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宣传部10月10日刻录自中央电视台2套)
2008-10-11西北政法大学全国首推法科研究生实训制(2008年9月28日第二版) 本报讯 (鸣琦 段兵 夏婧)9月26日,西北政法大学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签署协议,在西安市中院设立法科研究生实训基地,合作开展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计划。西北政法大学200名法科硕士研究生被任命为见习法官助理,进入西安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开始为期半年的司法实践。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对学校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该校校长贾宇说,法科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有组织地参加一定期限的法律实务训练,在全国还是首次尝试。这是学校在法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理念上强调学理与实务并重,加强实务训练,着力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今年西北政法大学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环节,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共同参与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为期6个月的实务训练才可毕业,全日制法科研究生都将被轮流推荐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担任见习法官、检察官、律师助理等岗位实践学习半年,以进一步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此次在西安市中院实训基地担任见习法官助理的研究生,将在审判法官指导下,主要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据介绍,法科研究生担任见习法官助理,是探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合模式和审判工作运行机制的有效途径,也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缓解法官短缺、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200名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上岗”“法院人才少案子多,法学院理论多实践少”难题可解 法制日报9月26日讯 (记者 台建林 实习生 马艳玲) 西北政法大学200名法学研究生今天被任命为西安市中级法院见习法官助理。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认为,此举是探索法院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一次积极尝试。 西安市两级法院的案件受理数占陕西省法院的近三分之一。西安市中院院长康宝奇说:“法官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传统的法官加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使法官承担着过多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难以集中精力专心于审判工作。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着法官短缺和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问题,亟需解决。” 陕西省法院系统近年来的统计资料显示,2000年至2004年,全省法院系统能够任命的法官后备人选总共274人,而每年因退休等原因离开的法官在200人左右,入不敷出。 与此同时,我国法学院近年来发展很快,目前全国有600多所大专院校开设了法律专业,在校法律专业学生30多万名。西北政法大学贾宇校长认为法学院具有很强的人才优势和理论优势。不可否认的是,法学院的学生学术色彩浓厚,法律知识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法院人才少,案子多;法学院理论多,实践少。” 西安市中院院长康宝奇说,“法院与法学院合作,真是珠联璧合。” 具体的合作方式是:西北政法大学选取200名法科研究生,由西安市中院组织培训,各试点法院院长任命为见习法官助理,见习期为半年。见习法官助理主要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 西安市中院有关负责人透露,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北政法大学联合举办全国首家“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实训基地”尚属全国首家。 市中院成为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实训基地(2008年9月27日第四版) 本报讯(记者 陈新)昨天下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北政法大学在西安市中级法院大法庭联合举办全国首家“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实训基地”揭牌及首批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任命仪式。西安中院院长康宝奇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为“实训基地”揭牌。即日起,首批200名法科研究生将在西安中院和7个基层法院开始为期半年的见习法官助理生活。 这项工作是法院和法学院校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探索、实践,推动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工作紧密结合,加强法学人才培养、落实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首批法科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共200名,见习期为半年。见习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主要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与以往主要从事见习书记员工作的大学生实习有着很大区别。 “见习法官助理”上岗 缓解审判效率低“痼疾”(2008年9月27日A21版) 本报讯(记者 江雪)法官一年最多要办理300多个案件,平均每天一起;案卷堆积如山,能办案的法官青黄不接……在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司法公正”面临着更多考验。从昨日起,伴随着200名法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担任法官助理,这种“尴尬”状况有望在西安市两级法院得到缓解。 近年来,随着法官准入门槛提高,通过司法考试的高素质人才很难招录,法官队伍的更替和补充愈发困难,这种状况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决定2008年在西部12省(区、市)800余个基层法院全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缓解基层法院的法官短缺问题。 今年初,西安市中院面向社会招聘了5名法官助理,但仅今年上半年,案件受理数占全省三分之一的西安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就比去年增长了5599件,法官忙于杂务,不能集中力量办案的状况并未得到缓解。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了与积极探索法学教育改革的西北政法大学合作,建立了全国首家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实训基地,西北政法大学也调整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所有的法科研究生至少要在司法实践部门“工作”半年。 昨日,首批200名“见习法官助理”已经到岗,他们都是西北政法大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将由法院组织岗前培训,并由法院院长任命,走上中院以及7个基层法院的工作岗位。这些“学生”法官助理,将在法官的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这一做法,将有利于建立法官和辅助人员的合理分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法官短缺造成的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的最大化实现。据悉,这种做法在全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尚属首次。
