他高校提供人道主义教育的经验。 王汝鹏表示,红十字国际学院希望以此次合作为范例,期待与更多高校合作开展红十字理论研究和人道公益人才培养,助力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强人道主义问题的治理,为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提供中国理念、中国方案。 签约仪式后,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党委书记张学龙、培训中心主任李集合、教务处副处长何玉军、科研处副处长尚海洋、国内合作处副处长周建利、红十字与人道主义研究中心文姚丽副教授等就推进合作共建进行了座谈交流。刘选国对大家提出的有关建议进行了总结和回应。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陕西省红十字会、西北政法大学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了签约仪式和座谈交流。
2023-09-28
法学教育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法学教育”学术论坛暨《法学教育研究》第七届专题研讨会召开 中国社会科学网乌鲁木齐讯(记者 陆航 通讯员 宋鸿雁)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加快建设高质量法学教育体系。9月23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法学教育”学术论坛暨《法学教育研究》第七届专题研讨会在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举行。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朝琦、新疆师范大学副校长陈彤同来自北京大学、武汉大学、西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30余所高等院校,法律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等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百余人,围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法学教育核心议题,聚焦如何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力量。论坛分为开幕式与颁奖仪式、主旨报告与主题报告、分论坛报告、总结与闭幕式几个环节。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彭无情教授主持开幕式,西北政法大学原党委书记宋觉研究员主持论坛主旨发言。 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党的二十大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以法治促进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为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重大课题。陈彤在致辞中介绍,2023年8月,西北政法大学与新疆师范大学签署了合作协议,新疆师范大学法学教育开启了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模式。法治建设最终要服务于中国实际,要基于中国实践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治人才的价值在于实践。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以边疆治理为学科凝聚点,统筹多学科发展优势,推进哲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交叉融合,为新时代边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开启新时代教育强国新征程擘画了新的蓝图,也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马朝琦表示,本次专题研讨会旨在助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基础研究,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西北政法大学强化使命担当,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办学治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不断探索挖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法学教育的内在关联。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传承红色基因。二是主动服务需求,积极融入国家和区域发展大局。三是加强法学教育研究,推动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理念更新。 现代化国家必定是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国家治理必须走向法治化。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严存生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涅槃”的主旨报告中提出,法治与一个国家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不同国情、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法治道路必然不同。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这就决定了必须要走中国自己的法治道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我国法治道路奠定了重要基础。改革开放后,进一步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21世纪中国法治进程面临的重大课题,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我们从中国法治实践出发,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基础研究。这既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也是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重要法治保障的体现。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只有一套全局性、系统性的规范体系,才能解决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面临的诸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坤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其中《意见》是专门的体系化指导意见。《意见》将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一体化推进,为进一步推进法学院校治理体系变革、法学教育体系改革、法学理论革新指明了前进方向。法学院校是开展法学教育与理论研究的主阵地。当前,高校要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与中国法治实践有机结合,推进院校发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社会服务的统一,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理论研究体系。 二十余年来,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由规模扩张到内涵提升的发展历程。只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才能支撑高质量的法学教育和高层次的法治人才。同样,只有提升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才能夯实法学理论研究基础。 论坛第二单元主题发言,由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法学教育研究》常务副主编闫亚林,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汪怿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泮伟江,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彭中礼,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冯卫国,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茹克娅·霍加,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攀,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士亚,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刘学文,分别做“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改革优化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视域下司法警校法学教学改革探析”“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衔接机制研究”“法学本科课程教学发生机制”“论数据法教学的三重思维体系构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境界、新思维与新方法”的主题报告。 合格的法治人才一定是牢牢掌握了基础理论、能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或从实践中生成理论的专业性人才。近年来,我国频繁深入参与国际事务,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更加重要,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如何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既关乎我国在国际经贸相关市场主体利益的维护,也关乎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捍卫。在分组讨论中,众多与会学者围绕如何更快更好地培养具有家国情怀,熟悉中国国情又了解国际发展,坚持中国立场又具有国际视野,既能够对中国法治实践需求作出回应,又通晓国际规则、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运用国际法律规则推动全球治理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展开研讨。 本次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和新疆师范大学主办,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和《法学教育研究》编辑部承办。
