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中)、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右)和吉林大学教授姚建宗(左)近日相聚在北京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他们分别以法律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主题,结合各自研究的专业做了主题演讲。
2007-02-28本报讯 (记者 焦永兴 实习生 何雪)1月22日,由中国法学会组织评选的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颁奖仪式在北京隆重举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获此殊荣。 在颁奖当天举行的中国青年法学论坛上,贾宇作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演讲。他认为,战争年代的陕甘宁边区聚集了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一大批优秀知识分子,他们所创建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2007-02-281月22日,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中国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在作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演讲。当日,由中国法学会等6家机构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在北京举行。新华社记者张燕辉摄 杰出青年法学家贾宇建议 借鉴陕甘宁边区经验创建刑事和解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蒋安杰 杨傲多 在今天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获得“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做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言。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贾宇说,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创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贾宇认为,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第一,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第二,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均可进行调解。第三,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贾宇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 贾宇教授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来源:中国普法网) 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 贾宇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有关人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 较多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1974年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起少年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案件,是世界上应用刑事和解计划的首例。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人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就已经在陕甘宁边区创建了系统的刑事调解(和解)制度,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研究陕甘宁边区的成功经验,不仅是为揭示真实的历史,也是为了有助于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设。 一、陕甘宁边区调解刑事案件的几宗案例: 案例1:李高氏自诉养子李锁子虐待案 本案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41年7月21日判决的案件,被作为典型判例收录于《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 本案被告李锁子犯遗弃养母罪行,本应判处苦役,因其养母当庭请求"希望教育后,保证养活我就好",李锁子亦当庭保证改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锁子系自幼继与自诉人李高氏为子,抚养成人,理应对母孝顺及负养老之责。竟敢任性打骂,而至遗弃不予供养。经自卫军及代表解劝,尚行反抗,本应从重严处,惟该被告李锁子能自悔悟错误,愿改过孝母,又家中需被告李锁子做工度日,故特判决:李锁子遗弃伊母罪,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与第二百九十五条,判处苦役半年,因其老母妻幼无人抚养,准予具保假释,带罪侍母,如再遗弃,加重处罚。 案例2: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案 此案见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文件为延长县政府县长呼恩恭于1945年6月14日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呈文。文中称:"接贵院三月十八日之批答本县五区三乡郝家村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事尚可调解,……去找娘家人及户族人来解决此事……经大家一致同意,故调解无事,并给高兰英严格批评,及指出不对,令今后应改正性情,特此呈报仰祈鉴核示遵"。 案例3 某干部打人案 本案发生的具体时间不明,大致是在陕甘宁边区早期。记录于《谢觉哉传》的"初创司法制度"。 边区政府一位干部,至延安东关一个姓余的群众家里去借家具,主人不愿借,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这个干部便动手打了对方,引起了纠纷,这位干部被司法机关起诉至法院。当时因打人构成犯罪被判刑的案例,在陕甘宁边区并不少见。对这类案件调解解决的,也普遍存在。对于本案谢老决定调解处理。他亲自步行至受害人家里,说明情况,代表当事人向受害人道歉。余姓受害人一家很受感动,拿着家具跑来边区政府,要到凤凰山去找毛主席,要求不要处理这个干部。谢老说:"你们同意放了他,我们就放他。"姓余的一家人都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见了面,各自认了错,道了歉,言归于好了。① 上述三个案例,说明陕甘宁边区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中,调解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刑事自诉案件经调解可以不判实刑,即是公诉案件、伤害致死的案件,经调解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立法规范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发展到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将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该《条例》共12条,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原则与纪律、调解的效果与调解书的制作以及《条例》的生效等内容。 首先,关于调解的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凡刑事,除下列各罪不许调解外,其他各罪均得调解:(1)内乱罪;(2)外患罪;(3)汉奸罪;(4)故意杀人罪;(5)盗匪罪;(6)掳人勒赎罪;(7)违反政府法令罪;(8)贪污渎职罪;(9)妨害公务罪;(10)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1)破坏货币及有价证券罪;(12)伪造公文印信罪;(13)破坏社会秩序罪;(14)伪证罪;(15)公共危害罪;(16)破坏交通罪;(17)伪造度量衡罪;(18)妨害农工公益罪;(19)烟毒罪;(20)其他有习惯性之犯罪。"调解范围最大的特点在于:排除了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的调解,排除对故意杀人及掳人勒赎等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排除了对习惯性犯罪的调解,将刑事案件的调解,严格限制在某些非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范围内。 其次,关于调解的方式,《条例》第3条规定:"民事及得许调解之刑事,其调解之方式如左(下):(一)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三)其他依习惯得以平气息争之方式,但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为限。"另外,《条例》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调解的主体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地邻、亲友、民众团体,也可以是乡村长或乡(市)政府、区公署,或县市政府,还可以是司法机关。调解可以在案件的侦查、审判、上诉和执行程序的所有环节进行。调解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予以推行,将调解作为贯穿所有纠纷解决环节的重要方式。 