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强国】倪楠:风险社会中公民如何落实社会责任

  • 202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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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为数不多的最伟大社会变革之一,但现代化的过程远不是完全和谐的,往往伴随着紧张、矛盾和冲突,而且会形成各种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社会以来,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面对的问题并没有减少,反而不断聚集,风险社会成为现代化的代名词。在风险社会中最初造成一般性风险的因素大多具有单一性,但风险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常常会使一般性风险上升为整体性风险,甚至是恶性风险。当风险变成整体性风险时,政府、企业和公民将被迫成为命运共同体,需要共同应对风险并进行治理。在风险社会,责任承担的主体也不再具有单一性,社会责任的承担将由政府、企业为主体转变为由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承担的三位一体架构。

一、风险社会要求公民从被动承担社会责任到主动履行

社会责任理论源远流长,进入近现代社会后,由于企业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企业不断扩张,谋取剩余价值,贫富差距呈现两极化。特别是在古典经济学派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在自由放任的原则下,社会大众寄希望于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企业为了缓和这种社会矛盾,也进一步回应社会的需要,首先成为了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

20世纪30年代后,频繁出现的金融危机,不断使社会陷入困境,对于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治理理念也由亚当∙斯密转向了凯恩斯理论。国家正在从古典经济学中的“夜警”角色转变为干预、规范和弥补市场失灵的社会责任承担者。社会作为强制组织的特定表现越明显,也就越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国家通过法律来实现国家干预,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保障社会福利,完善社会救济以起到平衡社会矛盾,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这一时期,国家由此成为与企业共同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秩序的主体和重要保障。

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疫情很快席卷全球成为二战结束后全人类最大的挑战,各国联合抗疫,中国政府第一时间向世卫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通报疫情,分享科研数据,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各大企业纷纷转产医疗物资并慷慨捐赠。在疫情面前,国家和企业的做法充分体现了两者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但在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下,仍然存在外出不戴口罩,拒绝检测体温,散布不实信息,隐瞒“接触史”,最终导致大量无辜群众被医学观察的情况,这样的事件在高风险社会,可能使政府和企业所付出的巨大努力瞬间化为乌有。疫情的暴发,长期的隔离,在一些地区激化了原有的矛盾,又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枪杀等暴力违法事件。在风险社会中,单一性的风险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随时都能生成复合型或恶性风险,现阶段公民已成为即国家、企业后,共同履行社会责任的三大主体之一。

现代社会治理需要公民充分履行社会责任,要实现公民社会责任由被动履行向主动履行的转变。现代政治社会要求公民应该主动参与民主政治建设,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主动构建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人民当家做主,人民享有民主权利,人民为了更好地享有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在风险社会中,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已成为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

二、风险社会引领公民实现社会责任的路径

公民社会责任的实现要建立在公民对社会价值认同的基础上,需要进行引领并有配套保障机制促进公民自觉履行。建成符合时代要求,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体系,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真正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最终实现现代政治制度。通过公民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让公民更好的享有自由和权力,充分展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优越性,面对风险时充分体现主人翁精神,构建由国家、企业和公民共同担当的社会责任体系。

(一)树立主人翁意识引领公民理性价值

公民的概念是个舶来品,来源于西方,经宪法确认拥有公民资格后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以家庭和亲属关系为起点,主人翁意识是公民社会责任在中国文化中的一种表达,主人翁意识较之公民的社会责任有更强的主观意识和自觉性。主人翁意识充分体现了公民个体在组织中的地位,充分说明了公民对组织的信任、热爱和认可。1919年,毛泽东在《湘江评论》中写道:“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社会者,我们的社会。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中国是我们的家,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个大家庭的主人。主人翁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社会责任的理性认同,这是一种自发的,由内向外的,理性思考战胜人性本能的认同,它是公民对社会责任理性思考的结果。相比公民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在传统文化影响下,中国人更容易接受主人翁意识这种表达,它去除了公民社会责任中公民履行法律责任的被动。主人翁意识是每一个中国人对人民民主专政、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以人民为中心政治制度的有效回应,是公民在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后、在劳动力实现个人所有权、在取得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实现当家做主后的表现,这也是公民社会责任中国化的体现。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公民道德价值

