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202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这一论述为新时代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明确了要求、指明了方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是党员干部创造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业绩的前提条件,也是新时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关键抓手,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坚守初心使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本质要求。
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条件下探索自我革命与执政规律的关键阶段。面对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的复杂局势、陕甘宁边区的发展困境以及党内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以高度的历史自觉与实践主动,积极探索构建起以人民为中心、求真务实、廉洁奉公这一契合局部执政需求、贴合革命斗争实际、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的正确政绩观实践体系。这些实践不仅深刻纠治了党内的不良作风和倾向,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终胜利筑牢了坚实的根基,更以宝贵的历史经验与精神财富,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纠正政绩观的错位偏差、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源头性、关键性的历史镜鉴与精神滋养,充分彰显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应对风险挑战、强化管党治党、筑牢执政根基的内在要求与必然选择。
在延安时期,伴随执政区域的不断扩大、治理体系的逐步完善、执政效能的日益提升,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及各抗日根据地的执政基础日益巩固。但同时,局部执政环境下的权力考验、传统治理观念的积弊以及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蚀,使部分党员干部逐渐滋生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这一时期,相继发生“安塞县一区合作社主任鲍汇元贪污案”“安塞县一区合作社会计周步瀛贪污案”“西北党校运输一队队长孙继武隐匿代售赃物案”等典型案例,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了党的执政根基。毛泽东曾为官僚主义者精准画像:“一声不响,二目无光,三餐不食,四肢无力,五官不正,六亲无靠,七窍不通,八面威风,久坐不动,十分无用。”这一经典论断深刻揭露了官僚主义者闭目塞听、脱离实际、漠视群众、滥用权力的核心特征,精准地揭示了其背离党的性质宗旨、违背初心使命的根本问题。由此,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成为这一时期全体共产党人必修的一堂思想政治大课。
强化政治学习,筑牢政绩观根基
为纠正党员干部政绩观错位、权力观偏差等错误倾向,中国共产党将常态化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关键举措。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张闻天曾形象地比喻: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对于我们的需要正如空气之对人一样”。1939年2月,中共中央专门成立中央干部教育部,随后相继出台的《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和指示,明确了党员干部常态化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的具体要求。其中,1942年至1945年开展的延安整风运动,对强化党员干部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运动以“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为核心任务。在此过程中,党员干部通过精读22个指定文件,进行系统地学习,有效破解了信念不坚、党性不纯、脱离群众等突出问题。此外,中国共产党创办马列学院、陕北公学等干部教育院校,系统地开展理论培训;分类组建学习小组,推进研讨交流;设立“五五”学习节,进行考核评比与先进表彰,营造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浓厚学习氛围。经过上述举措,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度融入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全过程,推动了中国共产党人向马克思主义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的转变。
调查研究是党员干部巩固政治理论学习成效、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重要抓手,也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关键途径。1941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实施调查研究的决定》中明确设置调研机构、规范调研方法,为党员干部紧密联系群众、解决群众难题提供了科学遵循。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林伯渠等党中央与边区政府领导人围绕土地、减租减息、军民关系等现实问题,秉持“眼睛向下、甘当小学生”的态度深入基层调研、把握群众诉求,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在实践中校准政绩导向、强化宗旨意识。
党员干部通过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相结合,重塑价值理念、掌握科学的方法,有效纠治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进一步强化了自身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随着党内“政治的灰尘、政治的微生物”得到清除,党员干部以坚定的理想信念与正确的政绩观,积极投身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进程。
树立实干导向,把准政绩观标尺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把“为人民服务”的实际成效作为政绩评价的标准,坚持正面立标与反面警示并举、柔性引导与刚性约束结合,树立起以实绩论英雄、以实干定优劣的鲜明导向。
中国共产党将表彰先进模范、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作为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途径,为党员干部科学施政提供了可学习、可借鉴的行为标杆。例如,习仲勋同志坚持“党的利益在第一位”,积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成为践行群众路线与大局观念的典范;马锡五秉持“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工作理念,深入田间地头、倾听群众呼声真正实现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王震率领三五九旅开垦南泥湾,将荒滩戈壁打造为“陕北的好江南”,生动诠释了战斗与生产并重、务实为民的政绩观;林伯渠、吴玉章等老一辈革命家以身作则、廉洁勤政,用实际行动践行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政绩追求。1944年毛泽东发表《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演讲,系统阐释了为人民服务的核心要义,将对革命模范的纪念表彰上升为全党宗旨教育、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大实践。
同时,中国共产党对背离人民立场、违反组织纪律、贪污腐化等行为以及官僚主义不良作风予以严肃处置。例如,黄克功居功自傲、无视法纪,因逼婚杀人被依法公开判处死刑;肖玉璧利用职权贪污公款、损害革命利益,党中央坚决严惩并公开通报警示;刘力功拒绝执行党组织工作分配,中央党务委员会于1939年决定开除其党籍,并向全党公布;刘振球因侵吞公款也受到严肃查处。此外,边区政府制定施行《边区公务员考核奖惩暂行条例》,把干部忠实于党的纲领政策、个人的德才素养与资望、群众意识、工作态度及奉献精神作为考核标准,以倒逼基层干部摒弃形式主义虚功、务求工作实效,切实把工作重心聚焦到解决群众的实际难题、推动边区建设发展上来。
中国共产党既以先进典型引领正确政绩观导向,又以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的举措纠治各类错误倾向,正反并举、刚柔并济,为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重要支撑。
健全制度规范,严守政绩观防线
