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冯丽 通讯员 李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后,西北政法大学充分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主动作为,为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做出贡献。 学习部署为前提,做宣传教育的先行者。邀请李康宁教授作题为《民法典基本问题阐释》的辅导报告,制定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在校内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热潮。 教学科研为关键,做学理精神的阐释者。贯彻落实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从专业课程、思政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统筹考虑、协同发力。组织教师对“民法总论”“民法分论”等教材进行修订和完善,创新运用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将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和要求融入法学专业课程,教育学生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温故·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研讨会”,推出《民法典宣示民事权利的独立价值属性》《通过民法典夯实保障绿色发展的制度根基》等科研成果。 社会服务显担当,做社会普法的践行者。成立由校长担任团长的民法典宣讲团,形成数十个宣讲专题,面向社会系统化、常态化讲解民法典,先后为企事业单位讲座报告60余场,覆盖6000余人。组织遴选专家教授和优秀骨干教师录制《解读民法典系列讲座》,向社会各界推送,被“陕西司法”“平安汉中”等官方平台广泛转载。目前已上线2期12讲,学习浏览量4500余人次。在学生群体中组织“共同学习民法典”“我们生活中的民法典”等线上主题班会,开展学习讨论,推动宣传教育入耳入脑入心。实行精准普法、菜单式普法和定制式普法等,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0-07-10【陕西发布】浏览网址:https://weibo.com/tv/show/1034:4521465748324375
2020-06-30王建烈士为疏散群众,将自己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34岁。西北政法大学供图 中国青年网西安6月30日电6月12日17时许,北京市大兴区百联清城商务楼B座19层发生火灾,大兴区黄村消防救援站王建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中负伤,经医院全力救治无效,将自己年仅34岁的宝贵生命,定格在了抢险救援最前线。6月23日,王建被应急管理部批准为烈士,追记个人一等功。 王建是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治安学专业2006级校友,噩耗传回母校,熟悉他的母校师生校友深感悲痛,其先进事迹传开,更让母校师生校友深受感动。英雄留给后人的不仅仅是深切悲伤和永久思念,更是弥足珍贵的精神。王建校友牺牲后,西北政法大学师生校友纷纷痛惜失去了一位优秀的同学、校友、学长,并通过不同方式进行悼念。 王建烈士为疏散群众,将自己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34岁。西北政法大学供图 针对王建的英雄事迹,西北政法大学向全校发出学习号召:王建校友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用自己闪亮的生命之光诠释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职业风范,以实际行动谱写了最美“逆行者”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的一曲赞歌。他是消防救援战士舍己为人的又一光荣典范,也是西北政法大学20万校友的优秀代表。我们号召全体师生校友向王建校友学习,学习他履行责任、践行使命的崇高行为;学习他牢记宗旨,对党、对人民无限忠诚的政治品格;学习他恪尽职守、勇于担当的敬业精神;学习他敢为人先、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张佼)
2020-06-30王建,男,汉族,中共党员,1986年9月出生,陕西咸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治安学专业2006级校友。2010年6月参加消防救援工作,生前系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消防救援站党支部书记、政治指导员,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先后荣获三等功2次、优秀共产党员1次。2020年6月12日,在火灾救援任务中受伤,经医院全力救治无效,于2020年6月21日离世。6月23日,王建同志被应急管理部批准为烈士,追记个人一等功。 向烈火英雄致敬 6月12日17时许,北京市大兴区百联清城商务楼B座19层发生火灾,接到火警报案后,大兴区消防队员迅速出警参与救援活动,消防指战员成功疏散被困群众82人。大兴区黄村消防救援站王建同志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中负伤,经医院全力救治无效,王建同志壮烈牺牲,将自己年仅34岁的宝贵生命,定格在了抢险救援最前线。 王建同志把生命和热血倾注到党和人民赋予神圣使命,唱响彪炳千秋的忠诚之歌。北京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称:“你们是对党忠诚、竭诚为民的人民卫士!你们是刀山敢上、火海敢闯的烈火英雄!你们是赴汤蹈火、逆火而行的热血男儿!北京市民缅怀你们!家乡父老因你们而荣耀!全体消防指战员将永远铭记你们!” “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噩耗传回母校,熟悉他的母校师生校友深感悲痛,其先进事迹传开,更让母校师生校友深受感动。王建校友的光荣牺牲,使消防战线失去了一名好战士,家庭失去了一名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西北政法大学失去了一名好学生、好校友。大家沉痛悼念并深切缅怀王建校友,永远铭记王建校友为人民安宁所付出的牺牲。 再见 遥遥无期 “我志愿加入国家消防救援队伍,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坚决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苦练本领,不畏艰险、不怕牺牲,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一切。”这是王建校友成为一名消防员时的铮铮誓言。 王建校友入职以来,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始终牢记消防员的神圣职责,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放在第一位,工作中吃苦耐劳,业务上刻苦钻研,救援中勇担重任。10年来,他始终扎根基层,先后担任过采育中队副政治指导员,以及庞各庄和黄村两个消防队站的政治指导员,累计参加灭火救援战斗2000余次,先后荣获三等功2次、优秀共产党员1次。 谁都没有想到,这一次出警,却成了永别。在人民群众需要的时候,王建校友用自己的血肉之躯,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屏障,用自己英勇无畏的壮举践行了“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誓言,英雄大抵如此。 丹心映天宇,热血染忠魂。一条鲜活的生命,凝成一个永恒的英雄。剩下的只是未及告别的情感,以及漫无边际的伤痛和追思…… 英雄已逝 浩气长存 英雄留给后人的不仅仅是深切悲伤和永久思念,更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师生对王建校友因公牺牲深表痛惜。