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0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nwupl.edu.cn 2006年11月02日

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0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于2006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陕西宾馆召开。来自全国各地法学期刊编辑部的60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陈桂明教授参加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法学研究》常务副主编张广兴编审,副会长、《法律科学》主编韩松研究员,副会长、《现代法学》主编孙长永教授,副会长、《政法论坛》主编王人博教授,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副主编吴玉章教授,秘书长、《中国法学》副总编李仕春教授,副秘书长、《政法论坛》副主编陆敏编审等出席并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是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于2005年12月在上海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年会和学术研讨会。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承办。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他代表学校党委、行政及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广大与会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的问候。他向与会代表详细地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起源于1937年的陕北公学至今69年的光荣历史和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他指出法学期刊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阵地,是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开展法学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是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传播的工具,是培养法学家的摇篮。这次法学期刊研究会的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承办为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学习机会。西北政法大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得到各个法学期刊以及在法学期刊工作的各位专家学者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为此,贾宇校长对长期关心和支持西北政法大学发展的各个法学期刊编辑部、法学期刊编辑、主编和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陈桂明会长在讲话中首先对承办这次会议的西北政法大学的领导和《法律科学》编辑部及科研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接着他分析了法学期刊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他指出,法学期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第一,期刊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元素。如果没有期刊,则法学研究的成果无法体现。第二,法学期刊是一个法学研究的指挥棒。法学期刊需要什么,作者就会给什么。评职称要以发表的文章作依据的。办刊的方向也就成为法学研究的方向。第三,法学期刊是法学家成长的摇篮。任何大法学家都离不开法学期刊的支持。第四,法学期刊是衡量法学研究水平的标尺。第五,法学期刊是学术宣传的渠道。由此我们应当看到什么呢?是办刊的光荣吗?不是,应当是责任和义务。为了办好法学期刊我们要做的工作很多,在办刊的同行中进行探讨,这是非常有意义的。
针对当前对于法学期刊要不要统一的编排规范以及应当建立怎样的编排规范的讨论,会议邀请了中国人文社科学报学会副会长、《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主编、著名编辑学家张积玉编审就社会科学期刊的编排规范的标准化问题做了专题讲座。张积玉编审指出,2005年10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后参考文献参考规则,这在学术期刊编辑界引起了很大的影响。根据这一规则,国内有一部分期刊,尤其是中国社科院系统的期刊和新修订的标准不一致。大家在这方面有一些争论,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期刊评价中心CSSCI和清华大学中国期刊数据库合作承办了研讨会,讨论这一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学术期刊在编排规范方面的不同可主要分为两大块:其一,中国社会科学院以《中国社会科学》为代表,沿用了过去的做法,把注释和参考文献放在一起。其二,以高校学报为代表,执行的是全国哲学和社会科学期刊的规范做法,参考文献和注释分开,这是目前国家的规范标准。目前与国家的规范标准不符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注释与参考文献没有分开。一些期刊把注释与参考文献混为一体。按照标准规范注释应当与规范分开。注释是作者对文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对文章标题注释,或者对文献作者注释,另外还有对文章所引文献或观点的进行说明的注释。注释采用脚注。参考文献是文章引用的他人的著作、论文等文献。