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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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陆航) 11月16日,西北政法大学举办“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座谈会。与会人员学习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重温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肖道远主持会议。

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孙国华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判断、新观点和新部署,对未来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安排部署,极具战略意义和深远影响。全校上下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密结合,融入学校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的首要政治任务,要按照校党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方案,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做到学思悟贯通、知信行统一;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完善实践育人工作体系、形式及内容,构建协同育人机制;明晰“双一流”建设和法学一流学科建设任务和阶段目标,大力发展特色学科、新兴交叉学科;要发挥好在服务法治陕西建设中的重要智库作用,切实把科学思想转化为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构建常态化法治宣讲工作机制,开展专业化、系统化、常态化宣讲与培训,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要提高学校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工作能力,构建完备统一的制度体系,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在发言中说,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把法治建设进行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坚定决心,对法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促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他强调,要在深化学习上下功夫。要认真读原文、悟原理,引导师生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要在推动法治人才培养上出实招。抓好学校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实施意见、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要在推动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上再提升。用好高校协同研究机制,积极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工作,产出具有学校标识度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积极推动成果转化,融入秦创原建设,拓宽资政建言渠道,在服务法治国家、法治陕西建设上取得更大成就。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王周户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发展”为题发言。他表示,我国宪制架构中的政府角色及其职能定位是中国特色法治政府的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法治政府的重要地位。“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中,依法行政构成了其中重要一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法治政府是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方针中,严格执法属于格局之一;依法行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他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应当是法治政府与政府法治的有机统一,这一理论确立和构建了“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建立了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模式”相契合的“一规划两纲要”法治建设轨道,明确了“梯次构建、压茬推进”的法治政府建设的周期、中期与长期目标;构建了示范创建和责任落实督察的法治政府建设举措;确立了各级党组织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主体,各级政府机关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主体。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陈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要论断的时代价值”为题发言。作为世界著名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活动的结晶,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薪火相传的有形载体。先民重视立法、强调发挥成文法的行为规制功能,使中华法系具有浓郁的法典文明的特征。陈玺说,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体现在对中华法系之法典文明的传承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院长舒洪水围绕“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题发言。他表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复杂多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发展问题多元交织,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为此,党的二十大报告作了专门部署,指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特别强调“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其中,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是五大体系的基础支撑,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具体领域专门性立法+散布于各部门法或单行法中有关国家安全的规定”为核心的四级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成为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根基。新时期,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需在此基础之上,立好国家安全法律之“规”,夯实国家安全实施之“基”,紧扣国家安全教育之“要”,着力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张超汉围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为题发言。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了涉外法治理念,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五中全会、十九届六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等重大会议和文件当中均提出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这一历程体现出我们党对加强涉外法治体系构建的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入,体现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兼具连贯性、科学性和时代性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发展,涉外法治实践循序渐进,涉外法治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研究领域拓宽、研究问题深入、研究内容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涉外法治体系化工作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着手。宏观层面,需要进行理论思考和理论创新,提出总体思路和建议。微观层面,需要加强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交流,完善并落实具体措施,不断丰富对外斗争的法律“工具箱”。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常安、经济法学院院长倪楠分别以“以法律治国理政,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三个坚持’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题作交流发言。行政法学院2020级研究生李承霖、经济法学院2020级本科生李贵元围绕青年学生如何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德法兼修、成长成才作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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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监管与税收征管叠加的双重挑战。跨境电商交易中货物进出口频次高、批量小且品类繁杂,而且跨境电商除了要遵循电商的通用准则外,还需严格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如海关申报制度要求跨境电商按规定流程准确申报货物信息;检验检疫制度对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及卫生标准提出严格要求;税收制度明确跨境电商在各类贸易场景下的纳税责任与税率;跨境电商全流程涉及多个进出口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因此会出现跨境零售交易主体多且责任难以确定、跨境新型产品类别无法判断、产品与我国相关标准存在差异等问题,此外,不同国家海关对于跨境电商货物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增加了企业规范成本与贸易风险。 跨境电商领域的税收政策呈现出显著的复杂性与多元性。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该政策涉及多种税率的计算和申请,退税流程较为复杂,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目前跨境电商中的部分税收政策对于商品归类和税率计算,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电子烟雾化液是一种加热不燃烧的产品,与传统烟丝产品相比,其主要原料为茶叶、银杏叶等天然草本植物,那么电子烟雾化液到底是普通烟草还是食品?其监管权是否归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类型多样的电子烟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2020年,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在该模式下企业先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后续再进行销售,这样出口环节与销售环节就会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税务机关难以实时掌握货物在海外仓的实际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关键信息,这使得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变得困难。还有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为骗取出口退(免)税,与物流仓储企业、国外代理商暗中勾结,甚至虚构外商,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和虚开发票,采用跨地区作案、异地“供货”等隐蔽手段,达到骗取出口退(免)税的目的。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出口退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提升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效能。