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谢德成教授解读新法:《劳动合同法》企求劳资双赢

  • 2007年12月16日
  • 华商报 2007-12-10 城市经济导报 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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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谢德成解读新合同法 本报记者 赵航 摄

核心提示

  “这注定不是一部平等的法律,因为它的灵魂就是保护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受到这部法律调整的,将是中国数亿劳动者,以及他们所面对的企业和资本。在经济高速发展20多年之后,2007年突然成为中国劳动关系的“立法黄金年”。虽然《劳动合同法》面临着不小的争议,但它对劳动者前所未有的保护,还是赢得了普遍赞赏。中国劳资关系,有望从这部法开始,进入一个健康、文明,并最终让所有劳动者 “体面劳动”的轨道。

  12月4日这天,距《劳动合同法》将要实施的时间只剩28天,吴云飞翻着满桌的报纸,希望找出一个“权威的解释”。西安市高新区的一家办公楼里。

  7年前,吴云飞自己创业,创办了这家叫“浮陆文化”的公司。7年间,公司员工人来人往,如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作为“老板”,他必须洞察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思量应对之策。

  同一天,广东东莞,32岁的蔡志伟(化名)正在寻找新的工作。不久前,他丢了自己让人羡慕的“金饭碗”——一家大型企业的副总职位。在突然来临的辞退面前,他有些不知所措,毕竟他在这里已经干了11年,作为创业者,奉献了青春和血汗。然而,辞退依然无情地到来了。

  蔡志伟把自己的失业归罪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说是保护劳动者,可如果没有这部法,说不定我还能再干几年!”他抱怨说。

  这就是《劳动合同法》,于大江南北,正在引发不断的争议。有人欢呼:“‘新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前所未有,一个劳动者的福利时代来临了!”但也有人抱怨,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有可能引导劳动关系回到“铁饭碗”时代,导致企业用人制度僵化,影响创业热情、企业发展,最终损害劳动者利益。

  争议归争议,随着2008年元旦的临近,这部法律将正式实施,并在实践中得以检验它的初衷能否实现。

  前奏 一部法律的“全民参与”

  “人人都是劳动者,这部法律引起的关注是可以预料到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专家谢德成说。

  2006年对谢德成来说,几乎是“开会年”。在他的印象中,全国人大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前后研讨会就开了大约11次。“一次次的讨论,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争论也是事先能想到的,但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他说。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草案)》自公布以来,社会各界的建议就有19万多条(其中来自劳动者的占65%),而《物权法》当初征集到的意见也只不过是1万多条。

  “在这个时代,很可能你不是雇主,就是雇员”。相对于劳动者来说,企业同样对这部法很敏感。自7月份开始,随着《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时刻越来越近,谢德成的讲座日程也安排得越来越满。掐指算算,他已经作过六七十场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专场报告。其中最大的一家企业是山西的西山煤电集团,这是一家9万人的大型国企,那次讲座,听课的处级以上干部就有600多人。而他所作的最小的一次报告也有四五十人,全是一个系统的人事经理。“关心《劳动合同法》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大型企业的老总、人事主管;一类是工会系统,主要是为了工人维权;另一类就是劳动行政部门,主要关心如何执法。”谢德成说。

  但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真正关注这部法律,是在“华为事件”之后。10月,一向低调的深圳华为公司,突然要求公司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自动辞职,随后竞争上岗。虽然“华为”解释此举是为了激发企业“沉淀层”的活力,但外界还是纷纷猜测,“华为”此举是为了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更确切来说,是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一时间,“华为门”事件引发广泛议论,不经意间,“华为”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中国企业的一个样本,起到了全民普及《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大背景 这部法的灵魂是保护劳动者

  这是一部被普遍认为倾向劳动者的法律。谢德成认为,这是中国必然的选择,一种新的劳资关系有望从此建立。“如果说每部法都有一个灵魂,那这部法律的灵魂就是保护劳动者。”他说。

  其实,今年8月,在北京举行的亚洲就业论坛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就指出了中国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根本价值取向,即“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而这次论坛的主题是“增长、就业和体面劳动”。

  也是在这次论坛上,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亚洲体面劳动前景》的报告中说:“亚洲目前有10亿以上的劳动大军在生产率低的岗位上工作,占全部劳工人数的61.9%。这部分劳工没有社会保障。在2015年之前,这个比例不太可能大幅减少。”专家指出,这个情况在中国更严重一些。