2023-09-27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践探索 李伟弟 1935年10月,中央党校随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党中央决定党校恢复办学,定名为中共中央党校。1937年2月中央党校进驻延安。1943年3月至1947年3月,毛泽东兼任中央党校校长,制定了“实事求是、不尚空谈”的校训。 资料图片 2023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时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十分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视为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并不断予以加强。从本质上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积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法发挥思想更新和教育转化功能,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高尚革命品格的党员干部的实践过程,二者集中体现了党的建设的政治性、思想性、实践性、革命性等特征。 在思想认识方面,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的战略地位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深刻认识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极端重要性。党的一大上通过的《关于当前实际工作的决议》就明确提出,要建立工人学校以提高工人觉悟。在党建立的初期,由于党员数量迅速增长,相关教育培训制度尚未建立,一般党员存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纲领政策不熟悉或认知不透、缺乏实践经验和工作方法以及个人主义倾向等诸多问题。陈独秀在总结工作时指出,首先需要批评的就是“忽略了党员的教育工作”。 着眼于解决上述问题,1922年7月,党的二大制定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明确了成为革命政党的重要规律之一即在于“党的内部必须有适应于革命的组织与训练”,强调实现由革命愿望向革命运动转化的基础在于建立“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训练。1924年5月,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党内组织及宣传教育问题议决案》,该决案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内教育的问题非常重要,而且要急于设立党校养成指导人才”的要求。1925年9月,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形成的《宣传问题议决案》中再次强调办党校的重要性,提出了分级设置党校、分类培训干部的工作方针,并对培训对象、学制、学习内容以及学做结合的原则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说明。1926年7月,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上强调“竭力养成工作人才”,决定由中央宣传部组织编译《革命常识》《党务常识》“初级党校(训练班)教授方法”等教育教本和教学大纲。1931年4月出台的《中央关于苏区宣传鼓动工作决议》要求把干部的培养工作作为“苏区各中央分局中心任务之一”,同年8月,《中央关于干部问题的决议》指出,随着革命高潮的向前发展,由干部需要增加和干部缺乏引起的“干部恐慌”现象,“万分迫切的要求全党加以最高限度的注意,采取最有力的办法求得解决”,“干部是党的中心枢纽,实际解决一切问题的钥匙”。 中国共产党到达延安后,中国革命由国内革命战争向抗日民族解放战争转变。革命形势的深刻变化客观要求党亟须加强在政治、军事、经济、根据地建设以及国内外交往等方面的工作广度和深度。对此,1937年5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需要从“指导伟大的革命”“建设伟大的党”的高度培养“最好的干部”。同年10月,他在《目前抗战形势与党的任务报告提纲》中,着眼于从“苏区与红军的党”向“建立全中国的党”这一变化,明确将“发展党与巩固党,建立各地的领导机关”作为党的战略任务。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他指出“学习理论是胜利的条件”,将理论学习提升到党的根本目标的战略高度。鉴于党内干部存在将马列主义教条化的倾向,毛泽东以干部教育为突破口开展了延安整风运动。在此期间,为提升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中央及相关部门相继发布《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关于加强干部策略教育的指示》等文件要求,为干部教育培训的明确化、规范化、全面化指明了方向。1942年2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强调“干部教育工作”是全体教育工作“第一位的”。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与革命任务的阶段性调整,干部教育培训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治地位和战略定位逐步得到提升与明确——由政策话语逐渐转变为具体的政治实践、教育实践、制度实践,尤其是凸显了其在树立革命思想、锻造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功能。通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党对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工人阶级以及无产阶级进行了深度改造,促使他们完成了从人身解放到思想解放,进而成为中国革命领导者、践行者的教育转化。 在机构建设方面,建立完整的党校培训系统 自党的一大召开之后,党中央已经逐步着手建立党校组织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其中,1921年8月,毛泽东等人即创办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所干部学校——湖南自修大学。根据《宣传问题议决案》要求,在地委之下设立以工人为主、学习期限为一至一个半月的普通党校;在区委之下针对政治智识较高和具有工作经验的党员则设立学习期限为三个月的高级党校。 伴随革命运动和干部队伍发展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各地纷纷掀起了建立党校的热潮。例如,1924年12月,刘少奇等人创办了党历史上第一所党校——安源党校。1925年10月,李大钊等人创办了党的第一所高级党校——北京党校。同时,北方区委党校(1926年2月)、湘区党校(1926年1月)、沪区党校(1926年3月)、粤区党校(1926年6月)等一大批党校相继成立。根据授课对象、方式、时长等方面的差异,在中央开设干部训练班和特别训练班构成的中央训练班,各省、区委也因地制宜开设各类干部训练班。除以上党校、训练班进行日常授课外,另有暑假党校、寒假党校等形式,“力求短而切实有效”地提升干部的革命素养、政治品格、战斗能力。 至1930年底,由于革命根据地建设取得重要进步,建设校址固定、机构常设、教学系统、规模较大的党校已具备客观条件。《中央关于苏区宣传鼓动工作决议》要求各苏区中央分局所在地必须设立一个以上的党校,专门培养“党、苏维埃与职工会的中等干部”。根据这一指示,各苏区结合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起常设性的党校:鄂豫皖苏区列宁高级学校(1931年3月)、皖西北党员干部学校(1931年8月)、湘鄂西省委党校(1931年春)、川陕省委党校(1933年2月)、陕甘边军政干部学校(1934年秋)。其中,1931年7月,苏区中央局党校(党训班)成立,后续在此基础上成立中共中央局党校。1933年3月,由中共中央局党校改组建立的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正式开学。为适应全国抗日斗争的形势要求,1935年11月,中共中央到达延安后不足一月,即立即将因长征停办的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予以复学,并以“中共中央党校”的名称正式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活动。 1938年9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对于党校教育的层级进行了明确,依据职级、学制、内容、人员等不同,分别开设高级党校、中级党校、普通党校和新党员训练班。1940年2月《中央关于办理党校的指示》中将培训层级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党校。自此,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走向了正规化、体系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根据上述工作安排,中共中央在中央局或中央分局逐步建立了体系化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例如,1939年1月成立的北方局党校,下辖北方分局(晋察冀分局)、山东分局、太行分局、冀鲁豫分局等党校;在北方分局(晋察冀分局)所辖晋察冀区、冀中区、冀热察区等党委组织分设有党校,形成了横纵交错、上下衔接、遍及全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各革命根据地建设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机构建设走的是一条符合当时国情、党情、民情的道路,表现了因势、因时、因事进行设置的灵活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并兼顾了革命与建设、创新与发展、机制与体制的基本要求。同时,干部教育培训在机构设置的过程中还集中凸显了党管干部、抓住“关键少数”、服务大局等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充分展示了党在革命建设道路上始终如一加强思想建党、理论强党的政治导向。 在教育体系方面,始终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干部教育培训离不开教育体系的科学布局和顶层设计,集中表现在对教学人员、教学内容、教育原则、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合理设置。