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福利:被忽略的常识——人民画报专访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等

  • 2009年05月26日
  • 人民画报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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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隔离、检疫、恐慌,当下的甲型H1N1流感情景国人并不陌生。
“非典”余悸未消,高致病性禽流感汹涌而至;暴发在四川的猪链球菌病刚刚过去,另一种曾经认为与猪有关的疫情又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我们身边那些古已有之、司空见惯的动物,为何成为人类疫情的“源头”?
“对动物不仁道,同样也会危害人类自己。”这是莽萍、孙江、贾自力三人对这个问题的一致看法。
莽萍,中国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之一是“环境伦理与动物保护”。
孙江,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目前,他和同事们正在参与起草中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
贾自力,北京朝阳安华动物产品安全研究所所长,中国首部《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者。目前工作之一是在河南等地推广“人道屠宰”。
三位学者,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对“动物福利”问题的关注是他们的交集。

本刊记者 王磊

动物福利是什么?

孙江教授介绍说,按照现在国际上通认的说法,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五大自由:享受不受饥渴的自由,保证提供动物保持良好健康和精力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水;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让动物能够得到舒适的睡眠和休息;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疼痛,预防疾病并对患病动物进行及时的治疗;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无悲伤的自由,保证避免动物遭受精神痛苦的各种条件和处置;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被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伙伴在一起。
2005年,中国首次举办“动物福利与肉品安全国际论坛”。在这个论坛上,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CIWF)首席执行官席尔瓦女士介绍了欧盟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农场动物的福利标准:禁止在铁隔栏里关养怀孕的母猪,必须给母猪高纤维的食物以满足它饥饿感和咀嚼的需要,要给它提供至少稻草搭建的住所和用来拱的泥土,新出生的小猪在28天前不允许断奶,长途运输每24小时必须下车喂食物和水并休息24小时……她在会上强调说,这其实是欧盟对农场动物保护的最低标准,任何欧盟国家都可以制订高于这一标准的法律,而达不到该标准的国家的动物将会被欧盟拒之门外。

动物福利 关乎人类健康

“非典”时,我们扑杀果子狸;禽流感来了,我们扑杀鸡;这次如果不是世卫组织及时将“猪流感”改名,不知又会有多少猪遭到灭顶之灾。莽萍对人类每次疫情暴发都迅速归责到动物身上感到不满——“实际上,正是人类不道德的生产方式造成了各种病毒的变异。”
莽萍特别提到了猪链球菌病在中国发病的例子。2005年,四川的猪链球菌病疫情均发生在养殖场地卫生条件差、圈舍通风不良、阴暗潮湿的散养户范围内。卫生条件相对较好的养殖大户和规模化养殖场未见疫情报告。莽萍分析说:“这说明,猪的生存状况与猪链球菌病的发病有着直接的关系。”
中国是世界上的畜牧大国,据估计我国2007年生猪产量为7亿头,几乎占了世界生猪产量的一半。由于没有农场动物福利保障制度,猪、羊等农场动物在生前及屠宰时都遭到过残酷的折磨。“不能处在良好生活状态的畜牧动物,由于其体内的内激素分泌不正常,对于最终的食品质量和产量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动物被装卸和长途运输中,通常会被粗暴而野蛮地对待,如殴打、长时间地高度密集、日光曝晒、缺乏食水等,这会增加传染病的易感性和交叉感染。而数量巨大的动物被活杀,方式痛苦而难熬,这些恐惧和痛苦会带来病变。”莽萍表示,正是人类对动物“严酷的剥削与过度的利用”,才造成了今天人禽(人畜)共患流行性疾病不断暴发的原因。

动物与人 福利并不悖行

“当前,中国社会中‘人的福利’还没有完备地照顾到,那么多弱势群体还帮不过来呢,哪顾得上动物?”孙江在西北政法大学开设了《动物福利法学》、《动物保护法概论》等课程,在授课过程中,学生经常会提出这个问题,而这也是记者问过很多遍的问题。
孙江给出的回答是:如果我们社会真能做到对动物的福利关怀,对人(包括弱势群体)的福利关怀还会弱化吗?
而莽萍则从道德的层面上反驳了动物福利“超前说”:我们身边的动物,在经过人类几千年的驯化后,已经依附人类生活。它们没有选择,需要我们的关照。这是人类必须肩负的道义。“人的福利与动物福利,这两点并不悖行,更不是排斥的关系。”
实际上,这个疑惑在国外早已不是个问题。孙江说,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包括经济发展不如中国的一些非洲国家——出台了动物福利法。在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宠物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涵盖动物从生到死。

动物福利 尚待制度保障

国外成熟的先例和国内公民动物福利意识的提高却并未带来很多保障动物福利的措施。
孙江认为这主要是我国动物保护法体系存在明显缺陷。首先是现行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余者只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若干零散条文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人们对于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整体的清晰印象。
再有,动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隘且没有操作性。目前除了珍稀野生动物外,我国的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还没有法律地位。即便是已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因原则性条款多而可操作性欠缺。
最重要的,是惩处力度相对薄弱。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虐杀普通动物的行为,几乎不进行任何处罚。而在法国和美国的一些州,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已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
除了法律制度上的欠缺,莽萍还提到了她的另外一个担忧,那就是民众意识,尤其是某些政府官员意识的淡漠。在采访中,她多次谈到了对2007年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一些看法。
条例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莽萍和其他一些人士曾多次呼吁应该加入“人道屠宰”的细则。但最终颁布的条例却令他们失望,“条例只是把猪当作一种‘肉制品’,而根本没有顾及到猪是一种‘温血动物’这一本质。”
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上,找到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章十四条规定:“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但在最终公布的有法律效力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关于动物福利的表述被删去。

动物福利 缓步前行

无论是莽萍还是孙江,都认为推进中国动物福利,“政府应该负起责任”。
而实际上近些年来,虽然进展不快,但是在动物福利方面,中国还是取得了一些进步。200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对动物实验必须进行伦理审查;2007年12月16日,“中国人道屠宰计划启动仪式”在河南举行,河南省成为中国首个人道屠宰试点省份,这是我国近期在动物福利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
作为《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之一,贾自力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规范中的细节规定:屠宰厂待宰圈应该有淋浴系统、饮水系统、通风或保温设施等;电击致昏时电流不应低于1.3A,通电时间不能超过3秒;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强迫生猪跳下运输车辆,禁止在从待宰圈舍通往致昏点的通道以外的其他地点使用电棒赶猪……
根据贾自力提供的数据,在河南人道屠宰培训后参加试点评估的182家企业中,87.5%的企业对赶猪工具进行了改进,37.3%的企业对卸载台进行改进,41.8%的企业对击晕设备进行改进。
2009年,在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的资助下,贾自力和他的同事将对北京、湖北、海南、内蒙古、广东等地进行人道屠宰普及性培训。
贾自力坦承:虽然人道屠宰已经取得进步,但由于屠宰企业对人道屠宰的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同时,由于经营压力,企业存在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消费者层面上,由于消费者对“人道屠宰”对肉质的提升缺乏认识,“无法形成指向明确的消费需求,从而促进屠宰企业采用人道屠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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