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时报】张超汉:筑牢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

  •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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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单列形式提出“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将涉外国家安全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这充分反映出党中央对现实形势的深刻洞察。近年来,中企不断加快“走出去”步伐,商品、资本、技术、人员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延伸至全球各地。个别国家却借机鼓吹“中国威胁论”,在全球范围内对中企进行遏制打压。在此背景下,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性与紧迫性。《决定》这一部署为统筹开放与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对外开放和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

我国涉外国家安全面临的复杂形势

当前,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封锁围堵无所不用其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泛化国家安全,大行保护主义措施。主要表现为任意扩张国家安全的内涵与外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频繁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中企进行限制。例如,在贸易领域,美国对来自中国的钢铁铝产品及移动式起重机大幅加征关税,认为其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并威胁国家安全;在投资领域,对来自中国,尤其是涉及敏感技术和重点行业的投资严格把控,中企成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数量最多的投资者;在金融领域,通过故意曲解将中国三家电信运营商认定为“受军方支持的企业”,禁止所有美国实体与之进行证券交易并强制其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在科技领域,对Tiktok和微信等中国企业的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打压。   

二是滥用“长臂管辖”,肆意挥舞制裁大棒。“长臂管辖”最初是美国在跨州案件中对非本州被告确立管辖权的依据,在20世纪后期被逐渐应用于跨国案件。为了降低行使“长臂管辖”的门槛,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最低联系标准”,任何外国居民只要和美国发生了联系,哪怕是利用美国银行转账、使用美国邮箱服务器或使用美元结算,都落入其管辖范围。由此,“长臂管辖”突破域外管辖的适度原则,构成对法律权力的滥用,甚至演变为法律霸权主义,我国企业和机构深受其害。截至2024年10月20日,共800多家中国实体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实体清单,面临供应链断供风险。其中,不乏多所高校与科研机构,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人工智能、精密机械、新能源材料等先进产业领域。可见,“长臂管辖”已彻底沦为美国制裁打压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发展的工具。

三是力推美式联盟,恶意制造孤立对抗。美国构建了多个具有议题导向特征的“小多边主义”圈子,意图通过盟友体系排挤制衡中国。譬如深化实施“印太战略”,鼓吹构筑所谓的“价值观同盟”。在科技领域采取“小院高墙”的遏华战略,纠集盟友成立所谓的“民主科技联盟”,严密监控和研判中国的技术竞争威胁。对于芯片、半导体、微电子等中国重点发展的技术,成员方共同采取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确保西方在上述领域的绝对优势地位。此外,美国还借助美墨加自贸区、美日印澳框架下的经济安全政策协调机制,加快实施近岸外包、友岸外包,推动产业链回流,同时拉拢盟友对华经济“断链脱钩”,弱化中国在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中的影响力。

美国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的遏华意图昭然若揭。因此,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势在必行。  

我国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路径

第一,健全涉外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充实对外斗争的工具箱。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生效,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制裁与反制裁的法律体系。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立法尚留有短板和薄弱环节亟待完善。以反外国制裁法为例,应厘定“歧视性限制措施”等关键术语的内涵与外延;明确执法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组成与分工;健全“协调机制”的程序与内容;增设救济与豁免、反制措施动态调整制度;对违法行为人配置行政与刑事责任等。此外,在司法层面上,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就反外国制裁法下公民与组织的诉权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切实保障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构建法律风险预警机制,为中企出海提供安全指引。为助力中企境外依法合规经营、精准识别与防范海外经营风险,商务部、中国贸促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例如,编写《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开通企业跨境投资法律综合支援平台,在海外建立营商环境监测点与经贸摩擦预警机构等。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现阶段由政府主导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还难以满足各类投资主体的需要。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设亟须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鉴于此,一方面,我们可以鼓励引导中企特别是国有企业,主动收集、分析、共享海外经营法律风险信息;另一方面,可以依托专业的涉外法律机构进行海外风险评估。

第三,培养涉外安全法治人才,积蓄堪当重任的新生力量。涉外安全法治人才培养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只有尽快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安全法治人才,才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的战略全局。在宏观层面,应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实用性、专业性、复合型的培养方案,着力破解人才培养环节中的“供给失衡”困局;在微观层面,各培养单位应主动对接国际组织、驻外机构、跨国企业、国际仲裁机构、知名涉外律所等,通过设立教育实践基地、开设涉外安全法治实务课程、实施校内外双导师联合培养等方式提高人才培养的适配度。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面临的外部环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困难和多元。唯有筑牢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在纵横捭阖的涉外斗争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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