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2024年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现场推进会在伊宁市召开。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学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二次全会部署,聚焦“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以改革的思维和方式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促进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的更大突破。 会议强调,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执行政府工作规则,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授权必须为”。坚持“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快推进国务院2024年度第二批8个重点事项清单实施,推动“一件事”向“一类事”升级。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要加快改善营商环境,落实落细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等一揽子政策,对标先进省份,推进涉企关联事项集成办、涉企政策免申即享、企业诉求“一线应答”,真正做到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要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务区建设,吸引更多优质法律服务资源。 会议强调,要加快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统筹好立改废释,扎实推进“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发挥好法律顾问智囊作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机制。要深入实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能力素质,下大力气健全四级协调监督体系,推动力量下沉,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切实加强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做深调解工作,做优公共法律服务,做细行政争议化解,完善将符合条件的行政争议从信访导入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树牢系统思维,加强整体谋划,增强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性和实效性。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一体推进法治新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努力在法治政府建设上谋划更多新举措、实现更多新突破。要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法治督察,不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水平。 会议通报了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估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代表建言献策。自治区司法厅与西北政法大学续签法治建设框架协议。与会代表实地观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陈明国主持,潘曦、杨秀理等出席会议。 【新疆法治报】2024年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现场推进会在伊宁市召开 以改革思维和方式推动重点任务落实https://mp.weixin.qq.com/s/7ufswLwGlD7LmDu7cjgu-g
2024-11-122024年11月2日,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顺利举办。本次会议由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办。本届学术会议共有来自破产法学研究会系统、政法系统、管理人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100余位嘉宾围绕“执转破案件实践、执行与破产、信托制度与企业破产、破产管理人协会、新公司法和破产法修改关系、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执破融合中预重整程序、破产重整计划中的信托方案、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合规、合并破产中的税务难点”等具体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开幕致辞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凤建军副教授主持,凤建军副教授对与会领导、嘉宾进行了介绍,并对100余位嘉宾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希望学术年会能够通过热烈的思想碰撞产生丰硕的研究成果。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刘建利在开幕式上致辞。代表会议的承办单位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所有长期支持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千里迢迢前来参会的优秀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刘建利指出,论坛的主题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我国金融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展开,与会嘉宾将讨论破产服务信托这一新型金融工具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意义,并呼吁贯彻党领导金融工作的根本宗旨,坚持破产法以人为中心,以法人债权人为核心价值事项。希望通过此次论坛,各方共同探讨如何通过破产服务信托业务的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适应金融社会发展需求,在党的引领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最后,刘建利预祝会议圆满成功,期待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能与西北政法大学等优秀高校、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在座的参会嘉宾加深合作,为破产法学研究贡献自己的力量,为破产服务信托发展注入新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程淑娟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对参会嘉宾的到来致以热烈的欢迎,对会议的举办致以热烈的祝贺。程淑娟教授提出,近年来,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紧密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将省委省政府关心破产实务关切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作为研究内容。依托陕西省法学会和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支持,汇聚了陕西省各高校的破产法理论研究者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清算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法律工作者,举办了多场学术沙龙和学术报告会。从研究会成立以来,迄今已经举办了60多场民法典和破产法方面的学习和宣讲活动,充分发挥智库职能,打造了高素质破产法治人才队伍。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推动陕西破产审判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努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破产立法与司法的进步。破产法学在理论与实务研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陕西省破产法研究会的研究水平和影响力,为构建中国特色破产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程淑娟教授强调,将以本次年会为契机,广纳真知灼见,汇聚学术资源,交纳法治人才,主动学习借鉴其他单位的有益经验,积极加强学术交流合作,开阔视野,增进友谊,激励创新,为破产法相关研究作出更大贡献。最后,程淑娟教授预祝本次年会圆满成功,对未来研究会的发展寄予厚望,对与会嘉宾致以亲切问候。 主题演讲(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二庭庭长王晓平法官发表了题为“以执促破,以破促执——执转破案件实践意义与思考”的重要演讲。首先,围绕陕西省高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具体进展和工作方法,强调了执转破工作的重要性,希望能通过破产手段实现对企业的救治或有序退出,为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结构的具体实践。接着分析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制度关联,介绍了陕西省高院依据最高法院2017年出台的关于执转破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所制定的执行转破产案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近年来陕西省高院陆续推出的执转破案件工作机制,主要包含破产案件的审理规程、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等内容。强调了以上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执转破的功能,助力破解执行难;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挽救陷入困境的优质债务人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接着,介绍了今年和去年下半年陕西省高院执转破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组织开展了全省法院破产审判观摩调研,制定关于执行移送破产质控机制的工作指引与执破融合新机制;发挥执破融合部门优势,下发破产审理规程,积极推动成立陕西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实现了政府法院联动,推动执行协作配合规范化、信息化。最后,指出了陕西省高院执转破工作的现存不足,认为主要问题在于企业思想上没有理解执破融合的重要性、法院内部融合程度不够、外部府院联动机制和破产管理人尚未发挥应有作用。对此,必须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让执行法官积极推进执法科工作;强化府院联动,不断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执行法院和破产法院协同配合,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陈夏红研究员以“执行与破产:如何相向而行”为题发表了重要演讲。陈夏红从历史的视角分析了执行与破产从分离走向融合的演变进程。首先指出执行和破产在基因上同质同源。执行起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充满私力救济和惩罚债务人的色彩,此时的执行和破产一体,尚未分离。欧洲商业文明的繁荣使得远洋贸易的数量不断增多,面对海难等非人为交易风险,商人们若主张采用执行手段进行救济,不利于商业经济发展,此时的执行和破产有了分离趋势;随着工业革命和人文主义理念的兴起,债权人对失败的商人产生了宽容情绪,破产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退出机制存在,与执行相分离。其次,回顾和分析了国外执破分离体系对我国近现代商业发展的影响,认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和策略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调整。自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执行破产分离到执行转破产的发展过程,但由于社会观念对破产的抵触情绪,破产与执行衔接的动力尚且不足,没有取得良好成效。最后,在如何处理好执行和破产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指出要坚持改革的理念和发展的眼光,同时也应当关注执破关系的转型是否能够适应现实需求并取得符合预期的成效,只有深入探究并化解导致执行和破产关系转型困难的症结,才能真正实现执行和破产的相向而行。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服务信托业务负责人杨宗杰发表了题为“信托制度企业破产中的运用”的重要演讲。首先,杨宗杰指出,在企业破产制度的法治化、市场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破产企业财产接管、处置和分配的问题突出。