这一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紧密围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根本性原则,重点突出了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和时代导向,既囊括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也客观反映了中国革命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在教学人员构成方面,自1924年起,中共中央局从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中共旅莫支部抽调大批干部回国,罗亦农、王若飞、赵世炎、陈延年、陈乔年、任弼时等受过马克思主义理论系统训练的共产党人分批回国,分别赴中央、北京、上海、湖南等地组织开展革命运动和党校教育等活动,并成为党校教育教学的骨干成员。并且,党的中央领导人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也积极参与教学授课活动,如毛泽东、朱德、周恩来、刘少奇、董必武、张闻天、李维汉等分别在中央训练班、苏区中央局党校、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多次讲授过课程。其中,毛泽东非常注重通过党校系统培训干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他不仅围绕党校建设工作多次发出指示批示,还直接参与到党校、训练班的建设、组织和授课工作——他在湖南区委举办的训练班中,多次讲授农民问题和调查方法;在革命根据地转战时讲授过阶级斗争、革命发展、土地革命、政治决议等相关内容;在延安时期,在中央党校多次举行专题报告,《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整顿党的作风》等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均是其在这一时期的党校报告内容。除上述人员经常参与各省组织的党校和训练班授课外,各省、区委的主要领导干部也通过参与授课,及时传达党的各项政策以及革命斗争经验。并且,范文澜、柯柏年、艾思奇等一批专家学者参与了课程的讲授,对于提升党员干部的文化素养和思想认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在教学内容方面,呈现出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理论走向,并涵盖了加强党员建设、组织队伍建设、工农革命队伍建设等实践内容。早期的教学内容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为主体,通过综合指导开展党建、工会、学生、妇女等各类工作的方法,辅以开展知识传授和文化教育,推动工农阶级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斗争本领。例如,沪区党校结合上海工作的实际讲授党的方针政策,前期开设有“政治问题—注重实际”“上海联合战线”“职工运动”等相关课程专题,后期根据授课反馈意见和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了开展“怎样做宣传工作”“怎样鼓动、训练群众”“罢工战术”“工会的策略及运用方法”等具体业务的授课。随着革命根据地建设的逐步稳定,出于巩固和发展革命政权的需要,除了党的政治理论与革命实践工作外,还增加了关于经济建设、自然地理常识、军事训练、语文等相关课程。在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全会向全党发出“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号召,要求普遍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将马列主义和国际经验应用到“中国每一个实际斗争中来”。1940年1月、2月,中央书记处分别发布了《中央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中央关于办理党校的指示》,其主要内容均是加强全党干部对于马列主义的学习及其在中国的实际运用。1941年5月,毛泽东作了《改造我们的学习》报告,要求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具体研究中国现状和历史,具体分析和解决中国革命问题。总体上,各级党校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主线,在课程设置上都涵盖了党的建设、哲学、中共党史、中国问题等相关内容,突出了干部教育培训的教育导向和实践价值。 在教育方针、原则与教学方式方面,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形成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鲜明特色。罗亦农在北京党校的开学典礼上,就着重强调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革命行动的指南。1929年,中央在给福建、广东、四川省委的指示中,均强调办训练班要注意将理论与实际问题联系起来。在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授课时,刘少奇、董必武、杨尚昆等人在讲课时联系中国实际,用深入浅出、生动通俗的教学方式给受训党员留下了深刻印象。毛泽东更是突出展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品质——在授课期间,他根据中国国情,详细论述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从农村包围城市的武装斗争”,及时在党员干部中答疑解惑、统一思想;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中,专门指出要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1943年11月,他在中央党校大礼堂落成时题词“实事求是”,确立了党对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准则和教育方针。 为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中央党校于1939年春还组织学员赴陕北安塞、延川、延安等地开展实习调查,将理论学习认知与具体实践感知充分结合起来。围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原则,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形成了灵活多样、理实并重的教学方法体系。例如,北方党校即明确了将授课、自学、讨论、答疑相结合的教学方法。1929年12月,由毛泽东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中细致规定了“启发式(废止注入式)”“由近及远”“由浅入深”“讨论式”等十种上思政课的教授方法。中央党校除在课堂讲授之外,还采用“讨论式”“文化娱乐活动”等形式开展教学,例如,中央党校受训党员广泛参与“黄克功枪杀刘茜案”的讨论等。194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启发的”“研究的”“实验的”方式,坚决废止“注入的”“强迫的”“空洞的”方式,切实体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方法观念具有创新特色。 通过上述教育机构、内容、原则以及方法的创设和优化,干部教育培训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确立了下来,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面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后期各级党校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探索实践经验。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2022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百年奋斗视域下的陕西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政工作研究”(22JK180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3-09-22
本报讯 (记者 陈娜)9月19日,由陕西省法学会、甘肃省法学会、西北政法大学主办,铜川市委政法委员会、铜川市法学会承办的第十一届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在我市举办。 市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刘丽,中国法学会对外联络部一级巡视员肖育斌,陕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牛克俭,甘肃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甘肃省法学会副会长焦盛荣,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陕西省法学会副会长范九利分别致辞,陕西省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王凯华宣读表彰决定,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梁云波出席。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曹全虎主持开幕式。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段林荣,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鹏,市政协副主席王红侠,市法院院长田鹤城,市检察院检察长毛朝霞出席。 刘丽在致辞中介绍了我市的基本概况、产业发展等,她说,举办“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必将进一步密切法治交流合作、促进法学法律工作整体跃升,希望铜川的领导干部、法学法律工作者要珍惜此次难得机会,多学习、多请教、多探讨,进一步提升我市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和法治工作水平,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铜川、平安铜川贡献智慧和力量。也希望各位专家学者、领导嘉宾为铜川高质量全面转型发展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助力中国式现代化铜川实践。 肖育斌指出,经过陕甘两省法学会11年来的共同努力,“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已发展成为规范化、常态化的研究平台、交流平台和合作平台,为推动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陕甘两省法学会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不断适应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创造新经验,确保论坛机制化建设更加完善、创新性发展具有更大空间,在区域社会法治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真正成为两省党委和政府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据了解,本届论坛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弘扬照金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主题,共征集论文447篇,经专家评审组评审,65篇论文分别获得特、一、二、三等奖;8个单位获得“优秀组织单位奖”。活动分主论坛和分论坛两个环节,分别邀请专家学者作主旨报告和主题发言。 “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各成员城市、观察员城市以及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和河南省三门峡市有关领导、陕西省有关高校法学法律专家和学者参加。