公安学院党委将王建校友的先进事迹转发至学生班级群里,要求同学们深入学习,将对校友的缅怀化作学习的动力、奋进的力量。 公安学院2017级学生宋梦婷在班级群里写到:“看到王建师兄的先进事迹时不禁潸然泪下,在为逝去的英雄感到惋惜之时,心底油然而生的更是一种敬佩、一种感动、一种震撼……我们的学长走了,但是他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的大无畏精神将永远激励学弟学妹们英勇前进,无所畏惧!”“王建学长在烈火中战斗,虽为国殇,但也在烈火中永生。向我们英勇的学长看齐,公安学院的作风将在一届又一届学生中传承,生生不息。”“我们享受着岁月静好,而像您这样的英雄却在为我们负重前行。生命的凋零并非永别,而您的英勇事迹将作为最大的精神财富引领我们继续前行。”“王建学长为西法大的公安学子树立了一个大无畏的形象!忠诚、无畏、担当,正是我们当代大学生最应该学习的地方。”在王建校友英雄事迹的感召之下,公安学院学生纷纷写下了青春的宣言。 公安学院党委副书记寇汉军表示,这些年不断得知学院毕业生在公安、武警、消防等工作领域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英勇事迹,但像王建同学这样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而光荣牺牲的噩耗还是第一次收到,很悲痛。烈士已去,精神长存!相信广大校友和同学一定能弘扬他的牺牲精神,努力工作,再立新功!时代需要英雄,时代召唤英雄,我们为有这样的好学生而骄傲! 公安学院党委书记李永宁在得知消息后瞬间红了眼眶,“王建校友满怀赤子之心,关键时刻迎难而上,挺身而出,逆火而行,把美好的青春献给祖国和人民,谱写了壮丽的青春之歌。作为西法大的学生,他始终传承学校红色基因,弘扬老延大‘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恪守“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校训,扎根基层勤勉工作,在工作岗位日上做出了突出业绩,展现出我校学生的良好形象。王建同学的英雄事迹,必将激励公安学院的学子坚定理想、勤奋学习、锤炼品质、增长才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力拼搏。” 公安学院2006级李瑞峰校友是王建的大学同学,他听到王建校友牺牲的消息时分外震惊,很难相信这种事情竟然真的发生在自己的同学身上。“大学四年同窗的生活仿佛还在昨天,不曾想毕业短短十年,就听见他离大家远去的消息。未曾相聚便已是再见,来不及告别,天堂有路,愿兄弟一路走好,愿天堂里你不再如此辛苦,希望身边的兄弟姐妹们照顾好自己,平安康顺!”李瑞峰呜咽着说。公安学院2006级周进校友满怀对同窗的哀思,提笔写下诗句《祭王建》:四年同窗情,十年重相聚,桃李情相约,疫情受阻隔。惊闻噩耗传,天人隔一方,网祭传思辉,再续感情温。一字一泪,诉不尽离愁别意。 “王建校友把人生最美好的年华和最宝贵的生命全部奉献给了消防事业,他是抢险救援前线的优秀代表,更是西北政法大学的骄傲!”“王建校友淬火成钢,为使命而生,为人民而战,是消防员及所有‘逆行者’的骄傲。”“年仅34岁的你,用宝贵的生命践行着铮铮誓言、用赤胆忠诚铸就了永恒丰碑。”……无数校友纷纷在西北政法大学校友会公众号下方留言,向英雄表达最深的敬意。 向英雄学习 王建校友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用自己闪亮的生命之光诠释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职业风范,以实际行动谱写了最美“逆行者”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的一曲赞歌。他是消防救援战士舍己为人的又一光荣典范,也是西北政法大学20万校友的优秀代表。学校号召全体师生校友向王建校友学习,学习他履行责任、践行使命的崇高行为;学习他牢记宗旨,对党、对人民无限忠诚的政治品格;学习他恪尽职守、勇于担当的敬业精神;学习他敢为人先、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张佼)
2020-06-29原文网址:http://jyt.shaanxi.gov.cn/jynews/rdjj/202006/25/103788.html
2020-06-27陕西禁毒故事《育人授业 携梦前行》2020年6月18日陕西电视台都市青春频道17:50首播
2020-06-19近日,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李瑰华通过腾讯会议作“法治山阳”大讲堂线上专题辅导报告。她以《积极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题,梳理了法治政府的概念,系统地讲解了开展示范创建的背景、工作安排、标准及建议,结合实例对山阳县法治政府创建提出建议。 听完报告后,山阳县司法局法制宣传股股长张伟表示,“李瑰华教授的辅导报告让我明确了各级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不折不扣地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履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各项权力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和法治轨道上运行。”山阳县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干部吴国昕表示,“此次线上聆听高校智库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资政建言,为山阳法治政府创建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该校主动与山阳县司法局对接,制定“法治山阳”建设实施方案,以“法治山阳大讲堂”为平台,深入拓展教育扶贫工作新方式。通过推送“解读《民法典》”系列讲座课件4期24讲、开展系列法律知识讲座等线上教育培训,组织山阳县干部群众在线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治理念。2020年上半年已举办2期研修班,无偿为山阳培训干部19人。 自承担教育扶贫“双百工程”工作任务以来,该校积极发挥学科优势,依托“法治山阳”产学研一体化示范基地,采取“送上门、请进来”的方式,为山阳县干部群众提供教育培训、专题讲座、法律咨询宣讲等服务,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遵法守法观念,帮助山阳县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2020-06-16民法典,一部镌刻和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典 6月3日,我省法学会组织召开的陕西省法学法律界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座谈会在西安举行,省法学会主要负责人出席并讲话。来自我省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共同解读、学习民法典颁布和实施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带头宣传推进民法典实施,建设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亿万人民砥砺奋进,开辟新的航程。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民法典的出台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的法学会要学习宣传好这部法典。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为国家繁荣富强、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幸福生活作出法律人应有的贡献。 杨宗科 杨宗科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省法学会副会长 民法典的编纂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里程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编纂民法典”的任务,经过五年的准备,第五次编纂工作顺利完成,新中国第一部作为“社会生活法律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颁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跨入“民法典时代”。