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国西部开发法律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学院隆重召开

nwupl.edu.cn 2006年05月19日


大会开幕式

  2006年5月12日至5月14日,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2006年年会暨全国西部开发法律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学院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和西北政法学院共同主办,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二系、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陕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协办。
来自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重庆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昆明理工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长安大学、空军工程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理工大学、陕西省法学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森林公安局、光明日报社、中国教育报社、陕西日报社、中国法制网、中国法学编辑部、法律科学编辑部等单位的百余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5月13日上午,会议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河教授的主持下隆重开幕。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郭捷教授致欢迎词。陕西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雷宝生、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德敏教授也先后致辞。会议期间,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教授先后两次前往会场看望与会代表,并与蔡守秋教授、陈德敏教授、王曦教授、李启家教授等专家进行了座谈。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王曦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长安大学李佩成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启家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锡生教授,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汪世荣教授、副处长姜建兴副教授、陕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永宁教授等也出席了本次会议。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委、昆明理工大学李希昆教授与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重庆大学黄锡生教授分别主持了第一和第二单元的大会发言,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二系系主任强力教授主持了大会闭幕式。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1)西部地区水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我国土地开发中环境资源法律问题研究;(3)生态补偿法律机制问题研究。与会代表结合大会主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王曦教授作了《论美国早年开发西部的历史教训》的主题发言。他指出美国西部开发中造成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有:对生态规律的无知;全球性的市场失灵;官方政策的反作用;社会舆论的反作用等。认为美国的西部开发对我国开发西部主要有如下启示:发展科学和教育;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正确的政府管制;形成新的舆论和道德监督。
李佩成院士作了《试论水和涉水的法律问题》的主题发言。他指出: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西部开发的命脉;水资源今天已经成为西部,特别是大西北开发的严重障碍;要从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认识水资源;并提出水资源利用划分的法理问题、中下游涉水权益的法理问题等若干涉水的法律问题。
周珂教授作了《西部开发生态补偿的社会化问题》的主题发言。他指出:我国在现阶段生态补偿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对于生态损害,环境法学界使用较少,立法学界未涉及,法律赔偿受害者而不补偿损害的环境要素;生态损害的救济能力、公平和正义、生态损害补偿的受益者主要是社会下层是生态补偿责任社会化必要性的主要原因。
蔡守秋教授作了《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研究》的主题发言。他对三江源区(即长江、黄河、澜沧江的上游关键区域)的环境问题现状以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监督机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行政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方案的设想:其一,建立隶属于青海省的三江源生态特区政府;其二,设立对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委员会;其三,重点抓好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
重庆大学曾文革教授就西部地区水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立法要明确建立水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明确补偿主体、客体和标准;进一步扩展资金筹措方式;完善“南水北调”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完善其他如森林、矿产资源等相关的生态补偿制度。
西北政法学院李永宁教授就学者们对生态补偿的具有代表性的概念进行了列举和分析,指出现有定义存在生态补偿与环境法已有相关概念的混同、过分扩大生态补偿概念的外延等不足。并指出生态补偿的经济学依据,定位为“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是可以的,但在具体理解和探讨外部性的含义、以及对外部性理论进行具体运用时,尚存在对经济内部性和经济外部性的混同、对经济外部性认识的不足和一些谬误。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马燕就生态补偿立法原则问题进行探讨,认为生态补偿的立法基本原则应包括:兼顾不同个体生态利益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多途径和方式补偿原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张小罗副教授、郑州大学胡德胜教授、河南大学副教授张建伟分别就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能源和生态补偿与生态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发言。
5月13日下午参会学者分为两个小组,分别由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环境与资源法学博士研究生张炳淳和中国政法大学马燕副教授主持,展开专题讨论。针对西部大开发水资源、土地资源保护法律问题,参会学者提出:环境立法应朝着区域性立法的发展方向;对环境要素的保护应从整体的角度上考虑;对西部环境法律研究应与民族问题结合起来;环境保护应走入司法实践;将水资源与水服务分开;土地使用费应收归中央财政;扩大土地流转中受让主体范围等西部环境立法建议。就生态补偿法律机制问题,参会学者认为:要进一步明确生态补偿的概念;生态补偿立法要重视多元化的方法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要符合生态发展规律,结合中国现阶段实际情况。
此次会议,通过发言和讨论,对于西部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将对西部环境法制建设起到积极的影响。

(西北政法学院环境资源法学教研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河教授主持开幕式


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郭捷教授致欢迎词


西北政法学院强力教授主持大会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作大会发言


陕西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雷宝生讲话


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重庆大学副校长陈德敏教授作大会发言


中国工程院院士李佩成教授作大会发言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曦教授作大会发言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教授作大会发言


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锡生教授主持大会


陕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永宁教授作大会发言


分组讨论召集人:中国政法大学马燕副教授


分组讨论召集人:西北政法学院张炳淳副教授


《法律科学》主编韩松教授


大会会场


分组讨论会会场(第一会场)


分组讨论会会场(第二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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