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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隐瞒旅居史造成疫情传播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发布:2022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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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为帮助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即日起本报开设“履行法定义务筑牢防控屏障”栏目,邀请相关专家围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故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邱昭继讲述了一则“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的案例: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此外,邱昭继还向公众梳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点: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张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