进入现代社会,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在客观经济作为决定意识形态的核心要素下,个人主义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一种表象,社会价值观在一时间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多样性和分散性。社会普遍要求形成全社会的总体价值观,既要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又体现时代特点,还能反映中国文化传统。这一统一整体的价值观导向,能够引导全社会价值取向,充分反映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也是公民社会责任的基础和自觉履行的前提。党的十八大提出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在新时代社会道德价值的基础和指引,充分体现着全社会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高度凝结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践要求。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来源于公民自身所秉持的核心价值观,要与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基本一致或是比较相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社会责任道德价值的基本要求。爱国是中国人民的朴素情怀,历史经验一次次告诉我们,每当国家面临危难的时候,中华儿女绝不会袖手旁观。敬业是国家发展的动因,只有爱岗敬业、不断创新,国家才能生机勃勃,才能实现富强文明,才能实现伟大复兴。诚信是人们处理自身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信用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大家都已更高的标准来约束自己,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市场才能更加健康。友善是人们对待社会、对待他人的基本态度,社会是人与人组建而成的,我们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形成了社会关系,友善是我们崇尚的美德,是我们对他人和社会应有的基本态度。特别是在重大疫情风险发生时,因为爱国,才甘愿牺牲,才敢于担当;因为敬业,才会坚守岗位,绝不擅离职守;因为诚信,才会主动说明病情,实施自我隔离;因为友善,才不会歧视被感染的人群,才会主动伸出援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是公民道德价值的引领,更是引领公民社会责任的道德基础。

(三)党员干部的表率是公民践行社会责任的旗帜

我们党自诞生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和初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十九大指出,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在风险社会中,每一名共产党员都要让人民群众通过党员自身的实际行动,看到党和国家需要公民履行什么样的社会责任,真正从思想和行动上感召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公民的社会责任。每当社会出现危机时,广大人民群众会首先观察身边的共产党员有没有坚守工作岗位、有没有身先士卒、有没有冲在一线。在危难时刻,只有党员干部作出表率,主动“站起来、站出来”,履行职责、敢于担当,自觉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普通公民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才会被更好地激发,才会被引领,最终形成一种社会氛围,形成一种价值取向。

(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充分保障风险社会公民社会责任的实现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依据和保障,要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特别是在发生重大社会风险时,更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应对风险,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秉承法治精神。越是在风险危机的时刻,越要坚决通过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对国家责任、中央与地方责任、企业责任、公职人员责任以及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进行风险分配,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为充分保障公民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留下空间。

首先,坚决依法防范风险。在风险社会中,风险的发生是常态化的、随机性的和叠加式的,依法防范风险并不是说法律能够阻隔风险的发生,而是要用法律思维预防风险、化解风险、用法律程序处理风险、通过法律责任落实风险分担,做到程序科学、主体清晰、责任明确。在风险社会要让国家、企业和公民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中运行,既充分保护了各方共同利益,又共同分担因风险而产生的责任,让所有规制风险的行为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其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风险社会中,从主动履职的意愿强弱划分,最强的是国家,最弱的是公民。公民的社会责任大都是被动责任,除了之前说过的需要社会共识、共同的价值目标以及党的引领外,公民大都处在一种观望状态。风险是一种偶发状态,而社会法治环境是一种常态,在常态化环境下如果不能严格执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状况,如果不能公正司法,出现问题不能严格执法或是“甩锅”社会的现象层数不穷。那么当风险发生时,公民也不会自觉、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当发生各主体之间、各主体与社会之间形成纠纷时,要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多方化解,不要将纠纷升级为矛盾,“案结事了”是处理纠纷的最终目标。

最后,不断完善公民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保障体系。公民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被迫责任到自觉责任的转变,是一种为他人负责到为社会负责的升华,是一种法律责任向道德责任的提升。公民社会责任的自觉实现除了需要认同、培养、教育和引领外,还需要有一套完备的保障体系,在这里我们更多探讨的是物质保障体系。在公民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时,应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应主动设立救助金或奖励金,以应对公民在履行社会职责时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这样公民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才无后顾之忧。