参考文献应当排在文末,而且采用一个文献一个固定编号,在不同位置标明引文在文献中的不同页码。将注释与参考文献分开有利于对期刊进行评价时的统计分析,也节省版面和版式的美观。第二,注释不规范。注释应当是叙述性的文字,参考文献是表格式的。一些学术期刊在做注释的时候,与正文版式不一致,正文双栏排版,注释也应当放到右栏下,而不能打通左右栏排。对于转引自应当作为说明性、释义性的注释,而不作为参考文献,因为作者无法核实原文献。有一些作者没有在文中适当位置具体说明引用的文句,而将文献列在文后,称其为“整体参考”,这种说法是没有道理的。还有一些作者将其并没有读的一些参考文献,仍然列在文章的后面,这是很不好的现象。第三,参考文献的数量不足。新闻出版总署曾有规定,社科期刊必须在文末附注必要的参考文献。现在许多著名的学者,在审读博士论文时,首先要看作者是否真正阅读了一些必读的参考文献。国际期刊,科技类的平均一篇是23.6篇,国内则一般只有5、6篇。没有参考文献或者参考文献过少的学术论文,是价值不大的。编辑要引导作者适当引用参考文献。第四,对古文献的引用不规范。对古文献要尽量引用经过整理的古文献。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和江苏古籍出版社的,有影响,较为权威。一些手抄本、刻本等,引用这些文献,力求信息注入的完整。卷、册、页码,都用阿拉伯数字。古文献经常出现多种责任人,均要一一标出。第五,对引用文献的版本不规范。在这一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引用同一文献的最新版本。其二,引用同一文献的最佳版本。强调引用原刊、原号、原注。现代文学史上,一些著名作者,要用能够反映其当时思想的作者的版本。其三,引用一次文献,而不引用二次、三次文献。强调读第一手资料,引用第一手资料。文章被《新华文献》、《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后,参考文献也要列明原文的出处。如果一处引用了多处参考文献,则在注释上列明。其四,学术期刊要注明哪个版本,如学报有哲学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其五,引用报纸最好注明版次。其六,参考文献原则上用原文,对于外文作者自行将其翻译成中文但没有出版中文版的,要列出原文著作,如果列出中文版就不够规范了。张积玉编审还对其他有关编排规范的问题做了讲解,这里仅根据记录作的整理,未经本人审阅。张积玉编审的讲解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兴趣,大家认真记笔记,并进行了讨论。张广兴编审指出,现在法学期刊的各种注释体例并存,国家部门制定一个统一的体例,强制性地推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对于法学期刊我们在对各种编排规范充分的论证、对其利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还是可行的。制定学术统一期刊的规范,主要是为了方便读者。在《法学研究》的编辑中我们发现:第一,注释泛滥。一篇文章引用一、二十本原著。第二,该注的注,不该注的注了。合同是什么,引用王利明的一本书,这不是开玩笑吗?合同都存在几千年了。第三,现在的文章,如果不引用一些哲学的东西,似乎就不够厚重。事实上,引用外国法学家的东西反而少。第四,网上文献的引用。现在越来越多,但确实是一个问题。
会议大会发言阶段,湖北警官学院院长、学报主编萧伯符编审宣读了他与学报编辑部刘汉华合作撰写的论文《公安高校学报质量的评价刍议》,他指出,评价一家学报质量的高低,人们主要是看它的学术水平;评价其学术水平的高低,则主要是看文章的转载率或文摘率。文章被转载了,一定是高质量的好文章;转载率高的学报,一定是高质量的学报。转载率低或没有转载率的学报呢?许多人就认为是没有学术水平的低劣学报。显然,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这种思维方式也是不合乎逻辑的。《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中文核心期刊评价研究报告明确指出:“核心期刊只是一种相对的统计的概念,核心期刊只能起参考作用。如果将核心期刊作为衡量论文水平的绝对标准来用,就可能发生谬误。”我们并不否认核心期刊从整体上讲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我们也不否认被索量、被摘量、被引量、它引量、影响因子、被摘率、获奖或被重复检索工具收录等指标在期刊评价中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想强调的只是,它们是期刊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但绝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显然,期刊的评价标准就是一种价值导向,它犹如一根指挥棒,时时左右或影响我们的办刊思路。公安高校学报是“弱小”学报,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惑:如果去追求核心期刊的发展思路,似乎力不从心,难觅出路;如果不按照核心期刊发展的路径走,好象也难有出头之日,永远是边缘。我们认为,公安高校学报除了应努力向核心期刊学习之外,应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和功能,科学定位(宗旨定位、导向定位、读者定位、市场定位),走一条有特色的发展之路。他特别强调公安高校学报要十分重视社会评价,尤其是全国公安机关百万民警的评价。公安高校学报的质量评价不能忽视社会评价,不能不看它的社会功效。他指出,公安高校学报的社会评价,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也应该有一个系统的评价指标。在还没有能力提出一个让多数人都能接受和认可的指标体系的情况下,他们提出了影响或决定公安高校学报质量评价的几个重要问题,以期引起大家的注意和讨论。这些问题是:一是公安高校学报的时代性问题。有些人认为,学报就是学校的刊物,主要是反映本校的科研成果。公安高校中有些教师和科研人员也认为,学校花钱办学报,就是为教职工服务的。社会人士包括许多公安民警也认为,学报是学校内部的刊物,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这些狭隘、片面的认识是由学报的内向性造成的,是我们长期关门办刊的结果,也可以说是我们办刊的失误。公安高校学报不同于普通的大学学报,它有很鲜明的职业特色和专业方向。