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强调 坚定信心增强定力 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张高丽出席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7月8日上午在京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就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辽宁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谢地、上海社科院院长王战、湖北省发改委主任李乐成、深圳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思康、宝钢集团董事长徐乐江、美的集团董事长方洪波等结合各自的研究领域、各自地区或各自企业的实际先后发言。他们分别就金融改革与防控金融风险、宏观经济运行与趋势判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东北经济振兴与国企改革、国际经济形势、中部地区经济形势、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钢铁行业去过剩产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民企发展等摆情况、讲问题、提建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其他专家学者,也就当前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习近平认真听取专家学者们的发言,不时就有关问题与专家学者进行讨论。专家学者们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当前经济运行基本平稳,符合预期和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判断。经济基本面和社会大局基本稳定,金融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新的进展,但经济走势仍然分化,新旧发展动力的转换需要一个过程,新动力的成长势头正在加快。从趋势看,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余地大的基本特征没有变,经济持续增长的良好支撑基础和条件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从经济运行看,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特征更加明显,必须坚定信心、增强定力,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新的经济结构,强化新的发展动力。 习近平强调,宏观经济政策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度扩大总需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有力、有度、有效落实好“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引导好发展预期,用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稳定社会预期,用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增强发展信心。 习近平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总结和提炼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经验,同时借鉴西方经济学的有益成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只能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又要经受实践的检验,进而指导实践。要加强研究和探索,加强对规律性认识的总结,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推进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经济学科建设。 习近平指出,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下,要实现更好发展,必须更好分析形势和环境,更好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和条件变化,更好把握宏观经济大势,更好应对挑战。为此,要加快培养造就国际一流的经济学家、具有国际视野的企业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养成问计于专家学者的习惯,调动专家学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用好、用活智力资源。对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的要积极采纳。专家学者要立足国情、深入调研,着力研究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注重从客观经济事实出发,揭示经济现象背后的本质及规律,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研究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王沪宁、栗战书、万钢、周小川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2016-07-09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四)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五)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十四)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二十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完善管理体制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二十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十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二十八)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三十)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十三)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十五)人民团体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2016-06-20习近平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强调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刘云山出席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吴晶、华春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7日上午在京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汝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林毅夫、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钟君、敦煌研究院研究员樊锦诗、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教授张维为、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康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沈壮海、国防大学战略研究所教授金一南、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王文先后发言。他们分别介绍了哲学、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历史学、政治学、文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军事学等学科和领域的研究进展,并就如何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创新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习近平认真听取大家发言,不时就有关话题同学者们深入讨论。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首先表示,发言的同志讲得很好,很多是真知灼见、肺腑之言,听了很受启发。他向全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 习近平强调,观察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需要有一个宽广的视角,需要放到世界和我国发展大历史中去看。人类社会每一次重大跃进,人类文明每一次重大发展,都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的知识变革和思想先导。现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不断健全,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取得丰硕成果。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和回答我国发展和我们党执政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出一大批重要学术成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 习近平指出,新形势下,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繁重。历史表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一切有理想、有抱负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都应该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发思想之先声,积极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习近平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继续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我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自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穿研究和教学全过程,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政治信念、科学的思维方法。 习近平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首先要解决真懂真信的问题,核心要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最终要落实到怎么用上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脱离了人民,哲学社会科学就不会有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生命力。我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树立为人民做学问的理想,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聚焦人民实践创造,自觉把个人学术追求同国家和民族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它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结合新的实践不断作出新的理论创造,这是马克思主义永葆生机活力的奥妙所在。 习近平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习近平指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一是要体现继承性、民族性。要善于融通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说到底是要坚定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二是要体现原创性、时代性。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加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分析研究,加强对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研究阐释,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三是要体现系统性、专业性。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应该涵盖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党建等各领域,囊括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前沿学科、交叉学科、冷门学科等诸多学科,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要抓好教材体系建设,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立足国际学术前沿、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 习近平强调,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极其繁重的任务,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各方面力量协同推进。 习近平指出,加强和改善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一手抓繁荣发展、一手抓引导管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既要有比较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又要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以不断提高决策和领导水平。要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习近平强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是知识分子密集的地方,要把这支队伍关心好、培养好、使用好,让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要实施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的哲学社会科学整体发展战略,构筑学生、学术、学科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要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着力发现、培养、集聚一批有深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学贯中西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一批年富力强、锐意进取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构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要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关心照顾。领导干部要主动同专家学者打交道、交朋友,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使用,让德才兼备的人才在重要岗位上发挥作用。 习近平指出,要提倡理论创新和知识创新,鼓励大胆探索,开展平等、健康、活泼和充分说理的学术争鸣,活跃学术空气。要大力弘扬优良学风,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立志做大学问、做真学问,严肃对待学术研究的社会效果,以深厚的学识修养赢得尊重,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引领风气,在为祖国、为人民立德立言中成就自我、实现价值。 王沪宁、刘延东、刘奇葆、许其亮、栗战书出席座谈会。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部长,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等参加座谈会。