让信托参与企业破产重组有利于破产隔离和财产接管、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和处置运营。其次,总结了破产服务信托的三种主要模式。一是财产权信托服务模式,该模式可以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实现破产企业财产的高效管理和处置;二是特殊资产服务信托模式。在这一模式中,信托公司可以运用专业的资产管理手段,对破产企业的特殊资产进行价值挖掘和提升,并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资产的变现和回收,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三是破产隔离制度在特殊目的载体(SPV)中的运用,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复杂问题,为破产企业再生提供有力支持。再次,指出了目前破产服务信托面临着信托公司破产服务信托业务的专业能力有待提升、业务的法律地位和配套制度有待完善、业务的市场认知度和接受度有待提高等一系列问题。对此,认为必须加强破产服务信托业务专业团队建设,推动破产服务信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的完善,加强破产服务信托的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最后,杨宗杰引用习近平总书记的金句:“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认为信托制度一定会在破产法领域中的拥有无限的发展前景。 西安市破产管理协会易先彩会长发表了题为“管理人协会的使命与远见”的重要演讲。易先彩会长首先对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进行了详细介绍。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于2021年,主管单位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设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破产重整与和解等专业委员会,包括单位会员共计35家,特邀会员8家。易会长强调,西安市破产管理协会的主旨始终是“为会员服务,赋能破产”:协会编写《债权人线上会议须知》《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等文件,指导履职标准化建设;定期举办“长安丝路破产实务沙龙”活动、讲座与培训;多平台宣传,着力建设知行合一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同时,协会配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自救,从破产前端与政府完善“执转破”等制度,实现府院结合深度融合破产业务公共事务化。此外,市管协致力于整合创新,与信达、长城、华融、等资产管理公司举办座谈活动,与浦发、兴业、招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与京东拍卖、中拍网、e破通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与西安仲裁委员会落实仲裁涉破产案件的互通机制和仲裁专家参与预重整业务,与检察院建立涉破案件的专业咨询机制,勇于探索,整合创新。针对协会发展现有的区域化、本土化、职能单一的不足,易会长提出以下几点倡议:第一,组建全国协会,打破管理人发展不均衡和区域化的状态,弥补地方自治缺陷;第二,完善我国管理人协会的惩戒和监督立法确认,构建科学规范的惩戒权体系与管理人员队伍;第三,及时针对管理人进行资格认证、考核和选任,对于管理人机构的人员构成、案件办理情况、投诉情况等进行汇总管理,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量;第四,延伸破产法律公共服务内涵,如推动跨境破产、破产法治宣传、府院深度联动。最后,易会长对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发展前景做出美好展望,管理人协会在破产领域的角色力量正逐渐成形,一定会在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中发挥自己的使命和担当。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杨春平教授发表了题为“公司法(最新修订)和破产法修改关系的宏观检视”的重要演讲。杨春平教授围绕如何处理《破产法》的修改与新《公司法》的关系这一当下热议的话题,从公司法和破产法的制度基础、立法价值的不同取向、新公司法对破产法修改的总体影响、二者相关制度(规则)的关联性、破产法独有的制度价值、破产法不同于公司法的若干差异性制度(规则)比较等六个方面,分析了公司法与破产法修改之间的宏观关系。首先,针对二者的制度基础,杨春平教授强调,不能认为破产法确认为公司法的延伸或破产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公司法专注于对不同公司类型组织及行为的规制,而破产法着眼于对多元社会组织形态债务危机的处置和企业营业价值的维持;破产法与公司法相比具有更突出的外部开放性、法律关联性和世界范围立法的趋于统一性。接着,杨春平教授还指出,当债务已经成为一种国家现象时,“化债”(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就成为了国家层面制定政策的不二选择,破产是一种法治化、市场化的重要化债手段。其次,杨春平教授认为,新公司法的相关制度或规定对破产法的修改提供了若干新的理念和影响,但总体上不构成对现行破产法的实质性改变和根本性的影响;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联性是基于对同一市场主体在统一市场环境下的特定行为从不同的立法角作出具有内在关联的不同法律规制;并且破产法具有其独有的制度价值,杨春平教授指出,破产法具备经济性、社会性;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个体性、普遍性等多重法律特征,承担着的市场经济的“宪法”的作用。最后,杨春平教授强调,破产法的修改要注重和新公司法的协调与互动,但更应当关注自身特有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问题。在立法结构上应加大力度完备特有法律制度相关立法。 点评交流(一) 上午的主题演讲结束以后进入点评和交流环节——陕西华凌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宏仓从管理的视角对破产案件管理提出了两点希望:一是推广引导社会大众支持破产工作,二是重点推进执转破作为目前管理的核心工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常鑫副教授主要对前三位发言嘉宾的内容进行了回应,在总结梳理的过程中提出了自身的看法:一是关于执破融合对解决执行转破产问题的效力的思考,二是关于破产程序中的双层信托嵌套模式的思考,并对信托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表达了更大的期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杨律师总结探讨了执行与破产的关系,以及破产领域中信托制度、公司法与破产法的修订等问题,希望业界学界同仁们共同在破产领域做出成绩。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军海法官对执转破过程中面临的实践问题进行了总结,并结合自身实务经历发表了看法。 上午主题演讲结束后,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程淑娟教授宣读了本次学术活动的征文情况,本次征文活动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高校、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论文50余篇,组委会组织第三方专家对论文进行了评审,最终评选出三等奖9篇,二等奖6篇,一等奖3篇,并对获奖者表示热烈的祝贺。 下午的主题演讲在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晓飞副教授的主持下继续进行。 主题演讲(二)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马西蒙律师以“执破融合中预重整程序启动的新视角”为题进行重要演讲。首先,马西蒙律师从执转破制度及预重整制度实施现状入手,指出执转破现存的制度困境主要为各方主体启动执转破程序的主动性较低、各地移送审查标准不一、缺少司法强制力辅助、难以解决债务人信息披露问题,导致执转破工作无法开展。接着,马西蒙律师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执行转入预重整的优势:一是债权人通过预重整往往能获得更高的清偿率,获得再生机会,有助于激发当事人的积极性;二是执转破程序可以异地移送,通过执行转入预重整程序有助于促进准入条件的完善;三是有助于披露债务人资产状况,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四是执行转预重整有助于解决预重整期间不中止执行的困境。因此,执行与破产程序具有本源与社会价值上的互通性,执行转预重整程序在实务中也有了一些成功案例佐证其正当性。最后,马西蒙律师强调,在执行案件移送预重整审查的案件中,仍然应当坚持当事人主义,完善多种情况下的审查标准,构建完善的预重整的程序体系,发挥执转破与预重整程序双向促进的作用。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吕亚斌法官发表题为“思考与探析: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演讲。吕法官首先分析企业现状,指出近年来僵尸企业比例上升,其中民营企业占比较大,而僵尸企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同时提出,当前企业破产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债权人不愿申请破产以及我国缺乏统一的税务机关参与破产的规定。此外,吕亚斌法官还结合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探讨了税务机关申请破产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了税务机关在申请破产过程中的管辖和范围限制,主张管辖方面应合理确定债权制度。最后,吕亚斌法官针对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的制度构建提出合理建议:明确主体权责、细化操作规范、加强监管、推动改革立法,完善企业破产法中的申请破产制度,以清理僵尸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稳定。 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李小峰主任发表了以“破产重整计划中信托方案的法律风险及建议”的演讲。李小峰主任认为,信托工具在企业破产事务中具有独特制度优势,助推企业破产重整进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债权人获得信托受益权后,应当聚焦于以物抵债或新债清偿的区别,关注其受益权的法律后果。接着,李小峰主任分析了破产重整方案中信托计划合规性:破产重整信托本质上是以偿债为目的的服务信托业务,并不包含投资功能,因此无需适用《资管新规》关于合格投资者、风险准备金、净值化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关键需要管理人、受益人和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和沟通,确保所有受益人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最后,李小峰主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破产法修订中的破产服务信托提出立法建议:第一,要明确信托法律地位、规范信托的设立和运作、详细规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设立条件、必要程序和运作标准,包括信托的设立目的、信托财产的范围、受托人的职责和权利、受益人的资格和权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等。对信托的运作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二,要聚焦于信托机制的风险隔离功能,强化风险隔离和偿债机制,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第三,立法要优化收益分配机制,确保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性。第四,要积极发挥政府的协同作用,建议政府提供税收优惠和其他政策支持,如减免相关税收、提供财政补贴等,以降低企业设立和运作信托的成本。李小峰主任指出,通过上述立法建议的实施能够更好地利用信托机制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为企业提供一种新的债务重组与重生方式,焕发新的生机。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书香律师以“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合规引入与实践探索”进行演讲。丁书香律师首先指出,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以挽救企业为核心,但在实际运营中,破产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优化明显存在局限性,企业往往仅能暂时规避破产清算的命运,但难以确保后续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其次,丁书香律师分享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引入企业合规的启示,强调了企业合规对破产重整的重要性。企业合规作为一种独特的挽救机制,在促进企业规范化运营,降低法律风险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企业合规作为企业持续与健康发展的基石,能够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构建起一套自我监管风险防范的机制,守护企业利益相关方坚固环境。