(作者系“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法治宣传专家团成员,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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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效能。跨境电商纠纷具有跨地域性、虚拟性、以电子证据为主等特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跨境电商纠纷时,有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交易的快速、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需求。一是跨境电商交易双方可在任何地理位置上进行,跨境电商交易行为具有跨地域性。传统的诉讼模式通常需要在特定的地点进行,这就使得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参与涉外诉讼,增加了纠纷解决成本和难度。二是跨境电商活动可不依附于任何有形的实体,而是通过数码交换活动完成。在当前数字化环境下,部分当事人借助网络的隐匿性开展匿名交易,整个交易流程高度数字化,交易双方主要通过线上即时通讯工具交流沟通,辅以商品图片展示等内容,几乎不涉及面对面的交流与实体文件的传递。一旦产生纠纷,要证明跨境电商交易是否存在及保存相关证据较为困难,这既不利于保护交易双方,又给法院调查取证带来挑战。三是跨境电商纠纷往往涉及大量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这些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认定都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容易导致证据认定困难,影响纠纷的解决。 跨境电商法治化 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动力阐释 跨境电商法治化能保障跨境交易安全,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运转。如从支付安全角度来看,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从而为跨境支付安全营造可靠的网络环境。在电子合同有效性方面,电子签名法全面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与认证,确保了跨境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系统且全面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不仅维护了个人信息流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而且能够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规范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跨境电商消费者一系列权利,全面保障其在跨境购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数据安全方面,数据安全法建立了全面且系统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明确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为跨境电商的数据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跨境电商法治化能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投资,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规模的持续扩大。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1+N+X”法规政策体系。其中,“1”指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N”指各部门制定的相关领域单行法规政策,“X”指各地区出台的配套法规政策。完善的跨境电商法律制度能够为我国企业提供法律保障,降低国际市场风险,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稳定、透明的法律政策和监管制度有助于国外企业增强跨境电商的信心。跨境电商法治化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和交流更为顺畅,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促进外循环规模的持续扩大。 跨境电商法治化能推动国际规则的对接与合作,提升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个成员国共同签署,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电子商务规则。我国需要利用完善的跨境电商法律法规,以国内法治为基础,实现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形成良性互动。跨境电商法治化建设可以促使各国在关税、数据治理、数据保护等方面形成共识和统一标准,推动国际经贸规则的完善与发展,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规则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影响力。 跨境电商法治化 赋能国内国际双循环高质量发展的思路 近几年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进出口贸易额不降反升,2020年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同比增长31.1%,2024年跨境电商进出口2.6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跨境电商能够扩大市场空间,释放产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如物流、支付、金融、信息技术等服务业,优化国内产业结构;能够进一步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和贸易合作,让全球贸易环境更加自由,加速国际贸易运转,使整个外贸产业链变得更加完善。 建立动态的法律法规调适机制,实现市场与法治的联动。跨境电商行业具有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以及快速演变的消费者需求,必须建立动态的法律法规调适机制,实现市场与法治的有效联动,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国家及各地区应设立专业的跨境电商法律研究机构,关注全球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动态、技术创新应用以及商业模式变革,关注其他国家和组织的相关法律动态,及时制定并完善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规范运营,赋能国内国际双循环高质量发展。 建立跨境电商法律试点区域或项目,在特定地区或针对特定业务类型进行新型法律法规先行试点。比如在某个沿海城市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试点放宽对跨境电商小额贸易的海关监管限制,同时加强对交易数据的合规审查和风险监控。通过试点,观察新规定对市场经营主体行为、市场竞争格局、行业发展速度等方面的实际影响,总结经验教训,以便进一步完善规范条文或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构建合规高效的跨境贸易新生态,实现便利与合规的平衡。跨境电商作为跨境贸易新生态的驱动力,已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通过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等手段推动跨境贸易生态的构建和完善是实现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一,责任界定、平台监管、海关国际合作三策并行。制定清晰明确的跨境电商交易主体责任法律法规,明确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跨境电商平台要加强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严格审查商家的各类相关证件,确保商家的合法合规,并对平台上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加强同其他国家海关之间沟通与协作,及时交流跨境电商货物的监管政策、法规变化以及企业的通关数据等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监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二,规范遵循、权益保障、产权保护并行不悖。跨境电商企业要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目标市场国家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数据隐私法、知识产权法等。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与售后问题,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数据隐私,采用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用户数据不被非法获取与滥用,如建立数据加密存储与传输机制、定期进行数据安全审计等。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建立完善的商品审核机制,杜绝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积极配合品牌方的维权行动。 第三,构建跨境电商新型产品分类指引、标准协调体系。由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牵头,联合专业机构和企业,制定详细的跨境电商新型产品分类指南,明确各类产品的定义、特征和归类标准,为企业和海关等监管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当有关产品与我国相关标准存在差异情况时,建立由海关、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标准差异协调机制,通过协商、检测、认证等方式,确定产品的适用标准,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涉外法律服务的线上转移。随着跨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急需通过整合各国的法律资源、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方式,构建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新型跨境电商争议解决体系。2020年7月1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该法庭作为全国首个依法专门集中审理跨境数字贸易纠纷案件的人民法庭,在我国跨境电商纠纷在线解决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 第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了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效率。传统的司法程序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往往需要经历三至六个月。这对于追求快速、便捷的跨境电商交易来说,显然无法满足其需求。相比之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规则,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能够快速、高效解决纠纷。如在线仲裁,从立案到作出仲裁裁决及仲裁裁决的送达均在互联网上进行,可以克服空间距离带来的障碍,信息交换的即时性大大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第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降低了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成本。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通常采用线上操作,所有送达工作均可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实现。纠纷当事人在线上沟通,能够节省当事人交通费用,降低时间成本。大部分案件不用聘请代理人,可以节省代理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使得更多的小型跨境电商纠纷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缓解了跨境电商司法资源的紧缺。在一些地区或领域,由于司法资源有限,难以应对大量的跨境电商纠纷。非司法性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性和便捷性,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使司法审判机关的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总之,跨境电商的持续健康发展,法治化是其必然的前进方向。通过法治化手段作为有力抓手,积极助力跨境电商发展,对赋能国内国际双循环高质量发展意义深远。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也需要企业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5期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总平台审核编辑: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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