与单行法不同,民法典是立法体系中内容全面、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的标志性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具有基本法律地位、具有基本法性质、唯一具有“法典”名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和决定作用。民法典的内容构成了其他法律部门的制度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 民法典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成果。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典”是保障人权的“法治经典”。民法典规定了对人从胎儿到摇篮到墓地的私人权利的全面关怀和完整保护,它所规定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是法律权利制度之根。因此,民法典是“私权利”的“宣言书”,是“公权力”的防火墙,是行政权的边界。民法典实施后,各种法律制度特别是行政法律制度应当根据民法典进行法规清理,行政执法的理念、体制、方式应当进行“适应性”变革。检察机关应当更加重视民事检察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重点关注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对于民法典实施的侵害。通过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和有效实施,为“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实现提供法治体系性保障。 民法典是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文明最新成果。民法典的编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积极回应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发展过程中的民事法律问题,全面落实绿色发展、创新发展、保护环境发展理念,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显著优势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推动良法善治,反映中华法治文明最新成果的好民法典。 汪世荣 汪世荣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教授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特点是重视制定成文法典。从春秋战国开始公布成文法,历代都有编订和颁布法典的活动。今天编辑出版的“中华传世法典”就包括了《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元通制条格》《大明律》《大清律例》等等。编纂民法典体现了中华法系的历史传统。但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核心内容是刑法和行政法,律典和令、例等法律渊源只规定民事活动的原则和基本规范,大量的行为准则散见于乡规民约、家法族规、习俗惯例之中。而且,刑事审判中关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特点,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赃物“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并不能因为对行为人判处了刑罚就不再要求其履行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义务。将民事权利的保护融入刑事审判,这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清末变法修律,清朝政府编撰了《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至1930年之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总则、物权、债、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225条,这部民法典至今在台湾适用。虽然伴随着民法典的编撰,清朝政府和民国政府都曾进行了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查,《中华民国民法》也规定了佃权、永典权、家族会议等内容,但中国民事立法近代转型过程中,社会建设没有与制度建设保持同步。中国传统社会中通过科举制度、致仕制度,保证人才流动,官员“告老还乡”,城市反哺乡村。近代以来,乡村文化、社会建设滞后,民法的观念淡薄。 民法典的实施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事权利保护问题。个人信息的保护、营商环境的优化、社会组织的发展、中国特色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如此等等,都需要结合民法典的实施全面改善和加强。只有将制度优势转化成为治理效能,才能凸显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 韩松 韩松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民商法学科首席专家、二级教授、《法律科学》主编 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民法典是对现行的民法规范经过编纂而成的科学化和体系化的民法,是系统化的民法文件。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借鉴了世界上发达国家得民法典结构体系,同时我们又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和时代特点进行了创新,形成总则编和分则编的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的7编结构体系。总则编与分则各编内在规范的主线是民事权利,民法典总则编提纲挈领,抽取公因式,规定了民事领域的共通性问题,例如:民事权利的主体、民事权利的种类、民事权利取得的法律事实和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保护和救济民事权利的民事责任,为分则各编的规定奠定了基础。民法典分则各编分别规定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继承权等各项民事权利,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并以侵权责任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作为民法典的结尾,确认和建立了总分结合、以总统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规范合理的民事权利的主体、客体、变动、行使、保护和救济体系。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保护民事权利新时代的到来。认识民法典的科学体系的意义就在于学习民法,必须建立对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系统全面掌握民法典内容,把处于不同编章的条款进行组合,把民法典与商事法、其他特别法的规定结合,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发挥民法典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作用。 董少谋 董少谋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陕西省法学会民诉法学研究会会长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民法典无疑将极大地推动对人民权益的保护,也将成为人民权益保障的宪章。