丁书香律师结合11个实务案例表明企业合规与破产重整合作具备可行性。将企业合规融入破产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有效提升了企业的重整与存活几率。最后,丁书香律师对破产重整引入企业合规提出建议,主张通过强化信用修复,畅通法院的联动机制,大力培育中介公司等措施增强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的协同性。 信永中和(西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斌以“浅谈合并破产中几个税务难点问题”为题发表重要演讲。首先,陈斌总经理指出企业破产涉及诸多税务问题,以广西百色化工企业合并破产为例,说明合并破产利于债权人受偿及增加重整成功几率。但目前在合并破产中存在合并破产的纳税主体不明确,资产负债欠税划分无标准、税务机关对合并认可度低等问题,一系列问题导致企业合并破产进程举步维艰。具体包括合并破产过程中法律层面的主体资格错位,在税收处理上受限;执行层面的效率问题和税收的冲突问题,亦即执行层面缺乏与合并破产对应的税收规定,破产过程与税收无法衔接;合并破产个体之间债权债务的抵消在税法上难以实现;不同纳税主体税收优惠政策和适用性问题、合并破产程序中涉税失效的时效等问题难以解决。其次,为解决上述问题,陈斌总经理提出三条优化路径,一是应在制度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引入税收特区思路;二是应当明确合并破产的税收管辖权;三是要建立合并破产的专项涉税事项备案清单。最后,陈斌总经理强调,只有协调企业破产法与税法,坚持企业破产的中心地位,引入纳税主体合并的概念,建立合并破产税收监管机制,才能更好地在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中实现公平和效率,从而提升投资者参与破产重整的信心,从制度层面保障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目标。 点评交流(二) 下半场的讨论交流环节首先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肖新喜教授进行了与谈,肖新喜教授立足于年会“学术为本、实务导向”的特点,对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利益冲突、价值判断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杨汝轩老师指出了目前实践中地域规则不统一、管理人的报酬规定不明确的两大问题,并提出应该从立法层面解决现有问题和进行创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范大浪律师则与大家分享了破产法的主题与使命、破产领域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双向促进问题;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党海娟老师对破产程序、法院执行速度、破产费用、信托制度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杨春平教授指出了强制约束力在破产实践执转破、预重整问题中的作用,对破产信托无穷嵌套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提出破产法和其他商事单行法的割裂现实,最后同与会嘉宾讨论了破产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问题。 闭幕致辞 最后,由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程淑娟教授作总结致辞,程淑娟教授认为,此次会议意义非凡,全方位地展现出破产法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以及各界对其的高度重视与不懈努力,同时指出会议在理论研究方面成效显著,极大地提升了破产法研究会的档次,既涵盖了执转破、破产与信托等关键内容,又充分体现出多学科融合的特色。最后,程淑娟教授对嘉宾的支持表示感谢并衷心祝愿陕西省破产法研究及实务工作能够取得更辉煌的成绩。 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庄重而热烈的氛围中顺利落下帷幕。 【社会与公益杂志】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顺利举办https://mp.weixin.qq.com/s/2mhbQEZlqGDNO-9W-upkDQ
2024-11-0711月2日,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顺利举办。本次会议由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多位专家学者以及法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等1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凤建军副教授主持开幕式,对与会领导、嘉宾进行了介绍,对大家表示热烈欢迎,希望学术年会能够通过热烈的思想碰撞产生丰硕的研究成果。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刘建利在开幕式上致辞,他指出,论坛的主题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我国金融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展开,与会嘉宾将讨论破产服务信托这一新型金融工具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意义,并呼吁贯彻党领导金融工作的根本宗旨,坚持破产法以人为中心,以法人债权人为核心价值事项。希望通过此次论坛,各方共同探讨如何通过破产服务信托业务的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适应金融社会发展需求,在党的引领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 会议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破产管理协会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西安)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围绕执转破案件实践、执行与破产、信托制度与企业破产、破产管理人协会、新公司法和破产法修改关系、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执破融合中预重整程序、破产重整计划中的信托方案、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合规、合并破产中的税务难点等具体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带来了内容丰富、角度多样的精彩主题报告。在点评环节,大家结合自己的思考和实务经验,各抒己见,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开展了积极有效的交流沟通。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程淑娟表示,近年来,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紧密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将党委政府关心破产实务关切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作为研究内容。依托陕西省法学会和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支持,汇聚了陕西省各高校的破产法理论研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清算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法律工作者,举办了多场学术沙龙和学术报告会。研究会成立以来,迄今已经举办了60多场民法典和破产法方面的学习和宣讲活动,充分发挥智库职能,打造了高素质破产法治人才队伍。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推动陕西破产审判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努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破产立法与司法的进步。破产法学在理论与实务研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陕西省破产法研究会的研究水平和影响力,为构建中国特色破产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此次会议全方位地展现出破产法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以及各界对其的高度重视与不懈努力,同时指出会议在理论研究方面成效显著,极大地提升了破产法研究会的档次,既涵盖了执转破、破产与信托等关键内容,又充分体现出多学科融合的特色。最后,程淑娟教授对嘉宾的支持表示感谢并衷心祝愿陕西省破产法研究及实务工作能够取得更辉煌的成绩。(张入元) 【西部法制传媒网】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顺利举办https://www.xbfzb.com/2024-11/04/content_10926578.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2024-11-05
“君子不器”是孔子的名言,也是孔子关于君子人格最概括的表述。在历代学者的《论语》注释中,影响最深远的是南宋朱熹的解释:“器者各适其用而不能相通。成德之士,体无不具,故用无不周,非特为一才一艺而已。”这种解释并非朱熹独创,而是对其之前历代注释的继承和沿用。由于朱熹的解释建立在深厚历史积淀之上,加之朱熹的儒家集大成者的学术地位,故他的解释影响极其深远,直至现今不少注解《论语》的学者依然沿用。表面看来,朱熹及其前辈学人的解释符合孔子“君子应当博学多才”观念,所以显得很自洽。然而,朱熹此种解释的论证依据和推论逻辑并不十分有力,甚至有猜测推想之嫌。即使其猜想有一定道理,但由于曾经被定于一尊,难免会导致对“君子不器”一语所蕴含的其他含义的遮蔽。由于古代“器”字有多重含义,孔子对君子人格之特征的规定又是多方面的。所以,“君子不器”这一概括语所包含的内涵应该是十分丰富的。 人与物的价值定位: 君子是人不是物 “器”字是个会意字,《说文解字》解释说:“皿也。象器之口,犬所以守之。”清代段玉裁进一步解释说:“器乃凡器统称。”因为器具都是人造之物,器皿、器具、器械都是人造之物的表现形式,所以“器”有“物”的含义。《老子·二十九章》:“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一句,河上公注曰“器,物也”。在“器,物也”的意义上,“君子不器”的意蕴很明显,即“君子不是一种器物、器具”。 当孔子明确指出君子不是一种器物、器具时,他的深刻意旨是什么?就是赋予君子以人格定位,确立君子在世间的崇高人格价值。在孔子看来,人是世间最宝贵的价值。《论语·乡党》载:一次马厩失火,孔子退朝归来,急问“伤人乎?”不问马,极其关怀人的生命价值。不但如此,孔子还提出了“天地之性(生)人为贵”的光辉命题。儒家典籍《尚书·泰誓》曰:“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礼记·礼运》曰:“人者,天地之心也。”因此,“君子不器”的命题意旨显然与孔子和儒家的“人贵”观念有内在的一致性。 乍一看来,在人与物的价值辨析和价值定位中,明确君子价值意蕴的人格内涵和“人贵”观念,似乎是一个十分浅显而无意义的问题。其实,孔子进行这样的区别,自有其深意存焉。因为对君子进行人格规定就是树立君子人之为人的主体性,而树立主体性乃是规定君子的各种优点(特别是道德性优点)的前提和基础。君子不应被异化而成为器物、器具,更不应异化成为物的奴隶,这就是“君子不器”蕴含的挺立人之为人的主体性价值的重大意义所在。 道与器的价值选择: 君子求道不求器 《周易·系辞上》曰:“形乃谓之器。”又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在器为“形而下者”的含义中,和它相对的“形而上者”,则指“道”言。先秦文献中,道器作为一对相对应的范畴,不限于《周易·系辞》,如《礼记·学记》就明确提出“大道不器”的命题。由此,“君子不器”的意蕴则为君子求道不求器。而这种意蕴,孔子在《论语》中反复阐述过。例如,“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论语·阳货》)“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 (《论语·季氏》)。 孔子在谈到他自己的人生志趣和理想时也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道不同不相为谋”(《论语·卫灵公》)、“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由此可见,“君子不器”表达的价值取向是:君子应以求道为自己的崇高理想。当然,孔子并没有否定“器”的价值,有时还很强调“器”的重要性,如他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论语·卫灵公》)。但在道与器的价值序列上,孔子主张道是优先于器的。 从道器关系上探索“君子不器”的价值意蕴,今人也有论述。徐山教授在《谈“君子不器”思想的来源》一文中说,老子“朴(道)散则为器”的“道”本“器”末、重“道”轻“器”的价值观,对孔子产生了深刻影响,孔子由此提出了“君子不器”观念。他说:“前贤多从器的有限用途的角度去解释君子不器一句,这样的解释不仅未能领会孔子的真实含义,同时也降低了孔子的思想高度。”这种观点是很有见地的。如果我们以“真理、道义”等现代词语来译“道”、以“物质财富”来译“器”,那么,“君子不器”一语表达的意思是:君子不应贪恋物质财富,而要以坚持追求真理和道义为理想。这样我们就能更具体深入地理解孔子为君子人生境界设定的思想高度。 德与才的价值比值: 君子贵德不贵才 “器”从其“器皿”“器物”“器具”之义,引申为“有用”“才能”“才华”等义。例如,《老子》中的“大器晚成”,指有大才的人要经过长期磨炼,较晚才能有所成就。