2023-09-219月13日傍晚,天平楼前广场,欢呼雷动,掌声不断。一场别开生面且寓教于乐的高校师生平安“盛宴”在西北政法大学拉开帷幕。 为有效提升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平安稳定的校园环境,在长安分局、特警、禁毒、交警、刑侦、环食药侦、新闻中心等多警种部门配合下,西安市公安局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开启“平安开学季 ‘三下’校园行”首场活动。 刑侦局设置的反诈闯关游戏,让学生们学到了反诈技巧,提高了防骗意识;长安分局与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制作的平安大转盘,让同学们转到的是法治问题,学到的是法治知识;环食药侦支队和茶话弄制作的连环识违禁,让师生们既能学习如何正确分辨食品添加剂,又能现场体验食品药品快速检验设备……警企共同参与的全新宣传模式,令人耳目一新。此外,VR体验体能对抗,让学生们真切感受特警的力量与训练,感受到“铁军”守护时刻在身边;识别新型毒品,让大家知道原来毒品还会伪装,有些“咖啡”“奶糖”和“饮料”,擦亮眼睛绝对不能碰。 现场搭建的7个互动游戏区,同学们通过宣传物料、知识问答、游戏互动、现场体验等,充分了解各警种特色和平安法制常识。一个闯关游戏就是一次学习过程,通关全部游戏还可获得西安公安“警安天下”小熊及警营体验官名额。 活动现场,随着西安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贾鹏图将队旗交到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张军政手中,一支全新的反诈宣传队伍正式宣告成立。这支名为校园反诈宣传先锋队的小分队,将由西安市公安局相关警种和属地分局定期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并由民警带领和指导,在校园内外展开反诈宣传工作。据悉,校园反诈宣传先锋队将在全市各大高校逐步建立。西安警方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推动全市高校反诈联盟更快落地见效,真正实现“主动反诈、协力反诈、全民反诈”的全新格局。 随后的文艺互动晚会,再次掀起新高潮。晚会在特警支队棍盾术演练中正式开启,精彩对抗的场面不时引来赞叹声声、鼓掌连连。由西安公安民警表演的深受学生们喜爱的脱口秀《大学新生的安全课》和相声《反诈先锋》,让大家在欢声笑语中学到了很多安全知识、掌握了不少反诈技巧;西安公安自主创作的说唱歌曲《我还能为你做些什么》,让同学们了解到民警为守护平安辛勤付出的点点滴滴。尤其晚会还邀请到“神秘嘉宾”《西安人的歌》的唱作人范炜,与同学们亲切互动并演唱歌曲,很多学生都表示非常惊喜。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哪一天?”“有人自称公安民警打来电话,要求转账,同学们应该怎么办?”“帮信罪的全称是什么?”现场最为火爆和激烈的环节,莫过于对抗游戏和互动问答。值得一提的是,问题的设置都是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特点精心设置。现场民警与学生共同组队进行游戏比拼,获胜的队伍获得优先回答安全、防范、法律等问题的权力,回答正确的队伍还可以领到奖品。 “本次平安开学季 ‘三下’校园行活动,是西安市公安局在以前开学第一课系列宣传活动基础上,进行的一次全新升级尝试。活动摒弃了‘你讲我听’的传统进校园模式,而是采取互动、游戏、问答、演出等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方式,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让他们主动参与到反诈、禁毒、交通和个人防护等安全防范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中来,极大提升了宣传效果。”西安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三下’校园行”主题宣传活动集趣味性、知识性、实用性为一体,西安公安多个警种和属地分局,通过展区中的现场游戏互动和警种特色展示,向大学生们传递个人防护知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技巧、新型毒品危害和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常识,深入浅出地讲解各类安全防范技巧,使同学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并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 下一步,西安市公安局将进一步加强统筹组织,走深走实“三下”工程,在落实“警社共治”机制的基础上开展“警校共治”,多维度丰富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让法治教育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2023-09-20编者按:高素质法治人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对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2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则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正式建立。 本期封面主题聚焦“建设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特邀请法学专家、国家法官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围绕我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实践,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分别对《指导意见》进行权威解读,旨在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助力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202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正式建立。作为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建立,为构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最终进入法律职业领域任职执业完整的制度体系大厦圆满完成了最后一个施工环节。它是新时代推进法治工作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对于完善中国特色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引导和推动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和法学院校改革、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是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对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全面作出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明确把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作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两大重点工作任务。“健全”意味着要在2001年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基础上,按照新时代新要求对考试制度,包括法律职业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考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及考务管理等方面全面进行完善和升级;“建立”则要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和正式入职从业之前创设一项过去没有的新制度,即专门的职业适应性训练制度。这两项任务在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得到了贯彻落实。该意见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首次正式界定了法律职业的概念,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的类型范围,规定从业者必须以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取得从业资格,并在实际入职从业之前参加统一组织的专门培训。该意见根据对法律职业人员类型的界定,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同时明确了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基本原则、培训的内容和方式以及组织实施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从而确立了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把建立统一的职前培训作为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市县两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工作机制的一个必要环节,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针对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的原则,统一对招录人员进行职前培训;招录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和登记手续;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不予录用。这是建立新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后,法检两院在招录新人过程中对于统一职前培训要求的首次运用。 