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谢德成教授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八大热点

  • 2008年09月20日
  • 华商网-华商报 2008-9-20
关注西法大官网
微信
微博
Qzone
网址
打印
阅读

漫画/王启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后,一些曾经的争议得以明朗,无论《条例》还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又有哪些将会改变劳资关系?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本报邀请专家、法律工作者为您解读其中的热点话题。

热点一

重签合同工龄“归零”违法

■案例 西安东大街一大型商场的员工李女士曾投诉说,今年年初,公司通知要求和他们签合同,但合同却不提前几年的工龄,只是说从今年才开始。她很担心这样的合同是否将她以前的工龄“归零”;在西安某研究院上班的杨先生反映,他原来在研究院上班,去年年底,研究院将他派到下属的一家研究所,而新单位则不承认他以前的工龄。

■解读 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谢德成:去年年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了许多企业与员工重签合同,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试图将员工以往的工龄归零。刚施行的《条例》则明确规定,这种将工龄归零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工龄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

另外,《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杨先生的工龄计算还应从在研究院工作的期限算。

热点二

双倍工资该怎么算

■案例 今年3月,在陕西一医院打工的小越(化名)因单位没与她签订合同,将医院告上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医院支付双倍工资。此案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医院应支付小越今年二三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解读 谢德成:双倍工资应该支付到何时,《条例》出台前学界也有争议。此次《条例》的出台,则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热点三

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合同咋办

■案例“我开了一个小饭店,招了几名员工,想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员工流动性比较强,他们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餐饮等行业由于流动性强,一些员工害怕合同约束自己,往往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因此也为难不已,害怕不签合同劳动者会讨要双倍工资。

■解读 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训:目前也存在一些劳动者,尤其是打零工的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对此《条例》则有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对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这既督促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约束。

热点四

劳动合同中必须签社保条款

■案例 一煤炭行业的员工反映,今年单位虽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却要求员工自己去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依据员工缴纳凭证按比例返还。据了解,还有部分公司在与员工签合同时,合同中根本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条,公司不为员工缴社保,也有的员工与公司协商,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解读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是必备条款,单位和员工应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合同中无论有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款,单位都应该依法缴纳。而《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热点五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案例 西安一乐器厂的农民工党某在厂里工作了十多年,去年被工厂辞退。今年,党某先后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获得了支持,乐器厂应当与党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曾经让很多企业感到“恐慌”,社会上认为又回到了以前的“铁饭碗”、“终身制”。

■解读 法律工作者赵彦松:党某之所以能够取得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因为他已连续工作十多年,单位无故将他辞退,则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一些专家认为,《条例》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这样规定,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在昨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个“铁饭碗”。

热点六

就业援助岗位能否签合同

■案例 为了促进就业,我省的西安、宝鸡等地都相继提供了一批公益性岗位,帮助失业人员就业。一些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劳动者反映,他们的工资虽然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却没办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知是否合理!

■解读 谢德成: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在《条例》出台前,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模糊。《条例》中对此专门提出,由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热点七

试用期工资最低多少合理

■案例 许多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反映,公司给他们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有的虽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却与正式员工工资相差很大,这样不太公平。

■解读 谢德成:目前许多单位试用期内给的工资低,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条例》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个80%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

热点八

补偿工资应是“全部工资”

■案例“我每个月的工资在1500元左右,基本工资只有500元,公司在辞退我时,却按照500元的标准补偿。”因为不满意补偿标准,蓝田县一公司的员工曾将单位告上劳动仲裁部门。

■解读 谢德成:经济补偿月工资如何算,以前往往成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纠纷焦点。《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也避免了以后的纠纷。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本报记者 周艳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有望年底推出

昨日下午,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两部门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和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引发了很多争议,其中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立僵化了用工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机制的僵化。”

有记者问及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制度的问题,并关注如何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到全民社保关系中来。尹蔚民回答说,这涉及到两个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这两个办法,我们正在抓紧制定。目前,已经都有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希望,也争取能够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推出。” 据新华社

未决问题

“连续”工龄咋算还是没说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让以前许多《劳动合同法》的疑问得到了解决,但谢德成认为,《条例》还有一定的缺陷,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疑问一:“连续”工龄不好算

谢德成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许多企业采取了先中断劳动合同,等到过几个月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试图将劳动者工龄不再“连续”。而此次《条例》中,虽然规定了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但对于“连续”却没有解释,那么中断几个月、几天就不能算连续了?还是中断半年不能算“连续”了?很容易造成纠纷。

疑问二:专项技术培训如何理解

刘陆训律师说,昨日上午有个刚工作的大学生向他咨询,他在上岗前公司给他培训3个月,但都是很简单的培训,公司却要求他们必须约定8年的服务期,“什么算专项技术培训,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很容易造成企业随便给员工培训两天就算专项技术培训,这样来要求约定服务期对劳动者很不公平。”

疑问三:劳务派遣岗位没有明确

谢德成说,在《条例》中,对劳务派遣岗位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会很容易造成纠纷。《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如何来确定哪些岗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并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条例》中也没有规定。 本报记者 周艳涛

相关新闻

  • 【中国新闻网】【阳光网】【人民周刊网】【今日头条】【起点新闻】【三秦都市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北政法大学联合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