再如,明刘基《卖柑者言》中的“庙堂之器”,意思是有治理国事的才能。由“器”字的“才能”之义形成了许多组词,如器能(器量、才能)、器分(资质和才能)、器志(才识和志向)、器尚(才具、节操)等。 依“才能”“才华”的含义解释“君子不器”,其意思为:君子不以才能为贵。君子不以才能为贵,以什么为贵呢?在孔子看来,君子应该贵重道德。孔子在《论语》中曾明确且反复地阐发过这种价值观念。例如,“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从,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等。关于品德的价值贵于才能、高于才能,孔子曾以千里马喻之。他说:“骥不称其力,称其德也。”对于千里马不应称赞它的才力,而应称赞它的品德。这虽是隐喻,却明确表达了孔子在德才之辨中主张德贵于才的观点。通过孔子对具体人物周公之德和才的评价,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孔子的德才观。《论语·泰伯》记载:“子曰:‘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也已。’”他的意思是说,即便有周公那样的才华,假使骄傲封闭,没有谦虚好学的品德,那也没有什么值得赞赏的。因此,“君子不器”一语蕴含的君子应该树立德贵于才、德重于才的价值观念,完全符合孔子的思想。 王曦在《论语绎读》中把“子曰:君子不器”这一章的议题,明确归于“才德之辨”。他说:“君子由内在品德定义,而非外在才能。故君子追求德行圆满,止于至善。内重于外,德胜于才。士志于道,故君子不器”,并引用司马光《资治通鉴》开篇关于德才的论述以为旁证:“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指出“司马氏所论,就是对君子不器命题最好的注解”。这是很有洞见的看法。 言与行的价值排序: 君子尚行不尚言 《素问·宝命全形论》曰:“夫盐之味咸者,其气令器津泄。”王冰注云:“凡虚中而受物者皆谓之器。”器皿中虚,故“器”字有虚空不实之义。“器”字的虚空不实之义,使人们借以形容一切虚而不实之性状。西汉贾谊在其论著《新书》的《大政上》中有言:“士能言道而弗能行者谓之器,能行道而弗能言者谓之用,能言之能行之者谓之实。故君子讯其器、任其用、乘其实而治安兴矣。” 他把只会坐而论道、诉诸空言的士人称为“器”。这是据“器”字虚而不实的含义,对士人作风之特性的描述。这里,“器”与“用”“实”都是在描述士人对于道的态度和作风。关于这三类作风,贾谊用了“讯”“任”“乘”三个动词以表示价值评判。“讯”者,审察审问也;“任”者,任命任用也;“乘”者,凭借利用也。显然,贾谊认为对言行一致者要作为依靠,对有行而不言者也可以任用,对空言无行者则要予以审讯考核,明确表明了他崇尚实行、反对空言的价值追求。 以此来理解“君子不器”的含义,就不难看出孔子崇尚躬行实践、鄙薄空言浮夸的价值取向。这种解释可以从孔子论述君子品格的其他言论予以证实。例如,“子贡问君子。子曰:‘先行其言而后从之’”(《论语·为政》);“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论语·里仁》);“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论语·宪问》)。这些论述充分体现了孔子认为君子应以行为重的价值观。由此可见,认为“君子不器”中含有尚行不尚言的价值意蕴,是符合孔子思想的。 笔者通过以上对孔子“君子不器”之价值意蕴的解释,提出“君子不器”命题包含君子是人不是物、君子求道不求器、君子贵德不贵才、君子尚行不尚言四大价值观念。通过这一价值意蕴阐释,探索了注疏“君子不器”的新路径,拓展了理解“君子不器”的新空间。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资深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报】赵馥洁:“君子不器”的价值意蕴https://epaper.csstoday.cn/epaper/read.do?m=i&iid=6949&eid=50098&sid=232022&idate=12_2024-11-04_A04
2024-11-0410月29日上午,第九期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研修班在西北政法大学开班。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工委主任顾秀莲,中国关工委办公室二级巡视员、事业发展中心主任郎亚龙,陕西省关工委主任郑小明,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孙国华出席开班式。仪式由中国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张苏军主持。 顾秀莲主任充分肯定了第五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青少年法治教育研修班等相关工作。并在培训班上作了题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征程上谱写关心下一代事业的新篇章》的专题报告,全面解读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系统阐述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要求各级关工委要全力以赴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推进关工委工作高质量发展。强调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思想自觉,抓紧抓实各项工作。 张苏军表示,中国关工委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的背景下,将“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活动列为重点工作之一,作为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和权益保护的主要抓手。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研修班是此活动的重要环节,通过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法治教育培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政治站位,促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郑小明介绍了陕西省关工委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成效。他表示,青少年法治教育研修班对于切实增强关工委和广大“五老”开展青少年法治关爱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推进党的青少年普法工作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具有重大意义。陕西省关工委将以此为契机,在中国关工委的关心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把陕西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把法治关爱青少年的工作做得更实更好。 孙国华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办学历史、学科特色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方面的情况。他表示,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也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西北政法大学服务国家需求的使命担当。学校将以创建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为抓手,持续加大工作力量配备和支持保障力度,为促进青少年法治教育规范化和常态化、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自全国各地180余名各级关工委、政法、教育、党政等系统有关负责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同志和街道、乡镇、学校等基层法治教育工作者参加了培训。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华雅 赵紫薇) 【中国日报网】第九期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研修班在西北政法大学开班https://shx.chinadaily.com.cn/a/202411/01/WS67248f1ea310b59111da1393.html
2024-11-0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单列形式提出“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将涉外国家安全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这充分反映出党中央对现实形势的深刻洞察。近年来,中企不断加快“走出去”步伐,商品、资本、技术、人员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延伸至全球各地。个别国家却借机鼓吹“中国威胁论”,在全球范围内对中企进行遏制打压。在此背景下,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性与紧迫性。《决定》这一部署为统筹开放与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对外开放和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 我国涉外国家安全面临的复杂形势 当前,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封锁围堵无所不用其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泛化国家安全,大行保护主义措施。主要表现为任意扩张国家安全的内涵与外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频繁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中企进行限制。例如,在贸易领域,美国对来自中国的钢铁铝产品及移动式起重机大幅加征关税,认为其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并威胁国家安全;在投资领域,对来自中国,尤其是涉及敏感技术和重点行业的投资严格把控,中企成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数量最多的投资者;在金融领域,通过故意曲解将中国三家电信运营商认定为“受军方支持的企业”,禁止所有美国实体与之进行证券交易并强制其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在科技领域,对Tiktok和微信等中国企业的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打压。 二是滥用“长臂管辖”,肆意挥舞制裁大棒。“长臂管辖”最初是美国在跨州案件中对非本州被告确立管辖权的依据,在20世纪后期被逐渐应用于跨国案件。为了降低行使“长臂管辖”的门槛,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最低联系标准”,任何外国居民只要和美国发生了联系,哪怕是利用美国银行转账、使用美国邮箱服务器或使用美元结算,都落入其管辖范围。由此,“长臂管辖”突破域外管辖的适度原则,构成对法律权力的滥用,甚至演变为法律霸权主义,我国企业和机构深受其害。截至2024年10月20日,共800多家中国实体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实体清单,面临供应链断供风险。其中,不乏多所高校与科研机构,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人工智能、精密机械、新能源材料等先进产业领域。可见,“长臂管辖”已彻底沦为美国制裁打压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发展的工具。 三是力推美式联盟,恶意制造孤立对抗。美国构建了多个具有议题导向特征的“小多边主义”圈子,意图通过盟友体系排挤制衡中国。譬如深化实施“印太战略”,鼓吹构筑所谓的“价值观同盟”。在科技领域采取“小院高墙”的遏华战略,纠集盟友成立所谓的“民主科技联盟”,严密监控和研判中国的技术竞争威胁。对于芯片、半导体、微电子等中国重点发展的技术,成员方共同采取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确保西方在上述领域的绝对优势地位。此外,美国还借助美墨加自贸区、美日印澳框架下的经济安全政策协调机制,加快实施近岸外包、友岸外包,推动产业链回流,同时拉拢盟友对华经济“断链脱钩”,弱化中国在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中的影响力。 美国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的遏华意图昭然若揭。因此,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势在必行。 我国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路径 第一,健全涉外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充实对外斗争的工具箱。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生效,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制裁与反制裁的法律体系。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立法尚留有短板和薄弱环节亟待完善。以反外国制裁法为例,应厘定“歧视性限制措施”等关键术语的内涵与外延;明确执法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组成与分工;健全“协调机制”的程序与内容;增设救济与豁免、反制措施动态调整制度;对违法行为人配置行政与刑事责任等。