最后,关于调解成立后案件的和解,《条例》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如以系属司法机关有案者,应由双方当事人另写一份和解书共同出名盖章(或捺指印),送司法机关请求销案";"和解书应具下列各项:(一)双方争执的简要事由;(二)调解成立之方式;(三)实是双方同意和息,无强迫压抑情事;(四)双方当事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五)在场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代书同;(六)调解年月日;(七)调解地点。"调解成立,视为案件和解,司法机关应将原案准予撤销,在当事人被拘押的情况下,将当事人释放或保释。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从"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的立法宗旨出发,实际上重点在规范民间纠纷的解决程序。 三、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探讨被认为是当今西方国家创造的刑事和解制度,而主张学习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容易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但事实上,当时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据以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第一,反对照搬老八股、洋教条,大胆地创造适合国情的新型法律制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1944年选编的《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写道:"中国的法律,摸索了这么几十年了,但搞出来的东西,多半不是洋教条,便是老八股,能够真正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东西,还是很少见的。这点,虽然边区在历年的努力中,获得了些成就,创立了许多新的、适合中国国情,即符合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即革命的三民主义的政治)的东西,但我们并不满足,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努力还不够,还没有把许多实际的经验,在理论及法令上树立成很完备的一套。"这种革命者的创新意识,也是陕甘宁边区敢于探索和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思想根基。 第二,实事求是,一切以解决民众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实践的效果为试金石。上述《判例汇编》中,还把不考虑边区实际情况、一味呆板地照搬某一法条以致处理效果不佳的案件,作为"坏的判例"选编进来,与"好的判例"相对照,并指出:"在这对照中,使我们更能明白了解,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的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自从政府提出了调解政策后,继之,又强调的提出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调解工作,则成了司法工作中的被重视的主要工作方式,民事案件,我们是采取调解的,就是刑事案件,除汉奸、反革命比较严重者外,我们也是采取调解的办法。理论上的根据,可以一言以蔽之曰:为了减少诉讼,利于生产,团结各阶级,利于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另有专文可参考,这里不再多说,要提出的,是这一政策,在许多实践中,是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种见解,对于启发我们今天的认识也有振聋发聩的作用。也正是基于这种出发点和判断标准,当时关于刑事案件是否能够调解的争论才能最后达成一致。 第三,批判刑事政策中的"国家干涉主义",认为刑事案件准许和解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更不会使犯罪率上升。在边区高等法院,对于刑事案件能否调解,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哪些案件不能调解,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一种意见主张,刑事案件不论性质严重与否,社会危害大小,一律不能调解。理由是:"司法是政权的主要部分,对于违反法律者,应给予制裁,教育被制裁者,教育群众,若许人民和解,对犯法者未给予有效的教育,则难免有重犯之虞。司法权之行使,恐不易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果除外患汉奸罪之外,皆许调解,则杀人者可能逍遥法外,造成诉讼减少而社会犯罪行为多。"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对刑事案件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除关乎妨害国家政策,如外患汉奸等罪外,概须调解。"①理由是:"现行刑事政策采取国家干涉主义,并不能减少犯罪,往往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息诉,亦不可能。致使各走极端,荒时废业,此不仅贻害个人,且使地方失其公共之和平,现吾边区实行新民主主义政治之时,应将此项刑事政策予以变更。刑事案件,许民和解,认为有碍国家政策者,仍可为之检举,似此办法,在减少人民诉讼痛苦之中,仍不妨害国家统治权之作用。反驳者或谓'犯罪不罚'可以和解,不啻奖励其犯罪。不知犯罪之始因,基于政治教育生计之不良,否则,谁又肯为犯罪之事。是刑事许以和解,实无奖励犯罪之意。"①"盖犯罪是由于当时社会恶劣的环境所致,防止犯罪的办法,不是严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造的问题,改善他的生活,改造社会,才是基本办法。"②这种意见显然深刻而中肯,当时也为边区政府制定调解政策和条例时所采纳。 四、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和陕甘宁边区人民群众所创造的解决刑事案件的独特方式,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人类法治经验的重要贡献。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 1、刑事和解制度曾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成功实践,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加速其建设。而不用言必称外部移植西方经验。生长于斯的本土法治资源,更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2、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不少人固守着原来的教条不放:"刑事案件怎么能够和解?"需要反问的是:刑事案件怎么就不能和解?国家审理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国家在开始管辖刑事案件时,凭什么剥夺了受害人的发言权?是不是国家对犯罪人定了罪判了刑,受害人的权益就自然得到了保障,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就自然得到了平复?陕甘宁边区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刑事调解制度"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而"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3、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是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至于刑事案件,我们的政策是采取半干涉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对刑事案件采取绝对干涉主义不同",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①,均可进行调解。这里的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受害人受到轻微的伤害时,对于案件的处理还有参与权,而当他受到严重的伤害时, 反而对案件的处理完全丧失了发言权?杀人、抢劫、伤害等严重刑事案件中,受伤害最严重的,到底是抽象的国家、社会,还是具体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不少论者主张将调解的范围局限于轻微伤害案件,将调解的结局也限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拘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罪行本当处死,而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表示接受悔罪和赔偿,这时的案件不就符合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适用死缓的条件吗?该案若依法作了死缓判决,不也是刑事和解发挥了作用吗? 4、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我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即应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不益由当事双方或其他社会机构主持私下和解,否则即不能成立法治框架下的"刑事和解",而成为真正的"私了"。至于进入刑事诉讼各环节后,则公、检、法各机关均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以实现司法工作"定纷息诉"的目的,并无必要仅限于某一部门,某一环节充当主持人。 