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杂志】姬亚平:对“一把手”的监督仍是当前党内监督的关键

  • 2021年04月28日
  • 《清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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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等地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仍然不可松懈。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近日,西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姬亚平(以下简称“姬”) 对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进行了剖析。

必须一如既往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记: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党中央对“一把手”的监督正在进一步加强?

姬:是的,我们党对反对腐败从不含糊,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更是进一步从严从紧,所取得的反腐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尤其注重牢牢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既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又对‘关键少数’ 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进行更严的管理和监督”,这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的强调, 也指出了“一把手”监督仍是当前加强党内监督的重点。

加强党内权力监督,是当前政治生态环境下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贯彻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的根本方针。把各级党委“一把手”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全面贯彻从严治党的纪律法规,对于当前环境下打击贪污腐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记: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不乏“一把手”等领导干部的腐败身影 , 甚至是一些堪称“老虎”的腐败领导干部。

姬:正如大家所熟知的,我们党历来严查腐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反腐败斗争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查处了大量贪腐官员,其中就有不少腐败的“一把手”。

但由于我们党内现行领导体制和监督体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再加上个别地方实践中受 政策、法规执行不力的影响,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对地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一把手”的监督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 难监”“ 虚监”“弱监” 现象,致使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群体成为腐败高发群体。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的级别越高,监督难度越大,进而成为监督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所以说,从严治党的关键是从严治“吏”,也就是掌握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只有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的大政方针。

多种因素可能导致“一把手”权力寻租

记:从权力监督和制约的角度来看,您认为一些“一把手”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原因有哪些?

姬:一是有的地方“一把手” 的权力过分集中。在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会和常委会工作这样一种制度模式下,“一把手”长期处于核心领导地位,担负着全面领导责任,一些地方的“一把手”掌握着最为核心的人事权、财政权、决策权和资源配置权,甚至包括个别“一把手”还掌握着一定的司法权。

如果这些权力高度集中,往往就会使“一把手”不仅可以轻易操纵本单位所负责的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资源分配,干预地方经济社会运行,还掌握着整个某个地方系统内部的党政机关,甚至是司法机关的干部人事任免权,这也造成有的地方一旦“一把手”出现腐败问题, 就会出现“塌方式”腐败的局面。

二是有的地方“一把手”权力行使缺乏制约。个别“一把手”对民主集中制缺乏正确的认知,在心理层面对这一制度缺乏认同度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和青年干部,将民主集中制错误地理解为“民主是虚, 集中是实”,习惯于以个人意志替代集体意志,等级观念严重,个人主义膨胀,排斥监督,通过各种手段巩固自己的领导地位,个别“一把手”甚至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干部的任免上不经过班子成员酝酿和讨论就做出决定,以书记办公会意见代替常委会意见,以个人意见代替书记办公会意见,忽视党委内部其他成员的意见。

三是个别地方权力监督体系不畅。有的地方对上级监督出现了过度依赖巡视组的问题,从而导致其他监督主体积极性减弱;同级监督中,同级党委其他成员几乎是无法起到监督作用;下级监督中,下级监督主体意识薄弱,渠道有限而对于那些掌握了上级领导违法犯罪线索的普通党员干部来说,如何将线索上交给“一把手”的上级机关, 就显得非常重要。此外,在个别地方或部门、单位,外部监督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记:有人认为,“一把手”腐败案频发也与监督对象的“主观属性”相关。您能就此类观点做出分析吗?

姬:“一把手”的“主观属性” 与其腐败案的关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身份属性发生冲突。“一把手”拥有作为普通公民的自然人人格和党员身份带来的党员人格的双重身份,有的时候,二者在思想观念、行为表现、规范约束等方面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一把手”干部手中的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自然人人格中的贪婪、欲望等因素不断释放,忘记理想信念,缺乏精神之钙,会导致党员的身份和权力成为其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

二是个体的逐利性。“一把手” 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本应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将私权置于公权之下。但具有“经济人”属性的“一把手”们也往往面临利益取舍的问题,一些“一把手”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会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自利的天性使得“私权”与公权两种权力观念错位,公权成为“私权”得以实现的工具,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随之产生。

三是价值观念的异变。有的“一把手”们在权力欲望腐蚀作用下, 伴随着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和自我约束心理的削减,会在心理上发生一定的扭曲和失衡,再加之侥幸心理作祟,理想信念逐步丧失,价值观也因此一步步被扭曲。