此外,在司法层面上,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就反外国制裁法下公民与组织的诉权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切实保障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构建法律风险预警机制,为中企出海提供安全指引。为助力中企境外依法合规经营、精准识别与防范海外经营风险,商务部、中国贸促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例如,编写《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开通企业跨境投资法律综合支援平台,在海外建立营商环境监测点与经贸摩擦预警机构等。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现阶段由政府主导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还难以满足各类投资主体的需要。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设亟须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鉴于此,一方面,我们可以鼓励引导中企特别是国有企业,主动收集、分析、共享海外经营法律风险信息;另一方面,可以依托专业的涉外法律机构进行海外风险评估。 第三,培养涉外安全法治人才,积蓄堪当重任的新生力量。涉外安全法治人才培养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只有尽快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安全法治人才,才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的战略全局。在宏观层面,应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实用性、专业性、复合型的培养方案,着力破解人才培养环节中的“供给失衡”困局;在微观层面,各培养单位应主动对接国际组织、驻外机构、跨国企业、国际仲裁机构、知名涉外律所等,通过设立教育实践基地、开设涉外安全法治实务课程、实施校内外双导师联合培养等方式提高人才培养的适配度。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面临的外部环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困难和多元。唯有筑牢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在纵横捭阖的涉外斗争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民主与法制时报】筑牢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http://e.mzyfz.com/paper/2314/paper_62023_12695.html
2024-10-31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下称“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科学部署,绘制了新时代的发展蓝图,并将国家安全定位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全会针对国家安全提出的新论述、新观点、新思想,不但是对之前的系列重要会议提出的国家安全理论的继承,也有创新性发展,标志着新时代国家安全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促进国家安全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全会的核心议题,也是推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离不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促进国家安全。要改革不利于促进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构建有利于国家安全的战略体系、法治体系、政策体系、领导体制、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保障体系、协调指挥体系、防护体系等,形成促进国家安全的合力,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全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到国家安全领域,就是要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国家安全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推进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进一步全面深化国家安全领域的改革,要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国家安全领域改革的宝贵经验: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全方位的领导、全过程的领导,要完善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核心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坚持国家安全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国家安全思想,并注重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要特别重视维护国家安全手段的创新,充分利用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等手段,做好科技赋能;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改革完善国家安全制度,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别要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通过构建反干涉、反制裁、反长臂管辖制度,积极主动维护我国的海外利益安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安全领域就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依法处理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问题,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国家安全涉外法治建设。通过上述种种措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促进形成国家安全新质战斗力。 二、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提升国家安全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各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的创新体制机制、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中国式现代化对国家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和高质量发展相对应的是高水平安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国家安全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高水平的国家安全体制与之相适应。 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在国家安全领域,通过国家安全教育,提升全民的国家安全意识;促进维护国家安全手段的创新,科技赋能,更好维护国家安全;通过国家安全专业教育,培养合格的专门人才,坚持加强国家安全干部队伍建设。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健全维护国家安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安全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维护国家安全也要城乡融合发展,既维护城市安全,又维护乡村安全。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国家安全也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要加强和世界各国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交流,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在开放中锤炼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要提升国家安全工作领域程序的民主性和决策的科学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保障国家安全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持续推进。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物质保障的前提下,重视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国家安全故事,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贯彻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人权的理念,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安全力量。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维护好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既要重视社会因素的安全、也要重视自然因素的安全。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军事安全对总体国家安全的保障作用。 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在和平和发展依旧是时代主题的背景下,要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总之,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提升国家安全的质量,实现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国家安全。 三、在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中塑造国家安全 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是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改变,也是时代的巨大进步。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统筹维护国家安全和塑造国家安全。用治理的视角看待和考察国家安全问题,就是典型的主动塑造国家安全的表现。治理体系包括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两个维度,这也决定了要在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两个维度塑造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包括观念、结构和模式的现代化三个维度,而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用吸纳力、整合力和执行力效能进行检验。 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向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化并不是自动生成的,需要把握好中间因素的制约作用。要把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观念、结构、模式注入我国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安全人民防线、防范抵御国家安全风险能力建设等,在发展中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在全球治理领域塑造国家安全,要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 四、在坚持系统观念中维护国家安全 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系统思维,构建大安全格局,促进国际安全和世界和平,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可见,系统思维对维护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坚持系统思维,是构建大安全格局的方法论前提。大安全格局和新安全格局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性,系统思维对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也至关重要。系统观念是辩证法,也是认识论,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统一,将对国家安全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系统观念是系统科学理论在国家安全中的应用,具有方法论意义,整体性和协同意识、层次性和分类指导、结构性和功能最强、开放性和动态调整是系统观念的理论涵摄。 在坚持系统观念中维护国家安全,要把握好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是国家安全内部各要素的关系,例如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新安全格局和新发展格局、国家安全体系和国家安全能力等;二是国家安全和其他领域的关系,例如国家安全和经济、政治、国防、改革、开放、法治等。通过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的协同联动,最终形成总体的、整体的、综合的、系统的国家安全局面。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网】【聚焦学理中国】新时代国家安全理论发展的新阶段https://www.cssn.cn/gjaqx/202410/t20241031_5797751.shtml
