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京都大学松冈久和教授来西北政法大学作学术讲座

西北政法大学 2008年10月06日

2008年9月16日晚,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院的松冈久和教授,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研究生综合楼四楼报告厅为我校教师和研究生做了一场题为“让与担保的最新动向——兼议中国物权法”的学术报告。这次报告由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翔博士主持,京都大学法学院助教郑芙蓉博士担任翻译。
开场之初,我校师生以鲜花和掌声热烈欢迎两位首次来到西北政法大学的日本的学者,松冈久和教授更是将一本特意从日本带来的由京都大学、东京大学法学专家合著的法学专著为礼物回赠以表感谢,报告厅洋溢着友好亲切的气氛。
本场报告以中日法律研究的必要性开篇,介绍了日本担保的具体规定。松冈教授认为,虽然一般被认为非典型担保包括假登记担保、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三种,但由于前假登记担保法的制定和所有权保留适用的严格限制,让与担保无疑成为了非典型担保的中心。结合最高法院的在这一方面的重要判决,以不动产为中心而展开的让与担保成为了让与担保的最新发展趋势。自1978年以来,金融担保法制的重点已经从以不动产出售价格为中心的担保评价转移到了以不动产的收益价值为中心的担保评价上,并且由于担保权的客体扩大到了集合债权和集合动产等流动资产,让与担保的研究中心也由原来的不动产让与担保转移到了集合债权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上来。
松冈教授指出,泡沫经济的崩溃使金融与担保实务从不动产担保中心主义上开始转移,而要求企业的流动资产成为担保对象的需求达到了空前高涨。尽管日本民法规定了债权质的制度,并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对债权转让交易的流畅和促进有利的特别法,在内容上,也不仅仅把焦点放在了债权让与担保之上,其中还包含了可用多种金融手法的真正转让,但是,这些立法只是从制度基础上整备了与对抗要件具备有关的新制度,并没有对债权让与担保的实体法上的问题作出规定。结合最高院判例确定的基本准则,松冈久和教授对将来债权转让的可能性和集合债权转让的范围、将来债权转让的效力发生时期和对抗要件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讲解,并进一步提出了纠纷的多样化和多发性、债权转让禁止特约等问题。松冈教授认为,正在进行以日本民法债权编为中心的民法规定现代化的改革,随着它的进行,在不远的将来,让与担保之立法必然会提上日程。
作为中日民法研究的比较,松冈久和教授还对我国物权法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研究和评论,对于抵押权的对象、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等对定给予肯定,对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的规定作出了全面的分析。
报告结束后,松冈教授耐心细致地解答了我院教师和同学的提问。整场报告,松冈久和教授精湛的学术水准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都让在场的老师和同学敬佩;郑芙蓉博士翻译精准及时,保证了师生对教授报告的理解和交流质量,受到我校师生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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