  每天工作10-14个钟头,没有退休金或医疗保险,超时工作,没有法定的劳工假期,工资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中国人来说,这样的血汗工厂并不陌生。多年来,在高速运转的中国经济中,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对国外资金最大的吸引力就是廉价的劳动力市场。

  基数庞大的中国农村人口,源源不断地向城市输送着廉价劳动力。对许多农民来说,即使再低廉的工资收入,也多于土地所能给予他们的。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格局中,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大军”云集沿海,创造着一个国家的外汇收入,也为企业创造着巨大的财富。而在GDP的计算中,他们只是被简化为“劳动力”,与资本一起成为创造财富的工具与符号。

  “但劳动力终究是劳动者之下的劳动力,而劳动者是有人权的。关注劳工的问题,就必然要关注人权。”谢德成说。

  也正因如此,“体面劳动”一词在被国际劳工组织提出8年之后,再次在亚洲就业论坛上提出。

  所谓体面劳动,指的是劳动者能够有尊严地安全劳动,它包含四项原则,即保障工作者的基本权利、增进就业、增强社会保护、开展社会对话和三方机制……而在中国,要“消化”这个来自高福利国家的词儿,显然很难。

  “我每天要挤公交车、拼命加班,又有什么体面可言?”月薪3000多元的企业“白领”黄越溪这样对记者抱怨。而对那些在黑暗的矿井下,基本的生命安全都不能保障的矿工来说,“体面劳动”就更不可想象了。

  “但一个目标要提出来,才能一步步地努力接近。”一直关注《劳动合同法》的律师车晓刚认为,虽然体面劳动要在充分就业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但“体面”一词,开始替代过去“劳动光荣”的抽象表述,多少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感受。“体面即意味着尊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都是值得尊重的,但这种尊重不能只体现在宣传的口号上,要具体到以薪酬、工作环境、健全的劳动保障来体现。”

  辞工潮在“劳动立法黄金年”上演

  “2007年绝对是劳动立法的黄金年。”谢德成说。的确,仅在2007年,除了已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还有两部重要的法律也在制定中,即《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律都着重于对劳动者的立法保护。

  而此前,《劳动法》实施的13年间,中国没有再出台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谢德成认为,如此集中的劳动立法,一方面是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说明中国劳资关系问题已引起国家关注。同时,2010年前中国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劳动关系立法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但2007年10月以来,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两个多月时间,立法者对于该法保护劳动者的期望,尚没有变成现实,一波波的辞工潮反而不断上演。

  已在“辞工潮”中失去工作的蔡志伟,虽然认为以自己的资历,不愁找不到工作,但每当想起被迫辞职的一幕,便非常窝火。

  两个月前,蔡志伟所在的广东“华风制鞋有限公司”突然要求他辞职。“大学刚毕业进入公司,11年间,我从普通员工做到高管,对公司的一草一木都很有感情,从来没想到有一天会这样惨……”他说。但在他拒绝辞职之后,公司又派人来说“软话”,诸如希望他以大局为重,为公司发展着想等等,在公司的“感情攻势”下,他在自愿辞职书上签了字,且没有丝毫补偿。直到一个多月后,当他发现公司先后有五六十名高中层的老员工被迫辞职时,才知道自己“上当”了。但此时律师告诉他,法律已经帮不了他了。

  像蔡志伟这样经历的人不在少数。11月,某银行四川省分行要求各支行,将编外人员俗称“代办员”的员工,转换成劳务派遣员工。这些已经工作近10年的代办员,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签自动辞职协议,给予经济补偿;另一条就是先自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后再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类似的辞工事件频现报端,如广州环球帽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职工离职转为“劳务工”、东莞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要求千名员工先离职再上岗、惠州大亚湾汇利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千余员工被迫签新合同等等。“法律的保护比过去严了,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这是企业的正常反应。可一些企业的做法,可能和《劳动合同法》被误读有关系,尤其是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车晓刚律师认为。

  谢德成则认为,辞工潮发生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有关行政部门在新法颁布实施前,没有及时出台相关劳动政策。另外,劳动部应该有一个意见,但因为不能指望法与意见同步,意见尚未出台。所以,在此前后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干预力度、检查力度都应加强。不然,就可能出现一些企业趁机钻空子的现象。

  谁将赢执行得好劳资双方都获益

  谁会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赢家?是劳动者吗?