2024-10-31《电子商务法》实施至今已五年有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从无到有,监管者从线下走到线上,交易模式不断创新,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都有平台经营模式创新的成功经验。伴随着监管者对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盈利机制的准确认识,特别是对电子商务各主体权利义务的清晰界定,对电子商务的治理模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责任转向《电子商务法》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一责任,再到当下的合规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不断演进。这既是监管的需要,也是市场的要求,更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起源:法律责任从线下走到线上 1999年可谓是我国电子商务元年,国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互联网新兴市场的秩序。然而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滞后性,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运营机制、盈利模式和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准确界定,对“微信带货”“论坛社区带货”“微博带货”等新形态所知甚少,在一段时间内并未建立起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责任体系。 2014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做了说明,主要包括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以及主动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秩序等内容。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按照法律部门对299件现行有效法律进行分类,经济法包含83件,《电子商务法》赫然在列。社会责任和经济法法律责任相契合,社会性是经济法法律责任的重要属性,充分体现了个体对社会整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一般包括预设责任和过去责任,预设责任是由社会功能和角色所决定的,指承担某项职责的人对于履行职责所具有的责任;过去责任是对责任主体过去行为和实践所做的交代和回应。更通俗地讲,可以把预设责任和过去责任理解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积极责任是为了防止损害结果的出现;消极责任是对损害结果发生后的一种补救。 基于此,2014年事实上仍处于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的摸索阶段。在该阶段,监管部门在管理平台内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秩序的过程中,更多地希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能够自觉履行自身义务,并担负起一定社会责任。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发展初期主要着眼于抢占市场,“吸附”更多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一个典型的商事主体,始终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一种外在压力而非内生动力。 发展:确立以平台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蓬勃发展,更好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进行相应修改,此次修法旨在回应人们因消费模式和支付方式变化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第四十四条网络治理条款,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该条款并未沿用《指引》对电子商务平台加强管理的规定,而是确立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网络交易治理模式。 在此阶段,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于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了解局限于什么是自营业务,什么是第三方经营业务,第三方业务又可细分为B2C和C2C两类。学界探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最为明确的就是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在2014年修法时,确立以平台内经营者为中心的治理模式成为顺理成章之举。 现状:《电子商务法》落实电子商务平台责任 但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该治理模式面对纷繁复杂和日新月异的社会实践显得捉襟见肘。根据数据统计,2015年至201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互联网纠纷投诉率分别比上一年增长87.3%、73.9%、184.4%和217.68%。不断攀升的投诉率,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急需一部系统的法律以规范网络交易破解现实执法难题,网络经济下消费者也需要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路径。 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该法颁布之初就被誉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监管最严格的法律,其充分落实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将最初的鼓励性质的社会责任转化为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并在第二章第二节中予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入驻者身份核验以及具备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相关资质和已经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件的审核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信息,配合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税务登记的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经营者的处置和报告;第三十条规定网络安全维护以及网络犯罪防范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平台内各种与交易相关信息的责任;第三十二—三十六条规定与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公示相关的平台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清晰区分自营业务与第三方业务的信息披露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措施保障平台内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责任,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的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结果标注“广告”的责任;第四十一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最终通过这些条文的规定,形成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体系。 《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具有其必然性。自产生电子商务这种线上经营模式以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凭借独有的线上地位和技术优势,通过颁布交易规则、签订交易协议、搭建线上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线上信用评价体系和相应的责任处罚机制,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经济型管理者扩张为对平台内各种公众事务肩负维持秩序的“私人主体”。由于平台内经营者的数量十分庞大,若直接面对这些平台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对于监管者而言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监管者希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能够担负起管理平台内经营者这一职能。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希望通过对自身的管理,来实现平台内部有序健康的发展。在这样的双向需求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拥有了一定的“准公权”。通常所说的公权力都是由法律所赋予,可通过法定或授权获得,但无论通过哪种方式,拥有了公权力,就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发展壮大,百亿级平台接连产生,这种“准公权”也被迅速放大,而任何公权都需要被约束,这也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另一个原因。 未来:合规经营引领平台治理新模式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五年,全球电商销售额已接近六万亿美元,占全球所有零售额的19.5%。中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商市场,年度线上销售额已超过三万亿美元,占全球电商市场总销售额的一半以上。电子商务市场通过竞争、重组和市场细分,从规模上被划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根据主体对象和功能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六大种类,即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和计算应用类平台。由于平台规模和类型的差异,适用统一的立法标准难以实现对不同级别与类型的平台进行有效治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共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万件。基于此,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平台经营者合规经营逐步受到重视。 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条规定了超大型平台的内部合规治理要求,以及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合规风险提示的要求。合规经营成为继《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平台治理新的方向和选择。2023年11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2023年11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与商品管理合规指引》。同年11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2023年修订版)、《上海市网络零售平台合规指引》以及《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合规指引》。通过发布平台经营者合规指引,有助于平台经营者围绕国家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构建合规意识牢固、组织体系健全、职责分工明晰、工作流程规范、机制运行顺畅的合规管理机制,建立科学公平有序的平台治理模式,提升平台运营和市场监管效率,打造守法有序的互联网新业态秩序。 总言之,电子商务已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新方式,应该秉持线上线下一体化治理、相结合治理的原则,不断探索推动互联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的机制,通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技术监管赋能,从而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重要保障。 (原文刊登于《上海法治报》2024年10月30日B3版“法治论苑”) 【海上法学院】法治论苑|倪楠: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的演化与趋势https://mp.weixin.qq.com/s/C4gqNc14WUEr4vwIlWM4Ng
