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宇校长法院报撰文 权威与公正:法治国家司法之本

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12日 2013年01月03日

 (2012年12月12日 第05版:理论周刊)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政府等党政司法机关的专家咨询组成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司法机关要在本职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不断加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公正是保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中之重,是法治国家司法之本。

      一、法治国家需要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法治的表征更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现代社会如果没有司法权威,社会秩序缺少法律的规范和维系,整个社会将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近些年,我国维稳压力大、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突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司法权威下降,进而形成了有矛盾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即使经过了法律程序对判决不服还要上访甚至闹访的严重局面。

      司法权威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检察权、审判权的排他性、诉讼程序的终局性、判决结果的强制性、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司法权威在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法庭的权威。

      二、司法权威的基石是司法公正

      古人云,惟公则生明,惟廉则生威。维护司法权威离不开司法公正。如果经常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现象,就会挥霍尽公众对司法权威信任的资源。

      司法公正既包括程序公正,又包括实体公正,但程序公正更为重要。司法公正主要指:一是确保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依法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程序不公正必将影响整个司法活动和实体裁判的公正;二是认定事实要符合客观实际,如果认定的事实有误甚至歪曲了事实,司法公正就失去了客观基础;三是对当事人行为性质、责任的认定和权利义务的确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离开了法律规定这一基本尺度,将无公正可言;四是法官作出自由裁量时必须掌握科学、合理的度,确保裁判结果既合乎法律,也最大限度地合乎情理。

      司法公正产生司法公信,司法公信导致服从,而服从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因为权威是以服从为前提的,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相得益彰。司法公正是为社会大众所感受得到并且给予信赖和认可的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公正,对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离不开社会的普遍信任。司法公正是判断是非的尺度,是支撑司法权威的基石,没有公正的权威是不可想象的。

      三、司法权威是克服司法公正评价标准客观性不足的必要要求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权威,是克服司法公正弊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基本的逻辑认为,只要做到裁判公正,就能建树司法权威;保证了裁判公正,司法自然具有权威。实践的经验表明,公正的裁判不一定带来公正的评价,不一定能树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司法公正有其不可克服的评价标准客观性不足的先天之局限性。对司法公正的评价绝对不能简单套用一般公正的标准。它作为一种理想和评价,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因评价主体而异,评判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和难以把握的一面,在实现公正的操作方面更有着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实体公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已是众所周知并被公认的事情,程序正义也只能保障实体公正具有实现的最大可能,但是程序正义发挥的保障机制却不能达到“只要遵守程序规则,必能获得公正裁判”的理想对应程度。充当正义卫士的司法面对这种随时可能被指责为不公正而无法自身克服的尴尬,自然是无能为力的。而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司法公信力不强,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也能够找到理由对司法公正与公正司法表示怀疑,并将这种怀疑所带来的不满归结为司法腐败,从而迁怒于司法官员乃至整个司法制度,进而向法官和判决提出挑战,导致案不结、事难了。

      克服司法公正的先天局限性基本出路有两条:一条是不断完善立法,以追求永远不可能达到却永远应当追求的完善。但是,通过完善立法以弥补这一不足,需要一个长期的反复的过程。而司法是一个即时的过程,它不可能长时间的等待。另一条出路,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以获取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判决的遵从,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对现代文明条件下的社会控制来说,造就法律权威就显得非常有效和经济。因为一个社会一旦树立起了权威,那就意味着人们的行为不需要太多的社会压力,就会取向于理性的社会合作,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控制的核心问题就是营造一个现实的司法权威。

      实际上,树立司法应有权威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司法自身,而在于使司法更有能力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拥有权威的司法作出的判决,即使与公众的公正期待不符,也能获得公正的认同。因此,司法权威对于司法公正而言,是正相关关系,司法的权威性越高,人们心目中司法的公正性也越高。当然,人民法院应当更加强调通过提升司法公正来树立司法权威。

      四、确保司法权威,追求司法公正,必须处理好几个关键问题

      1.处理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问题。所谓“审判独立”,不仅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依法审判,不受其干扰和影响,而且还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裁判上,也应该是相对独立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和审案监督关系,必须通过对一审案件上诉审或者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方式,实现指导和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因此,实现审判权、监督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既需要做好“顶层设计”,进一步深化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体制、机制以及经费、人事保障等方面的改革,真正排除各种法外干扰,认真对待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也需要进行具体制度操作安排,不断改进案件处理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使司法活动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2.处理好司法与舆情民意的关系问题。司法基于舆论而改变,虽然这种改变在实体上也许是正确的,但正确的司法每每由舆论引发而获得,这就是问题,它带来的并不是民意对于司法的胜利,而是潜含了极大的司法风险,那就是司法的专业性及司法权威不断遭到蚕食,并将最终撼动司法的根基。