记:客观来说,一些“一把手” 之所以腐败,与外部环境的负面冲击也密不可分。您认为外部环境的负面冲击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姬:一是受传统文化糟粕思想的影响。受到长期封建专制统治思想影响,其中一些传统的政治文化糟粕仍在当今的政治生活和公务人员的政治行为中产生负面影响,包括腐败案例中表现出来的“官本位”思想、“人治”观念、“家长制”观念、“宗族”观念,以及“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衣锦还乡光宗耀祖”之类的传统观念,这些因素极易在有的官员思想中产生负面影响,使其将公权力当作自身的私人“权力”。

二是社会交往过程异化。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具有不同的社会身份,并因为社会群体的密集分布而扮演者不同的社会角色,这些群体包括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血缘群、以工作关系为纽带所形成的业缘群、以教育学习为关系形成的学缘群、以地域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地缘群,多重的角色冲突,就会使个别“一把手”丧失政治原则, 亲属关系、同学关系、老乡关系冲击着政治规矩,使其做出违背公职人员身份的行为选择,腐败现象由此产生。

三是市场经济体制还需完善。市场主体手中的金钱和一些掌握资源分配权的“一把手”等公职人员, 他们往往“本能”地将其与手中的权力结合在一起,“围猎”和“甘于围猎”现象并存,使得有的“一把手”领导干部寻租活动的空间进一步扩大,在收益大于成本的驱动下,一些“一把手”权力寻租腐败行为就会增加。

进一步完善“一把手”制度的合理运行

记:对“一把手”的监督离不开合理构建权力运行框架。您认为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框架?姬:一是明确党委“一把手”的权力边界。明确“一把手”的权力范围,推进“一把手”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决策权划分,完善重大决策事项由常委会向全委会提请审批制度, 完善全委会的表决程序,扩大票决制的适用范围、限定使用举手、记名表决方式的范围和程序,切实发挥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让“一把手”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遏制权力寻租的空间。

二是在党委内部形成对“一把手”的有效制约。上级党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的情况考评以及监督检查, 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措施, 鼓励在班子内部发扬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要降低“一把手”在干部人事任命问题上的影响力,发挥党委内部其他成员的主体意识和监督作用,营造分工负责,集体决策的良好氛围;地方各级党委要建立普通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的保障机制,在全党范围内形成“敢说真话,能说真话,鼓励说真话” 的民主氛围。

三是建立党委“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框架。强化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监督;进一步深化现有的纪委双重领导体制改革,增强纪委工作的独立性,强化同级监督;要全面发挥基层党员和党代表在对“一把手”权力进行监督上的潜力;重视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力量的运用,强化外部监督。

记:建立针对“一把手”的常态化教育机制应该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强?

姬:一是注重培养“一把手” 的官德意识。党内监督要立足于加强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委“一把手”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牢固的思想防线,提升其官德修养。

二是落实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常态化和深入化。要坚持把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一项常态化的机制加入到党的正式文件中,克服批评和自我批评中的形式主义,使其成为各级党组织的“必修课”;完善民主生活会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要注重批评后的整改,将批评过后的整改情况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到整个环节中去。

三是改革创新党内廉政教育方式。要根据当前反腐败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特点,围绕重点领域,结合“一把手”的岗位和工作特点,完善廉政教育的内容;结合信息时代下网络技术的发展形势, 创新廉政教育的方式,使廉政文化深入到领导干部生活的方方面面; 要对各级党委“一把手”开展常态化、定期的理论培训,将考核结果与“一把手”的履职考评相挂钩。

记:“一把手”的政治生态形象直接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功课。您认为该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发力?

姬:一是净化官场风气,破除官场潜规则。规范权力运行,要拿出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的运行过程公开化、程序化,在党内彻底铲除“官本位”思想和“家长制” 作风,树立正确的权力意识和制度意识,创造积极向上的官场文化, 以形成良好的官场风气。

二是打造良好的政商环境。政府要明确自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做好自己监管者的职责,减少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转变;建立政府在经济领域, 重大工程项目领域以及民生项目领域的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引入专家学者、行业代表、普通群众等社会力量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规范性进行评估审查,堵死权钱交易的所有漏洞。