  25岁的芦兴是西安市高新区一家网络公司的经理,他说自己比较“悲观”。“我对这部法律的期望不是很大,这个法律出台后,可能会对大企业有影响,但对小企业来说,基本上没什么影响。”芦兴最近参加了好几个专场招聘会,去为公司网罗人才,感受颇深。“有一些去年的研究生,至今还没有找到工作。在就业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员工没有过多的话语权,也没有什么议价能力,往往是先解决了生存问题再说。”

  芦兴认为,实际上,对小企业的劳动者来说,没有工会这样的能和企业对抗的机构。“一个话题在大家讨论时是一回事,在真正的运行过程中,可能是另一回事。”

  而作为直接服务于高新区众多企业和人才的人力资源工作者,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的董小泰经理则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和调整用人企业与员工关系的法规,其出台和实施应该是一件大事、幸事。对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意义重大。

  他说,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总体而言,法规对企业要求更多、更严格,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其他劳动赔偿,将使企业面临很大的财务压力和社会压力。“我们能直接看到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将更谨慎,导致招聘减少。不少企业可能原来计划招10个人的,现在有可能只招8个人。”

  在他看来,与沿海企业相比,内地的企业自身经营能力都不是很强,劳动用工意识也有很大差距,如果要一下子非常规范,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运营,企业的发展有了问题,事实上也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真正影响人就业的,是有没有好的企业。”他说,这门课应该补,但短时间内不一定都能补上。肯定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完全依法办事,那将面临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些企业,则有可能想出应对之策,来钻法律的空子。因此他建议,企业要守法,按法律要求去做,不要触“红线”;另外,个人、社会各界,对企业也要多一些理解和包容。

  “针扎在身上,肯定会疼。可出现问题时如何正确地面对?”谢德成说。几乎对每一个来咨询如何规避法律规定的企业,他都会告诉他们,其实这些规避方式都是“雕虫小技”。真正有发展的企业要考虑的,不应该是“我能不付多少钱”,或者“我过去花多少钱”而是“我应付多少钱”不能简单理解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严格了就不能增加效益。一个规范、和谐的用工关系,从长远来看效益还是最高的。这是眼前和长远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要培养企业的成熟劳动者。”谢德成认为,此举虽然会导致企业用人成本增加,但从企业长远来看,成熟稳定的劳资关系,其实是利于企业创造力的发挥的。

  “不是现在对劳动者保护得太多了,而是我们过去保护得太少了,最终,如果法律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将会是一个劳动者与企业双赢的结果。”谢德成说。

来源:

相关报道——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谢德成教授解读《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利资惠劳
www.xawb.com 2007-11-19 16:08:17 城市经济导报

■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是挑战更是机遇。
■新法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不会影响企业来陕投资。

  谢德成教授表示,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可同时提高企业效益和员工的利益,并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07年11月15日晚七点半,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召开题为"《劳动合同法》立法特色与价值取向--华为、沃尔玛事件今日谈"论坛,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课题讨论组成员、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谢德成对《劳动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的设立过程以及将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解读。

  本报记者在会后就新法对企业与员工的影响专访了谢德成教授。他表示,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可同时提高企业效益和员工的利益,并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城市经济导报(以下简称"城经报"):您是否认为新法实施将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导致其利润降低?

  谢德成:新法对企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从表面来看,新法与以前的《劳动法》相比,确实使企业人力绝对成本增加了,而且,也会迫使一些企业在用工策略上做出一定调整,加大了其经营管理成本,短时期会使企业的利润有所下降。

  但从长远看,新法这种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有助于企业制定合理规范的劳动关系,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目前,企业应该考虑如何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建立良好的用工关系,积极培养企业成熟的劳动者,成为企业的骨干员工。大量使用短期工,只会增加企业在人力培养上的成本,降低工作效益。

  因此,我认为,除了受季节性影响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都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证企业在合理规范的制度上健康运行。

  而且,新法实施后,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合同,或是大量使用短期工,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所以,企业更应该想办法降低人力资源的相对成本。首先就是要进行人力资源规划,从招聘新员工时就把好入口关。