当然,刑事和解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都必须有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2007-01-23(CCTV12《中国法治报道》、CCTV1《晚间新闻》相关报道)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周永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等中央领导在中南海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图为周永康与贾宇教授亲切握手。 1月22日,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中国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在作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演讲。当日,由中国法学会等6家机构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在北京举行。新华社记者张燕辉摄(来源:新华网) 杰出青年法学家贾宇建议 借鉴陕甘宁边区经验创建刑事和解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蒋安杰 杨傲多 在今天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获得“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做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言。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贾宇说,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创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贾宇认为,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第一,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第二,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均可进行调解。第三,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贾宇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法制日报2007年1月23日第二版) 贾宇教授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来源:中国普法网) 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 贾宇 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刑事司法界着手实践的一个热门课题。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有关人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 较多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1974年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起少年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案件,是世界上应用刑事和解计划的首例。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人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就已经在陕甘宁边区创建了系统的刑事调解(和解)制度,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研究陕甘宁边区的成功经验,不仅是为揭示真实的历史,也是为了有助于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设。 一、陕甘宁边区调解刑事案件的几宗案例: 案例1:李高氏自诉养子李锁子虐待案 本案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41年7月21日判决的案件,被作为典型判例收录于《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 本案被告李锁子犯遗弃养母罪行,本应判处苦役,因其养母当庭请求"希望教育后,保证养活我就好",李锁子亦当庭保证改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锁子系自幼继与自诉人李高氏为子,抚养成人,理应对母孝顺及负养老之责。竟敢任性打骂,而至遗弃不予供养。经自卫军及代表解劝,尚行反抗,本应从重严处,惟该被告李锁子能自悔悟错误,愿改过孝母,又家中需被告李锁子做工度日,故特判决:李锁子遗弃伊母罪,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与第二百九十五条,判处苦役半年,因其老母妻幼无人抚养,准予具保假释,带罪侍母,如再遗弃,加重处罚。 案例2: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案 此案见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 文件为延长县政府县长呼恩恭于1945年6月14日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呈文。文中称:"接贵院三月十八日之批答本县五区三乡郝家村高兰英打伤其父刘三毙命事尚可调解,……去找娘家人及户族人来解决此事……经大家一致同意,故调解无事,并给高兰英严格批评,及指出不对,令今后应改正性情,特此呈报仰祈鉴核示遵"。 案例3 某干部打人案 本案发生的具体时间不明,大致是在陕甘宁边区早期。记录于《谢觉哉传》的"初创司法制度"。 边区政府一位干部,至延安东关一个姓余的群众家里去借家具,主人不愿借,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这个干部便动手打了对方,引起了纠纷,这位干部被司法机关起诉至法院。当时因打人构成犯罪被判刑的案例,在陕甘宁边区并不少见。对这类案件调解解决的,也普遍存在。对于本案谢老决定调解处理。他亲自步行至受害人家里,说明情况,代表当事人向受害人道歉。余姓受害人一家很受感动,拿着家具跑来边区政府,要到凤凰山去找毛主席,要求不要处理这个干部。谢老说:"你们同意放了他,我们就放他。"姓余的一家人都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见了面,各自认了错,道了歉,言归于好了。① 上述三个案例,说明陕甘宁边区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中,调解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刑事自诉案件经调解可以不判实刑,即是公诉案件、伤害致死的案件,经调解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立法规范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发展到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将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该《条例》共12条,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原则与纪律、调解的效果与调解书的制作以及《条例》的生效等内容。 首先,关于调解的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凡刑事,除下列各罪不许调解外,其他各罪均得调解:(1)内乱罪;(2)外患罪;(3)汉奸罪;(4)故意杀人罪;(5)盗匪罪;(6)掳人勒赎罪;(7)违反政府法令罪;(8)贪污渎职罪;(9)妨害公务罪;(10)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1)破坏货币及有价证券罪;(12)伪造公文印信罪;(13)破坏社会秩序罪;(14)伪证罪;(15)公共危害罪;(16)破坏交通罪;(17)伪造度量衡罪;(18)妨害农工公益罪;(19)烟毒罪;(20)其他有习惯性之犯罪。"调解范围最大的特点在于:排除了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的调解,排除对故意杀人及掳人勒赎等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排除了对习惯性犯罪的调解,将刑事案件的调解,严格限制在某些非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范围内。 其次,关于调解的方式,《条例》第3条规定:"民事及得许调解之刑事,其调解之方式如左(下):(一)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三)其他依习惯得以平气息争之方式,但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为限。"另外,《条例》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调解的主体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地邻、亲友、民众团体,也可以是乡村长或乡(市)政府、区公署,或县市政府,还可以是司法机关。调解可以在案件的侦查、审判、上诉和执行程序的所有环节进行。调解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予以推行,将调解作为贯穿所有纠纷解决环节的重要方式。 最后,关于调解成立后案件的和解,《条例》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如以系属司法机关有案者,应由双方当事人另写一份和解书共同出名盖章(或捺指印),送司法机关请求销案";"和解书应具下列各项:(一)双方争执的简要事由;(二)调解成立之方式;(三)实是双方同意和息,无强迫压抑情事;(四)双方当事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五)在场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或指印,代书同;(六)调解年月日;(七)调解地点。"