2018年1月,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职前培训“一体两用”的组织领导机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职前培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的建立。根据司法部2018年发布的《关于成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的通知》,该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包括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以及10所全国主要政法院校,主任由司法部部长担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共有4项,其中两项有关职前培训工作:一是负责确定职前培训考核标准,统筹协调全国职前培训管理工作;二是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实施职前培训工作。该通知还规定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从以上出台文件和举措的进程看,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国的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对从事律师的人员实行统一的准入资格考试制度起,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改,我国建立了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三大法律职业必须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再到2015年界定和扩大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并将统一司法考试升级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后历经30多年探索和实践,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时,法学教育界和实务专家就设想提出建立统一法律职业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要求在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设过程中,实现从“凡进必考”到“同考同训”的过渡。当时提出“同考同训”设想的主要理由是:法学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要求互为一体,不可分离和脱节;必须在法学学科教育、法律职业准入标准和法律职业培训要求之间建立一种制度性联系。“同考”的问题伴随2002年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得以解决;而“同训”的问题仍在继续探索,在历经20年的实践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终于得以确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的基本内容 《指导意见》是依据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制定的。中办国办的意见中单列“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一个部分,明确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三方面内容。《指导意见》则对上述内容予以落实和展开。全文由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健全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机制(协调机构、责任分工、实施机构)、建立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运行机制(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考核)、完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保障机制(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师资库、培训档案)、加强对职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保障)五部分组成,共17项具体内容。归纳起来,解决了为谁训、谁来训、培训谁、训什么、怎样训五方面的问题。 (一)为谁训 “为谁训”关系建立和实施职前培训的目标方向、根本遵循和工作原则。《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必须遵循“一个坚持”和“三个贯彻”,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使用了“深化法治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法,这在有关法治工作文件中比较罕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是建设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中的一个术语,要求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要素优化配置,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用供给侧的概念不仅恰当地描述了解决法治人才培养供需之间矛盾的意义和建立实施职前培训的必要性,而且这个表述本身就已经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命题。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统一职前培训应当遵循四项工作原则。第一是党的领导要贯彻体现在职前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第二是突出政治标准要求,加强对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方面的考核培训,并把政治标准放在考核评价的突出地位,确保法律职业人员绝对忠诚可靠。第三是强化能力训练原则,按照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的要求,重点解决知识运用方面的问题,实现从知识型到能力运用型的转变。第四是作为组织实施职前培训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加强分类指导原则,其核心是“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以及“先选后训”“谁选谁训”。就是说,这里所谓“分类”的“类”,主要指不同法律职业领域归属的各自的管理系统或主管部门。这个原则的确立,解决了“谁来训”的问题,反映了我国不同区域的人才需求,特别是不同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法律职业人才需要间的某种差异的客观实际,也便于在现行法律职业主管部门权力分配体制下开展相应的职前培训工作。需要强调的是,以法律职业类型化差异为基础的职前培训的分系统实施,前提是“统一标准”,离开这个前提,也就无所谓统一的职前培训制度了。 反映和体现“为谁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实施职前培训制度的发展目标。从《指导意见》的表述来看,职前培训制度将是一个从建立到不断健全完善的发展过程,其基本目标就是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使参训人员达到从业所需要的初任标准,成为合格的法治人才;其进一步的发展目标是推动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谁来训 健全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机制,核心是要明确组织实施和承担职前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及参与此项工作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解决“谁来训”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抓总的机构。《指导意见》明确由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的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实施职前培训工作,负责职前培训考核标准的确定等大政方针。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承担,该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等部门共同做好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等相关规范工作。 第二,按照分系统实施原则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指导意见》对中央和地方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前培训工作中的任务作了原则规定,即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地方各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上级部门和本地区组织部门的指导或者领导下,配合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第三,确定培训机构与培训师资。以上两个层面都是职前培训由谁负责和管理的问题,除此之外就是职前培训最终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对于哪些机构可以承担职前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并未直接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分两种情形对怎样确定培训机构作出授权性规定。一是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主要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的职前培训机构。至于需具备条件的具体内容,则分别由各系统主管部门各自规定。二是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具体指省级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可委托市(地、州、盟)行业自律组织承担职前培训实施工作。关于培训师资,根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师资库,同时抄送司法部并在司法部网站公布,供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共享。