      司法公开为舆情民意评判司法提供了话语空间,但并没有为其提供推翻司法的能力和权力。而司法决策的出尔反尔,对司法权威的自我颠覆,代价巨大。因此,为了防止舆情民意对司法的不当影响,维护司法权威,我们强调:首先,人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就是最大的、最理性的民意,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舆情承载的民意具有非理性的属性,时而“民愤杀人”,时而“民意救人”,并不可靠与根本。其次,应在法律上将媒体报道司法的行为与评论司法的行为区别开来,规定允许媒体最大限度地自由报道司法,但限制评论。再次,应在鼓励大众传媒对司法过程客观公正的报道培养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公正的信仰的同时,在法律上划定一条明确的界限,即已经审结(终审)的案件允许媒体自由评论,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只可以报道而不得评论。最后,法院的判决可以评论,也可以批判。但这种评论和批判要有一个合理明确的标准。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赋予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案件的权力,那么我们监督它的工作是否合格的标准就只有一个——审判是不是依法进行的,即它的审判是不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3.处理好涉诉信访的问题。如今,“信访不信法”现象多有发生,动摇了司法权威,危及我国法治的根基。例如,一些信访事项尚在诉讼过程中或尚未穷尽诉讼程序作出定论,就被作为涉诉信访件向法院交办或督办;很多案件已经得到依法处理,但由于当事人不断上访或提出法律诉求以外的诉求,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仍按信访件进行批示、交办,要求法院处理,将非法律诉求转入司法程序。这种对涉诉信访采取与常规信访无差别处置方式或非正常连接机制的现象,混淆了信访与司法两者的功能定位,影响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解决纷争机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此,我们建议:

      首先,理顺“诉”与“访”的关系,诉访分离。在界定信访和司法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加强诉访甄别,坚持诉访分离,明确信访制度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制度,是一项民主制度,而非具体诉讼权利的救济制度。在公民穷尽所有司法救济程序之前,其他机关和个人不应受理当事人就法院裁判提出的涉诉信访,也不要以交办的方式要求法院处理化解,确保法律争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其次,科学定位我国四级法院的法定功能,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治化要求的诉讼内纠纷最终解决机制,依法定分止争。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更加便捷地参加诉讼,更加真切地感受司法的公正、权威。

      再次,要用法律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用社会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已经穷尽司法程序,经过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依法审查终结的,不能再通过交办、督办、限期化解等方式回流到诉讼程序,徒增司法机关的困扰。对经涉诉信访终结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或其他困难的,应当从司法程序中剥离,纳入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保障体制内妥善化解,以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的方式加以解决。

      最后,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党政机关依法维稳。无论是一般信访,还是涉诉信访;无论是信访人维权,还是党政机关维稳,均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忽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轻视司法的终局裁判。既要依托现有的法律体系、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资源,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合理的权益;又要依法规范维稳措施,避免一案解决、群案反弹,一次解决、多次反复。切实遵循法治原则,树立司法权威,对冲破现有法律框架,践踏现有法律规则的滥访、缠访、闹访,应依法予以制止和抵制。

      五、司法的权威与公正需要全社会的呵护

      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择其要者,我们认为:

      首先,党委要发挥带头守法的模范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司法权作为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威也是法律权威、国家权威和党的执政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应当成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觉行动。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守法、尊法,在尊重司法、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好模范作用,要通过提升司法权威来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其次,行政机关要成为守法的表率。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自觉带头坚持依法行政,使厉行法治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确保长治久安的积极选择和实际行动,引导广大民众尊重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提倡“以吏为师”,政府官员应成为全社会依法办事、廉洁守法的表率。这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强化公民的规范意识,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具有强大的感召力。

      最后,促成公众对司法权威的逐步但扎实的认可。基于中国文化传统中对权威概念的特定认知,现阶段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关注、提升和呵护司法权威,所有一切围绕维护司法权威持之以恒、始终如一的举措,最终如能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在执法问题上形成终局权威的观念意识,真正的司法权威才能在社会生活中树得起来,维持得下去。为此,需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也需要让法律得到很好的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尊重法律、尊重司法裁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扩大和巩固法治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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