调解成立,视为案件和解,司法机关应将原案准予撤销,在当事人被拘押的情况下,将当事人释放或保释。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从"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的立法宗旨出发,实际上重点在规范民间纠纷的解决程序。 三、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探讨被认为是当今西方国家创造的刑事和解制度,而主张学习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容易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但事实上,当时陕甘宁边区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包括法学专家,他们据以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观念,对于指导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是先进的,新鲜的。 第一,反对照搬老八股、洋教条,大胆地创造适合国情的新型法律制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1944年选编的《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写道:"中国的法律,摸索了这么几十年了,但搞出来的东西,多半不是洋教条,便是老八股,能够真正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东西,还是很少见的。这点,虽然边区在历年的努力中,获得了些成就,创立了许多新的、适合中国国情,即符合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即革命的三民主义的政治)的东西,但我们并不满足,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努力还不够,还没有把许多实际的经验,在理论及法令上树立成很完备的一套。"这种革命者的创新意识,也是陕甘宁边区敢于探索和创建刑事调解制度的思想根基。 第二,实事求是,一切以解决民众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实践的效果为试金石。上述《判例汇编》中,还把不考虑边区实际情况、一味呆板地照搬某一法条以致处理效果不佳的案件,作为"坏的判例"选编进来,与"好的判例"相对照,并指出:"在这对照中,使我们更能明白了解,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的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自从政府提出了调解政策后,继之,又强调的提出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调解工作,则成了司法工作中的被重视的主要工作方式,民事案件,我们是采取调解的,就是刑事案件,除汉奸、反革命比较严重者外,我们也是采取调解的办法。理论上的根据,可以一言以蔽之曰:为了减少诉讼,利于生产,团结各阶级,利于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另有专文可参考,这里不再多说,要提出的,是这一政策,在许多实践中,是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种见解,对于启发我们今天的认识也有振聋发聩的作用。也正是基于这种出发点和判断标准,当时关于刑事案件是否能够调解的争论才能最后达成一致。 第三,批判刑事政策中的"国家干涉主义",认为刑事案件准许和解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更不会使犯罪率上升。在边区高等法院,对于刑事案件能否调解,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哪些案件不能调解,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一种意见主张,刑事案件不论性质严重与否,社会危害大小,一律不能调解。理由是:"司法是政权的主要部分,对于违反法律者,应给予制裁,教育被制裁者,教育群众,若许人民和解,对犯法者未给予有效的教育,则难免有重犯之虞。司法权之行使,恐不易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果除外患汉奸罪之外,皆许调解,则杀人者可能逍遥法外,造成诉讼减少而社会犯罪行为多。"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对刑事案件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除关乎妨害国家政策,如外患汉奸等罪外,概须调解。"①理由是:"现行刑事政策采取国家干涉主义,并不能减少犯罪,往往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息诉,亦不可能。致使各走极端,荒时废业,此不仅贻害个人,且使地方失其公共之和平,现吾边区实行新民主主义政治之时,应将此项刑事政策予以变更。刑事案件,许民和解,认为有碍国家政策者,仍可为之检举,似此办法,在减少人民诉讼痛苦之中,仍不妨害国家统治权之作用。反驳者或谓'犯罪不罚'可以和解,不啻奖励其犯罪。不知犯罪之始因,基于政治教育生计之不良,否则,谁又肯为犯罪之事。是刑事许以和解,实无奖励犯罪之意。"①"盖犯罪是由于当时社会恶劣的环境所致,防止犯罪的办法,不是严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造的问题,改善他的生活,改造社会,才是基本办法。"②这种意见显然深刻而中肯,当时也为边区政府制定调解政策和条例时所采纳。 四、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和陕甘宁边区人民群众所创造的解决刑事案件的独特方式,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人类法治经验的重要贡献。在当前讨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时,总结和继承陕甘宁边区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 1、刑事和解制度曾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成功实践,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加速其建设。而不用言必称外部移植西方经验。生长于斯的本土法治资源,更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2、关于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陕甘宁边区时代已经给了精辟的解答。"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不必抱残守缺于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不必迷信于严刑峻法对于刑事犯罪的威慑力,而要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不少人固守着原来的教条不放:"刑事案件怎么能够和解?"需要反问的是:刑事案件怎么就不能和解?国家审理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国家在开始管辖刑事案件时,凭什么剥夺了受害人的发言权?是不是国家对犯罪人定了罪判了刑,受害人的权益就自然得到了保障,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就自然得到了平复?陕甘宁边区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刑事调解制度"收获了很大的成就",而"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3、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民之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当前的刑事法学界讨论也好,北京、湖南检察机关的是实践也好,所见都局限于轻伤害或过失犯罪案件。陕甘宁边区时代没有这样的局限。"至于刑事案件,我们的政策是采取半干涉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对刑事案件采取绝对干涉主义不同",除了内乱、外患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其他所有"受害主体属于私人之犯罪"①,均可进行调解。这里的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受害人受到轻微的伤害时,对于案件的处理还有参与权,而当他受到严重的伤害时, 反而对案件的处理完全丧失了发言权?杀人、抢劫、伤害等严重刑事案件中,受伤害最严重的,到底是抽象的国家、社会,还是具体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不少论者主张将调解的范围局限于轻微伤害案件,将调解的结局也限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拘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罪行本当处死,而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表示接受悔罪和赔偿,这时的案件不就符合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适用死缓的条件吗?该案若依法作了死缓判决,不也是刑事和解发挥了作用吗? 4、关于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可由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司法机关承担。刑事和解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主持,在当前的讨论中见解纷争。有人主张由法院主持,有人坚持由检察机关主持,还有人建议由社会机构承担。我认为陕甘宁边区的经验仍可借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调解"如其案件已系属司法机关者,无论在侦查、审判、上诉、执行程序中,均得为之"。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即应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不益由当事双方或其他社会机构主持私下和解,否则即不能成立法治框架下的"刑事和解",而成为真正的"私了"。至于进入刑事诉讼各环节后,则公、检、法各机关均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以实现司法工作"定纷息诉"的目的,并无必要仅限于某一部门,某一环节充当主持人。 当然,刑事和解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都必须有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2007-01-23(党委宣传部2007年1月19日刻录自中央电视台一套)