各系统开展职前培训时,应优先在师资库中选择师资。 《指导意见》关于职前培训实施方式和培训机构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三)培训谁 我国已经明确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和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从理论上讲,这些人员均应在入职从业前参加职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不过从《指导意见》的规定看,目前对职前培训的对象并未采取整齐划一的要求,而是分情形作出了刚性和弹性两种处理办法。一方面,对于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以及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人员,规定均应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规定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职前培训这项工作。行政机关推进职前培训的途径是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委托培训。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如果遇到转换法律职业或变更法律职业岗位以及其他类似情形的,规定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 (四)训什么 职前培训的内容与形式均以职前培训的目的为设计依据,核心是使参训人员达到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初任标准,成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忠诚、干净、担当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围绕这个目标,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实务知识,满足特定需要的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知识和国际法律实务,以及法律职业岗位操作能力方面的训练内容,具体就是在实务导师指导下,以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的方式进行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旨在提升参训人员的政治能力、养成参训人员职业品格和专业精神、增强参训人员的业务能力(包括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复杂事件处置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最终使参训人员尽快实现从熟悉法学理论知识到熟练掌握法律实务技能的转变。《指导意见》特别概括出了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要点和相关要求。 (五)怎样训 按照规定,职前培训采取集中教学与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教学阶段以不少于1个月的时间集中学习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知识,采取集中脱产、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教学、网上学习平台自学等线下和线上结合的形式进行。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则在实务导师指导下,通过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实训阶段的时长和具体安排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自主确定,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以及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职前培训的最低时间,两个阶段总计为1年。 职前培训的科目和课程设置以及相关要求,皆以职前培训大纲分别加以规范。培训大纲分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共同科目的大纲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编写培训教材。专业科目的大纲和培训教材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培训考核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按平时学分制和集中测试考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教学和岗位实训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考核、合并计算成绩。实习实训期满,实务导师应向考核部门提交书面鉴定报告,作为对参训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合格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发培训合格证。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培训档案管理以及组织实施保障等内容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并提出了要求。 三、推进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注意事项 《指导意见》已就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安排和部署。然而,统一职前培训工作要从纸面上走向实际行动,还有大量具体工作要做。 第一,研制培训统一标准,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等部门制定职前培训统一标准,研制职前培训共同科目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共同科目培训教材;同时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特点,编写本系统专业科目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此外还要组织开展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类、实践类案例库建设。 第二,完善培训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本系统职前培训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案,细化培训措施,完善管理工作流程,做好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衔接。 第三,确定培训机构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职前培训机构名单;省级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委托市(地、州、盟)行业自律组织形成培训实施工作方案。 第四,建设培训师资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师资库并抄送司法部,由司法部网站公布和共享,供培训机构选择师资。 第五,有序推进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的职前培训工作。探索和推进跨地区、跨法律职业部门共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职前培训工作。 第六,开发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研发职前培训工作管理和网络学习平台,进行职前培训教学、学习、考核全过程电子化管理,建立承担培训的机构(包括有关行业自律组织)与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档案资料报送工作机制。 第七,引导和鼓励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有关学理和应用研究。包括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规律和特点,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与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关系,以及统一职前培训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统一职前培训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关系、统一职前培训与在职培训或继续教育的关系等。 随着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推进实施的不断深入,期待有更多法律职业领域对各自职业领域已有的职前培训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对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展开全方位、各领域、各环节的研究,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作出贡献。 (本文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9期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2023-09-20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匠心传承非遗”团队宝鸡市凤翔区开展“三下乡”暑期实践活动 为积极响应实施乡村振兴的方针政策;同时为了解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促进“凤翔泥塑”这一非遗文化创新性转化、创新型发展,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匠心传承非遗”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团赴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对凤翔泥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实地调研。 一、深入实地走访,探寻泥塑魅力 “匠心传承非遗”团队一行人乘车抵达宝鸡市风翔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汇合并参观,在工作人员的讲解下,团队成员进一步了解凤翔泥塑的历史脉络、演进发展;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团队成员欣赏颜色明丽作品背后创作者的灵感与付出,进一步感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以及劳动人民的智慧。