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关注公安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公安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应该成为我们办刊思想的一个重要方向。因此,公安高校学报应坚持应用型研究的层次定位,即发展应用型科学研究,培养应用型人才。这既是一种务实的选择,也是一种有价值、有优势的发展策略。 二是公安高校学报的特色问题。特色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要求。公安高校学报必须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走特色发展的道路,这是扩大刊物影响力、体现刊物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一定要克服“千刊一面”的问题,避免刊物面孔的雷同和风格重复,从栏目策划、选题征稿、装帧设计等方面体现自己的特色和个性。学报特色的竞争不仅关乎学报质量的高下,而且关乎其安身立命。三是公安高校学报发现和培养人才问题。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是学报的一个重要职能,也是编辑工作者的职业要求。现在学报界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即过于追求名人名家,希望借助他们的名气来提高刊物的质量和影响,对无名小卒的文章不感兴趣,想发稿更是难上加难。不讲名分,以质取稿,应该是办刊的基本原则,也是编辑的职业道德所在。
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张洪池就法学学报编辑出版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做了发言。他主要讲了如下问题:(一)关于责任编辑,既要强化其责任,又要落实其权力。责编的责任在于他的政治责任、学术责任和其它编辑责任。当前,在实行责编制度时,既要强调责任,又要注意给其放权,使其充分行使权力。一般情况下,在编委、专家审阅同意后,责编签发“建议采用”的稿件,应该充分尊重其意见,使好稿及时被采用,不致因环节、时间的拖延而外流。往往责编发现了好稿,因不能及时决定下来,经过几个回合审定后,人家的稿件早已被他刊采用了。当今时代,是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稿件繁多,需要给责编压担子、放权力,使其有一定的决定权,用稿要快。另外,也要科学管理,讲求实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二)关于“一稿两投”他指出:一是坚决反对,二是具体分析,加强防范。关于著作权人(即作者)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各种报刊对此也有明确的约定。一稿两投,简单讲,是指作者将同一作品同时向公开或内部发行的两家以上报刊投稿。如果同一作品同时向一个公开和一个内部报刊投稿,可以不视为一稿两投。对一稿两投的防范措施是:1.要求作者来稿时声明:只投本刊,未投他刊。2.未声明的好稿,拟采用前,与作者联系一下,是否已发表?征求一下作者的意见。3.选稿时,在网上搜寻一遍,或与作者通话联系。(三)关于学报的栏目建设问题他指出一定要下功夫办好名牌栏目、重点栏目。企业讲名牌效应、名牌战略,创名牌产品。我们办刊物的则要讲求推出名牌栏目,办好重点栏目。从自己的刊物实际出发,集中兵力,抓好一两个名牌栏目或两三个重点栏目,带动刊物整体上档次、上水平。名牌栏目、重点栏目一经推出,就要下力量培养它、扶持它、发展它,保持连续性、稳定性,使其在读者、作者,特别是在立法者、执法者、学法者心目中留下深刻印象、扎下根来。他还介绍了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建设名牌栏目、重点栏目的经验。(四)关于《编排规范》,他指出《编排规范》本身需要进一步规范化。《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简称编排规范),我们已经实行了几年了。但是,从见到的期刊看,全国尚不统一。主要是:1.摘要的写法。写什么,大约多少字,没有一定之规。有的百十字,有的几百字,可否统一要求在100-200字内。2.参考文献中排序问题。引用同一出处的,是同一序列,还是连续序列。另外,序号列在引号、句号里边,还是外边。3.作者简介的写法。其中,有的用主要从事某某某研究,有的则是研究方向为某某某,很不一致。4.英文翻译要更准确。这方面问题更多、更复杂、更难统一。我们学报在这方面曾多次被行家里手治出毛病、挑出差错,对于我们这些号称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来说,很值得研究改进,以求规范统一。
广东警官学院学报《政法学刊》常务副主编张连举就学报编辑及其编辑部的著作权问题作了发言。他指出,需要探讨的是学报编辑在对作者稿件进行了大幅度编辑加工,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能否形成编辑个人的著作权、能否主张编辑个人著作权呢?对此,他认为大幅度加工是否已具有著述性质这是问题的关键。著述活动一般包括构思、搜集材料、写作、修改等四个环节。大幅度加工几乎要涉及上述所有环节。要涉及构思,编辑有时得如同作者,要站在更高的立足点对稿件内容的局部及至整体重新构思;要涉及搜集材料,如材料残缺需要搜集材料加工补充,如材料有误需要搜集材料更换;要涉及写作,编辑有时需要执笔重写或加写某些段落;要涉及修改,如调整结构或理顺语言等,由此可见,大幅度的编辑加工,与作者的著述活动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作为被修改作品的作者,他们一般都愿意承认编辑付出的劳动,也有提请编辑共同署名的,但那仅仅是出于感激而非考虑到编辑著作权。更多的情况是,他们认为编辑付出的心血和劳动是编辑的职责所在,是编辑职业道德范围内的事。编辑一直被广泛地赞誉成甘为他人作嫁衣的奉献者,如果编辑主张自己的编辑著作权,往往会招来非议。好像编辑就该忽视个人得失、不计名利,这显然只是一种道德尺度。编辑的大幅度加工既然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就应该纳入法律视野。在一个法治社会,崇尚道德与寻求法律保护从来就不是矛盾的,因此,学报编辑一方面要继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的敬业精神,另一方面也要勇敢地维护自己本该享有的权利,让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承认。