这次编纂民法典无疑是一个伟大的立法工程。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同时对市民社会中私权利的确定与保障,对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成熟有促进作用。民法典第一编用24个法条对民事权利进行了细密的规定,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但我们也知道,由于权利的演变与发展,民法对现实权利的确立与保障往往无法对新生权利加以确立,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权利的限制。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民法的局限性决定了应有权利和习惯权利不可能都转化为民法上的现实权利。当这些“权利”在法定化之前受到侵害,往往通过司法解释来适应社会和价值观的变化,对法定权利以外的利益得以承认。这次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权益显然包括法定化的现实权利和未法定化的应有权利、习惯权利,这样就为后者受到损害时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对保障人民权益具有历史性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利用,纸上的权利终究要变为活的法律。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人民的民事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更加畅通,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类型也将会发生新的变化,产生更多的新问题,需要我们共同研究,以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
2020-06-15文/张 翔 民法典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宗旨,是民事权利保护法。民法典跻身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中这一事实,就宣示着一个判断,即民事权利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 长期以来,对于“法律为什么要保护民事权利”这个问题,存在着这样一种认识,即认为保护民事权利,是社会公共利益之实现的工具。例如,财产权为什么值得保护?是因为其有利于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专利权为什么值得保护?是因为其有利于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这种认识的本质,是将民事权利保护视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附庸、工具。由此所导向的结果就是,一项民事权利,如果其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则具有保护的必要;反之,倘若一项民事权利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之实现没有直接的益处,那么仍要谈民事权利的保护,就会使人“碍手碍脚、不得伸展”。 于是,我们看到,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罔顾民事权利的现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反复上演:为了城市市容的整洁、交通的顺畅,对小摊贩加以驱逐;为了增加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对“老赖”子女的入学加以限制、在逃毒贩的家门口喷涂“毒贩家属”的标记,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民法典的颁布,则标志着民事权利保护获得了一个新的理由——保护人本身之必要,即民法典之所以保护民事权利,原因仅仅在于,这是人获得自由、尊严、生存、发展所必须。 这意味着,民法典视野中的民事权利,并非是依附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而是具有了独立的价值属性。 民法典中的民事权利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其社会意义在于,一项事关私人利益的决策,需要决策者培养起一种“双重评估”的思维方式:一方面,其决策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其决策是否会损害民事权利。由此出发,如果一项决策会侵害民事权利,那么该项决策的合法性依据,就必须是民法典所要求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对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进行充分的补偿。反之,该项决策即为非法。我们希望,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事权利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属性,能够在我国的公共管理领域中得到广泛认同,进而使我国的社会治理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张翔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20年6月号上)
2020-06-15文/李康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描绘出美丽中国的蓝图愿景,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报告明确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报告同时要求,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这一系列重要论断,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生态文明的绿色基调。 在立法、发展与法治的关系上,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民法典作为实现绿色发展的制度基石,承担着促进绿色发展的光荣任务,肩负着保障绿色发展的神圣使命。只有牢固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态法治理念,并在具体制度上贯彻始终,才能突出反映新时代民法典的“绿色”特质,从而为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完备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依据,确保生产、生活的环境安全、资源利用的生态安全和交易安全。 民法典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理论上称其为“绿色原则”或“环保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当代民法对传统民法的创新性突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内核,昭示着民法的价值追求。“绿色原则”与传统民法的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一样,只有落实为具体制度,才能为民事活动和审判实务提供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最终实现其立法目的和制度价值。 “绿色原则”的制度化,需要考量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即民法典各分编)之间的逻辑关系。民法典由总则和分则构成,总则是对分则内容共性问题的概括规定,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具体化。