2024-10-3110月26日,“关学博取兼容的哲学精神及其现代价值”学术研讨会在西安举办。来自全国多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50余名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关学思想的传承创新以及在新时代文化建设中的实际运用。 此次会议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文化建设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响应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的号召,深入理解 “两个结合”理念的有力举措。旨在对关学精神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价值进行探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院长山小琪主持,西北政法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郭武军、陕西省社科联二级巡视员李燕军分别致辞。 主旨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的赵馥洁教授论述了张载哲学的圣人气象,中山大学李宗桂教授则从现代价值角度分析了张载的“大丈夫精神”,深圳大学景海峰教授探讨了宋学的三重意义,以及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八位学者,从关学的历史传承、哲学特征、学派互动、现代转向等多角度解读关学精神的丰富内涵。学者们一致认为,关学不仅是一种思想体系,更是一种蕴含民族智慧的哲学实践。 分论坛阶段,与会学者交流了关学、朱子学等儒学流派的关系,探讨了关学对现代伦理精神的传承意义及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探讨了关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价值,如在乡村振兴、思想政治教育等领域的实践探索。学术评议和互动讨论,进一步论证了关学精神在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和地位。 闭幕式上,横渠书院院长王政军、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俞秀玲作总结发言。他们表示,本次研讨会以关学为切入点,希望通过此次学术交流,推动关学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创新发展,在现代社会治理、文化传承等领域继续发展、发光、发热。 本次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横渠书院、秦学书院承办,西安交通大学哲学系、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汉江书院协办。活动的成功举办,为关学研究、秦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和思路,也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 【起点新闻】“关学博取兼容的哲学精神及其现代价值”学术研讨会在西安举办https://qidian.sxtvs.com/timing/share/content/10539764?29=
2024-10-31
在近日举行的2024年全球工商法治大会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任鸿斌代表与会工商界、法律界发布了《2024年全球工商法治大会北京宣言》,鲜明地提出了要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共建经济开放格局,并强化法治保障作用,深化全球法商交流,拓展国际合作空间。 加强工商法治合作,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成为与会者达成的一致共识和会议倡导的主旋律。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为全球经济复苏和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方案和动能,中国作用再次受到各方瞩目。与会嘉宾认为,建设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涉外法治能力,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为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如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和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为我国国际经贸合作和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为此,《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受邀参加2024年全球工商法治大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易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王瀚。 涉外法治对外开放相互促进 记者:涉外法治建设事关对外开放工作大局和贸易秩序建设。此次全球工商法治大会,对国际经贸和法治合作提出了倡议。如何看待涉外法治建设和对外开放的关系,以及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目前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王瀚:涉外法治和对外开放是相互促进,交互影响,密不可分的。加强涉外法治既是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内在要求,也是增强国家经济合作和竞争能力的重要保障。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实施对外开放,在对外开放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涉外法治,依法促进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国际规制、规则、管理和标准基础上,促进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紧密融合,国际资源和国内资源充分配置,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相互衔接,用统一的国际规则和规制为国际经贸交往提供透明、一致和通行的制度基础,降低国际营商成本,减少经营风险,公平公正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稳定国际经贸秩序,这是我国外向型经济从要素流动性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型的必由之路。 我国现行法律304部,其中专门规范各类对外关系的法律有54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有150余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还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外国法查明、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我国执法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充分保障我国涉外行政执法和涉外司法审判,我国已与83个国家缔结了178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加入有关犯罪人移管、引渡、司法协助内容的多边国际条约近30项,近年来我国法院和有关司法部门平均每年办理的司法协助业务近4000项。在规范我国的国际经贸活动和涉外行政执法和涉外司法审判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成效明显。 在涉外法治的保障下,我国营商环境日益透明公平,对吸引外资和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亟须加强完善涉外法治建设 记者: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被频频提及,这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这种紧迫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瀚: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地缘冲突动荡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沉渣泛起、外部风险和挑战叠加,导致我国外向型经济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履约风险加大,这就更加凸显了用法治这个稳定器来抵御风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我国涉外法治还需要进一步适应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涉外法治建设还有不少亟待加强和完善的工作。 一是需要依法确立我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是否为我国法律的一部分,规范国际条约在国内涉外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的解释和适用。我国已制定条约缔结程序法,但是对已生效的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执行实施还没有专门性的立法。 二是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部门分类,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程序法和社会法七大法律部门,但没有专门的涉外法律部门。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涉外法律部门显然是不合适的。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的需要出发,设立涉外法律部门,以保障涉外立法工作的及时性、系统性和专门化,十分必要。 三是提升涉外法律规范的立法技术水平,特别是我国法律域外适用和反干涉、反制裁和反长臂管辖立法方面,我国立法的系统性和操作性还存在不少立法技术上的短板,应不断总结和借鉴有益经验,提高立法技术,丰富我国开展法律外交和法律斗争的工具箱,增强反制经济制裁的法律手段,有效地开展涉外法律斗争,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多措并举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记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在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有何建议? 王瀚: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能够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存在数量不多、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与全面对外开放的现实和需求既不适应,也不对称。 我国自2010年起至今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工业制造国,与192个国家有投资关系,海外中资企业接近5万家,海外总资产4万多亿美元。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与152个国家和30多个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200多份,与共建国家贸易额超过20万亿美元,我国海外经济体量不断扩大。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我国涉外律师有1.2万多人。 涉外法律工作涉及知识面广,专业性强,从业素质要求高,法律、科技、金融、政治多重因素交织,需要从业者具备深厚的国际法、涉外法、国别法专业功底,熟练的法律语言运用能力,熟知法律服务关联领域的专业知识,通晓国际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精通涉外法律实务操作,并能驾驭国际诉讼、仲裁和商事调解等多种解纷机制的运用,善于合作、沟通和谈判等法律外交方式的灵活应用。可以说,涉外法治人才是法律工作中的“精英人才”和“特殊人才”,需要通过紧密的协同培养机制担负培养任务,需要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涉外法律服务制度来保障人才培养、管理和使用,需要规范有序、开放透明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承载涉外法治人才作用的有效发挥。 建议国家制定《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发展纲要》和《涉外法律服务业促进保障法》,明确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在执业律师中大力开展涉外法律业务的继续教育,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开拓涉外法律业务,调整法律服务结构,促进执业律师向涉外法律业务转型,加快海外法律服务市场开发,推进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协调发展,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保障和支撑。 【法治网】王瀚: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涉外法律服务保障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4-10/26/content_9074952.html
