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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校涉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2017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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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我校横向科研经费、会议费、房屋租赁费、比赛、考试考务报名费等收入全部改为缴纳增值税。同时,雁塔区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我校为生活服务大类中的教育服务类一般纳税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规定,2017年5月,雁塔国税局将我校确定为按照简易征收方式计征增值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涉税收入项目及开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税收入

截止2017年5月31日,我校相关涉税事项如下:

1.免税事项。我校涉及的项目有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项目、门诊部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各单位的培训费项目。

2.零税率收入事项。我校涉及的项目是纵向科研项目。

3.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5%事项。我校涉及的项目有房屋租赁费、场地租赁费。

4.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事项。我校涉及的项目有横向科研、校企联合办学收入、版面费、软件开发收入、电信网络设备设施维护收入、招标服务收入、文体比赛费、考务费收入、评审费收入、测试费收入、会议费等。

二、开票事项

根据上述涉税事项发生变化,我校参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学校做法,对校内开具发票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1.开票时间。各单位如需要开具票据,经办人每月6日至24日到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开具发票,每月25日至下月5日为纳税申报结账日,不对外开具票据。

2.开票要求。开具发票时,原则上要等对方款项到达财务处指定账户以后,待财务人员查询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具。有特殊情况,如对方要求先开具票据后付款的,请先填写票据借条(详见附件1)。

3.开票须知。

(1)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或者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的,要求有项目任务书且项目资金必须是财政资金。

(2)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经办人须填写开票信息明细(具体见附件2)

4. 开票流程:

备注: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确认对方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并提供合同原件。

2.涉及免税的科研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免税备案,后到财务处综合科办理开票手续。

附件1:西北政法大学票据借条

附件2:西北政法大学开票信息

附件3:西北政法大学增值税发票信息

财务处管理科地址:长安校区校务楼A座304室,电话88182307

财务处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