三是建设全民性廉政环境。廉政文化从范围上来说,应该属于一种全民文化,不仅仅要针对党内的党员领导干部,也要针对每一位普通群众,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氛围, 使每个人都能在思想和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廉洁规范。党的纪检机关和宣传部门要整合当前的廉政教育资源,创新教育措施, 采取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宣传手段,在全社会弘扬廉洁文化,要着重突出对“一把手”亲属,与公权力联系密切的开发商等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将廉政文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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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是依据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制定的。中办国办的意见中单列“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一个部分,明确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三方面内容。《指导意见》则对上述内容予以落实和展开。全文由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健全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机制(协调机构、责任分工、实施机构)、建立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运行机制(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考核)、完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保障机制(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师资库、培训档案)、加强对职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保障)五部分组成,共17项具体内容。归纳起来,解决了为谁训、谁来训、培训谁、训什么、怎样训五方面的问题。 (一)为谁训 “为谁训”关系建立和实施职前培训的目标方向、根本遵循和工作原则。《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必须遵循“一个坚持”和“三个贯彻”,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使用了“深化法治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法,这在有关法治工作文件中比较罕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是建设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中的一个术语,要求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要素优化配置,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用供给侧的概念不仅恰当地描述了解决法治人才培养供需之间矛盾的意义和建立实施职前培训的必要性,而且这个表述本身就已经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命题。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统一职前培训应当遵循四项工作原则。第一是党的领导要贯彻体现在职前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第二是突出政治标准要求,加强对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方面的考核培训,并把政治标准放在考核评价的突出地位,确保法律职业人员绝对忠诚可靠。第三是强化能力训练原则,按照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的要求,重点解决知识运用方面的问题,实现从知识型到能力运用型的转变。第四是作为组织实施职前培训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加强分类指导原则,其核心是“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以及“先选后训”“谁选谁训”。就是说,这里所谓“分类”的“类”,主要指不同法律职业领域归属的各自的管理系统或主管部门。这个原则的确立,解决了“谁来训”的问题,反映了我国不同区域的人才需求,特别是不同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法律职业人才需要间的某种差异的客观实际,也便于在现行法律职业主管部门权力分配体制下开展相应的职前培训工作。需要强调的是,以法律职业类型化差异为基础的职前培训的分系统实施,前提是“统一标准”,离开这个前提,也就无所谓统一的职前培训制度了。 反映和体现“为谁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实施职前培训制度的发展目标。从《指导意见》的表述来看,职前培训制度将是一个从建立到不断健全完善的发展过程,其基本目标就是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使参训人员达到从业所需要的初任标准,成为合格的法治人才;其进一步的发展目标是推动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谁来训 健全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机制,核心是要明确组织实施和承担职前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及参与此项工作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解决“谁来训”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抓总的机构。《指导意见》明确由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的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实施职前培训工作,负责职前培训考核标准的确定等大政方针。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承担,该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等部门共同做好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等相关规范工作。 第二,按照分系统实施原则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指导意见》对中央和地方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前培训工作中的任务作了原则规定,即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地方各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上级部门和本地区组织部门的指导或者领导下,配合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第三,确定培训机构与培训师资。以上两个层面都是职前培训由谁负责和管理的问题,除此之外就是职前培训最终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对于哪些机构可以承担职前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并未直接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分两种情形对怎样确定培训机构作出授权性规定。一是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主要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的职前培训机构。至于需具备条件的具体内容,则分别由各系统主管部门各自规定。二是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具体指省级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可委托市(地、州、盟)行业自律组织承担职前培训实施工作。关于培训师资,根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师资库,同时抄送司法部并在司法部网站公布,供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共享。各系统开展职前培训时,应优先在师资库中选择师资。 《指导意见》关于职前培训实施方式和培训机构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三)培训谁 我国已经明确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和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从理论上讲,这些人员均应在入职从业前参加职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不过从《指导意见》的规定看,目前对职前培训的对象并未采取整齐划一的要求,而是分情形作出了刚性和弹性两种处理办法。