2016-05-2011月19日下午,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在长安校区校务楼二楼报告厅召开学习会议。校党委书记赵万东作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与会代表,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指出,此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是党的历史上第二次就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召开的全局性重要会议,对于新征程上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思想深邃,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校上下要深刻认识这次会议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 赵万东强调,政法院校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学习好、宣传好、研究好、贯彻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学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要全面学习领悟,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三会一课”等多种形式,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和把握。要深化研究阐释,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和师资优势,建强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人权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紧密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社会治理法治化等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推出更多高质量研究成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智慧力量。要将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与谋划学校“十五五”发展、明年重点工作紧密结合,以推动内涵式发展为指引,施行学科拔尖计划,探索“优势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团队-有组织科研”三位一体的建设模式,强化以实践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持续提升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质效,奋力开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各二级党组织书记,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会议。 (供稿:党委宣传部 撰稿:张佼 审核:燕福民)
12月2日,我校第十届民族团结进步月闭幕式暨表彰大会在长安校区满天星报告厅圆满落幕。校党委副书记张军政,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路航,“弘志”奖学金设立者校友代表王乐忠,我校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校团委、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中心等主办单位负责人及各学院师生代表参加大会。 大会分别对“56个民族,56朵花”海报作品制作大赛、“中华风韵”手工作品制作大赛、第三届“石榴发声·宣讲家”微视频比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演讲比赛,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宣讲边疆行”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等获奖师生进行表彰,对国家安全学院“弘志”奖学金进行了颁奖。 文艺展演中,古典舞《兰亭序》、快板《劫刑车》、舞蹈《民族舞蹈串烧》、钢琴曲《牧民歌唱毛主席》、朗诵《盛开的民族团结之花》、歌伴舞《我爱你中国》《相亲相爱一家人》、京剧传统剧目等精彩节目,让现场师生真切感受各民族如百花簇聚枝头般相依相偎的芬芳与暖意,传递出浓厚的民族团结之情。 在第十届民族团结进步月系列活动期间,学校还举办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等主题的讲座、“增强民族团结 筑牢安全防线”系列宣讲,以及“民族团结杯”迎新篮球赛、“同心杯”拔河邀请赛等各类文体活动,在全校形成了良好的民族团结宣传和教育氛围。 (供稿: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 撰稿:王真 审核:李政敏)
12月3日,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院长高德胜带队来我校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开展专题调研座谈,双方围绕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进行深度交流。 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倪楠对调研团队一行的到访表示欢迎,并介绍了学院发展概况。在专业建设方面重点围绕办学定位精准化、特色方向差异化、核心优势凸显化的发展思路,分享了学科布局、师资建设及科教融合的实践路径。从课程体系构建、学分结构优化、特色课程开发等三个方面介绍了“理论基础+专业技能+行业适配”的人才培养模式。着重介绍了模拟法庭实训、校外实践基地共建、校企协同育人等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成果,并分享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渠道拓展、升学指导服务及就业质量提升的经验。 高德胜说明了本次调研的目的和内容,表示包头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正处于内涵建设关键阶段,希望通过此次交流系统学习我校在法学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为学科发展、课程优化及就业服务提质提供借鉴。 调研团队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就专业建设难点、课程设置优化、实践基地拓展等问题与对方进行互动探讨,现场氛围热烈务实。座谈结束后,调研团队还实地参观了模拟法庭教学场所,了解实践教学环境与实训设施配置。 此次调研座谈为两校搭建了交流平台,促进了法学教育经验的互鉴共享。双方表示将以此次交流为起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对接机制,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共同推动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 (供稿:(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撰稿:魏静 审核:倪楠)
11月29日,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举办2025年学术年会。本次会议由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我校民商法学院、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承办。本次学术年会以“管理人履职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为主题,来自破产法学研究会系统、政法系统、管理人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众多代表围绕《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管理人履职、执破融合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开幕式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王晓平法官介绍了陕西法院“执转破”工作成效,提及案件移送量显著增长但仍需对标先进。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我校民商法学院院长程淑娟教授回顾研究会八年发展历程,强调年会紧扣“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提升和制度完善”主题,契合立法与实务需求。 主题演讲环节,中国社科院邹海林教授,我校民商法学院凤建军副教授、党海娟讲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虞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西蒙,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劲,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柯妍法官,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燕,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闫小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大浪,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郭岚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秀梅等围绕《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管理人履职、执破融合等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 闭幕式上,程淑娟在总结中表示,本次年会实现了理论与实务的深度碰撞,彰显了破产法研究的多学科融合特色,为陕西破产法治建设注入新动能,将推动相关学术研究与实务工作持续精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供稿:民商法学院 撰稿:刘卫峰 审核:程淑娟)
本报讯 记者孙立昊洋 日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在陕西西安举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赵昌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雷建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陕西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刘强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主持开幕式。 赵昌华指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理论创新、实践赋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他强调,中国刑法学研究会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研究会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把中国法学会“九代会”精神落到实处,确保研究会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法学领域的研究阐释,聚焦刑法领域重大现实问题开展研究,立足中国国情,总结提炼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成功经验,构建中国特色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针对新时期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科学有效的刑事对策建议,积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要在加强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在依规办会上发挥表率作用。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赵万东致开幕词。“人民教育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在开幕式上作书面讲话。 本次年会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的刑法保障”为主题,设置有主旨报告、多个平行论坛及研究生论坛。年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承办。来自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同志,陕西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全国各地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法治日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举办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51203/Articel09005GN.htm?spm=zm1012-001.0.0.4.VdjvV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