2007-01-19编者按:作为中央电视台倾力打造的一个精神品牌栏目,《感动中国》已经连续举办四年,它以评选出当年度具有震撼人心、令人感动的人物为主打内容, 过去四年间,《感动中国》节目向全国观众推出了四十多位人物,其中有徐本禹、高耀洁、田世国、丛飞、王顺友等来自民间的杰出人士,有成龙、濮存昕、刘翔、姚明等光彩耀人的明星,也有钟南山、袁隆平、桂希恩、黄伯云这样的睿智学者,每个人物身上都有一种让观众感到心灵震撼的精神力量。《感动中国》因此也被媒体誉为“中国人的年度精神史诗”。 2006年12月1日,中央电视台大型节目《感动中国》2006年度人物评选正式启动,并开始向全国观众征集可入选的感动人物。西北政法大学2003届毕业生张钧、99届毕业生叶向义被推选为感动中国2006候选人。 感动中国2006候选人——张钧 只身追歹徒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2月18日 11:21 来源:CCTV.com 广东湛江王村港边防派出所干部,网吧内为解救群众只身与三名歹徒搏斗,身中100多处伤口,头部被砍六刀,并被霰弹射伤,右手肌腱被砍断,仍只身追赶歹徒几十米。先后被授予 “吴川优秀青年”、“湛江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在全市青年中掀起了向张钧同志学习的热潮。 感动中国2006候选人——王玉松 叶向义 营救遇劫中国船员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2月18日 11:19 来源:CCTV.com 王玉松,叶向义 营救遇劫中国船员的维和消防警官 维和警官王玉松,叶向义,在生活艰苦、工作危险的环境中,以勇敢顽强的精神,圆满完成了驻地警务、警员培训、李肇星外长警卫、警队授勋指挥等联合国维和警队工作任务。成功营救了在利比里亚海域遇劫的7名中国船员。保护了祖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展现了中国消防部队警官的良好形象,为祖国争得了荣誉。得到了联合国,我国外交部、公安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并荣立个人二等功。
2007-01-15■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稱,將全力支持推動港澳台法學理論的研究發展。 ■陝西省法學會台港澳法學研究會會長宣炳昭接收研究會的新牌匾。 【本報駐陝西記者熊曉芳西安電】內地首個研究台港澳法學機構─陝西省法學會台港澳法學研究會,日前在西北政法大學正式宣布成立。該研究會旨在促進內地與港澳台地區的法學交流,研究港澳台法律及相關的理論與實踐問題,以推動國家的法治進程。 專家學者組成 會員165人 台港澳法學研究會會長、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宣炳昭表示,學會目前共有會員165人,主要是來自陝西法學理論界及法律實務界的專家、學者。 研究會將組織成員研究港澳台地區的法律及相關問題,並開展港澳台地區與內地法律的比較研究,包括內地與台港澳地區在文化交流、經貿往來、區際司法協助等方面法律問題和涉港澳台企業的法律保護問題。另外亦會舉辦學術年會,出版《台港澳法學論壇》會刊,編輯《台港澳法學研究通訊》等刊物,以加強信息溝通和交流。 該會亦接受政府和社會各界委託,組織台澳法學專題研究,推動陝西法律理論及實務界,與內地其他省市及台港澳地區法學界,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為投資陝西的涉港澳台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等內容。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表示,陝西位處內地港澳台法律研究的領先地位,已有十多年的研究經驗,港澳台法學研究會的成立有助搭建了一個更高的研究平台。 年中辦港回歸10周年研討 為紀念今年香港回歸10周年,陝西台港澳法學研究會將於6月舉辦專題學術研討會,以及關於香港特區基本法問題研究、「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問題探討等內容的大型徵文活動。 (以上图片转帖自刑事法学院网站)
2007-01-11(党委宣传部刻录自CCTV12《法律讲堂》2007-10)
2007-01-11(党委宣传部刻录自CCTV12《法律讲堂》2007-9)
2007-01-11策划人语 这是“法学院”的第一个年终特刊,我们希望她成为一个开始——一个记录法律教育风云、盘点“法学院”年度大事的开始。 某一个时间点并非有着特殊的意义,只是我们总需要这样一个约定俗成的日子定为一个坐标:回顾历史、展望未来。 2006,你可以这样清晰地发现“法学院”的种种细节:毕业的学生奔赴四面八方,各类研讨会不断召开……和往常一样,她只是不紧不慢地行走。 但谁能说这只是平常的一年?法学人才流动趋快,有些人走、有些人来,它的背后是竞争愈加激烈、目标渐趋高远;法律教育探讨渐入佳境——无论是要不要法律本科的争论抑或是对法律硕士教育的总结,问题都直指中国法律教育最核心: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学院格局更加清晰,西北政法学院一举更名,东(华东政法学院)、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西北政法大学)、北(中国政法大学)四校再加上综合性大学各著名法学院,法律教育的举办体制日趋完善…… 然而,我们终究无法把握这其中每一个跳动的脉搏。于是,在我们的视野中,有了这样五个视角的回眸:人才流动之剧、教育模式之争、举办体制之变、法学大家之悼、法学院史之悟。 这些话题,或是我们的记者曾经报道过,或是为法学院人士共同关注——它真切地记录着我们的365天。 ——申欣旺 本网记者 邱春艳 实习生 肖玲燕 周映萍 人才流动之剧 近几年来,法学人才流动已经成为一个平常而敏感的话题。几乎任何一所大学都将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作为重中之重。人才引进使一些法学院的院长喜笑颜开,而人才流失却使另一些法学院的院长有苦难言,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 2006的法学院,又上演了怎样的悲欢离合? 戴玉忠任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自赵秉志“出走人大”以后,有人推测:人大刑法学科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将动摇。 今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函邀请戴玉忠加盟。 此事得到最高检的重视,不久即获得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批准。 4月14日,戴玉忠正式就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戴玉忠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现任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检察年鉴》主编等职。官方媒体对他的评价是:长期从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人大校长纪宝成在聘任仪式上说,邀请政界杰出领导人到高校担任职务,有利于学校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赵虹认为,此举将更加密切法学理论界与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研究与检察实践的联系,推动检察机关实践工作与法学教育相结合,开辟了法学教育与实践结合的新途径。 他还表示,“也欢迎与其他高校开展类似合作”。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教育部首批建立的刑事法律科学领域唯一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说,“戴玉忠大检察官就任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将进一步巩固人大法学院刑法学科在国内的领先地位”。 湖南大学法学院04级学生挽留单飞跃院长 2006年10月13日,一封名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学生挽留单飞跃院长”的公开信在“思想的碎片”的法学论坛上发表。 10月初,湖南大学法学院传出“院长单飞跃要走”的消息,震动了法学院学生。 04级学生以“法学院2004级全体学生”的名义写下了挽留信。在纸质打印的挽留信上,签满了不同字体的人名。 “先生有道:‘学院乃教师与学生之联盟’,而今学生羽翼未丰,先生则挂印而去,于心何忍?千年之约,大学之缘,就此绝断,先生重情讲信,岂能无动于衷? 春秋交替,学子已如约南迁,大学之门早已远去,岳麓之门亦已步入,然法律大门,孰予推动?……先生一去,茫然四顾,法学之路漫漫,何来指路之人?” 这就是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引起轰动的一封挽留信。在信的末尾,“还请单院长留步”几个字之后,连续排着6个惊叹号。 单飞跃,1991年在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在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1993年任湘潭大学法律系副主任,1996年至1997年任法学院常务副院长,1997年后任院长。2002年7月,从湘潭大学调入湖南大学法学院,2003年11月出任法学院院长。 出任院长后,他迅速启动了所谓的四大战略:法学复兴战略、学科整合战略、人才质量战略、快速发展战略,被认为成绩显著。 2004年,在法学院开学典礼上,单飞跃面对一百多名新面孔发表了充满激情的演讲: “学校会用盛典来祝贺你们,迎接你们!和你们签下千年之约,结下大学之缘!