一方面,对于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以及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人员,规定均应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规定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职前培训这项工作。行政机关推进职前培训的途径是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委托培训。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如果遇到转换法律职业或变更法律职业岗位以及其他类似情形的,规定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 (四)训什么 职前培训的内容与形式均以职前培训的目的为设计依据,核心是使参训人员达到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初任标准,成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忠诚、干净、担当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围绕这个目标,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实务知识,满足特定需要的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知识和国际法律实务,以及法律职业岗位操作能力方面的训练内容,具体就是在实务导师指导下,以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的方式进行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旨在提升参训人员的政治能力、养成参训人员职业品格和专业精神、增强参训人员的业务能力(包括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复杂事件处置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最终使参训人员尽快实现从熟悉法学理论知识到熟练掌握法律实务技能的转变。《指导意见》特别概括出了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要点和相关要求。 (五)怎样训 按照规定,职前培训采取集中教学与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教学阶段以不少于1个月的时间集中学习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知识,采取集中脱产、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教学、网上学习平台自学等线下和线上结合的形式进行。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则在实务导师指导下,通过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实训阶段的时长和具体安排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自主确定,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以及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职前培训的最低时间,两个阶段总计为1年。 职前培训的科目和课程设置以及相关要求,皆以职前培训大纲分别加以规范。培训大纲分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共同科目的大纲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编写培训教材。专业科目的大纲和培训教材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培训考核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按平时学分制和集中测试考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教学和岗位实训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考核、合并计算成绩。实习实训期满,实务导师应向考核部门提交书面鉴定报告,作为对参训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合格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发培训合格证。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培训档案管理以及组织实施保障等内容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并提出了要求。 三、推进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注意事项 《指导意见》已就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安排和部署。然而,统一职前培训工作要从纸面上走向实际行动,还有大量具体工作要做。 第一,研制培训统一标准,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等部门制定职前培训统一标准,研制职前培训共同科目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共同科目培训教材;同时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特点,编写本系统专业科目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此外还要组织开展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类、实践类案例库建设。 第二,完善培训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本系统职前培训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案,细化培训措施,完善管理工作流程,做好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衔接。 第三,确定培训机构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职前培训机构名单;省级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委托市(地、州、盟)行业自律组织形成培训实施工作方案。 第四,建设培训师资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师资库并抄送司法部,由司法部网站公布和共享,供培训机构选择师资。 第五,有序推进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的职前培训工作。探索和推进跨地区、跨法律职业部门共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职前培训工作。 第六,开发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研发职前培训工作管理和网络学习平台,进行职前培训教学、学习、考核全过程电子化管理,建立承担培训的机构(包括有关行业自律组织)与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档案资料报送工作机制。 第七,引导和鼓励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有关学理和应用研究。包括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规律和特点,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与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关系,以及统一职前培训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统一职前培训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关系、统一职前培训与在职培训或继续教育的关系等。 随着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推进实施的不断深入,期待有更多法律职业领域对各自职业领域已有的职前培训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对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展开全方位、各领域、各环节的研究,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作出贡献。 (本文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9期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2023-09-20
  • 【法治时代杂志】王健: 2022年法学教育大事回眸

