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翔教授主讲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 2015年08月26日

6月26日晚7:30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刘作翔教授在我校雁塔校区研究生综合楼二楼报告厅作了题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问题”的学术报告,本次报告会由我校法学理论学科主办,系西北法理论坛第八期。我校刑事法学院邱昭继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律科学》编辑部何柏生编审、行政法学院郑南宁副教授和40余名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此次报告会。

刘作翔教授指出,“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议题,这是一项最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二五”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案例指导制度”到现在已经历经了十年,最高人民法院一共发布了10批指导性案例,共计52个。刘作翔教授从八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最新发展。第一,分析“案例指导制度”和“指导性案例”这两个名称间的区别,刘教授指出,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下不应该照搬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审判制度,但可以适当的借鉴,之所以采用“案例”这一名词,也正是因为其中立性。在我国最先提出“案例指导制度”则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同案不同判”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刘教授指出,“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案例选择要具有普遍意义,要打破司法实践的界限,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依旧应当以制定法为主,案例指导为辅;第二,解读了“案例指导制度”是否可以替代司法解释这一问题。刘教授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活动中应当起到的是补充性和辅助性的作用,对于司法解释不可完全替代;第三,批判了广义的指导性案例和狭义的指导性案例的二分法。刘作翔教授认为,指导性案例并无广义和狭义之分,指导性案例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发布的案例,是可以进入判决书的案例,是具有特殊定义的一种案例。

第四,指导性案例的科学定位。刘作翔教授认为,指导性案例在审判活动中应是后案类似案件的论证理由,这是其在司法实践中合理的地位;第五,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现状。自2005年以来“案例指导制度”设立到现在,最高院一共发布了10批52个案例,但还没有一个案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第六,分析了指导性案例中哪些部分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刘作翔教授认为,我们不应对指导性案例归纳出所谓的“裁判要点”,因为虽然“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但我们在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过程中仍应遵循判例法的基本理论,即指导性案例应作为整体发挥其的指导作用,而这种指导作用应当在判决之前就得出;第七,指导性案例的局限性问题,刘作翔教授系统分析了指导性案例在纠错机制上的具体问题;第八,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性问题,刘教授指出,之所以从“案例指导制度”正式设立到现在10年的期间还没有一个案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法官在如何识别指导性案例这个方面的训练缺失,导致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无法熟练应用这一识别技术,所以,想要真正意义上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就要加强对法官这方面的训练。

刘作翔教授是国内最早研究“案例指导制度”的学者之一,这场学术报告密切关注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最新发展,紧扣时代脉搏,详细解读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来龙去脉。最后,在场的老师和同学们与刘作翔教授进行了热烈的互动,同学们就讲座主题向报告人积极发问,报告会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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