2024-10-28湖南自修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一所最早的干部学校,在革新教育理念、宣传马克思主义、培养党团干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21年8月,毛泽东、何叔衡出席党的一大后返回湖南长沙,在船山学社社长贺民范的帮助下,利用学社旧址与经费创办了湖南自修大学,贺民范出任首任校长,毛泽东任指导主任。 1921年8月16日,毛泽东在湖南《大公报》上公开发表了《湖南自修大学组织大纲》,学校正式成立。为使教育能够普及平民,毛泽东起草了《湖南自修大学创立宣言》,主张“自修大学为一种平民主义的大学”,总结为三点:一是除住校学生外,校外学生凡有志向学均可入学;二是打破学术限制,面向大众公开,使平民研究学术如同吃“粗茶淡饭”一样容易;三是学习场合不限,不收学费,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建党初期,革命形势发展急需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干部人才,加强马克思主义教育成为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1921年11月,李达应毛泽东邀请担任湖南自修大学校长,并为学生讲授马克思主义。李达在学校授课主要包括唯物史观、剩余价值论、科学社会主义等内容,编写《马克思主义名词解释》等教学资料,供学生参考理解马克思主义原理。学校还引进大量经典著作、介绍马克思主义与十月革命的著作等,如《共产党宣言》《雇佣劳动及资本》《阶级斗争》,供学生研读。同时,学校结合古今教育模式优缺、变学习由被动为主动。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学生“自修”的独立性。学校开设以中西文学等为主的文科课程和以法律学等为主的法科课程,学生从中任选一科,以自学为主,而教师负责解答疑问、辅助指导,不再一味灌输。学生的学习方法主要分为单独研究与团体研究两种:单独研究指学生自拟课表,单独学习所选学科,不限时间范围;团体研究指学生自行组织各类研究会,进行商榷辩论,自定组织事务。 1923年4月,湖南自修大学创办了《新时代》刊物,毛泽东在发刊词中提出,该刊物的宗旨是为将来改造国家、推翻旧制度、打倒帝国主义与改革文学艺术等问题贡献研究成果与主张。《新时代》校刊共出4期,登载的第一篇就是毛泽东的《外力、军阀与革命》,文中毛泽东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了中国革命局势,提出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主张。《新时代》上还发表了李达的《何为帝国主义》《马克思学说与中国》、李维汉的《观念史观批评》、罗学瓒翻译的《共产主义与经济的进化》等一系列文章,通过对中国革命问题的深刻阐释,加深了学生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解和认识。 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湖南自修大学积极引导学生参与革命运动“革新社会”。1922年9月,湖南自修大学附设补习学校及初中班吸纳进步青年,第一期学生120余人。同时,许多自修大学学生也参与到补习学校的教学工作中,引导进步学生加入党的组织,参与革命斗争。学校专门组织设立社团领导学生运动,1922年12月重组整顿湖南省学生联合会,夏曦任主任,夏明翰任湖南学生联合会周刊主编,秘密宣传中共湘区党委政策主张;1923年4月,设立湖南外交后援会,郭亮任主席,领导多次学生罢课活动,实行对日经济绝交;设立湖南青年救国团,学员罗学瓒任主席,姜梦周任主任,组织开展反日爱国宣传运动。为激发广大工人的革命意识,学校还组织学生开办粤汉铁路新河工人夜校、长沙泥木工人夜校等工人夜校,并广泛参与到粤汉铁路、长沙泥木、水口山铅锌矿等一系列工人罢工运动的领导组织中, 如罗学瓒任长沙人力车工会秘书、郭亮任粤汉铁路工人罢工总指挥。 1923年11月,因传播革命思想、组织革命运动,赵恒惕政府以“该校所倡学说不正,有碍治安”为由,查封了自修大学及附设补习学校,大部分学生转入湘江学校学习。学校办学历时两年零三个月,培养了来自湖南34个县和外省4个县的200多名革命青年,其中大多数人成为党的杰出领导人才和革命干部,它也被誉为“湖南革命策源地”。
Since 1999, a Philippine military vessel built during World War II has been grounded at the Ren'ai Jiao in the South China Sea. China says that by doing so, the Philippines gravely violated China's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What is the vessel? And why it is there? CGTN reporter Zheng Yibing explains. 【中国国际电视台】我校潘俊武教授接受CGTN采访 解析仁爱礁争端法律实质 https://news.cgtn.com/news/2025-06-19/Dark-side-of-the-grounded-Philippine-ship-1EkvduLK8j6/p.html
腊八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不仅是岁末年初的重要节点,更是传递温情、凝聚邻里的美好时节。1月26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腊八热粥暖人心,浓浓温情满社区”公益送粥活动,以一碗热粥为纽带,拉近了邻里距离。 当日清晨,天刚破晓,社区党群服务大厅内,精心熬制的腊八粥热气腾腾,翻滚飘香。上午8时许,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们开始为现场到访的居民免费发放腊八粥,居民们有序排队,脸上洋溢着期待与喜悦。送上的一碗碗热气腾腾的腊八粥,不仅是节气的问候与关怀,更是寒冬腊月里社区大家庭的关爱与温暖。老人们围坐在一起,一边品尝香甜软糯的腊八粥,一边拉家常、话家常,分享生活中的点滴趣事与新年期盼。 与此同时,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还专程为社区独居、行动不便老年人上门送腊八粥,敲开一扇扇家门,递上一碗碗热粥,送上一声声关怀,让无法到场的他们也能及时品尝到传统美食,感受到社区大家庭的温暖。 一碗热粥,虽朴实无华,却蕴含着浓浓的温情,它连接起了社区与居民的心,让邻里关系更加紧密。未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将继续秉持为居民服务的理念,开展更多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升社区居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陕西网】“腊八热粥暖人心 浓浓温情满社区”——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腊八节送粥活动
1月10日,由西安市法学会文化产业发展法律研究会主办的“面向新征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暨 2025年年会”在西安召开。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孙昊亮,西安市法学会秘书长常淳,省委宣传部原一级巡视员、研究会高级顾问、陕西省版权协会首席专家沙庆超,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党雷,以及来自长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多家律师事务所和文化企业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研究会秘书长、长安大学副教授崔艳天主持开幕式。 孙昊亮在致辞中表示,2025年研究会在文旅开发、会展策划、媒体运营、理论研究、法律服务等多个领域取得了突出成绩。面向“十五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文化产业法治化建设也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希望研究会继续发挥平台优势,进一步凝聚行业力量,深化法律研究、强化法律服务、拓展国际合作,为西安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智库支撑。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孙昊亮致辞 常淳在致辞中表示,研究会自成立以来,紧密围绕西安文化发展大局,团结带领广大法学研究、法律工作者,在新兴业态法律规制与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等诸多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希望研究会继续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和制度创新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针对文物保护中的司法实践、文化产业数据资产的研究、传统工艺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寻求破解之道;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贡献真知灼见。 西安市法学会秘书长常淳致辞 沙庆超在总结讲话中高度肯定了研究会2025年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以及本次研讨会碰撞出的“智慧火花”。他指出,研究会要强化政治站位,聚焦文化产业发展前沿问题,推进新兴文化业态法律问题研究。针对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一些乱象,要探索构建长效法律治理机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守正创新。要深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推进学科建设,着力培育高素质文化法治专门人才。 省委宣传部原一级巡视员、研究会高级顾问、陕西省版权协会首席专家沙庆超 党雷在工作报告中系统总结了研究会2025年在“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产业实践”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他表示,面对“十五五时期”的新形势、新机遇,研究会将持续开展文化产业相关法律研究,推动产学研协同,搭建高端合作平台,加强与政府、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为推动西安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党雷作工作报告 学术研讨环节由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孙栋主持。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萍、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鲁甜分别围绕《多方联动守护历史文脉,多元赋能文化产业发展》与《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主旨演讲。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爱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维娟作为与谈人作了交流发言。现场学术交流氛围浓厚。 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萍作主旨演讲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鲁甜作主旨演讲 本次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陕西知识产权法治研究院、陕西省公众科学素质与法治国家建设研究中心承办,研讨会的顺利召开为助推西安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与法治建设凝聚了共识、集聚了智慧。 【政法新闻网】“面向新征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https://www.xbfzb.com/2026-01/11/content_11482225.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西安发布】“面向新征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https://xafbapp.xiancn.com/app/template/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51552/7318737.html?isShare=true 【奋斗陕西】“面向新征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https://www.ersanli.cn/longtext/detail.html?feedId=226531111063890&type=11&app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