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 2016年06月20日
  • 新华网
关注西法大官网
微信
微博
Qzone
网址
打印
阅读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四)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五)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十四)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二十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完善管理体制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二十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十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二十八)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三十)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十三)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十五)人民团体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相关新闻

  • 【法治西安订阅号】2025欧亚经济论坛“一带一路”商事法律服务分会——嘉宾访谈 王瀚

    2025-09-26
  • 校长范九利带队参加2025欧亚经济论坛“一带一路”商事法律服务分会

    9月23日,2025欧亚经济论坛在西安隆重开幕。校长范九利、副校长张荣刚率队参会,并邀请多所海外合作院校代表共同出席“一带一路”商事法律服务分会,充分彰显我校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领域的学科优势与国际影响力。 本次“一带一路”商事法律服务分会以“深化互联互通 共筑法治丝路”为主题,是贯彻落实第一届、第二届中国 — 中亚峰会精神的重要实践。分会通过开幕式、主旨演讲、圆桌对话、签约合作等环节,聚焦跨境贸易法律热点问题,深入探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搭建起法律交流合作的高端平台,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法律支持与服务保障。 会上,范九利代表学校与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国立大学副校长古丽扎特女士成功签署《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共建法律机制研究协议(国别与区域研究项目)》,为两校深化教育合作、推进法治领域交流奠定坚实基础。 王瀚教授受邀主持论坛发言环节,展现我校学者在国际法律交流中的专业话语权;王莹莹教授在圆桌会议中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主题讲话,分享我校在“一带一路”商事法律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民商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一同参会。 作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的重要阵地,我校始终立足区位优势、整合学科资源、汇聚人才力量,通过平台搭建、人才共育、项目合作、人文交流等多元举措,持续创新国际合作机制。目前已建成中国 - 中亚法律查明与研究中心、“一带一路”营商环境研究院、中国 - 中亚公平竞争政策研究院、中南亚研究中心等多个开放多元的研究机构与合作平台,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本次分会举办期间,我校同步推进系列国际交流活动,推动合作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拓展。除邀请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国立大学、哈萨克斯坦阿拜国立师范大学、法国巴黎政治大学等海外合作院校代表参会外,还精心组织海外代表团开展深度访问交流: 9月23日,校党委书记赵万东与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国立大学副校长古丽扎特举行会谈,随后召集多部门负责人共同开展合作洽谈,明确两校后续合作方向; 9月20日、23日,哈萨克斯坦阿拜国立师范大学阿丽娅副教授、阿图尔副教授分别在我校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刑事法学院开展涉外法治主题讲座,与师生围绕专业问题充分互动、深入交流; 9月24日,副校长张荣刚与法国巴黎政治大学驻华代表刘华胤女士举行会谈,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参会,就人才联合培养、学术交流等议题达成共识; 9月25日,刘华胤女士在我校开展巴黎政治大学学生项目宣讲,为师生提供海外深造的详细信息与指导。 下一步,我校将以此次参会及国际交流活动为契机,持续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不断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与国际法律研究水平,为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西法大力量。 (供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撰稿:王英建 审核:陈梦琦)

    2025-09-25
  • 中部战区空军法律骨干集训动员会在我校顺利召开

    9月22日上午,中部战区空军法律骨干集训动员会在我校顺利召开,中部战区空军副政委、我校党委书记赵万东出席动员会并讲话。  赵万东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我校的红色校史、学科特色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情况。他指出,本次集训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依法治军战略的具体行动,是军校携手共育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要实践,也是对学校办学水平和培训组织能力的一次实战检验。学校将充分发挥法学学科优势和师资力量,为参训学员提供系统化、专业化、高水平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服务。希望以此次集训为起点,双方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重点围绕空天安全立法、涉外军事法律行动法律保障、国际军事法律冲突预防与解决等前沿领域开展协同攻关,努力破解军事法治建设重难点问题,为新时代强军事业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携手打造新时代军校合作新示范。  本次集训课程设置紧扣军事法律实务需求,内容系统、形式多样,既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国际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宏观政策理论解读,也涵盖军事司法制度演进、法律战经典战例剖析等专业内容,并安排赴雁塔法院开展现场教学,通过专题讲授、案例研讨、实地观摩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参训学员的理论素养、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为推进军队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中部战区空军法律骨干参加本次集训。  (供稿:培训中心 撰稿:蔡珺 审核:李集合)

    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