与此同时,工作人员向我们展示了当代“凤翔泥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胡新民先生的作品和他为这份珍贵的文化遗产所做出的艰辛与努力。“文化自信”在团队成员心中油然而生。 第二天“匠心传承非遗”团队一行人来到位于宝鸡凤翔的六营泥塑村,在传承人的介绍下参观并欣赏了传承人的泥塑作品,并学习了泥塑的制作工艺,了解了泥塑的纹饰、造型特点,对凤翔泥塑有了深入认识。九大工艺精益求精,体现了老一辈手工业者的工匠精神;五大颜色合理搭配,可产生饱和、鲜亮、靓丽的审美效果。传承人指出,凤翔泥塑是陕西民众群体智慧的体现,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新时代焕发生机。 团队成员与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取得联系,来到胡深世家工作坊,重点采访了当今代表性传承胡小红,向其请教凤翔泥塑的创新与发展问题。传承人就团队成员所提出的针对性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同时向大家分享了他们家族关于凤翔泥塑发展的传承与坚守。胡小红介绍到,在父亲去世后,她通过仿制模拟父亲作品的样式,传承了父亲的创新性创作的同时,也领会到父亲创作的精髓,那就是“倾注自己全部的热爱打磨勾勒”,团队成员受益匪浅。 二、知行合一实践,感受泥塑艺术 实践队员亲身体验泥塑制作过程,学习如何给泥塑描边、绘彩这两步收尾工作。胡老师首先以桌上两个泥塑作品——猴、羊为例,耐心教大家如何控制毛笔笔触描边,笔尖需要跟随既定的样式宛转、起伏,更需要时刻注意其粗细的变化。描边结束后,大家在胡老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对作品的理解,尝试了给泥塑上色。通过亲自实践,大家对凤翔泥塑工艺有了更为切身的理解,同时加深了对坚持创作、精益求精的老一辈工匠的敬佩之情。 三、匠心助力非遗、坚定文化自信 在实地调研走访的同时,团队成员通过街头访谈、分发问卷等形式,用多元方式全面了解凤翔泥塑在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调研结束后,团队成员将结合非遗文化保护现状与调研数据,提出凤翔泥塑在新时代得以推陈出新、创新性转换、创新型发展的新思路。 凤翔泥塑始于周秦,兴于唐宋,盛于明清,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是我国留存最古老、最具特色的民俗工艺品之一。其所具有的美学特征和文化内涵,突出了人在其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作用,它所体现出的艺术内涵,反映出关中民间美术独一无二的艺术魅力。在胡深、胡新明、胡小红等民间工艺大师的带动下,凤翔泥塑在新时期蓬勃发展。现已形成5大类300多个品种,年生产量规模10万件以上的泥塑产业基地。凤翔泥塑被国务院确定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而六营泥塑村正是凤翔泥塑起源与发祥之地。凤翔泥塑是陕西西府地区民众群体智慧的体现,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在传承人的介绍下,团队成员们对凤翔泥塑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更加深入,更加坚定了要推动优秀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道路。 “一盏枯灯一毛笔,一柄标尺一把刷”,即使只使用最简单的工具,匠人们也能铸就无数独一无二的泥塑作品;即使在漫长的岁月中承受孤寂与冷清,将人们也能用热忱浇筑出最浓墨重彩的凤翔文化。新一代青年应该具有时代担当精神,了解身边的非遗文化,做非遗文化的传承人、发展者、守护者。(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匠心传承非遗”团队)
2023-09-01
法治是化解环境风险重要保障 为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指导地方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应急准备和响应处置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生态环境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多发频发,虽然很多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置,但仍有一些突发环境事件因处置难度大等因素,对区域环境质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方面形成冲击。 突发环境事件通常具有爆发的突然性、危害的严重性、影响的长期性等特征。作为一种非常态工作,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危机或群体性问题。所以,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全面推进应急保障、应急准备、响应时效等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对此,我国先后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性文件,并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增加了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内容。这些都为依法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处于处置地方突发环境事件的第一线,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重点之一,其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将直接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成效。因此,《意见》对于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意识、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关键要强化应急保障。《意见》从加强组织管理、优化支撑队伍、提升专业素质三个方面切实强化应急保障法治化。首先,要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不断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联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合力。其次,要以优化专业支撑队伍为保障,提升专业素质为目标,有效发挥应急救援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作用,切实提升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协调联动能力和临场实战能力。这样方可为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由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无显著规律可循,所以更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必须尽职尽责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才能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最大限度减少损害。对此,《意见》从深化“一河(园)一策一图”、加强事件应急监测、优化应急物资储备、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四个方面强化应急准备法治化。应急监测对应急决策处置具有支撑作用,能够有效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及时妥善科学处置。优化应急物资储备,建立高效的物资储备协调机制,有助于形成物资统筹合力,有效实现更大范围内的物资共享,提升应急处置效能。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特别关注“时”与“效”,即不仅在时间上要快,而且在效果上要佳。《意见》从加强信息报告、快速科学响应、做好总结评估三个方面着力提升响应时效法治化。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之初,信息的报送和发布是关键,提升报送的及时性、渠道的畅通性、发布口径的一致性,有助于破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壁垒,便于应急主体迅速判断事件性质,依法及时果断处置事件,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而适时对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以问题为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则可以有效防止反复出现同一问题。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直接面对社区、面对群众,其处置水平和处置能力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相信以法治化手段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必将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从而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2023-09-01在数字技术深度迭代以及网络空间泛在化拓展的时代背景下,网络已然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为民众的沟通互动与信息获取提供了显著便利。然而,网络空间的无界性与匿名化特征也引发了网络暴力这一突出难题,其呈现出手段复合化、主体匿名化、危害辐射化的发展态势,对公民人格权、社会公共秩序乃至数字文明生态造成了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我国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共建共治共享”理念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借助立法完善、司法创新、技术赋能等多元化举措,初步构建起多维度的网络暴力治理体系,营造出多方协同的治理新范式。但在实践推进过程中,依旧存在法律适配性欠佳、跨部门协同效能低下、科技赋能能力薄弱等一系列困境与问题,亟须将党建优势转化为网络空间的治理效能,以党建为统领着力破解治理困境,推动网络生态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党建引领强根基,筑牢网络暴力治理红色堡垒。