以法正风、以法立规是中国共产党确保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有力保障。自1938年起,陕甘宁边区政府分别设立地方法规起草委员会、法规草案审查委员会和法令草案审查委员会等专门性的立法机构,相继起草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划定规矩边界、明确政绩导向。
1938年8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贪污罪的十种法定情形与分级量刑标准,以刚性的法律制裁划定党员干部施政行为的底线。1939年4月正式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要求,“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推动边区构建务实廉洁的政绩生态。1941年1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下简称《施政纲领》)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彰显出党员干部践行正确政绩观的纪律责任与行动自觉。
1942年起草的《刑法总、分则草案(初稿)》在“第二编分则草案”的“违背职务罪”中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量刑标准与处置方式,将滥用职权、怠于职务等行为纳入刑事规制的范围,有效纠治了不作为、乱作为的错误政绩倾向。1943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统一领导,整饬政纪”“要改善领导作风”“厉行节约”“巩固三三制”等要求,通过制度规范优化政绩决策流程,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求真务实的政绩观。同年5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明确要求,政务人员应履行“调查研究,深入检查,总结经验”“公正廉洁,奉公守法”“爱护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等责任与义务,推动正确政绩理念与日常履职实践深度融合。1946年10月,《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中规定,“廉洁、奉公、守法,负责完成任务,适时检查与改进业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一切文武公职人员应尽之义务与责任”,从宪法高度规范了公职人员的政绩导向。
上述法律法规从规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强化纪律规范、优化政绩决策等多维度协同发力,为引导党员干部校准价值目标、规范施政行为提供了清晰而明确的遵循,更为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筑牢了可靠的制度屏障。
强化监督执纪,校准政绩观航向
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构建起系统多元的监督体系,既是局部执政条件下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自我革命的关键保障,为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重要支撑,也为党的革命事业发展筑牢了监督防线。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核心主导。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明确由各中央局决定在边区党委之下设置各级监察委员会,规定其专司执纪监督,负责监察党员干部对党章决议的执行情况、查处各类违纪行为,为党内监督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中共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与核心职权,规定其具有“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的职责,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纠治政绩行为偏差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与此同时,边区政府同步健全监督体系,成立审计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等专门监督机构,对政府各部门进行全方位监督,并通过《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修正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等文件,明确界定了两个部门的监督职责。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中明确“各下级政府服从各该直辖上级政府,各级政府一律服从边区政府”,彰显出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的层级化监督格局。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指出边区参议会享有“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之政务人员”的职权。1946年10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健全检察制度的有关决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对触犯行政法规的公务人员行使检举的法定职权。这些举措通过规范监督职责、强化执纪问责,有效约束了党员干部的权力运行与政绩实践。前文所述的刘力功党籍开除事件,便是党内监督在矫正党员错误政绩观方面发挥效力的典型案例,通过严肃处理党性不纯、政绩不正的党员干部,充分彰显了党内监督的严肃性与约束性。这一时期党内监督的显著特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规定,“要用自我批评的武器和加强学习的方法,来改造自己使适合于党与革命的需要”。1945年党的七大上,毛泽东指出,“对于我们,经常地检讨工作,在检讨中推广民主作风,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将批评与自我批评升华为党的优良作风,为党员干部自我反省、校准政绩导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此外,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发挥民主监督、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协同发力的重要作用,构建起多元联动、上下贯通的监督格局,助力正确政绩观落地生根。毛泽东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深刻阐明了人民监督的重要意义。1941年11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遵循“三三制”原则,将民主监督融入政权运行全过程,吸纳基层群众代表参与干部评议、核查干部履职成效等工作,让群众真正有监督干部、评判政绩的权利。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充分体现了民主监督与人民监督的理念,例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确提出要“发扬民主政治”,“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之自由”;《施政纲领》进一步规定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1946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从根本法的高度明确了人民群众具有控告任何失职公务人员的合法权利,为人民监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舆论监督在这一时期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解放日报》为代表的革命报刊成为纠治错误政绩观的重要阵地。1942年刊登的《抓住中心干》一文中,以“小言论”的形式批判了部分干部在工作中主次失序、重心不稳的形式主义倾向,及时引导干部回归务实政绩导向。1943年公开报道边区公粮征收过重的问题,发表《党在春耕运动中要解决的三个问题》等文章,曝光部分党员干部脱离群众、官僚主义作风等错误行为。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是中国共产党人一脉相承、始终如一的价值追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局部执政实践中探索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生动地诠释了共产党人为民造福、实干兴邦的执着坚守与责任担当。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应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真抓实干的作风、久久为功的韧劲履职尽责,切实把延安时期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历史经验转化为新时代党的建设和治国理政的实际成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牢坚实的根基。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