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仲裁工作座谈会暨仲裁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于11月30日在宝鸡召开。陕西省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校民商法学院董少谋教授参加会议。来自省政府法制办、省高院执行局领导、宝鸡市领导、省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及全省八家仲裁机构和所在地中院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上,宝鸡市政府领导致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杜豫苏副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邓世军、省政府法律顾问组廉高波、羿克、窦醒亚作了发言。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谭爱华局长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闫三选作了总结。
根据会议安排,董少谋在最后作了四点发言:一是如何协调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关系,在保障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前提下可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仲裁庭提供“建议”影响仲裁庭,而不应由机构强硬要求;对于律师仲裁员,基于我国是机构仲裁,律师仲裁员作为机构中的成员再以仲裁员身份不妥当。二是仲裁中的第三人,可引入但不能裁决其承担责任,如其不同意进入,可告其裁决可能对其有预决力,至少让其作为一方辅助人或证人。三是仲裁程序的诉讼化,不可怕!四是救济,对撤销的可依监督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从方向上看,通过修改法律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
7月20日,第一届“财税金融法治现代化与商事仲裁创新发展”学术研讨会于宁夏中卫市召开。本次会议由我校与宁夏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卫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来自高校与机构的140余...【详细】
7月17日,由我校能源安全与法治保障中心、上海大学法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家联合会、新疆哈密市律师协会和我校新疆校友会主办,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单...【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