你们正在跨越着三道门槛:大学门、岳麓门、法律门。” 他这次讲的“三重门”令法学院的许多学生难忘。 想挽留这位院长的并非只是04级学生。法学院一位05级学生在网络上发表了对这封信的评论:“同为法学院学生的我读来忍不住好一阵惆怅,同样的在心底无数次挽留这样一位好院长。” 目前在湖南大学法学院的官方网站上,还没有院长变动的正式消息发布。 教育模式之争 “取消法律本科”之争 自《北京晨报》7月18日曝出了“大学校长建议取消管理、法律等本科专业”以后,“取消法律本科”便成为了法学界和教育界一个热门的讨论话题。 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认为,法学专业不应该在本科设置。现在有专门的法律硕士,这就是培养法律实用人才的。而本科层次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很难从事相应的工作。专业的法律人才是需要更高层次的知识结构。“法律应该作为大学生的基础课来学习,而不是专门设置一个专业。如果学生希望从事相应的职业,可以有了一定的知识背景后到硕士阶段再学习法律。” 他的观点得到了部分法学教授的支持。 一位法学教授说:“我们现在有应用型的法律硕士教育,有理论型的法学硕士教育,就不应该在本科阶段设置法律专业。可以在大学本科阶段普及法律教育,将法律作为一门必修课”。 另一部分支持者则是因为“法律本科专业毕业生就业不好”赞成取消法律本科专业。 相对于支持者来说,反对取消法律本科专业的声音似乎更高。 人民大学张志铭教授认为,本科法律专业不宜取消但应改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认为,我国目前总的情况是法学教育供不应求,以律师队伍为例,我国跟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比率还很低,还需要大批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简单地取消法律本科不可取。 他主张目前的法学教育进行改革,将法律本科教育定位于通才教育。 正当法学教育界“吵”得不可开交时,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显的发言结束了这场论争。 他表示,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还没有研究过取消法律本科的问题,更谈不上正在考虑取消。他说:“法学的本科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良好本科教育的大学是令人失望的大学;没有良好的本科教育,就没有一个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这对于法学教育来讲尤其重要。” 法律硕士教育10年之争 从来没有一种专业硕士学位像法律硕士一样,10年来持续备受关注和争议。 10年之间,全国法律硕士试点单位从刚开始的6所增加到50所,全国法硕招生人数从1996年的425人增加到2006年的3千多人。10年之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硕士3万余人。 记者之前的采访中不只一次听到这样的声音:“在法硕教育的10年历程中,其成就是瞩目的。它成为我国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通道之一,已是不争的事实。” 而许多法律硕士自己却不赞同把法硕学生数量的增加看成是法硕教育的成就。 “招生规模的扩大给更多的考生以深造的机会,但是学校有足够的教育资源来保证日益增多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吗?社会需要那么多的法律硕士人才吗?” 对于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感到困惑:“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当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 备受争议的还有法律硕士的学制、学费和社会认可度。 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苑》杂志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的一份问卷调查中,在校的法律硕士在被问及对法硕教育的总体感受和评价问题时,只有2.25%的被调查对象感觉很满意,感觉良好的占17%,而感觉一般和不好的却分别占到41.1%和39.7%。对于认为社会可能对法律硕士作出何种评价的问题,67.3%的被调查者选择一般,25%的认为较差,只有7%多一点的认为很好或好。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庆祝法硕10周年的一个论坛上,冯玉军副教授说:10年,不应该只是庆祝的时候,更是反思、总结问题的时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硕士教育的争论仍然是“法律本科”要不要保留的一个延续,她的背景则是法律教育要采取什么模式的问题。 举办体制之变 从今天起,请叫我“西法大”:西北政法学院更名 11月18日,西北政法学院正式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 69年前,党中央决定在延安成立陕北公学,全国各地和海外的一大批进步青年奔赴这里。 毛泽东在给陕北公学学员讲课时说:“因为有陕公,中国不会亡!”4年后,在陕北公学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创办了第一所综合大学———延安大学,这就是西北政法学院的前身。 69年后的今天,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历练、见证了我国法制发展进程的西北政法大学,如今站在了新的起点上。 在这里工作了近60年的老教授马朱炎十分高兴,他说:“从陕北公学、延安大学、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西北政法学院,到今天的西北政法大学,我们走过了太多的路程,学校的发展历程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我国法制发展的曲折历程。” 42岁的著名刑法学家贾宇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多年从事法律研究让贾宇在大学管理中也颇有裨益。他把法治精神、人文传统融入到大学管理中去,倡导服务型管理。 在他看来,学院更名为大学,为学校发展赢得了更广阔的空间,能更好地满足西北地区对高层次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 在学校更名当日,西北政法大学的一名在校生在博客中写下这样一行字:从今天起,请叫我“西法大”。 西北政法大学的更名当然不只是自家的事情。从中国法律教育的举办体制来看,之前的4所政法院校北京、中南、华东、西北中的两家在相继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之后,仅剩下华东与西北两所没有更名。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学院升格为大学的大趋势下,更名肯定意味着在整个法律教育格局中占据更为有利的位置。无疑,西北政法大学的更名,将使得自己更加游刃有余地在法律教育中发挥作用,也将更有利于其成为中国西北地区法律重镇的形成。 法学大家之悼 在最近不到三个月的日子里,三位在各自法学专业领域中的法学大家先后辞世。 先是教师节,一代知识产权大师郑成思去世,接着是宪法学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王叔文教授在11月逝世,几天后,我国国际法先驱学者,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山大学法律系首任系主任端木正在广州辞世。 2006年9月15日清晨,在郑成思的告别仪式上,除了从全国各地赶来的人们,还有从英国、澳大利亚远道而来的人们,他们甚至来不及掸去旅尘,,只为见郑成思遗容最后一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感叹道“郑成思先生的追悼会几乎让法学界、知识产权界的代表聚齐了,开年会都没有来得这么齐。” “9月11日,注定已经成为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日子,早晨,接到了关于你逝世的消息……这一天,我们的心、我们的灵魂、我们的意识都随你而去了……我们就像一群迷失方向的孩子。”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60位师生“哭送郑老师”一文,让在场人跟着流泪。 1984年,郑成思即出版了国内第一部知识产权专著《知识产权的若干问题》。 不久又并翻译出版《专利法基础》,这本书被认为是1985年中国第一部《专利法》的基石。 1994年4月,谈判持续了8年之久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正式签订。不出半年,郑成思撰写并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解释该协定的著作。这本小册子成为当时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方代表团人手一册的读物。 2004到2006年的三年间,郑成思连续3年被英国《知识产权》杂志评为“世界上最有影响的50位知识产权界人物”之一。 在纪念郑成思教授的专题网站上,一位知识产权学者写到: 郑成思,全体中国人都正在或将要受惠于他的贡献,但多数人却不知道他的名字。大家都认识到没有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就没有中国的国际地位。然而,在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中起到启蒙作用的郑成思,人们对他的了解太少太少。 11月24日著名宪法学家王叔文逝世。 王叔文是法学界公认的新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被誉为“宪法学的三大支柱学者之一”,担任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律系主任等职,他的系列代表著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学界广为人知,并成就他宪法学泰斗的地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给他悼词里写到:“在五十余年的学术生涯中,他(王叔文)淡泊名利,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他的一生见证了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 11月28日凌晨,端木正教授去世。 