作为总则内容的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制度价值的浓缩和提炼。总则确立了“绿色原则”,分则应当在具体规范上明确体现。如果仅有总则宣示而分则具体规范缺失,“绿色原则”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在民法典各分编中,必须重视“绿色原则”制度化的立法技术表达,以鲜明的“绿色”语言作出“绿色”的制度设计,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法新理念提供植根之壤。惟其如此,“绿色原则”才有源头活水,民法典才能展现出生机盎然的风貌。 首先,人格权编应当对自然人的生态利益和环境安全作出规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全党作出的庄严承诺。民法归根结蒂是人法,人的尊严、福祉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推动经济的绿色发展,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的环境服务,让人民过上低碳环保的健康生活,就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高速发展而产生的资源破坏、环境恶化,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必须制定与公法相配套的私法制度,协同保护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人格权编缺少对人的生存、发展所必需的生态利益和环境安全问题的具体规定,生态利益的维护和环境安全潜在危险的预防将缺少请求权基础,只能在损害发生后追究侵权责任。这种事后救济的制度安排对人格权的保护是被动的、不充分的。 其次,物权编应当及时回应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物权编集中规定物权的概念、种类、效力和物权的变动、行使、保护的一般规则以及各种具体物权。民法典在该编的制度安排基本是对现行物权制度的守成,缺少对既有规定的绿色化改造和对非传统物权(如环境物权)的创设。具体而言,其一,缺少将生态系统、生态环境和环境要素作为“特殊公物”进行法律拟制并予以物权制度保护的相应规定。其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未予甄别细化,环境容量用益物权(如排污权、碳排放权)亦付阙如。其三,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上,仍秉承《民法通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规定,未能与时俱进将“保护环境”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其四,在地役权制度上,权利人的环保义务规定缺失。应当修改地役权制度的条文表述,增加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应当保护环境”或“不得损害环境”的法定义务。 再次,合同编的绿色化需要补正合同规则和创新合同类型。合同是财产流转的基本规则,也是生产维持和生活消费的主要手段。但是,合同编未能体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的要求。因此,实现合同制度的绿色化,必须以合同自由不得损害环境为前提,以私人利益不得超越公共利益为限度,在物权编将环境作为公物性财产予以保护,在合同编限制私人借“合同自由”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从而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机平衡。因而,合同编应当在合同的一般规则、效力规则、履行规则和解释规则等具体规则上,制定全面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规范,并将环境资源交易合同有名化、类型化。在一般规则上,应增加“废物或旧物回收”为合同附随义务;在效力规则上,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在履行规则上,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作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事由;在解释规则上,将是否“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解释依据以确定合同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环境资源利用、环境容量使用和环境第三方服务等新型合同的设计,应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等国际法文件相衔接,研究制定专门交易规则,分类规定出新型有名合同(如碳汇交易合同),以增加合同编有名合同类型,使新时代的合同制度焕发出生态文明的蓬勃生机。 最后,侵权责任编在对环境侵权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作出区分的基础上,还应区分责任性质,并扩大私法救济范围。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私法责任,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所损害的客体,既包括私人利益也包括公共利益,其法律责任将不限于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责任。因此,在民法的制度范围内,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私人利益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而对大气、土壤、植被、河湖、海域以及生物多样性等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超出民事责任范畴的公共利益损失,则需要增加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机制,规定引致条款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应明确规定同一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中不特定的多数人受偿。此外,对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编未明确是否包括精神损害,建议以后将该“损害”明确为“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虽然确立了“绿色原则”,但民法典的具体制度安排尚有明显差距。必须对现有制度进行绿色化改造,增补缺失的制度规范,才能充分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态法治理念,夯实民法典保障绿色发展的制度根基。 (作者:李康宁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民法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18XFX007】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20年6月号上)
