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 2015年11月25日
  •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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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以下简称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学校工作安排,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价目表;西安市房屋维修工程预算定额等行业取费标准;省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等规定;

(四)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制度、办法;

(五)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第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范围:

(一)工程预算造价在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 100 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竣工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结算审计;

(二)工程预算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或造价不足 100 万元,但工程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竣工项目,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陕西省教育系统审计项目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陕教审[2012]7号)要求办理。

第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变更、签证等资料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三)暂定价是否按程序进行,调整是否合理;

(四)费用计取是否规范;

(五)甩项工程是否做减项处理。

第七条 工程结算审计中遇到下列工程变更等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五)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

   (六)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七)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八)计划外工程项目;

(九)其他需要签证的情况。

第八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管理部门审查结束,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向学校审计处报送。

   (二)学校审计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规定的,经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承包人三方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规定的,经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承包人四方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必须报送的资料:

(一)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经费来源及拨付款数额;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四)承包合同或协议;

(五)工程结算书;

(六)工程竣工图纸;

(七)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计费凭证等;

(八)竣工验收报告;

(九)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条 工程施工中若因设计、施工实际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变

更,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项目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审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中主要隐蔽工程的勘验应由项目管理部门、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处参加。未经审计处参与勘验的工程不予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要求。进场使用前应由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处确认。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暂估价或暂定价的,应由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招标;不须招标的应由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分别询价后共同确定。

    未按规定办理的,审计处不予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要求:

(一)送审工程项目须手续完备、内容完整并严格执行国家和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及取费标准,编制依据前后一致,符合客观实际;

(二)送审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送审,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各单位需要在指定日期报账的工程项目,应提前一个月报送审计;

(三)送审工程项目资料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经办人填写送审项目资料移交登记表;所有送审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所有送审资料必须一次性报送。对不按要求送审或送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

(四)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项目管理部门提供补充资料及答疑事项的,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在10天内予以提供或答复。超过规定日期未提供补充资料或答复的,审计处将退回所有送审资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送审部门承担;

(五)送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协调监理方、施工方指定专人,负责对工程结算材料的报审、核对、现场勘验、谈判、审计报告接收等事宜;

(六)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处通知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核对,项目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与审计部门核对完毕,超过 14 日不进行核对的,视为同意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审计处将据此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所发生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基建修缮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符合工程结算审计范围的项目,未经审计,一律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权益、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等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资料。

第十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过的项目,学校可按规定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安排重复审计。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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