关于学报编辑部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他指出,高校学报的编辑部单位依法应当享有学报的整体著作权及专有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他指出,电子版或网络版对入网期刊从文字到编排加以特定的组合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的复制的智力成果”,属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与编辑部之间的知识产权关系是:总体著作权归电子版或网络版编辑部所有,期刊的编辑著作权归原来期刊所有,期刊中各篇文章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为了避免著作权纠纷,学报应在印刷版的显著位置或在稿约中刊登声明。编辑部对作者的作品只有使用权,无权禁止他刊转载。著作权人向学报投稿,只表明同意将其稿件在学报上刊出,对于声明事项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同意。但即使在学报上发表的作品,超出这一使用范围也须经作者授权,否则编辑部不得使用。要真正解决编辑部与作者的著作权纠纷,应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取得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代理权和转让权。学报上网后,作品超出了编辑部和作者所能监控的范围,很难了解侵权情况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情况发生,而对网络侵权行为难以取证等复杂情况,凭单个著作权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面对网络的侵权行为,一般的学报编辑部和作者从技术、人力和财力等方面都将不堪重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电子版、网络版、网站之间发挥巨大的桥梁作用,能协调著作权人、网络服务商和网络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避免纠纷发生,既利于保护著作权,又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网上作品时,比个人管理效率更高,更能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且能降低因维护权利而投入的成本,在网络传播中对著作权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审判》编辑部王文斌就办好山东审判的经验体会等做了大会发言。
大会自由讨论阶段,围绕法学研究与期刊选题问题,先后有《法学研究》的谢海定、《中国法学》李仕春、《中国社会科学》吴玉章、法律出版社茅院生等专家发言。《中国法学》李仕春发言中指出,《中国法学》的选题和审稿围绕规范和导向展开。程序规范。第一,规范。在所有来稿中,公正地展开学术评价。选出最优秀的,而且对于特殊的稿件,可以申请第二次匿名评审。第二,导向。其一,最重要的是学风的导向。目前中国,包括法学在内,学风是比较浮躁的。选择什么样的文章,以什么政策为导向,哪篇文章先发都是导向问题。其二,研究方法的导向。强调实证法学的研究。其三,学科的导向。如民商法与国际法的发文比例。其四,作者的导向。如在作者年龄结构、地域结构方面的考虑。年轻学者与京外作者所占的比重。《中国社会科学》吴玉章指出:从《中国社会科学》的角度考虑,主张作者自我选题的方式。我们事先采用组织选题的方式,但通过实践证明,预先的、有组织的选题的做法,效果并不理想,现在注重作者自我选题。值得关注两个方面:其一,关注以小见大的选题。强调具体问题要有人文知识的积累和铺垫,这是我们一直以来考虑的倾向。当然,这里面也有一些必然的原因,最早是由历史研究分出来的一批人,搞的《中国社会科学》。他们对于传统的文史哲,还是有要求的。对于过于具体的、技术性的问题,我们一般不会选。我们对于作者的证明和论证,看得非常重。
会议期间由陈桂明会长主持召开了第一次会长办公议,讨论了向中国法学会第五届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推荐候选人,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研究会开展评奖等事宜。
最后,在会议闭幕式上,张广兴常务副会长对会议做了总结,并对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向与会代表作了通报。他指出,现在法学期刊研究会已创建了法学期刊网,依托在中国法学会下面,大家可以准备材料予以充实,根据期刊自己的情况,将法学期刊主要内容、特色报给中国法学会期刊研究会以便在网页上进行宣传。这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了如下事项:第一,本会推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杂志的张志铭参加中国法学会第五届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第二,增补了常务理事单位,确定了中国公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中国法律、环球法律评论四家期刊为法学期刊研究会的常务理事单位,报中国法学会批准。第三,法学期刊研究会将设优秀编辑奖、编辑优秀论文奖从明年开始开展评奖活动。最后,张广兴代表期刊研究会和全体与会人员,对西北政法大学及其《法律科学》编辑部和科研处为会议的成功举办给予的支持和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感谢,并宣布下届年会将由湘潭大学法学院承办。
会议期间,陈桂明、王人博、孙长永、李建华、林亚岗等教授分别到西北政法大学作了学术报告,与师生进行了学术交流。会议结束后,与会代表在西安进行了文化考察活动。

(韩松)


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陈桂明教授参加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法学研究》常务副主编张广兴编审


《现代法学》主编孙长永教授


《政法论坛》主编王人博教授


《法律科学》主编韩松教授


主会场


分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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