  例如在人员的适配性方面要提高匹配度,减少流动率。合理安排和配置员工,优化劳动力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

  按照新法要求,从新员工入职、工作期间管理直到员工离职等系列流程中要建立管理和规范体系,避免和减少劳动纷争。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特别是在员工绩效考核与评价和人力资源会计体系上,构建法、理、情相结合的有效管理机制和模式。这个系统是个全员管理的范畴,各级主管必须提高其管理技能,

  城经报:有观点认为,华为、沃尔玛事件都是新法对企业原有的人力管理制度产生的巨大冲击,对原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出了变革性的挑战。对此您怎么看?

  谢德成:我国的HR(人力资源)在管理的理念方面还很落后,劳资关系管理非常薄弱。而在市场经济国家,HR最中心的内容是劳资关系的协调。

  现有HR的工作主要是成本控制,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很低,员工流动率很高。根本原因就是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所以,很多企业对新法要求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都不能理解,其实从长期看,这一规定不仅对于员工有利,而且对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更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是挑战更是机遇,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模式和工作内容,都需要在新的法律的框架下调整和更新。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短时期内对企业的管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应该看到,新法的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从根本上说这是一部保护劳资关系的法律,它的出现也是一种共享价值和均衡思想的胜利。

  作为企业,应该考虑如何在企业内部营造和谐的、具有发展竞争力的劳动关系,才是巩固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根本。

有效提升劳动者地位

  城经报:您认为新法实施将对劳动者带来什么影响?

  谢德成:新法无论是从合同短期化问题,还是规章制度滥用、使用期滥用,以及不合理劳动关系问题上,都做出了改革,有效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

  例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规范 。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新法还增加了竞业限制规定。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大化、提倡企业建立更为民主的管理体制、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化和劳务派遣解决同工同酬难题等条款的制定,让企业难以钻法律空子,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可设"特别暂行措施"

  城经报:新法草案通过后,据传有境外企业称会减少在我国的投资。陕西正是以丰富的资源吸引着投资者,其中就包括低廉的劳动力资源。人力成本的增加是否会影响陕西招商引资?

  谢德成:随着企业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经营成本会逐渐降低。而且,市场的吸引力总是比成本的增加更为重要,企业不会仅仅因为一点成本的增加就放弃市场。

  固然陕西丰富的资源是招商引资的法宝,但西北潜在的市场和陕西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区位优势,都让企业无法忽视这块市场。

  而且,新法是全国性的,要说劳动力成本提高,也是全国一起提高。所以我认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不会影响企业来陕投资。

  但是在劳动力资源优势相对弱化的形势下,陕西应该在服务和投资环境等软硬件上下更大的工夫。陕西省政府可考虑在立法中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一种"特别暂行措施",留住本地劳动者,并吸引更多的劳动者来陕发展。

  城经报:您认为新法颁布将会对完善我国劳动社会保障系统做出哪些贡献?

  谢德成:新的规定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等各个环节都大大促进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首先,新法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法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全过程进一步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促进劳动关系有序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贯彻实施新法必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新法还有利于促进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格局短期内很难改变。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新法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在制度设计上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范。贯彻实施新法,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

  另外,还有利于加快保障法律体系建设进程。新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骨干,以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1995年《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文/本报记者 高萍 图/窦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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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01
  • 潘俊武教授当选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分会副会长

    9月26—28日,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分会 2025 年学术会议在海南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举办。本次会议以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治建设” 为主题,汇聚全国多所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海洋资源法治领域的前沿问题与发展路径。我校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潘俊武教授在会议期间当选第二届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分会的副会长,并受邀作主旨发言。同时,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王阳博士和蒋围博士当选为研究分会理事。 在主旨演讲环节,潘俊武教授作为特邀发言人,围绕黄岩岛自然保护区配套规章制度构建的议题提出了有关立法建议。研讨会共分三个议题,分别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法治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和“全球海洋治理与合作的法律问题”。此次潘俊武教授当选分会副会长并作主旨发言,不仅是学界对其在海洋法学领域学术影响力的充分肯定,也体现了我校在海洋法治研究领域的学科优势。下一步,我校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治建设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供稿: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 撰稿:潘俊武 审核:李立)

    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