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法院院长小和田恒大法官学术报告(二)

西北政法大学 2010年12月30日

报告主题:联合国国际法院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扮演的角色与作用

    12月25日下午,我校长安校区图书馆二楼报告厅座无虚席,联合国国际法院院长小和田恒为我校师生做了题为“联合国国际法院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的精彩学术报告。报告由副校长王瀚教授主持。校长贾宇教授、国际法学院院长李万强教授、国际法学院教师以及六百多名学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小和田恒大法官首先介绍了国际法院产生的背景。他指出,在上个世纪,国际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一方面,国际社会向法治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全球化程度日益增强。国际法在调整国家之间关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的观点是错误的。这种观点不仅忽视了法制,而且忽视了人们对法治社会的革新理念。国际秩序是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与国之间需要频繁交往,需要形成一种国际社会组织化。这种组织化要求国家自觉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国际社会需要一个机构来管理、限制使用武力,联合国就扮演了这样一个角色。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中规定:“为了国际社会的和平,各成员国有责任尽量使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公约》虽然并未完全禁止使用武力,但是各成员国承诺尽可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在上世纪20年代,国际社会成立了国际常设法院来解决国际纠纷,而《联合国宪章》更是集体安全体制来维护国际秩序。宪章通过两种方法保护世界和平,一是除非在自卫、自保情况下,禁止国家自行使用武力;二是合法使用武力需要联合国的授权。国际法院是一个协调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司法机构。国际法院一方面与联合国协调维护世界和平,一方面又是独立于联合国的司法机构。

    小和田恒大法官指出,国际法院的原则之一是主权原则,即国家需要尊重他国主权,在未得他国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争端提交到国际、法院,这不同于国内法院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没有选择的必须去应诉。国际社会中没有统一权力机构迫使国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有四种:第一是协议管辖;第二是协定管辖;第三是任意强制管辖;第四是一方征求另一方同意而将争端提交到国际法院。

    小和田恒大法官通过一些实例来说明国际法院的作用。他认为国际法院的作用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院在解决边界、领土争端方面的作用。现实中国际法院在这一方面受理的案件最多。如尼日利亚和喀麦隆关于巴卡西半岛的争端。第二,国际法院在解决海洋方面争端的作用。最近的一个例子是罗马尼亚与乌克兰在黑海划界方面的争端,此例涉及在黑海通过《海洋法》来划定两国的大陆架与管辖区域。第三,国际法院在解决关于环境纠纷的作用。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纠纷越来越多。第四,国际法院解决关于人权关系方面争端的作用,如刚果与乌干达涉及人权保护的案例等。

    最后,小和田恒大法官对国际法院在维护世界安全和和平中的作用进行总结:第一,国际法院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方式。国际法院通过它的司法制度在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国际公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国际法院已涉及到国内法院管辖的一些事项,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影响,主要表现在人权、环境等方面。

    小和田恒大法官还回答了浙江理工大学盛红生教授、国际法学院王秀梅教授等师生提出的问题。最后,主持人王瀚教授对小和田恒大法官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他指出,现代国际社会需要国际法院发挥国际体制的作用,现代国际社会已从实务政治导向的国际关系转变到以法制文明为导向的新的国际关系;国际法院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对国家使用武力作出限制,只有在自卫自保情况下才能够合法使用武力。国际法院为国家间用武力解决争端的避免而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提供了途径。国际法院与国内法院是不同的。国际法院的管辖需要当事国的同意,体现主权原则,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国际法不断深入到国际社会中。王瀚教授对小和田恒教授在百忙之中为我校师生作学术报告表示了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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