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奋斗知识分子典型人物推荐人选——韩松研究员

  • 2018年11月15日
  •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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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松,男,1962年生,陕西凤翔县人,中共党员,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主编,民商法学院二级法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律科学》编辑委员会副主任。学术兼职主要有: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社会兼职: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陕西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

韩松研究员长期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和学术编辑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研究方向为物权和土地制度。承担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企业法人财产权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运行和管理机制法律制度研究(2004AFX005)”;参与完成国家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05JZD005),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与完成国家社科重大攻关课题“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09ZD0430)等国家课题;主持司法部重点课题一项。

其代表性科研成果有:专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出版;论文:《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对策》,《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在国内外重要法学期刊发表了许多篇论文,其中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在中国期刊网(CNK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统计中其论文也有较高的引用频次,在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影响。

其科研成果先后获得第七届、第十届、第十二届陕西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三项;第九届、第十一届、第十三届陕西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三项;获得陕西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二项;获得第二届、第四届中国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论文一等奖两项;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一项;获得钱端升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一项。入选西北政法大学首批长安学者。先后荣获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严谨治学 学术成果丰硕

韩松研究员长期关注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法律问题的研究。早在1988年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就开始农民集体所有权问题的研究,其第一篇习作论文《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被推荐到《法律科学》杂志发表。之后,他以“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实现形式”为题撰写了5万字的硕士学位论文。他比较注重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基本范畴的研究。比如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主体、客体、权能及其实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可见,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仅仅是集体所有权的管理者,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究竟是怎样的所有权主体?

对此,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的经典理论,借鉴日耳曼法中的总有理论,紧密结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中实行土地承包制的实践,研究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主体等基本问题。提出我国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并非单纯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成员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意志和利益同集体成员个人意志和利益有机统一的所有权。这在当时具有重要的突破意义,突破了“极左”思维下集体公有制只能公于集体组织,否定在公有制中成员个人利益的观念和做法,明确集体公有制的本质就是要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即实现个人利益。这样就把空洞、抽象的公有制具体化于集体成员。这样就为集体成员权的确立和内容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探寻农民集体成员共同享有集体所有权的法权形式,提出,这种形式不可能是私有制基础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而是借鉴传统总有理论,继承其适合集体公有制的合理成分(例如多数人结合之团体,以团体利益为先和全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一致范围成员个别权的行使,成员对总有财产不划分应有份、不得要求分割继承和转让等),并按照抽象支配的所有权观念对其加以更新,提出新型总有的概念,为了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共有形式相照应,他将这种新型总有称之为总同共有,即一定范围的农民集体成员,以其组成之团体对集体财产,依照平等自愿、议决一致的原则,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集体成员受益的权利。因为这种共有形式为集体所有特有,因此,也可直接称之为集体共有。由此,一定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共有集体所有权,就应当具有不同于个人所有权的实现机制,他研究提出了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包括成员民主决策机制、自治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制以及监督机制。

他先后于1992年、1993年、1994年在《法律科学》杂志发表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质》《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三篇论文,都被人大复印资料《法学》全文转载。2007年颁布的我国《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且明确规定了由本集体成员民主决定的事项。第60条,明确规定了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由此可见,他当时的研究成果还是具有一定价值的。

在此后的研究中,他始终坚持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基本范畴理论和制度的构建研究。例如,针对学界普遍存在的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权能不全”的认识,他研究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政法论坛》发表了《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明确性探析》,在《法学》发表了《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主体》;他研究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在《法学研究》发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研究》,在《中国法学》发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在《当代法学》发表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成员受益权能》,在《土地法制科学》发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等论文。关于土地法律制度的研究,他在《政法论坛》发表《论土地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法学》发表《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配置法律问题研究》《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对策》,在《法学杂志》发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在《法学》发表《农地社保功能与农村社保制度的配套建设》,在《法商研究》发表《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在《清华法学》发表《论民法典物权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发表《论宅基地管理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等论文。韩松研究员2002年参加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项目《物权法专题研究》,承担完成了其中第三专题集体所有权的研究任务。2006年承担完成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研究书系中《物权法所有权编》一书的撰写(合作)。2007年完成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组织编写的《物权法名家讲坛》一书第五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章的撰写。2009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个人专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修订版)。

教书育人 桃李芬芳

韩松研究员曾兼任民法教研室副主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各层次学生授课,主讲《民法学》《物权法专题》《学术论文写作》等课程。主持《民法学》校级、省级精品课程建设,《民法学》课程为省级共享精品课程。韩松研究员十分重视教材建设,认为教材不仅是教师讲授课程的基本材料,更是学生学习课程的材料,所以称为“学材”更确切。他从满足学生听课和课后自学的需要设计和编写教材内容,先后主持编写了多部教材。

他主持和参加编写的教材主要有:2004年主编西北政法学院重点学科建设教材《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独立编写法学基础课程教材《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修改出版第2版,2017年修改出版第3版,目前该教材已纳入法律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008年主持编写《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修改出版第2版,该教材入选教育部十二五规划教材;2008年主持编写《合同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修订出版第2版;2009年主持编写西北政法大学立项教材《民法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修改出版第2版,2014年修改出版第3版,该教材获陕西省优秀教材二等奖;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法学统编教材《民法学》的编写;主编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独立编写完成司法部九五规划教材《农业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韩松研究员从1995年就开始招收指导研究生,在对研究生的培养指导中,韩松研究员注重学生法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培养,重视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法学应用能力。经他指导毕业的民商法学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已有一百余人,工作在全国各地的教学科研、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界。其中不少学生考取了博士研究生,成为教学科研单位的优秀学者,也有许多学生都成为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积极创新办刊理念 稳步提升学报质量

作为专业类核心期刊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的主编,韩松研究员爱岗敬业,为提高刊物学术水平和出版质量付出了大量心血。他坚持创新,与时俱进,按照编辑学者化的方向加强编辑队伍建设,积极把握法学研究前沿,树立精品意识,严把学术质量关和编校质量,全面提高刊物质量。在他和全体编辑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连续被列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法律类核心期刊”“中国法学创新期刊”。连续被评为全国“三十佳”人文社科学报,全国高校精品学术期刊。2012年入选教育部名牌栏目建设, 2017年入选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

长期以来,韩松研究员无论在《法律科学》编辑工作中,还是从事法学研究中都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旗帜鲜明地维护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

学以致用 服务社会

服务社会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能。长期以来,韩松研究员运用自己所学所长积极为社会实践服务,社会实践与研究课题相互印证、相得益彰,取得了良好效果。他主持筹办成立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担任研究会会长十三年。他倡导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组织省内法学研究工作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举办多次研究会学术研讨活动,有效促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民事基本法律颁布后,韩松研究员多次深入基层,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宣讲这些法律。曾为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安康市石泉县的池河乡政府等单位宣讲矿产资源法、土地征收法、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等法律专题。他曾多年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法律咨询专家,为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提供大量咨询意见。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咨询专家,为许多部地方立法提供专家论证和咨询意见。担任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法治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服务。担任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法治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立法咨询,为省委、省政府工作提供建议。

韩松研究员担任陕西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为司法改革和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聘任提供服务。他曾担任国家土地督察局西安分局专家组成员,为土地督察工作提供意见。曾担任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供服务。曾分别担任陕西省委政法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安区人民法院等多家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律咨询专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研讨和疑难案件分析等服务。曾担任两届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为服务三农积极履行职责。担任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仲裁了许多的民商事案件,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为促进了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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