    2022年法学教育大事回眸 编者按:2023年2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指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就法学教育界而言,刚刚过去的2022年绝对是极其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发生了不少对法治社会、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让我们一起跟着王健教授回眸2022年法学教育的大事件,体会法学教育的重大变化,把握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和前沿。 一、法学界积极开展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是继提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目标之后,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作出的又一重大论断,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发展都具有重大启发和指导意义。法学界围绕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问题立即展开热烈讨论。 2022年6月30日,《法学研究》编辑部在线举办了“法学期刊发展与‘三大体系’建设”研讨会。中宣部社科工作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期刊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20多家期刊代表,围绕如何在“三大体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法学期刊的作用进行交流研讨,凝聚共识。 2022年10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高端学术论坛。教育部、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中央党校和全国主要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以线上线下方式,围绕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建构中国自主的基础法学、部门法学、交叉学科的知识体系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张文显以“加快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为题,在华东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研讨会上对此作了全面阐释,指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工程,也是法学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通过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国法学将实现从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到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的根本转变,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他号召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把学习贯彻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努力构建自主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用这一体系教书育人,一步一个脚印地把中央决策部署付诸行动,见于成效。自2018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法学家》杂志社已就法学“三大体系”建设连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刊出系列专题论文。2023年将赓续其事,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法治体系”为主题继续征稿和研讨。征稿和研讨的重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法学解读,构建自主性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法治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关系,具体法制移植、国外学说引进与法治体系建构的本土性,当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具体契合度审视,中国法学知识生产中的“特色学说”与“普遍学理”之间的关系,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法治体系的具体建构等。这些都是当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重大理论研究课题。目前关于该主题已发表的宣传和阐释性文章不可谓少,但在具体某个学科领域深入的实证性研究和基于本国学术经验的提炼总结性的作品还明显不足。有鉴于此,《法学家》杂志社的征稿启事特别强调“倡导结合法学各个子学科、领域中的具体问题和知识脉络进行言之有物的深入讨论,而非泛泛而谈”,为该主题深入研究指明了方向。 二、法学界成功举办年度法学教育“两会” 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前者简称教指委,后者简称研究会,合称“两会”)举行一年一度的工作会议和学术研讨会,是中国法学教育界坚持了二十多年的一个传统。2022年年会以在线方式进行。承办者辽宁大学法学院提供了充足的腾讯会议服务系统,自12月16日至18日,连续举行了教指委年度工作会议、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学术论坛、诊所法律教育年会和“诊所法律教育中国化”论坛、模拟法庭教学年会“模拟法庭实践与创新”论坛,在因疫情影响极为不利的情况下成功举办了本次年会,大约400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本年度“两会”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法学教育”。在开幕式环节,辽宁大学校长余淼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成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王新清、研究会会长张文显分别代表各方面致辞。王新清代表教指委表示,教指委将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重做好法学核心课程教学要点编制、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以团队建设和数字化转化方式推进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并形成课程思政教学指南,以及通过课程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水平四方面工作。张文显会长作为党的二十大代表,在致辞中深入解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等原创性重大理论,强调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是法学界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特别是其中有关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创新和战略部署,以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引领法学教育现代化。张文显就研究会一年来的工作作了报告,对未来一年工作进行了规划和部署。致辞之后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报告,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韩大元、副会长卓泽渊先后主持了第一、第二两个环节的主题报告,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仁山依次作了主题报告。 本次年会设四个分论坛,分别探讨四个议题: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法学教育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衔接;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114位专家作了发言。论坛闭幕式,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教授对年会作了全面总结。本年度“两会”召开时,正值全国上下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年会论坛主题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设计依据。