2008-09-27本报讯(记者 江雪)法官一年最多要办理300多个案件,平均每天一起;案卷堆积如山,能办案的法官青黄不接……在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司法公正”面临着更多考验。从昨日起,伴随着200名法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担任法官助理,这种“尴尬”状况有望在西安市两级法院得到缓解。 近年来,随着法官准入门槛提高,通过司法考试的高素质人才很难招录,法官队伍的更替和补充愈发困难,这种状况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决定2008年在西部12省(区、市)800余个基层法院全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缓解基层法院的法官短缺问题。 今年初,西安市中院面向社会招聘了5名法官助理,但仅今年上半年,案件受理数占全省三分之一的西安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就比去年增长了5599件,法官忙于杂务,不能集中力量办案的状况并未得到缓解。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了与积极探索法学教育改革的西北政法大学合作,建立了全国首家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实训基地,西北政法大学也调整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所有的法科研究生至少要在司法实践部门“工作”半年。 昨日,首批200名“见习法官助理”已经到岗,他们都是西北政法大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将由法院组织岗前培训,并由法院院长任命,走上中院以及7个基层法院的工作岗位。这些“学生”法官助理,将在法官的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这一做法,将有利于建立法官和辅助人员的合理分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法官短缺造成的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的最大化实现。据悉,这种做法在全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尚属首次。
2008-09-27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和现行的引起广泛关注的《劳动合同法》相比,该实施条例有哪些特点,如何正确理解和解读?9月19日,记者专程走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我省劳动法律知名专家谢德成。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许多条款只是在法律上做了一般性、甚至是非常抽象的规定,因此,对于某些规定的认识分歧很大,有必要出台一个实施细则。”一见面,谢德成就开门见山地说。 谢德成表示,《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扩充、细化。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 一是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进一步做了扩充。相比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又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二是明确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是对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做了规定。《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是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时间。《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长为11个月。 五是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之一的 “连续工作满10年”的确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六是对特殊工作岗位如就业援助岗位适用法律条款的明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七是对劳动者在原单位和新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的工作年限做了明确。《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是提出了劳动者应支付的违约金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九是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十是增加了对不建立职工花名册单位的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德成表示,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作为一名法律学者,他将竭尽全力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他还公布了自己负责的劳动法诊所的电话(029-88182625),欢迎全省劳动者到他那里免费维权。
2008-09-24漫画/王启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后,一些曾经的争议得以明朗,无论《条例》还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又有哪些将会改变劳资关系?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本报邀请专家、法律工作者为您解读其中的热点话题。 热点一 重签合同工龄“归零”违法 ■案例 西安东大街一大型商场的员工李女士曾投诉说,今年年初,公司通知要求和他们签合同,但合同却不提前几年的工龄,只是说从今年才开始。她很担心这样的合同是否将她以前的工龄“归零”;在西安某研究院上班的杨先生反映,他原来在研究院上班,去年年底,研究院将他派到下属的一家研究所,而新单位则不承认他以前的工龄。 ■解读 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谢德成:去年年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了许多企业与员工重签合同,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试图将员工以往的工龄归零。