端木正生前以简朴闻名,去世后也不愿意打扰别人。 从去世到遗体告别仪式,总共只有38个小时。每位接到通知参加告别仪式的学生都被嘱咐:不送花圈,不写挽联。 一位记者在端木正生前采访时问他,“您的一生,做学问、当教书匠、从事审判事务,哪样最重要?” 端木正毫不犹豫:“教书!” 端木正自50年代回国任教以来,他的户口半个多世纪都没离开过中山大学。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任副院长时他也要每年回广州两次,一次是给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上课,另一次是主持国际法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 端木正人生中的最后一张相片是与学生们的合影。 法学院“史”之悟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问世20年 2006年1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修订版正式出版。该卷在《法学》卷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商法、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障法和环境法四个分支,大幅修订了行政法和国际经济法分支,成为最全的单卷本法学百科全书。 1984年9月,这是在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进程中无法抹去的历史坐标———共有200余位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参加编纂、条目共计1073个、字数达236万字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一版在历尽坎坷之后,正式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 在法学教育恢复时间不久、法学专业的书籍和辞书极其缺乏的当时,这本辞书为当时我国法学教学与科研水平的提高作出了巨大贡献。许多法学院校都将它作为法学老师们必备的教学工具,几乎是人手一册。 在这样一部其它任何法学工具书都无法替代的法学辞书后面,凝聚的是一大批法学专家的心血和汗水。一部法学巨著,一群法学精英,他们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他们的背后有多少鲜为人知的故事?他们又经历了怎样起伏曲折的命运?今年7月,本报记者经过调查采访后,推出了“转型中国:法学家的身影”系列报道,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些读者来信说,贵报所提供的信息让我们震惊:原来我们的先辈在这样的荆棘丛生中走来。 1980年以后,社会趋于稳定,各项事业也开始按正常的轨道发展。许多法学大家不计个人得失和过去的遭遇,纷纷复出,在各自的领域里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在这二十多年里,《法学》卷有了第一版,又有了修订版。然而就是从第一版到修订版,世事变幻,时光流转,物是人非。曾经为一本辞书而奋战在一起的战友,在同一个时代被不同的命运分隔在了不同的世界里。 当时的27位编委中,如今逝世已经过半,未逝者中还在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者已寥寥无几。 但走向法治的中国不应该忘记他们的名字:张友渔、潘念之、王铁崖、李浩培、韩德培、江平、关怀、高铭暄、沈宗灵、吴家麟、王名扬。 珞珈法科80年 2006年11月4日,武汉,珞珈山。 一群在中国乃至世界有着重要影响的法律人汇集到这里,庆祝母校法科八十华诞,纪念其走过的不平静的80年历史。 1938年初,武汉已被日军三面包围。武汉大学被迫将学校迁往四川乐山。 乐山时期,对于学生和教师无疑都是一段艰苦的回忆。 整个武大就由一座座庙宇组成。学生们只能在庙宇里上课,一抬头就能看见菩萨。 据武大法学院院史记载,“由于生活艰苦,营养不良,学生多面黄肌瘦,因病死亡者每年都有几十人。” 即便在如此艰难的条件下,武大法学院当时还是有不少值得夸耀的成绩。 王铁崖、李浩培曾在这一时期的武大法律系任教,端木正、王名扬、陈安明等曾在这里读书…… 1946年是武大法律系声名远扬的一年。 在由蒋介石选定的派往东京参加国际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和顾问3个最重要的人选中,除了法官梅汝王敖曾经担任过武大法律系的教授外(被任命时是复旦大学教授),顾问吴学义当时正是武大法律系教授。 1958年,武大法律系被撤销,武大的法学教育从此中断,而这一断,便是20年。 法律系的教师大多被打成“右派”,被下放、被批斗。 上世纪70年代末,伴随中国社会的巨大转型,武汉大学法律系迅速重建、发展,成为我国“法律重镇”,1986年重建法学院,成为中国综合性大学法学建院第一家。 与其他法学院所面临的高校扩招、教育模式仍处于探索之中等各种问题一样,如今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同样面临着这样的挑战,但武大人似乎并没有失去信心。 法学院一位老教授说,“武大法学院教师和学生有学习和思考的自由传统,对法律教育做出与其地位相称的贡献是可能的。” 不只是武汉大学法科80年,今年还是山西大学法科100年,厦门大学法科80年。当一批逐渐有着百年积淀的法学院仍在蓬勃的成长、发展,中国的法律教育、中国的法治进程亦不再只是无源之水———我们拥有自己长达百年的历史、资源和传统,这是我们未来的宝贵财富。
2007-01-06本报讯 记者孙立昊洋 日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在陕西西安举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赵昌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雷建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陕西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刘强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主持开幕式。 赵昌华指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理论创新、实践赋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他强调,中国刑法学研究会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研究会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把中国法学会“九代会”精神落到实处,确保研究会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法学领域的研究阐释,聚焦刑法领域重大现实问题开展研究,立足中国国情,总结提炼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成功经验,构建中国特色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针对新时期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科学有效的刑事对策建议,积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要在加强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在依规办会上发挥表率作用。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赵万东致开幕词。“人民教育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在开幕式上作书面讲话。 本次年会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的刑法保障”为主题,设置有主旨报告、多个平行论坛及研究生论坛。年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承办。来自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同志,陕西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全国各地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法治日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举办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51203/Articel09005GN.htm?spm=zm1012-001.0.0.4.VdjvVb
Since 1999, a Philippine military vessel built during World War II has been grounded at the Ren'ai Jiao in the South China Sea. China says that by doing so, the Philippines gravely violated China's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What is the vessel? And why it is there? CGTN reporter Zheng Yibing explains. 【中国国际电视台】我校潘俊武教授接受CGTN采访 解析仁爱礁争端法律实质 https://news.cgtn.com/news/2025-06-19/Dark-side-of-the-grounded-Philippine-ship-1EkvduLK8j6/p.html