    9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西安中院)与西北政法大学举行《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共建协议》签约暨“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揭牌仪式。西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出席会议并致辞,共同为“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揭牌。西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曼慧与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张荣刚签署《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共建协议》(简称《协议》)。 西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首先致辞。他指出,西安作为“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成为内陆型对外开放的新前沿,涉外司法审判工作面临新任务新要求。西安法院必须紧扣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课题,立足全国大局,树立世界眼光,打开国际视野,为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中央法务区)建设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的司法动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事关司法审判的国际形象,事关国家法治软实力的构建,是涉外司法审判的基础性工程,西安中院和西北政法大学再次院校携手、深化合作,加大涉外领域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拓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路径,为涉外司法审判事业源源不断注入动能,努力搭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深度融合的调研平台,加强人才互动交流,在全国法院涉外审判人才的大队伍中凸显西安法院的地位作用,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征程上奋力谱写涉外司法审判勇争一流、走在前列的新篇章。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在致辞中表示,陕西作为古丝绸之路起点和“一带一路”核心枢纽,在国家开放与法治建设中肩负重任。西北政法大学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将以此次签约为新起点,依托高校的学术积淀和西安中院的司法实践沃土,紧扣陕西开放型经济和“一带一路”建设需求,优势互补,深度融合,积极推行“法官+学者”双导师制,在创新培养模式、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师资共建、深化理论研究、拓展国际合作五个方面重点推进,让协同培养基地成为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于一体的示范平台,为国家高水平开放和民族复兴贡献法治力量。 会议介绍了《协议》的主要内容,即以“加强高校与法院涉外法治人才双向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培养复合型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为合作总则,通过共建协同培养基地、开展理论与实践互补交流等合作方式,加强学校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从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智库共享等方面开展院校合作。举办“西安法院法官讲堂”和专家学术交流,开展涉外法治人才订单式培养,搭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调研平台,开展联合调研和学术研究,共同总结法治实践经验和典型司法判例,利用双方外事交流平台,讲好中国涉外法治故事。 签约暨揭牌仪式结束后,与会代表实地参观了西安法院法官干警交流平台,并围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主题开展了深入的座谈交流。座谈会上,西安中院介绍了涉外案件审理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情况,来自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市司法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安市律师协会以及莲湖区人民法院、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同志围绕涉外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意见建议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发言,凝聚了智慧,达成了共识。今后,西安法院将紧扣国家涉外法治建设需求,注重协同配合,坚持审判一线实践锻炼,不断强化教育培训阵地作用,通过加大学术调研工作力度,搭建交流互鉴成长平台,携手共进,以创新思维、务实举措,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中国新闻网】【阳光网】【人民周刊网】【今日头条】【起点新闻】【三秦都市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北政法大学联合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https://m.chinanews.com/wap/detail/chs/zw/10490348.shtml http://mwap.iygw.cn/2025/0927/323315.html https://www.peopleweekly.cn/html/2025/jizhezaixian_0928/257312.html https://m.toutiao.com/article/7554693155212296719/share_uid=MS4wLjABAAAAyFHUFvmEuW4JD0N4nfHQef-6WWiWqSI0j-iF4tMrmdw&share_did=MS4wLjACAAAAMHieo4h_EjwNQrvjP5d6x3O4bhRoyX4Q0ESI72gVjgAX6grNMHwwtjhjgGbEG5VX&upstream_biz=client_share&app=news_article&category_new=profile_all×tamp=1758964530&share_token=d6476941-1333-4e61-903d-d71e518ebd87 https://qidian.sxtvs.com/timing/share/content/10652663 https://qinwen.sanqin.com/app/template/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7011/11348900.html?isShare=true

    2025-10-02
  • 我校教师参加第十一届全国政法高校“立格联盟”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论坛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新时代边疆治理学术研讨会

    近日,第十一届全国政法高校“立格联盟”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论坛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新时代边疆治理学术研讨会在新疆政法学院举行。我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鲁洋、院长助理赵琳、闫欢应邀参会。 在论坛主旨发言环节,鲁洋作题为“‘四个与共’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发言。在平行论坛发言环节,赵琳作题为“一核两融·三维协同:西北政法大学思政课教学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探索”的发言。鲁洋还参加了“立格联盟”高校院长与组团式对口援助新疆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联席会议。 本次立格联盟院长论坛的举办恰逢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之际,论坛紧紧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新时代边疆治理,是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围绕党在新时代中心工作的体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代治疆方略提供了学术交流与实践探索的平台。 (供稿:马克思主义学院 撰稿:鲁洋 审核:刘驰)

    2025-10-01
  • 潘俊武教授当选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分会副会长

    9月26—28日,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分会 2025 年学术会议在海南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举办。本次会议以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治建设” 为主题,汇聚全国多所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海洋资源法治领域的前沿问题与发展路径。我校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潘俊武教授在会议期间当选第二届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分会的副会长,并受邀作主旨发言。同时,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王阳博士和蒋围博士当选为研究分会理事。 在主旨演讲环节,潘俊武教授作为特邀发言人,围绕黄岩岛自然保护区配套规章制度构建的议题提出了有关立法建议。研讨会共分三个议题,分别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法治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和“全球海洋治理与合作的法律问题”。此次潘俊武教授当选分会副会长并作主旨发言,不仅是学界对其在海洋法学领域学术影响力的充分肯定,也体现了我校在海洋法治研究领域的学科优势。下一步,我校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治建设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供稿: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 撰稿:潘俊武 审核:李立)

    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