刚施行的《条例》则明确规定,这种将工龄归零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工龄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 另外,《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杨先生的工龄计算还应从在研究院工作的期限算。 热点二 双倍工资该怎么算 ■案例 今年3月,在陕西一医院打工的小越(化名)因单位没与她签订合同,将医院告上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医院支付双倍工资。此案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医院应支付小越今年二三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解读 谢德成:双倍工资应该支付到何时,《条例》出台前学界也有争议。此次《条例》的出台,则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热点三 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合同咋办 ■案例“我开了一个小饭店,招了几名员工,想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员工流动性比较强,他们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餐饮等行业由于流动性强,一些员工害怕合同约束自己,往往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因此也为难不已,害怕不签合同劳动者会讨要双倍工资。 ■解读 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训:目前也存在一些劳动者,尤其是打零工的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对此《条例》则有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对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这既督促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约束。 热点四 劳动合同中必须签社保条款 ■案例 一煤炭行业的员工反映,今年单位虽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却要求员工自己去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依据员工缴纳凭证按比例返还。据了解,还有部分公司在与员工签合同时,合同中根本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条,公司不为员工缴社保,也有的员工与公司协商,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解读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是必备条款,单位和员工应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合同中无论有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款,单位都应该依法缴纳。而《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热点五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案例 西安一乐器厂的农民工党某在厂里工作了十多年,去年被工厂辞退。今年,党某先后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获得了支持,乐器厂应当与党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曾经让很多企业感到“恐慌”,社会上认为又回到了以前的“铁饭碗”、“终身制”。 ■解读 法律工作者赵彦松:党某之所以能够取得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因为他已连续工作十多年,单位无故将他辞退,则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一些专家认为,《条例》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这样规定,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在昨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个“铁饭碗”。 热点六 就业援助岗位能否签合同 ■案例 为了促进就业,我省的西安、宝鸡等地都相继提供了一批公益性岗位,帮助失业人员就业。一些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劳动者反映,他们的工资虽然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却没办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知是否合理! ■解读 谢德成: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在《条例》出台前,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模糊。《条例》中对此专门提出,由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热点七 试用期工资最低多少合理 ■案例 许多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反映,公司给他们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有的虽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却与正式员工工资相差很大,这样不太公平。 ■解读 谢德成:目前许多单位试用期内给的工资低,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条例》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个80%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 热点八 补偿工资应是“全部工资” ■案例“我每个月的工资在1500元左右,基本工资只有500元,公司在辞退我时,却按照500元的标准补偿。”因为不满意补偿标准,蓝田县一公司的员工曾将单位告上劳动仲裁部门。 ■解读 谢德成:经济补偿月工资如何算,以前往往成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纠纷焦点。《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也避免了以后的纠纷。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本报记者 周艳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有望年底推出 昨日下午,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两部门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和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引发了很多争议,其中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立僵化了用工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机制的僵化。” 有记者问及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制度的问题,并关注如何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到全民社保关系中来。尹蔚民回答说,这涉及到两个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这两个办法,我们正在抓紧制定。目前,已经都有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希望,也争取能够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推出。” 