2020-06-152020年12月,西北政法大学组建“法治学院”,旨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自成立以来,法治学院秉持“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育人理念,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融入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各方面。法治学院承担全校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的教学任务,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成效显著。 把牢抓手不放松 2020年11月,西北政法大学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成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是全国高校习近平法治思想协同研究机制的13家创始单位之一,法治学院教师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队伍的骨干力量。该中心始终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不断推进实体化建设,完善组织结构,出台规章制度,恪守政治性与学术性并重的特殊定位,在学术研究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积极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研究、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大众化解读、国际化传播、集成化统筹、一体化贯彻,积极推动学术研究成果向教学领域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教学工作转化。 2021年10月,西北政法大学依托法治学院开展建设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虚拟教研室”获批成为陕西省首批省级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单位。该虚拟教研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为后盾,由法学理论教研室、数字法学教研室、法治与国家治理研究室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利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开展线上线下、虚实结合的教学研究活动及课堂教学实践,打造“虚拟网络教学矩阵”,初步形成了开放动态、包容弹性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发展共同体,努力成长为一支立足法学、覆盖全校、辐射全省、面向全国的高素质复合型教学研究团队。 课堂覆盖无死角 为积极贯彻落实“2021年秋季学期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的要求,法治学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性积极承担这一教学任务,于2021年暑期积极备课,编写了与“马工程”教材配套使用的10余万字的教案、参考资料、课件、知识图谱和知识点记诵口诀。2021年9月,“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专业必修课面向全体法学专业本科生正式开课。2022年春季,法治学院对法学以外专业本科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通识选修课。2022年秋季,法治学院对法学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专业学位课,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博士研究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方向课。2023年,法治学院协助教务处在《本科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23)》中设置了包含9门专业选修课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门课程模块”,搭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教学体系。 自2022年起,法治学院重点建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融入法学专业课为特色的“高等政法院校法治学系列教材”,现已出版《中华法治文明》(2023)、《区块链法学》(2023)、《中国判例制度史》(2024),《社会治理法学》已完成书稿撰写。法治学院于2023年受教育部门委托研制了《普通高等学校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学重点指南》并已提交验收。 见行见效结硕果 法治学院积极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新文科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21年,首批国家级别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法治学教学体系创新实践研究”顺利通过中期检查。2021年,“法治学课程体系创新与教学内容改革研究”立项为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攻关项目并以优秀等次结项。2022年,“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研究”立项为哲学社会科学重大专项项目。2023年,“大数据、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立项为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与法治发展重要论述”立项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学院已完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指南》等14个教学指导文件的研制工作,部分教学指导文件已在校内外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教学实践中应用。 法治学院重视跨平台、融媒体的宣传工作,与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陕西省党校、陕西省社科院、陕西省广播电视台合作录制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媒体宣传活动系列短视频》;与西安丝路声脉文化有限公司、丝路之声广播剧创研基地合作推出立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耳、入脑、入心的《法系天下》系列广播剧,已在全国30多家电台播出,扩大了影响力和传播范围。 未来,法治学院将继续在深入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方面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工作方法,深化理论研究,加强课程建设,推动实践创新,培养具有坚定政治立场、深厚理论底蕴和突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张书友 张永林 王永恒) 【中国教育报】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学科研凝心聚力 “三进”工作铸魂育人http://paper.jyb.cn/zgjyb/html/2024-04/12/content_637793.htm?div=-1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在日内瓦举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期间,中国人权研究会14日在日内瓦举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人权领域专家学者就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中国实践、生存权与发展权理念、人权国际合作以及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等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鲁广锦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不仅符合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而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的发展,必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指出,人权文明的中国形态是人权文明多元论的具体表达与实践,其核心内涵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以合作促发展,塑造人权文明多样性。