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不懈奋进

  • 2019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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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在北京展览馆参观“伟大历程 辉煌成就——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型成就展”。
  新华社记者 鞠 鹏摄

习近平在参观“伟大历程 辉煌成就—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型成就展”时强调

高举旗帜团结一致锐意进取 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不懈奋进

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参观展览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了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70年来我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充分说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引领中国走向繁荣富强

70年后再出发,而今迈步从头越。要展示好、宣传好新中国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感天动地的辉煌成就、弥足珍贵的经验启示,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一致、锐意进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不懈奋进

本报北京9月23日电 (记者姜洁)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3日前往北京展览馆,参观“伟大历程 辉煌成就——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型成就展”。他强调,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了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70年来我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充分说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引领中国走向繁荣富强。70年后再出发,而今迈步从头越。要展示好、宣传好新中国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感天动地的辉煌成就、弥足珍贵的经验启示,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一致、锐意进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不懈奋进。

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参观展览。

下午4时10分许,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来到北京展览馆,步入展厅参观展览。展览以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主题,以编年体为时间主线,安排设计了5个部分,并体现历次党代会和重要中央全会、五年规划(计划)等方面的跨段主线,选择150个“新中国第一”进行展示,每10年设置英雄模范人物墙,充分运用声光电等多媒体科技展示手段,全方位立体化呈现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发愤图强、艰苦奋斗实现的伟大跨越,清晰展现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深刻揭示新中国70年巨变背后的深刻道理。

记录开国大典历史时刻的影像,纪念新中国建设的第一条铁路成渝铁路建成通车的浮雕,定格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瞬间的照片,寓意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几代人命运得以改变的场景,展现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在“大包干”契约上按下鲜红手印的群像,反映上海浦东开发开放旧貌换新颜的视频,显现1998年抗洪抢险中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场面,再现北京奥运会盛况的光影设计,中国自主研发的第一座快中子反应堆模型,展现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说明,反映高质量发展的成果,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动实践的沙盘,展示人民军队官兵在强军目标指引下奋勇前进的展板,呈现脱贫攻坚新进展的实景,描绘区域发展战略的地图,模拟月球车、“天眼”等的模型,世界最长跨海大桥港珠澳大桥模型,体现全方位外交的展板……展览长廊犹如时光隧道,一张张图片展板、一件件实物模型、一段段视频资料、一项项互动体验,吸引了习近平等领导同志的目光,他们不时驻足观看,认真听取讲解,询问有关情况。