据新华社 未决问题 “连续”工龄咋算还是没说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让以前许多《劳动合同法》的疑问得到了解决,但谢德成认为,《条例》还有一定的缺陷,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疑问一:“连续”工龄不好算 谢德成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许多企业采取了先中断劳动合同,等到过几个月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试图将劳动者工龄不再“连续”。而此次《条例》中,虽然规定了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但对于“连续”却没有解释,那么中断几个月、几天就不能算连续了?还是中断半年不能算“连续”了?很容易造成纠纷。 疑问二:专项技术培训如何理解 刘陆训律师说,昨日上午有个刚工作的大学生向他咨询,他在上岗前公司给他培训3个月,但都是很简单的培训,公司却要求他们必须约定8年的服务期,“什么算专项技术培训,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很容易造成企业随便给员工培训两天就算专项技术培训,这样来要求约定服务期对劳动者很不公平。” 疑问三:劳务派遣岗位没有明确 谢德成说,在《条例》中,对劳务派遣岗位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会很容易造成纠纷。《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如何来确定哪些岗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并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条例》中也没有规定。 本报记者 周艳涛
2008-09-20编者按:七十载春华秋实,十万株桃李芬芳。七十多年来,西北政法大学为国家培养了近10万名基础扎实、作风过硬、朴实勤奋、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的毕业生。他们铭记“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校训,在祖国各地特别是西部地区创业奉献,许多人已经成为各条战线上的中坚力量,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他们的先进事迹受到众多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回民律师安文江便是其中之一。 在西安回民坊,谁家要有了法津方面的疑难问题,便会有人说:“去找安文江吧!”谁家要去打官司,同样会有人说:“去维恩律师事务所,找安律师!”安文江究竟何许人也,在坊上得到这么多回族同胞的肯定和褒奖,而记者在坊上采访,却听到了诸多有关安文江律师的传奇故事。 国企改革显身手 1991 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的安文江,第二年便开始了职业律师生涯,1998 年又进入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深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并在多家报刊上发表论文。凭着深厚扎实的法学功底和经济学理论水平,他成功的代理了多家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等业务。原西北国棉五厂是 2000 年前后陕西省首家经国务院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宣告破产的企业。该厂及其下属六家子公司一并申请破产,负债高达 6.5 亿元。这是陕西省关乎国企改革和两三万名职工稳定的大事,能否顺利破产,实现新旧企业的平稳过渡,曾引起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及广大职工的普遍关注。在破产程序中,选择业务强、水平高的律师的介入,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当时安文江律师是该厂的常年法律顾问,经过厂方和省上主管部门的慎重考虑,决定委托以安文江为主的维恩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介入破产全过程,参与破产申请的可行性论证,起草破产申请及相关文件,参加列席各类破产会议,出庭参加省法院破产审理活动,还为新企业的成立出谋划策。经过三年之久深入细致地工作,原国棉五厂及下属六家子公司成功地宣告破产,并由“陕西舒梦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程序,取得了原有国棉五厂剩余资产,并负责安置了广大职工。 死罪辨无罪 学高有胆识 安文江即擅长经济案件的代理,但并未局限于此类业务,他认为一个好的律师既要发挥本专来所长,更要维护正义和法制。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业界均不看重律师刑辩业务。这有收入少的缘故,也有承担风险的原因。安文江自执业之始就以维护法治、匡扶正义为己任,仗义执言,不顾风险。2003 年 12 月,陕西省洛南县张某及其儿媳郭某被指控涉嫌毒死十五岁的保姆奥某案。在侦查阶段,两名嫌疑人遭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最终违心地承认了杀人罪。到案件起诉时,嫌疑人已被超期羁押了一年多时间,长期肉体及心理摧残,两人已经彻底绝望了。后来他们经多方打听慕名到了安文江律师的办公室。安律师仅凭嫌疑人家属的初步反映,便感觉该案疑点重重,便果断地放下手中的其他业务,全身心地投入到该刑辩案件中,担任张某的辩护人。一审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故事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二审经过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商洛中院经重审后宣告张某、郭某无罪,立即释放。两年恶梦即了,两名被告人真有劫后余生的感觉。他们走出牢笼的第一件事便是让家人陪伴着到安文江律师办公室表达感激之情。贫穷、厚道的乡下人,他们没有金钱赠送,没有华丽的言语表达,请人给安律师做了二面锦旗,上书“死罪辩无罪,学高有胆识”八个大字。这是对安文江律师刑辩工作的褒奖。 做民族和谐的使者 作为一名回族律师,安文江始终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稳定贯穿于自己的工作中。2005年 5 月份,有一位姓马的回族同胞在南郊某高校内承包一食堂。后因学校单方中止承包协议,导致马某无法再经营下去,眼看着挣大钱的生意要泡汤,无奈之下,马某便一方面纠集众多人围攻该校大门,一方面又以民族歧视为由上访省市有关部门要求主持公道。安文江律师得知此事后,便到马某家中了解情况,进行法律咨询,说明这只是普通的承包合同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并主动为其代写诉状诉诸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承包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宝鸡千阳县有一位姓马的回民小伙十多年前因打架失手将邻居用锄头打死,安律师曾为其提供过法律援助,经法院终审判处马无期徒刑。马某在渭南一监服刑过程中因患骨髓炎病逝,马家族人为此群情激愤,认为是监狱方将马某折磨迫害致死,准备到渭南监狱闹事,到北京去上访。春节探亲的安文江闻听此事,他便立即到马家作劝导和解说工作,帮助分析了马某死亡的真正原因,并从解读法律入手,逐渐解除了马家人心中的不满和疑虑。最后,马家派人去医院运回了马某的尸体在老家安葬。上访风波就此平息。通过诸多案例,周围的回族同胞深刻认识到不管是回民还是汉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类似这样的事情,在安文江的执业生涯中处理了已不下50余起…… 我问安文江律师:“你化解过这么多矛盾,你对民族间的和谐相处怎么看待?”安文江律师笑了笑说:“其实好多事情都是生活中的小矛盾,根本与民族冲突无关,我认为‘信教’、‘爱国’、‘守法’三者是和谐统一的。”是的,安文江说的没错,他不正用自己的行动弹奏着一曲民族和谐发展的乐章吗?
