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法院】控辩审学四方谈,聚焦涉企刑事案件疑难问题

  • 2025年11月25日
  • 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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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24日)上午,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指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第四期“刑事知行研讨·控辩审学四方谈”活动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

本次活动以“涉企刑事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为主题,汇聚了来自上海高院、陕西高院、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西安中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上海市检一分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市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律协)、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实务界人士、专家、学者共100余人。与会人员围绕研讨主题、结合8个典型案例展开充分讨论。

研讨会上,上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陕西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德洋,西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玉刚分别致辞。

上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对本次研讨会给予高度认可,并就涉企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提出三点意见:一是秉持“慎刑”理念,准确划定民营企业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二是做实依法平等保护,构建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侵犯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三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环境。尽可能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陕西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德洋指出,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引擎,涉企刑事案件是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他希望,与会代表既立足司法实践,分享涉企刑事案件办理的经验做法,展现司法一线的实践探索;也依托理论积淀,从法理基础、立法完善、裁判规则等层面建言献策,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更聚焦制度创新,着眼于法治和经济建设的长远需求,构建“打击犯罪与保护权益并重、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兼顾”的格局,让司法裁判更精准、理论研究更务实、制度保障更有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劲的法治动能。

西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对本次研讨会的顺利开幕表示祝贺,并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刑事审判工作要做到“知行统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最终实现审判能力的跃升。二是充分认识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问题研究的重要意义,审慎做好该类案件的审判工作,统筹兼顾依法惩治犯罪和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两个方面。三是提高政治站位,正确处理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对与会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他指出,本次研讨的核心特色在于 “从实案中来,到实案中去”,聚焦涉企刑事案件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专家会诊”和“深度复盘”。希望参会各方集思广益、深入交流,为此类案件的公正高效办理提供有益思路与可行方案,推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循环,也期待以此次活动为新起点,进一步深化跨地域、跨领域的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共同为繁荣中国刑事法学研究、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贡献力量。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玉刚表示,“控辩审学四方谈”旨在围绕具体问题、具体案例、具体争议,搭建理论与实务相互贯通、控辩审学多方联动的交流平台,在促进学术研究和实践研讨上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期活动首次走出上海来到西安,相信在沪陕两地的互动下,“控辩审学四方谈”活动将被注入新的活力和气质。希望参会各方以问题为导向,在经验的交流与思想的碰撞中,为涉企刑事案件的处理贡献智慧和力量。

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主持

该议题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编辑唐亚南主持,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罗小刚,西安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孙佰明,上海市检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朱峰,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中心主负责人刘华锋,西安中院刑二庭法官李金阳,上海一中院刑庭审判长于书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谭堃围绕“公司股东将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本应支付给本公司的资金予以转移,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业务合作中合作方人员利用本公司委托授权、经手本公司资金的便利截留本公司应当收取的资金,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个体工商户员工截留营业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展开研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余剑发表与谈意见。

该议题由上海一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肖晚祥主持,西安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郭靖,上海市检一分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王英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郝大明,西安中院刑二庭审判长田广明,上海高院刑庭庭长周欣,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焦艳鹏围绕“在职时请托为单位谋利,离职后使用个人资金行贿的,应认定单位行贿罪还是行贿罪”“中间人层层截留贿赂款的,如何认定共同受贿人的犯罪数额”“行贿所获不法利益的追缴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展开研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邓子滨发表与谈意见。

该议题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新主持,西安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琦,上海市检一分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顾嵩南,上海市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联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执委会主任丁俊涛,西安中院刑二庭审判长裴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孟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蔡道通围绕“基于代发工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为虚增成本、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展开研讨。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开骏发表与谈意见。

提问交流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延安主持,多位与会学者、一线司法人员及律师,就如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如何妥善处理涉企刑事案件、如何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展开交流探讨,现场气氛热烈。

研讨结束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政勋,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黄祥青进行总结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万怀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政勋表示,在处理疑难案件时要注意处理好四对关系。一是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坚持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对国法侧重形式判断,对天理、人情侧重实质判断,从而实现罪刑法定和社会危害性、实在法和自然法的结合。二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如贿赂犯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的是实体正当的利益,需要注意利益增加和利益减少、必得利益和可得利益,不宜对行贿得到的利益一概予以追缴。三是法益侵害和规范违反。不应只考虑规范违反,应当注重考察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及危险,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如处理虚开发票类犯罪应遵循“行政管票、刑法管税”的原则。四是裁判结论和大众期待。应当将案件初步结论置于大众视角之下予以审视,看该结论是否符合大众期待。如果社会公众不接受该裁判结论,那肯定是不妥当的。应当在裁判结论和大众期待之间进行解释论循环,从而达致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黄祥青表示,一是推进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深度融合,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互动,着力提升刑事案件裁判水平与裁判能力,已经成为“控辩审学四方谈”模式的基本内核,初步展现综合能效;我们应当将这一研讨平台打造成制度性、机制性安排的研究品牌。二是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涉及刑事政策与法律的互动关系,我们应当恰切把握二者的互动要领:即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发挥作用;政策的主要功能是管方向,法律的主要作用是定规则;在法律的边缘模糊地带,政策可以发挥必要的取舍作用;在法律的未竟事项及空白地带,政策可以成为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的主要依据。对于重要的刑事政策要求,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落实。三是贯彻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政策应当抓住三个重点:即着力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妥善处理形式与实质、事实动态变化与法律规范相对稳定,以及普遍现象与特殊例外问题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着力厘清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防止界定单位责任不当导致牵连单位无辜员工的问题;着力妥处涉单位犯罪的财产处置问题,尽力多用充分论证的“放水养鱼”方法;尽力避免“竭泽而渔”的简单化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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