在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以及中央军委委员等参观了展览。

《 人民日报 》( 2019年09月24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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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是依据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制定的。中办国办的意见中单列“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一个部分,明确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三方面内容。《指导意见》则对上述内容予以落实和展开。全文由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健全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机制(协调机构、责任分工、实施机构)、建立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运行机制(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考核)、完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保障机制(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师资库、培训档案)、加强对职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保障)五部分组成,共17项具体内容。归纳起来,解决了为谁训、谁来训、培训谁、训什么、怎样训五方面的问题。 (一)为谁训 “为谁训”关系建立和实施职前培训的目标方向、根本遵循和工作原则。《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必须遵循“一个坚持”和“三个贯彻”,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使用了“深化法治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法,这在有关法治工作文件中比较罕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是建设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中的一个术语,要求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要素优化配置,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用供给侧的概念不仅恰当地描述了解决法治人才培养供需之间矛盾的意义和建立实施职前培训的必要性,而且这个表述本身就已经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命题。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统一职前培训应当遵循四项工作原则。第一是党的领导要贯彻体现在职前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第二是突出政治标准要求,加强对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方面的考核培训,并把政治标准放在考核评价的突出地位,确保法律职业人员绝对忠诚可靠。第三是强化能力训练原则,按照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的要求,重点解决知识运用方面的问题,实现从知识型到能力运用型的转变。第四是作为组织实施职前培训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加强分类指导原则,其核心是“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以及“先选后训”“谁选谁训”。就是说,这里所谓“分类”的“类”,主要指不同法律职业领域归属的各自的管理系统或主管部门。这个原则的确立,解决了“谁来训”的问题,反映了我国不同区域的人才需求,特别是不同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法律职业人才需要间的某种差异的客观实际,也便于在现行法律职业主管部门权力分配体制下开展相应的职前培训工作。需要强调的是,以法律职业类型化差异为基础的职前培训的分系统实施,前提是“统一标准”,离开这个前提,也就无所谓统一的职前培训制度了。 反映和体现“为谁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实施职前培训制度的发展目标。从《指导意见》的表述来看,职前培训制度将是一个从建立到不断健全完善的发展过程,其基本目标就是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使参训人员达到从业所需要的初任标准,成为合格的法治人才;其进一步的发展目标是推动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谁来训 健全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机制,核心是要明确组织实施和承担职前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及参与此项工作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解决“谁来训”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抓总的机构。《指导意见》明确由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的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实施职前培训工作,负责职前培训考核标准的确定等大政方针。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承担,该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等部门共同做好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等相关规范工作。 第二,按照分系统实施原则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指导意见》对中央和地方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前培训工作中的任务作了原则规定,即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地方各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上级部门和本地区组织部门的指导或者领导下,配合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第三,确定培训机构与培训师资。以上两个层面都是职前培训由谁负责和管理的问题,除此之外就是职前培训最终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对于哪些机构可以承担职前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并未直接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分两种情形对怎样确定培训机构作出授权性规定。一是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主要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的职前培训机构。至于需具备条件的具体内容,则分别由各系统主管部门各自规定。二是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具体指省级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可委托市(地、州、盟)行业自律组织承担职前培训实施工作。关于培训师资,根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师资库,同时抄送司法部并在司法部网站公布,供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共享。各系统开展职前培训时,应优先在师资库中选择师资。 《指导意见》关于职前培训实施方式和培训机构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三)培训谁 我国已经明确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和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从理论上讲,这些人员均应在入职从业前参加职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不过从《指导意见》的规定看,目前对职前培训的对象并未采取整齐划一的要求,而是分情形作出了刚性和弹性两种处理办法。一方面,对于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以及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人员,规定均应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规定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职前培训这项工作。行政机关推进职前培训的途径是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委托培训。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如果遇到转换法律职业或变更法律职业岗位以及其他类似情形的,规定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 (四)训什么 职前培训的内容与形式均以职前培训的目的为设计依据,核心是使参训人员达到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初任标准,成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忠诚、干净、担当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围绕这个目标,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实务知识,满足特定需要的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知识和国际法律实务,以及法律职业岗位操作能力方面的训练内容,具体就是在实务导师指导下,以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的方式进行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旨在提升参训人员的政治能力、养成参训人员职业品格和专业精神、增强参训人员的业务能力(包括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复杂事件处置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最终使参训人员尽快实现从熟悉法学理论知识到熟练掌握法律实务技能的转变。《指导意见》特别概括出了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要点和相关要求。 (五)怎样训 按照规定,职前培训采取集中教学与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教学阶段以不少于1个月的时间集中学习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知识,采取集中脱产、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教学、网上学习平台自学等线下和线上结合的形式进行。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则在实务导师指导下,通过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实训阶段的时长和具体安排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自主确定,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以及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职前培训的最低时间,两个阶段总计为1年。 职前培训的科目和课程设置以及相关要求,皆以职前培训大纲分别加以规范。培训大纲分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共同科目的大纲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编写培训教材。专业科目的大纲和培训教材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培训考核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按平时学分制和集中测试考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教学和岗位实训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考核、合并计算成绩。实习实训期满,实务导师应向考核部门提交书面鉴定报告,作为对参训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合格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发培训合格证。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培训档案管理以及组织实施保障等内容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并提出了要求。 三、推进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注意事项 《指导意见》已就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安排和部署。然而,统一职前培训工作要从纸面上走向实际行动,还有大量具体工作要做。 第一,研制培训统一标准,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等部门制定职前培训统一标准,研制职前培训共同科目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共同科目培训教材;同时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特点,编写本系统专业科目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此外还要组织开展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类、实践类案例库建设。 第二,完善培训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本系统职前培训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案,细化培训措施,完善管理工作流程,做好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衔接。 第三,确定培训机构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职前培训机构名单;省级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委托市(地、州、盟)行业自律组织形成培训实施工作方案。 第四,建设培训师资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师资库并抄送司法部,由司法部网站公布和共享,供培训机构选择师资。 第五,有序推进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的职前培训工作。探索和推进跨地区、跨法律职业部门共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职前培训工作。 第六,开发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研发职前培训工作管理和网络学习平台,进行职前培训教学、学习、考核全过程电子化管理,建立承担培训的机构(包括有关行业自律组织)与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档案资料报送工作机制。 第七,引导和鼓励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有关学理和应用研究。包括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规律和特点,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与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关系,以及统一职前培训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统一职前培训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关系、统一职前培训与在职培训或继续教育的关系等。 随着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推进实施的不断深入,期待有更多法律职业领域对各自职业领域已有的职前培训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对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展开全方位、各领域、各环节的研究,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作出贡献。 (本文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9期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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