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院长何志鹏说,中国在发展和促进人权的历史上,长期高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从中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发展是解决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健舟说,中国在人权领域推进的非政治化议程追求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人权交流。在国际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时,非政治化的人权话语将有助于国际社会弥合分歧。 在关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中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生动体现。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申天娇说,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契合宣言和行动纲领宗旨,三大倡议的落实有利于规划和指引全球人权治理。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中国少数民族发展权保护、脱贫攻坚对保护人权的意义、中国人权教育发展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新华社日内瓦3月15日电(记者石松)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5届会议期间,“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主题边会15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边会由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邀请了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围绕脱贫攻坚、荒漠化治理、反恐、残疾人体育权利等议题,交流探讨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范九利表示,中国通过不断健全人权法律保障,切实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可以将中国经验分享给更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促进全球人权事业不断发展。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方强认为,中美两国可以通过学术交流、法律研究和人权对话增进相互了解,通过对话与合作共同探讨人权法律保障的具体实践。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成表示,从构建完整的脱贫攻坚法律体系,到最新出台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持续为减贫和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来自摩洛哥的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何晓娜表示,中国对扶贫、经济发展和法律改革的承诺,证明了其韧性、适应性和致力于促进人类尊严和福祉的奉献精神。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副院长郭淼表示,中国走出了一条符合自然规律、符合国情地情的中国特色防沙治沙道路,通过环境政策、环境义务及责任立法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予以保障。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杨博文认为,中国构建了一套既符合宪法精神又尊重人权的反恐法律体系,在开展反恐行动时,中国始终坚守宪法规范的基础,并将人权保护作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表示,近年来,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法律政策保障更加有力,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和竞技体育成就显著。 【新华网】中外专家交流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https://app.xinhuanet.com/news/article.html?articleId=f3e02e7cd24889f98e1ded4ae8b5a171×tamp=78074
4月15日,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联合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长延堡司法所、西北政法大学社区、航天六院社区、紫郡长安北社区和雁南中学等单位共同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七进”宣讲活动,普及国家安全知识,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教育宣讲团学生宣讲员和社区工作者深入机关、企业、社区、工地、学校、超市,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专题讲座和网络宣传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教育宣讲与普法宣传活动。 在社区和商超宣讲活动中,宣讲小组与居民群众面对面交流,详细介绍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防范电信诈骗,就大家关心的法律难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在企业和建筑工地现场,宣讲小组详细讲解了安全生产知识,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重点强调了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宣讲小组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和实用的操作指导,帮助建筑工人们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对于个人和企业的重大意义。在雁南中学,宣讲员围绕学生关心的“网络安全”进行专题讲解,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国家安全教育课。 通过活动的开展,西北政法大学广大干部、职工、学生和居民群众深刻地认识国家安全形势,提升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使命,营造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通讯员 金山)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七进”宣讲活动 https://www.sxdaily.com.cn/2024-04/17/content_10657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