跨境电商纠纷具有跨地域性、虚拟性、以电子证据为主等特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跨境电商纠纷时,有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交易的快速、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需求。一是跨境电商交易双方可在任何地理位置上进行,跨境电商交易行为具有跨地域性。传统的诉讼模式通常需要在特定的地点进行,这就使得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参与涉外诉讼,增加了纠纷解决成本和难度。二是跨境电商活动可不依附于任何有形的实体,而是通过数码交换活动完成。在当前数字化环境下,部分当事人借助网络的隐匿性开展匿名交易,整个交易流程高度数字化,交易双方主要通过线上即时通讯工具交流沟通,辅以商品图片展示等内容,几乎不涉及面对面的交流与实体文件的传递。一旦产生纠纷,要证明跨境电商交易是否存在及保存相关证据较为困难,这既不利于保护交易双方,又给法院调查取证带来挑战。三是跨境电商纠纷往往涉及大量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这些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认定都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容易导致证据认定困难,影响纠纷的解决。 跨境电商法治化 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动力阐释 跨境电商法治化能保障跨境交易安全,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运转。如从支付安全角度来看,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从而为跨境支付安全营造可靠的网络环境。在电子合同有效性方面,电子签名法全面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与认证,确保了跨境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系统且全面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不仅维护了个人信息流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而且能够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规范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跨境电商消费者一系列权利,全面保障其在跨境购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数据安全方面,数据安全法建立了全面且系统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明确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为跨境电商的数据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跨境电商法治化能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投资,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规模的持续扩大。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1+N+X”法规政策体系。其中,“1”指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N”指各部门制定的相关领域单行法规政策,“X”指各地区出台的配套法规政策。完善的跨境电商法律制度能够为我国企业提供法律保障,降低国际市场风险,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稳定、透明的法律政策和监管制度有助于国外企业增强跨境电商的信心。跨境电商法治化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和交流更为顺畅,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促进外循环规模的持续扩大。 跨境电商法治化能推动国际规则的对接与合作,提升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个成员国共同签署,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电子商务规则。我国需要利用完善的跨境电商法律法规,以国内法治为基础,实现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形成良性互动。跨境电商法治化建设可以促使各国在关税、数据治理、数据保护等方面形成共识和统一标准,推动国际经贸规则的完善与发展,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规则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影响力。 跨境电商法治化 赋能国内国际双循环高质量发展的思路 近几年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进出口贸易额不降反升,2020年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同比增长31.1%,2024年跨境电商进出口2.6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跨境电商能够扩大市场空间,释放产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如物流、支付、金融、信息技术等服务业,优化国内产业结构;能够进一步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和贸易合作,让全球贸易环境更加自由,加速国际贸易运转,使整个外贸产业链变得更加完善。 建立动态的法律法规调适机制,实现市场与法治的联动。跨境电商行业具有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以及快速演变的消费者需求,必须建立动态的法律法规调适机制,实现市场与法治的有效联动,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国家及各地区应设立专业的跨境电商法律研究机构,关注全球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动态、技术创新应用以及商业模式变革,关注其他国家和组织的相关法律动态,及时制定并完善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规范运营,赋能国内国际双循环高质量发展。 建立跨境电商法律试点区域或项目,在特定地区或针对特定业务类型进行新型法律法规先行试点。比如在某个沿海城市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试点放宽对跨境电商小额贸易的海关监管限制,同时加强对交易数据的合规审查和风险监控。通过试点,观察新规定对市场经营主体行为、市场竞争格局、行业发展速度等方面的实际影响,总结经验教训,以便进一步完善规范条文或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构建合规高效的跨境贸易新生态,实现便利与合规的平衡。跨境电商作为跨境贸易新生态的驱动力,已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通过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等手段推动跨境贸易生态的构建和完善是实现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一,责任界定、平台监管、海关国际合作三策并行。制定清晰明确的跨境电商交易主体责任法律法规,明确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跨境电商平台要加强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严格审查商家的各类相关证件,确保商家的合法合规,并对平台上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加强同其他国家海关之间沟通与协作,及时交流跨境电商货物的监管政策、法规变化以及企业的通关数据等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监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二,规范遵循、权益保障、产权保护并行不悖。跨境电商企业要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目标市场国家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数据隐私法、知识产权法等。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与售后问题,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数据隐私,采用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用户数据不被非法获取与滥用,如建立数据加密存储与传输机制、定期进行数据安全审计等。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建立完善的商品审核机制,杜绝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积极配合品牌方的维权行动。 第三,构建跨境电商新型产品分类指引、标准协调体系。由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牵头,联合专业机构和企业,制定详细的跨境电商新型产品分类指南,明确各类产品的定义、特征和归类标准,为企业和海关等监管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当有关产品与我国相关标准存在差异情况时,建立由海关、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标准差异协调机制,通过协商、检测、认证等方式,确定产品的适用标准,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涉外法律服务的线上转移。随着跨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急需通过整合各国的法律资源、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方式,构建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新型跨境电商争议解决体系。2020年7月1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该法庭作为全国首个依法专门集中审理跨境数字贸易纠纷案件的人民法庭,在我国跨境电商纠纷在线解决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 第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了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效率。传统的司法程序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往往需要经历三至六个月。这对于追求快速、便捷的跨境电商交易来说,显然无法满足其需求。相比之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规则,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能够快速、高效解决纠纷。如在线仲裁,从立案到作出仲裁裁决及仲裁裁决的送达均在互联网上进行,可以克服空间距离带来的障碍,信息交换的即时性大大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第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降低了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成本。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通常采用线上操作,所有送达工作均可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实现。纠纷当事人在线上沟通,能够节省当事人交通费用,降低时间成本。大部分案件不用聘请代理人,可以节省代理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使得更多的小型跨境电商纠纷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缓解了跨境电商司法资源的紧缺。在一些地区或领域,由于司法资源有限,难以应对大量的跨境电商纠纷。非司法性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性和便捷性,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使司法审判机关的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总之,跨境电商的持续健康发展,法治化是其必然的前进方向。通过法治化手段作为有力抓手,积极助力跨境电商发展,对赋能国内国际双循环高质量发展意义深远。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也需要企业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5期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总平台审核编辑: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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