这可谓是法学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此外,全国许多法学院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贯彻落实活动,如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的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等研讨会。 三、全国各地制定本地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方案 近十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治建设规划纲要。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规划(2021—2025年)》。2022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此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工作方案。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在中央总体规划指导下统筹本地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对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和部署,成为法治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在我国地方法治建设史上前所未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的这些文件在遵循中央统一要求前提下,结合各自具体实际明确了2021年至2025年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措施和组织实施保障,对各项任务措施明确了责任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政府各主要组成部门、地方人大法工委、法院和检察院以及法学会、律协、党校和社科研究机构等众多部门。 各地的方案措施各具特色。《陕西省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举措》围绕陕西省法治人才培养总体要求,提出了培养方向和途径、培养领域、保障机制、组织实施等40项措施任务,强调“六要”和“六兼容”的法治人才培养方向和培养途径,即政治站位要高、专业本领要硬、为民情怀要深、创新意识要强、职业品格要正、国际视野要广,理念上的家国情怀与专业素养兼容、培养目标上的知行兼容、培养规划上的综合与专项兼容、培养模式上的守正与创新兼容、培养机制上的开放与多样兼容、培养评价上的供需兼容。《辽宁省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实施方案》针对全省基层法治人才力量相对薄弱、高层次法治人才匮乏等问题,从总体要求、培养方向、高校培养、在职培养、重点领域培养、完善机制、组织实施7个方面进行安排部署,争取到2025年构建起凸显时代特征、体现辽宁特点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实现法治人才规模总体适度、结构趋于合理、素质明显提高、活力充分释放的目标。 总的来看,首先,各地方案措施的制定出台,首次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关于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两级安排部署,这两者之间以及其与法学院校不同隶属关系之间如何进行统筹协调,还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其次,无论中央还是地方,这些规划举措的实施,突出体现了法治人才培养管理工作的全方位、各领域概念,即法治人才培养不能像传统观念上只是教育和法治部门的工作,而是涉及党和政府的许多组成部门,在实际推进中要求各个部门的参与、协调和支持,其关键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如何加强统筹协调和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最后,各地出台的方案措施都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和法学研究的新精神和新要求,这对地处不同地方的法学院校的发展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同时也要看到,这是各地法学院校扩大办学资源、破解发展瓶颈和难题、加快创新发展的重大机遇。 四、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正式建立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工作任务。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办发厅字〔2015〕25号)对这项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和要求。根据这个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22年2月28日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司发〔20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正式建立。 《指导意见》明确职前培训要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能力训练、加强分类指导等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先选后训”“谁选谁训”的要求,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法律职业岗位、不同地区人才需求差异和法律职业用人部门需要等因素,坚持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有序有效组织实施职前培训工作,提高职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的目标是使参训人员达到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初任标准。培训对象是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以及拟申请执业律师和公证员的人员。培训方式包括集中教学、岗位实习与综合训练两个环节。集中教学环节主要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知识培训。在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则采取教学练战一体化方式,在实务导师指导下参与审判、检察、辩护、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培训时长通常为一年,最后经过实质性业务考核鉴定。职前培训的组织管理,由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职前培训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或者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具体实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加强培训的组织保障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职前培训是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前培训制度的建立,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为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作为法学院校毕业生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之后和进入法律职业人员队伍之前进行职业能力培养的一个必经环节,职前培训的内容、方式和有关要求,无疑对法学教育有着直接影响。学校教育和职前培训之间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分担,应当成为法学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实务专家共同关注和协同应对的一个新课题。 五、新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发布 2022年9月13日,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新的学科专业目录和目录管理办法,即《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学位〔2022〕15号)。这是我国自施行学位制度以来,继1983年版、1990年版、1997年版和2011年版之后颁行的第五个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新版目录在法学门类下新设了“中共党史党建学”“纪检监察学”两个可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一级学科;新设“知识产权”和“国际事务”两个硕士专业学位;将原有的法律硕士、社会工作硕士两个专业学位分别提高到了专业博士层次,即增设了法律博士、社会工作博士;在交叉学科门类下设置了可授予法学学位的“国家安全学”“区域国别学”两个一级学科。新版目录增设的法学新学科新专业,比较充分地反映了新时代法学学科专业建设的重要发展成就,积极回应了学科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的需要。