2008-08-29陕西日报讯 (记者 张鑫 实习生 吴雯)7月30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专题讲座,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谢德成教授作了题为《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及价值目标》的专题讲座。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乐际,常务副主任杨永茂,副主任罗振江、李晓东、刘维隆、黄玮、张道宏和秘书长桂维民等出席讲座,副主任赵德全主持讲座。 据悉,从8月中旬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组成6个小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带队,分赴西安、咸阳、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商洛、安康8个市,重点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9个方面的内容展开执法检查。讲座中,谢德成从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重大变化和劳动合同法的价值目标两大方面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大家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对搞好即将进行的执法检查具有一定的帮助指导作用。 赵德全在主持讲话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将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作为今年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已经从6月下旬开始在全省开展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活动。他强调,各检查组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执法检查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力研究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省人大机关干部听取了讲座。
2008-08-04检察日报讯(记者岳红革)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平台,为干警开设“视频课堂”。7月22日,该院专门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杨宗科教授作了一场题为“国情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辅导报告,全市14个区(县)检察院的干警借助该市检察机关视频会议系统共同进行了收看。
2008-08-04我省首个劳动法诊所开业 陕西日报讯 (记者 李艳 实习生 王菲)6月18日,免费为遇到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提供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的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诊所在该校南校区正式开业启动。据悉,这是我省暨全国法学院开办的第一个劳动法诊所。 该诊所是由美国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资助,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创办的学生社会实践教学与劳动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涉及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委托。诊所在运作过程中,将由西北政法大学的专职劳动法教师、专家和专职劳工维权律师指导学生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接受劳动者委托担任其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等法律服务。接受劳动争议代理案件的范围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接受劳动者委托后,诊所将指定1-2名在校大学生作为代理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出庭代理案件。对于家庭贫困的劳动者,诊所还将提供食宿和交通补助。诊所咨询电话为029-88182625。 美国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律师、劳动法诊所项目官员布朗表示,希望通过该项目在陕西的运作,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享受到法律代理服务,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 劳动法诊所项目启动 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西安晚报讯 (记者 高雅 实习生 张娟) 受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ILRF)资助,“劳动法诊所”项目即日起在西北政法大学启动,今后将义务为所有劳工提供专业法律援助。进城务工人员遇到劳动争议纠纷,如经济困难,专业法律人士还将免费出庭帮他们打官司。 “劳动法诊所”是由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资助,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创办的劳工法律服务机构。成员共有40余人,由劳动法专家、法律专业师生、维权律师组成。即日起,他们将向广大劳工义务普及劳动法律知识,以电话、网络、面谈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除此以外,还将接受劳工委托,免费担任其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008-06-242008-06-10
日前,海南自贸港首届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发展研讨会在海口举行。本次研讨会由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主办。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后,国内首个聚焦营商环境与法治宣传教育交叉领域的专业智库平台,该研究院由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与海南省开放型经济研究会牵头,联合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医科大学等高校相关学院共同发起设立。本次研讨会汇聚高校、司法部门、媒体、智库等多方主体,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传播体系、人才培养、校地协同、国际交流等核心议题形成系统性学术共识与实践进路。 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的战略定位与理论逻辑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最终取决于制度规则在社会认知层面的转化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指出,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启动后,境内关外政策交汇、国际规则叠合,法治宣传教育已成为制度型开放不可或缺的社会认知基础。