从黄土高原上“双膝为桌”的求学少年,到培育出大批法治人才的“功勋教授”,一位百岁学者的世纪守望,见证了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的发展之路。他,就是学校法学理论学科奠基人之一——马朱炎教授。他以坚定的理想与不懈的坚守,将自己的生命轨迹深深嵌入西法大的发展年轮,用70余载教坛坚守,书写了一段与中国法学教育同频共振的世纪篇章。 与马朱炎老师的相识,始于一场饶有意味的对话。“你来认认,这个字是什么?”他提笔在纸上一挥而就,一个结构繁复的“灋”字跃然纸上。我尚在沉吟之间,马老师已娓娓道出其深意:“这是‘法’字的古体。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是个会意字。”就这样,围绕一个“灋”字,马朱炎将他与西法大绵长而深切的故事从容展开。 从延安走来:黄土坡上播下法治信仰的种子 时间回溯到1949年1月,寒风裹着黄土掠过陕西蒲城的田野。23岁的马朱炎怀揣着“追求真理、渴望光明”的理想,在中共地下党的指引下,悄悄避开封锁线,徒步三天三夜奔向延安大学韩城分校。彼时的课堂,没有窗明几净的教室——打麦场当操场,空地作课堂,膝盖垫着书本就是“课桌”,树枝在地上写写画画便是“板书”。 “延大的日子苦,但心里亮堂!”晚年回忆起这段岁月,马朱炎总说那是“终身受益的一课”。他不仅将“为人民服务”的红色基因深深融入教育事业,转化为扎根中国大地的法学教育方法论,更在艰苦环境中磨砺出“求真务实”的学术品格。“那时候就想着,将来要做些实在事,让更多人懂法、守法,让法治的种子在这片土地上发芽。” 重建学科:在“百废待兴”中搭起法学教育骨架 1949年6月,刚走出延大校门的马朱炎,转身站上了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讲台,完成了从“求知者”到“育人者”的蜕变。此后数十年,他的命运始终与西北法学教育的起伏紧密相连。 1979 年,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法学教育迎来“破冰”时刻,却也面临“无教材、无师资、无体系”的困境。时任法学基础理论教研室负责人的马朱炎,主动扛起重建学科的重担。白天,他带着年轻教师跑图书馆、查资料,在堆满旧书的办公室里梳理学科框架;夜晚,台灯下的他一笔一画撰写讲义,常常忙到后半夜。 马朱炎不负众望,主持重建法学基础理论教研室,编著了《法学基础理论》《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述要》等多部教材、讲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科体系、教材体系的构建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 1984年,一则喜讯传遍校园:西北政法学院获批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成为全国较早培养法理学高层次人才的院校之一。这一里程碑式的突破,与马朱炎及所有老教师的共同努力密不可分。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的成功申报,标志着学校的学科建设实现了从“积蓄力量”到“获得认可”,再到“自主赋能”的历史性跨越,为西北政法大学实现可持续的“学术造血”奠定了坚实基础。自此,一支扎根西部的学术生力军开始集结,学术薪火自此燎原。 桃李满天下:把“法治火种”传给一代代年轻人 作为学校首批硕士生导师,马朱炎认为法学教育不是空中楼阁,必须扎根中国大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紧密结合。“做学问不能‘照着讲’,而要‘接着讲’。”马朱炎常说,“要鼓励学生突破既定理论框架,从中国法治实践中提炼新观点、新概括,推动法学教育的创新与传承。” 时至今日,他依旧可以清楚地回忆起课堂上发生的趣事,甚至不需反应地叫出许多学生的名字。哪个学生上课时因为不同的观点和自己争论、哪个学生为了省钱买书四天都没有吃饭、哪个学生毕业后又到了哪个单位工作……多年前的件件往事都记在心里。 在马朱炎的悉心培养下,贺小荣、刘作翔、葛洪义、陈金钊、贺海仁、德全英、朱继萍等一批法学理论素养高、法律实践能力强的法学人才脱颖而出,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了西北力量。 经过多年深耕,6名“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百位法学家”、3名“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24名“全国模范法官”从西法大校园走出。对此马朱炎很是欣慰,他说:“看到同学们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在各自岗位上做出卓越贡献,我感到无比骄傲。希望后辈永远保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多到基层去、到司法一线去,了解中国的国情、社情、民情,参与地方法治建设实践,将学术研究与社会服务紧密结合。” 作为马朱炎的弟子及后来的同事,朱继萍教授像马老师一样,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精神。她鼓励同学们走出教室,深入基层、投身一线,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马老师常说,教育不仅要传授知识,更要培养学生的法治信仰和社会责任感。这一理念一直指导着我的教学实践。”朱继萍在访谈中表示。在她眼中,马朱炎老师不仅是自己学术上的引路人,更是人生道路上的灯塔,“他严谨的治学态度、深厚的学术造诣,还有对法学教育始终如一的热忱,值得我终身学习。” 世纪守望:百岁初心照亮法治教育前路 2018年,西北政法大学喜迎本科教育60周年,庆典现场掌声如潮。马朱炎与其他六位教授缓步登台,接过“功勋教授” 荣誉证书。这沉甸甸的证书,是对他们深耕学术、伏案著述的肯定,更是对他们甘当人梯、培育法治人才的礼赞,为后辈学人树起了鲜活的榜样。 如今,马朱炎的书架上井然有序地摆放着他当年主持编纂的教材、悉心批改过的学生论文,以及弟子们陆续寄来的最新著作。尽管年事已高,他依然坚持每日两小时的专注阅读,无论是《环球时报》上的时政要闻,还是学术期刊中的理论新探,这数十年如一日的“功课”,早已内化为一种刻在骨子里的习惯。 西法大校长范九利高度赞誉马朱炎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深厚的育人情怀,“希望全体教育工作者以马老为楷模,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坚守立德树人初心,深化法学教育创新,推动学科融合发展,努力培养更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在马朱炎百岁寿辰之际,亲友与弟子从四面八方赶来,为这位世纪老人送上真挚祝福。这不仅是对他百年人生的礼赞,更是对其教育生涯的崇高致敬。正如学校党委书记赵万东所言:作为学校第一位百岁学者,马老就是西法大的“活校史”,更是我们的精神灯塔。马朱炎身上“听党指挥、忠诚不渝”的政治品格,“潜心学术、甘为人梯”的师者风范,“严谨治学、勇于创新”的学术担当,正是老一辈教育工作者留给后辈最宝贵的财富。 栀子花年复一年地开满校园,芬芳如初。马朱炎教授的身影与教诲,已深深刻入校园的年轮。书桌前的那盏灯,虽静默无言,却是无数教育者信仰的缩影——以生命之火,点燃法治中国建设的璀璨星河。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张佼) 【中国日报网】西法大百岁学者马朱炎:七秩教坛守初心,一生点亮法治星 https://shx.chinadaily.com.cn/a/202510/16/WS68f0d53aa310c4deea5ecb6d.html
11月27日,“张汤杯”陕西高校廉洁文化作品征集评展活动颁奖典礼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举行。陕西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陕西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及30余所省内高校纪委有关负责同志,部分获奖作者及西北政法大学师生代表等近500人参加典礼。 陕西高校廉洁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刘志彬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基本情况和“张汤杯”的由来,指出此项活动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对汉代名臣张汤“廉者足以为仪表”千年清廉文脉的赓续,是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克己奉公精神境界的时代实践。 省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同志在致辞中,对以“张汤杯”为桥,深度融合法学专业优势与廉洁育人理念,举办廉洁文化活动,让校园文化与时代精神同频共振的创新实践给予充分肯定,希望继续发挥专业优势,深耕廉洁教育,深化廉洁文化研究与实践,进一步提升新时代廉洁文化的传播力、吸引力、感染力,让清风正气浸润三秦校园、滋养师生心田,为廉洁文化建设提供更多智力支持和实践样本。 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在致辞中对活动成功举办表示祝贺,强调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勇于在清廉文化建设中扛起使命担当,以守正笃行之姿筑牢清廉育人根基,希望持续用好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实践育人等阵地,努力在春风化雨中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典礼分别对书法、绘画、海报、微视频等类别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及优秀组织单位予以表彰。颁奖现场,获奖师生代表围绕作品主题,分享创作思路与心得体会,表示要自觉把清正廉洁的价值追求融入日常学习与生活。 会上,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代表围绕清廉校园建设、创新廉洁文化育人实践等进行了交流分享。陕西高校廉洁文化研究中心教师代表宣读了廉洁倡议书。随后,配乐诗朗诵《君子如莲》在对“以清为美,以廉为荣”价值追求的生动诠释中,将现场气氛推向高潮。 本次活动,由陕西高校廉洁文化研究中心和西北政法大学纪委主办,该校团委和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承办,于今年6月启动,得到省内高校积极响应,共征集到31所高校选送作品近800件,评出各类优秀作品200余件并广泛展播,产生了良好效果。下一步,主办方将对获奖作品进行系列宣传推广展示,持续发挥廉洁文化作品的艺术感染力、文化感召力、社会影响力,切实把“张汤杯”打造成为陕西高校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品牌,成为广大师生口口相传、心心向往的清廉符号。(西北政法大学纪委) 【秦风网】西北政法大学:举办“张汤杯”陕西高校廉洁文化作品征集评展活动颁奖典礼 https://www.qinfeng.gov.cn/info/2201/2402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