新版目录还首次采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合编体例,一改过去专业学位目录只是作为学术学位目录配属附件的做法,真正实现了两者在学科专业目录体系中的地位平等。新版目录管理办法对于在已有相应学位授权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以及在现有目录之外如何设置新学科新专业等方面,也都做了较以往更为宽松合理的规定,使发展学科专业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这些规定对于探索解决国际法学的一级学科设置问题,也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可行路径。 学科专业目录是人为创制的知识分类表,又反过来影响和约束人们生产、传播和运用知识的方式。学科专业目录的调整变化,对于形塑学科专业所需各项资源要素的配置方式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新版目录的颁行,必将为法学院校在重点学科建设方面带来新变化。 六、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实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 近年来,有关部门持续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2022年3月31日,司法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2〕16号),计划到2025年,建立起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相适应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遴选1000名高端领军人才、培训1000名职业进阶人才、培养1000名青年后备人才,打造一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高素质专业化涉外仲裁人才队伍。 司法和教育行政部门在2021年联合实施法律硕士(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教研司〔2021〕1号)的基础上,2022年7月再次联合设立,并会同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涉外仲裁实务单位实施了法律硕士(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教研厅函〔2022〕5号)。根据全国各区域对国际仲裁需求情况,该项目在北京、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武汉、重庆、广州、深圳、厦门、西安11个城市进行布局,由专业师资和学科专业平台条件较好、年招收法律硕士规模在百人以上的20所法学院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深圳大学、厦门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承担培养任务,计划在2023年至2025年招收培养不少于1000名国际仲裁方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 按照培养计划,国际仲裁专业方向的法律硕士,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两类本科背景,修业三年,其中课程学习51学分,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专业外语、法律职业伦理、国际公法原理与实务、国际私法原理与实务、国际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国际仲裁原理与实务、国际商事规则、国际商事调解、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及若干专题课程;实践教学与实训19学分,主要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检索、模拟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谈判和专业实习等训练;最后是5学分的学位论文写作,完成一篇2万字以上的学位论文,形式包括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完成全部学程需75学分。 培养方式上重实习实训,鼓励参加国际仲裁培训,鼓励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法律硕士(涉外律师)项目一样,该项目特别强调法学院校与仲裁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武汉、重庆、成都、南京、杭州、西安、青岛、海南、大连、长春、哈尔滨仲裁委共20个机构参与了该项培养计划。这些仲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与法学院校共同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共同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并提供充足的仲裁实务训练资源。 总之,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专项工作,以完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储备一批涉外仲裁后备人才,是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现实需要,是当前推进我国法学教育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七、中国政法大学等政法院校举行校庆系列纪念活动 2022年,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迎来建校70周年,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迎来建校85周年,这些高校在这一年里都隆重举行了系列纪念活动,回顾走过的路,探索未来发展之路。 四五月间,中国政法大学连续密集举办了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论坛、数字时代法学教育变革世界法学家高端论坛、“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法学期刊的创新与发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国际研讨会等一系列重大学术活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讨法学教育如何应对互联网及数字技术带来的网络化、数据化、人工智能化等挑战,加强法学三大体系建设,涉外法治人才的目标定位、培养模式与创新、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比较与借鉴等热点话题。学校还出版了《七秩辉煌:中国政法大学校史1952—2022》《法大凝眸:老照片背后的故事》《法大记忆:70年变迁档案选编》《法大群英:参与共和国立法的法大人》升级版,以及《诗情法意》《守望法大》《法大人物》《媒体法大》《吾爱吾师》《政法往事》《法大爱情》等70周年校庆校史系列丛书,多维度、全方位展现法大70年发展历程和辉煌成就。 华东政法大学举办了建校70周年大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新时代法学教育”主题研讨会等一系列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梳理建校70年发展成果和重要经验,聚焦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发展蓝图和法治人才培养方向,绘制一流政法大学发展定位建设任务和实现路径。编纂出版了《华东政法大学志》,前校长何勤华教授出版了《华政的故事》。 中国人民大学先后举办了庆祝建校85周年“中国红色法学教育传统与当代法治人才培养”论坛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高端论坛等校庆系列活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了建校85周年大会暨高水平大学建设推进会等系列活动。此外,山西大学法学院举办了建校120周年法学论坛,探讨一流学科建设与法学学科发展。上海交大法学院举行了建院20周年院庆大会和“中国式现代化与法学教育发展高峰论坛”,分别探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法律专业博士培养、新文科视域下的数字法学与学科交叉、新时代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等议题。 法学院校重大庆祝纪念活动的举办,表明了中国法学教育界对自身发展历史的尊重,也表达了对法学事业未来发展的美好期待。 八、法学院校积极申报2022年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是我国教学研究和实践领域可授予的最高奖,分学段和类别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奖励等次,自1989年创办以来每四年评选一次。