他提出,自贸港法治宣传教育应包含三个有机层次:一是全民基础普法,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成为社会共识;二是精准规则教育,面向专业群体开展场景化合规培训;三是国际法治传播,运用多语种载体宣介自贸港法治创新成果。他强调,研究院作为立法精神与地方实践之间的连接枢纽,是推动“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的关键知识桥梁。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王周户强调,法治宣传教育需统筹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协同建设,坚持双重定位:对内夯实本地法治环境,推动法治精神从规范遵守升华为内心信仰;对外传播自贸港法治优势以吸引资源集聚。传播方式上应采用故事化表达,挖掘规则背后的法治精神与诚信内核,将法治宣传与家风家教建设相结合,重塑社会诚信体系。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强力指出,该研究院由多所院校联合发起,是举全国法治传媒力量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创新创举。未来工作应把握四个方向:精准研究,系统把握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独特性;规划引领,制定短中长期发展战略;实践落地,依托大学生法治宣讲团开展社会调研;技术赋能,运用AI与数字化手段开发微短剧、新媒体产品,提升传播效能。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院长陈琦指出,营商环境的优化需要法治刚性约束、政府柔性服务、市场诚信自觉与社会广泛参与的系统耦合,而法治宣传教育在其中扮演着制度落地的“翻译器”、矛盾预防的“防火墙”与国际形象的“展示窗”三重角色。 法治传播体系的方法论重构与营商环境评估机制创新 法治传播的话语规范性与叙事科学性,构成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的理论基石。华东政法大学韬奋新闻传播学院院长范玉吉从体系化视角出发,提出法治传播需构建四大体系:话语体系,规范法言法语使用,强化传播者程序法认知;叙事体系,以正义框架替代冲突框架,构建“制度阐释+治理实践”双重叙事;传播体系,摒弃标语化空间传播,借鉴传统“教化”模式,规范自媒体与网络短剧;人才体系,整合多所高校资源,完善教材、课程与实践实训机制,强化复合型法治传播人才供给。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党委书记韩伯君认为,法治宣传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将法治理念与诚信精神内化于公民心中。应构建以研究院为中枢,专家领衔、骨干支撑、校地联动的多元协同宣传架构,形成立足海南、辐射全国、面向国际的传播格局,顺应全媒体与人工智能发展趋势。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融媒体学院)院长蔡斐提出,自贸港营商环境指数可作为该研究院的核心抓手与学术品牌。指标体系应兼顾过程性与结果性、静态现状与动态改善,聚焦政府环境、法治环境、要素环境、创新环境,形成直观反映营商状况的“热力图”。 跨学科协同育人、全媒体传播矩阵与国际法治话语能力建设 传播体系的制度设计是否有效,最终需置于跨学科人才培养的可持续性与国际话语能力建设的开放性中加以检验。海南医科大学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常彩红提出,该研究院落地继续教育学院是推动法治服务康养产业的有利契机,应秉承“法律治未病”理念,构建普法与康养双向互动机制,深化医疗纠纷调解与卫生法治研究。 海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学院院长卿志军强调,法治宣传,一方面,应开展法律知识普及,特别是面向中小学的法治素养教育;另一方面,应强化自贸港法治形象建构,纠正影视文艺作品中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情节。 与会专家形成高度共识,认为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以自贸港特色为根基、法治体系为核心、传播创新为路径、人才队伍为支撑、校地协同为保障、国际对接为方向。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作为国内首个该领域专业智库,应以“规则的翻译者、需求的感知者、人才的播种者”为使命,通过理论建构系统化、传播重构精准化、协同进路机制化,为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贡献法治方案。 【法治日报】王洋 王虹玉:制度型开放视域下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进路 海南自贸港首届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发展研讨会综述
4月19日,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在海口正式发起筹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后,国内首个聚焦营商环境与法治宣传教育交叉领域的专业智库平台,标志着海南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再添重要智力支撑。 2025年12月,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启动,制度型开放进入实质性阶段。境内关外政策交汇、国际国内规则叠合,市场主体的规则预期与权益保障不仅依赖制度设计的完备性,更取决于法治认知的普及深度与规则实施的社会共识。 正是回应这一时代课题,由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与海南省开放型经济研究会牵头,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融媒体学院)、华东政法大学韬奋新闻传播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海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学院、海南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共九家单位共同发起筹建研究院,致力于打造立法精神与地方实践之间的知识中介。 签约仪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指出,全民普法四十年是法治史上的伟大创举。他特别强调,在自贸港语境下,法治宣传教育需实现“全民基础普法、精准规则教育、国际法治传播”三个层次的统一,研究院作为立法精神与地方实践之间的连接枢纽,正是“纸面之法”转化为“行动之法”的关键一环。 海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杨剑华表示,高水平开放越深入,法治化营商环境越重要。他希望研究院能够成为对接国际规则的法治智库、企业合规经营的“法治医生”,真正让“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从政策倡导走向社会行动。 法治智库的落地,最终要依靠高校的学术支撑。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赵万东结合学校在中亚法治研究、企业合规服务等领域的扎实积累表示,研究院将把课题立在开放前沿,把人才育在实践一线,把法治文化传向国际舞台。 会上,九家发起单位共同签署共建协议,“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多语种智能教育平台”正式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大学生法治宣讲团同时获授旗。据介绍,研究院实行轮值理事长制,秘书处常设海南,每年将系统推进法治宣讲、课题研究、合规指导等五项重点工作。 在随后举行的首届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发展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制度创新、涉外法治、数字治理、国际传播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专家一致认为,研究院的成立恰逢其时,必将为海南自贸港打造“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营商环境注入坚实的法治力量与人才动能。 【法治日报】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发起筹建签约仪式在海口举办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筹建签约 【三沙卫视】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发起筹建签约仪式在海口举行