立足网络暴力的传播特征与治理需求,坚持以党建引领网络暴力治理高质量发展,以“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作为核心驱动,创新性地探索网络暴力治理的高质量发展路径。通过聚焦党建赋能科技、部门党建联建、党员带动群众参与这3个主要维度,促使治理资源向网络空间延伸、治理效能全面提升、治理合力广泛汇聚,持续为网络暴力治理注入新的动力,构建全域覆盖、响应及时、保障有力的数字空间安全保障体系。 党建赋能科技创新,筑牢治理质效提升根基。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大力推进网络暴力治理数字化转型,依托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构建电子证据固定与追溯系统,实现网络暴力信息全流程操作留痕,保障证据链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社交媒体及各类网络平台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与关联分析,构建全国性网络暴力信息数据库,为执法司法机关快速取证提供技术支撑。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优化网络平台智能审核系统,构建“人工复核+智能识别”的双重审核体系,有效遏制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扩散。 党建引领部门协同,激活治理效能释放活力。将党组织建在治理网格上,把公安、司法、网信、民政等多部门的治理力量深度融入网络暴力治理体系,构建以网信部门党组织为协调核心,公安、司法、平台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联合治理团队,促进治理资源与治理需求的精准适配。多部门常态化推进网络暴力线索排查、联合执法、案件会商等工作。与此同时,依托党建联建平台搭建民意沟通的桥梁,精准化解平台审核不及时、举报反馈效率低等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群众对网络暴力治理工作的满意度持续提升。 党员带动群众参与,汇聚治理合力磅礴力量。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培育网络暴力治理的共建合力,借助普法宣传、案例警示等途径激发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引导网民自觉抵御网络暴力。深化警民协同机制,组建党员志愿服务队联合公众力量开展“网络清朗”等主题活动。此外,在重点领域强化治理保障,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措施,在重大活动网络舆情保障工作中严格落实党员值守制度,推动构建党员带头、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网络暴力治理全新格局。 【商洛日报】董昊赟 刘博洋:坚持党建领航 筑牢网络安全治理根基:https://eslrb.slrbs.com/slrb/20260317/html/content_20260317003007.htm#page/3
Since 1999, a Philippine military vessel built during World War II has been grounded at the Ren'ai Jiao in the South China Sea. China says that by doing so, the Philippines gravely violated China's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What is the vessel? And why it is there? CGTN reporter Zheng Yibing explains. 【中国国际电视台】我校潘俊武教授接受CGTN采访 解析仁爱礁争端法律实质 https://news.cgtn.com/news/2025-06-19/Dark-side-of-the-grounded-Philippine-ship-1EkvduLK8j6/p.html
为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3月17日下午,西北政法大学召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题座谈会。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常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学校研究生院院长陈玺主持。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重要基本法,是一部全面规定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综合性法律。西北政法大学长期以来为西北地区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整合校内多学科力量形成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稳定研究团队。团队在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本理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西北地区国家安全等领域成果突出。学校将以学习、宣传、研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契机,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资政建言等方面为国家作出更多贡献。 与会人员结合自身教学科研、学习生活与工作实际,围绕法治引领民族团结、深化各民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与实践等主题逐一交流发言。大家认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高校作为育人阵地,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民族团结教育融入立德树人全过程。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召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座谈会
为深入落实新时代网络安全治理要求、推进网络犯罪防治工作,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董昊赟指出,坚持党建引领是做好新时代公安工作、推进网络犯罪治理的根本保证。唯有以党建为核心牵引,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网络空间治理效能,深入推进网络安全技术与现代治理机制系统性变革,才能持续优化网络空间环境,更好履行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使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网络安全屏障。 党建领航定向,夯实公安网络治理政治根基 董昊赟认为,党建引领是公安机关激活新质战斗力、推进网络犯罪治理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公安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党的领导贯穿网络犯罪治理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她提出,要把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党建工作重要内容,引导公安民警增强网络犯罪治理的政治、思想与行动自觉;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数据泄露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将党建工作成效体现在打击犯罪、守护民生的实际行动中,确保公安网络犯罪治理工作沿正确政治方向前行。 党建赋能提质,构建警务发展新形态新体系 针对数字化、信息化带来的公安工作新挑战,董昊赟表示,需以党建引领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建设,推动党建与警务模式创新深度融合,统筹技术革新、机制优化与人才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以党建联建、支部共建打破警种壁垒、整合内部资源,引导党员民警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应用中攻坚克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组建网络犯罪侦查、技术防控党员攻坚突击队,推动警务工作实现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静态管控向动态治理、粗放作业向精准打击的转变,构建快速响应、协同联动、精准打击的全链条防控体系,全面提升网络犯罪治理专业能力。 党建融合数智,推进主动警务模式提档升级 董昊赟强调,智能化、数智化是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建设的关键支撑,党建引领为数智融合驱动公安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与动力源泉。 各级公安机关要推动党建与数智化建设深度融合,将党组织优势转化为数智化警务发展优势;强化民警数据赋能意识,把数据采集、分析与应用能力纳入党员民警教育培训和考核体系,引导党员民警带头学用数智化技术;以党建引领推动防范关口前移,实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干预、早阻断,从源头遏制网络犯罪,让数智化成为提升警务处置能力的核心抓手。 党建聚力协同,织密全域网络风险防控体系 面对复杂严峻的网络犯罪形势,董昊赟指出,仅靠公安机关单一力量难以适配新时代治理要求,党建是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协同治理的核心纽带。 公安机关党组织要主动牵头,与网信、工信、金融、司法等部门开展党建联建共建,建立跨部门党建协同机制,打破信息壁垒、推动资源共享,搭建数据共享与智能化研判平台;以党建凝聚全社会治理力量,消除防控漏洞,构建公安机关牵头、多部门参与、全社会协同的综合治理格局,织密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全域网络风险防控体系。 董昊赟总结,网络犯罪治理是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核心任务,公安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建引领,以党建激活新质战斗力,推动警务工作转型升级,将党的政治、组织优势转化为网络犯罪治理实际效能,为保障国家安全与人民利益、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公安保障。 【中国日报网】董昊赟:坚持党建领航 筑牢网络安全治理根基:https://cnews.chinadaily.com.cn/a/202603/11/WS69b1213da310942cc49a29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