2022年的申报评选中,许多法学院校积极申报,目前已公示了11项本科类教学成果和8项研究生教育类成果,计有西南政法大学的“精准服务国家战略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西政实践”“以民商法精品一流课程‘六准’深度融合助推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实践”“‘一轴四轮双驱’:商法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法学教育从司法面向到社会面向转型,推动法治人才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中国人民大学的“国家急需法学交叉人才培养模式探究:以区块链与数字经济为例”“思政铸魂、知识扩容、内外融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课程体系改革”;中国政法大学的“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体系的创新与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甘肃政法大学的“‘一校两院’协同培养汉藏双语法治人才综合改革与实践研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涉外法治领域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辽宁大学的“卓越法治人才‘四协’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卓越法治人才‘五育一体’协同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上海政法学院的“聚焦中国上合基地国家战略任务,打造二维一体涉外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西北政法大学的“基于‘枫桥经验’研究的法科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天津大学的“铸魂立根聚力赋能:‘五新一体’的天津大学新法科建设”;江汉大学的“一体两翼、协同赋能:诊所式卓越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山西师范大学的“‘教育政策与法律’课程教学案例库建设与案例教学研究”;黑龙江大学的“地方大学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四川警察学院、公安部藏区研究所的“服务国家安全战略的涉藏警务硕士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 教学成果的总结凝练有着严格的形式要求,在内容上强调教学方案的方向性、先进性、导向性、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形式上要求规范性和完整性,成果必须是能够切实反映较高教学水平并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显著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教育教学方案,有实际运用和推广价值,能够在教学理论和实践上改进、提升、创新。 九、第五轮学科评估结束,法学学科水平总体状况有进有退、进多退少 学科评估是学科水平评估的简称,是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开展的评价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整体水平高低的一项专门活动。虽然本质上不同于具有行政强制性质的学位点合格评估,但它对博士点或硕士点的学术声誉,特别是学科资源分配方案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学位中心先后于2004年、2009年、2012年、2017年完成了四轮评估,第一轮评估有23个法学学科参评,第二轮47个、第三轮86个、第四轮144个。前三轮评估结果以百分制呈现,第四轮评估改以分档方式,即按得分将排名在前70%的学科分9档,将9档分为ABC三类,每类再细分为上中下三个位次,总体形成水平高低10个等次的学科体系。学位中心在努力扩大参评范围的同时,不断改进和完善评估程序以及有关数据的采集、公示、核查与声誉调查、结果计算、结果发布等技术手段,每次均公开评估结果。 第五轮评估自2020年11月启动,2022年结束并向各参评单位反馈评估结果。根据学位中心公布的《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方案》和参评邀请函(学位中心〔2020〕43号、44号),这次评估以聚焦立德树人、突出诊断功能、强化分类评价、彰显中国特色为基本原则,强调过程评价和用人单位评价,评估方案力矫“五唯”顽疾,在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精神方面采取了许多实质性改进措施。 评估的参评范围是目前凡有博士点和硕士点的学科(不含军事和公安类以及“特需”项目博士点、硕士点),是否参评遵循自愿原则,评估目标是对学科在2016年至2020年间的整体发展水平和质量状态进行诊断式评价。全国七成以上的法学博士点和硕士点参加了评估(截至2021年年底法学硕士授权点220个),评估结果呈现方式类同第四轮,即分四档十个等次。从参评单位的一般反映看,本轮评估的法学学科的总体水平有进有退、进多退少,个别单位的学科有跨越式进步。此次评估结果以定向反馈不再公开的方式处理,终于实现了过去多年来一再强调淡化排名、仅供参评单位自我诊断和以评促建的理想。这是这次评估的一个突出特点。 十、第五届中非法学院院长论坛成功举办 2022年9月24日,第五届中非法学院院长论坛以在线方式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和乌干达麦克雷雷大学共同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湘潭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来自乌干达、南非、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塞内加尔等非洲国家10余位大学法学院院长,以及23位中国知名高校法学院院长和专家学者参加了论坛。 本届论坛以“后疫情时代中非法学教育合作的挑战与机遇”为主题,从中非法律与文化交流合作、数字时代下法学的网络教育、法学教育国际化、区域化合作等多个方面,阐述中非法学教育合作面临的挑战和新的机遇。张文显会长、乌干达麦克雷雷大学校长巴尔纳巴斯·纳万圭(Barnabas Nawangwe)、湘潭大学校长李伯超在论坛开幕式上先后致辞。本次论坛设三个议题,双方与会者分别就中非法学教育交流合作回顾、中非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面临的挑战、中非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合作机遇进行了研讨。湘潭大学顾敏康,意大利巴勒莫大学教授、南非开普敦大学非洲法中心原主任萨尔瓦托·曼库索(Salvatore Mancuso)对论坛作了最后总结。 早在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就举办了“中国-非洲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论坛”。2013年,习近平主席访问南非,在此背景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南非开普敦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发起创办了中非法学院院长论坛,以韩大元为团长的中方16所法学院院长赴开普敦参加了首届论坛。这两次会议是中非自1956年建立外交关系后中国法学界对外交流史上前所未有的创举,结束了中非双方法学领域彼此陌生的状况,开启了中非法学交流合作的大门,为后来的进一步推展和深化合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过去十年间,来自中国与非洲各国法学院校的领导和专家就中非之间法学教育的政治背景,法学院校交流合作的现状、问题与新机遇,法学教育交流合作的领域与途径以及合作机制、合作模式,在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学院课程体系的转型与发展、教学法与训练方式的改进,“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以及疫情形势下法学教育合作的热点问题等方面开展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分享了信息,交流了彼此的经验,为增进了解、交流互鉴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非法学院院长论坛每两年召开一次。本次论坛是第八届部长级会议通过“达喀尔行动计划(2022—2024)”明确列入“中非法学院院长论坛”后召开的第一次论坛。论坛将在过去成就的基础上,把中非法学教育的交流合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达喀尔行动计划”还提出了鼓励和协助中非高校共建中国-非洲法律研究中心和法律人才培训基地的目标和任务。这些都会将中非法学教育的交流合作建立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上。习近平主席把中非友好合作精神概括为八个词32个字:真诚友好、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主持公道、捍卫正义、顺应时势、开放包容。因此,这不仅是我们推动构建高水平中非命运共同体的根本基础,同时也是中非法学院院长论坛得以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 本文系2021年教育部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多学科交融的国家安全法学专业建设探索与实践”(2021060068)的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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