4月25日,第一届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讨会暨征文大赛颁奖典礼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举行。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指导,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该校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等多单位联合承办,聚焦检察学学科发展与公益诉讼实务前沿,汇聚全国80余位检察实务界、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共研学术议题。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常安主持。该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是推动新时代检察理论创新的重要实践,学校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深化检校协同育人、协同研究,助力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对会议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检察公益诉讼相关研究要坚持实践导向与问题导向,强化检校合作与成果转化,为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筑牢理论根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介绍了陕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践成果,提出将持续深化检校合作,推动实务经验向理论成果转化,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经验。 开幕式后,征文大赛颁奖典礼同步举行,与会嘉宾为获奖论文作者颁奖,常安副校长宣读获奖名单,充分肯定本次征文大赛的学术价值与人才培育意义。 主题研讨环节,多位实务专家与学者围绕检察学自主概念体系建构、学科知识谱系、网络公益诉讼、基层公益诉讼监督、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来自多地检察机关及高校的参会人员,结合办案实践与学术研究,分享前沿观点、剖析实务难题。评议嘉宾从学术规范、理论深度、实务对接等角度,为相关研究提出优化建议,助力检察学研究提质增效。 研究生论坛为青年学子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来自国内多所知名高校的博硕士研究生,围绕生态环境、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的热点问题分享研究成果。点评专家充分肯定青年学子的学术潜力,鼓励其立足实务、夯实理论,提升学术研究的严谨性与针对性,培育检察公益诉讼领域青年学术人才。 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张学龙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挂职副厅长、西北政法大学期刊社社长、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付玉明教授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会议研讨深入、成果丰硕,达成多项学术共识,未来将持续深化检校合作,拓展数字检察、涉外检察等新兴领域研究,推动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提升成果转化效能。 此次研讨会搭建起理论界与实务界交流互鉴的优质平台,有效推进了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对深化检校协同、服务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将持续发挥专业研究优势,打造集科研、教学、实践于一体的高水平法学研究基地,助力国家公益诉讼法治建设。 【中国日报网】第一届检察学学科建设与检察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办
新闻传播教育如何与行业前沿同频共振?学生如何在校期间就能触碰到真实的职场脉搏? 4月29日下午,“群众第一课”职场能量包首场高校行活动走进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这不是单向输出的宣讲活动,而是一次媒体、高校与新兴行业之间的深度“能量交换”。 本次活动由群众新闻网与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共同主办。作为该系列活动的首次高校之行,首站选择了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旨在将主流媒体资源与高校人才培养深度融合,为在校学子搭建起连接校园与职场的桥梁。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党委书记王森、院长陈琦,群众新闻网总编辑沙莎,以及学院和媒体相关负责人出席活动。陕西子午时空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冯帅、子午时空无人机培训学校校长李杰等企业代表也应邀参加。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陈琦在致辞中表示,面对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的行业趋势,高校人才培养亟需与一线实践深度对接,此次与群众新闻网的互动正是推动产教融合的一次积极尝试。 群众新闻网总编辑沙莎围绕传媒职业素养与行业前沿趋势展开授课。她结合自身从业经历,从内容生产逻辑的迭代、主流媒体如何拥抱新技术等角度切入,与现场师生分享了对当下新闻传播岗位核心能力的观察。 活动现场穿插了三轮抽奖环节,以轻松互动调动氛围。奖品均由群众新闻网及合作方提供,涵盖新媒体工具礼包、行业培训名额等。 除授课与交流外,陕西子午时空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了无人机培训的具体情况。随着无人机航拍、低空数字采集等技术在新闻报道中日益普及,相关实操能力正成为传媒人才的职场加分项。 群众新闻网相关工作人员对“群众新闻”客户端的核心价值与产品业务进行了系统介绍,帮助在场学生更直观地了解主流新媒体平台的运营逻辑与岗位需求。 作为陕西省重要的主流新媒体平台,群众新闻网近年来持续探索“新闻+服务+育人”的融合发展路径。此次走进西北政法大学,是该系列职场服务活动的一次具体落地。下一步,双方将继续在人才培养、内容共创、实习实践等方面加强协作,助力新闻传播后备力量成长成才。 【群众新闻客户端】“群众第一课”职场能量包首场高校行走进西北政法大学:https://app.sxdaily.com.cn/sxrbs/site1/mweb/ja9id/content_20016834.html?xyt=1777513100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