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评论员: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 201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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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题: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四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新华社评论员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变化,在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探索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实现了党内监督制度的与时俱进。《条例》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任务、对象和方式等,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了新的制度利器。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应看到,当前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不可忽视。“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就必然要求抓好党内监督这个基础性工程,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把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不能存在盲区。正如六中全会强调的,“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才能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确保党内监督无死角、全覆盖、落到实处。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越是位高权重,就越要在要求上有更高的标准,在监督上有更严的尺子。透视近年来的一些案例,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违法乱纪,大行腐败之道,败坏党风政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加强党内监督,必须聚焦“关键少数”,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做起。打铁还需自身硬,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和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勇于担当、敢抓敢管,就能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尽责不含糊,以令人信服的表率作用推动党内监督不断取得实效。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落实《条例》、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不断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强化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各个方面都把监督职责扛在肩上,才能织密党内监督体系之网,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

  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为做好党内监督,也要把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支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窑洞对”中,指出了监督对于共产党人打破历史周期率的重要意义。今天,在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全党同志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将向历史、向人民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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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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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0
  • 【中国航天报】张超汉:没有空间安全,就没有真正的国家安全

    没有空间安全,就没有真正的国家安全 张超汉 2021年12月28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证实,7月和10月,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SpaceX)发射的星链卫星与中国空间站先后两次近距离接近。出于维护空间站及所载人员安全的考虑,中国空间站不得不采取紧急避碰措施。为此,中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代表团于12月初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普通照会表示,此举对中国航天员的生命健康和空间资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一事件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再度敲响空间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警钟。那么,空间安全缘何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空间治理又当遵循何种路径? 一、空间安全内涵丰富,外空形势不容乐观 空间安全是一种全方位、多层次、内涵丰富的非传统安全,主要表现为以外层空间安全为核心、兼及临近空间安全和空气空间安全的下沉的立体维度安全。可以说,没有立体层面的空间安全,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范围、全领域的国家安全。 目前,外空技术、外空经济和外空资源已成为各国追逐的对象,外空已成为航天大国利益角逐的竞技场和新疆域。外空安全已成为继传统、平面的陆地安全和海洋安全之外的第三大非传统、垂直的安全领域,包括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平开发和利用外空资源、保持空间交通管理和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等内容。 当下,外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外间轨道越发拥挤,轨道环境严重退化。随着空间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向外空发射大量物体。以美国“星链”计划为例,其试图建立覆盖全球的卫星互联网,并在2019年将首批60颗卫星送入外空。迄今为止,SpaceX已发射近1900颗星链卫星。此外,德国航空航天中心也在建设发射协调中心,预计十年内发射15000多颗新卫星。 另一方面,空间碎片持续增加,外空污染越发严重。如2009年美国一颗为私营公司所有的商用通信卫星与俄罗斯一颗已报废的卫星在西伯利亚上空约790公里处相撞产生大量碎片,严重威胁到空间物体的正常运作,影响到空间资产的安全。同时,数量激增的空间碎片加大了空间物体的碰撞概率,亦对空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此外,随着西方国家向外空部署大规模卫星星座以及对外空军事力量的建设,诸如卫星频轨资源越发紧缺,外空军事化、武器化渐趋明显,空间物体碰撞持续升级等外空安全问题逐渐浮现。 二、空间安全保障不足,空间治理紧迫必要 美卫星两次与中国空间站“擦肩而过”,展示出商业航天技术用于军事领域的趋势。这类不负责任的行为在未来将呈现上升态势,进而影响航天器进出外空的自由和在轨物体的运行安全,挑战外空国际秩序。 近年来,随着亚轨道商业旅游等活动逐渐由理论变为现实,临近空间(通常指距离地面高度为20公里至100公里的区域)安全作为外空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发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因其作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结合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规制的模糊性,以及临近空间飞行器的独特性和军事化应用,使得地面国的国家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目前,以1967年《外空条约》为核心的外空国际法规则确立了限制外空军事化利用和空间碎片减缓的规则,但不足以防止外空军备竞赛,不足以解决日益剧增的空间碎片威胁,且对低轨小卫星星座建设未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可以说,制定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外空规则体系在调整空间活动的新问题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出现安全保障不足的窘境。 2021年英国维珍银河公司创始人理查德•布兰森及其团队乘坐亚轨道飞行器“联合号太空船二号”,由“伊芙号白骑士二号”双体机搭载,从位于新墨西哥州的美国太空港起飞并最终返航。亚轨道作为人类进入外空的前站,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亚轨道飞行虽不入轨,但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使人体验失重感,测试设备性能和人体生理指标,为入轨发射积累经验,并推动外空旅游的发展。 空间大国历来注重临近空间安全问题,这一领域已发展为各国的战略新高地。早在2005年,美国国防部便将临近空间飞行器列入无人飞行系统发展计划,随后将临近空间飞行器的概念引入到“施里弗-Ⅲ”外空军事演习中,将其用于侦察、监视和通信。 随着人类活动向外空纵深,空间安全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频现。因此, 通过技术和法律手段治理外空活动具有现实紧迫性:第一,作为新型安全领域,外空蕴含着重大战略价值,是大国竞争的新制高点,对国家安全具有举重若轻的作用。第二,“空天一体化”趋势不可避免,临近空间作为“空”与“天”过渡区的战略地位将不断彰显,其“上可制天、下可制空”的突出优势已被空间大国普遍关注,对该领域活动进行法律规制势在必行。第三,外空技术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构建符合我国航天强国建设的需要,有助于提升我国航天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国内国际双管齐下,中国智慧闪烁其中 空间治理关乎国家安全与共同安全,彰显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打造安全(safety and security)、稳定、长期可持续性的外空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人类空间命运共同体”作为这一理念在空间领域的延伸,关乎一国安全与国际社会的总体安全,有利于营造和平、稳定、绿色的未来空间。 空间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安全的新兴领域。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多次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调要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于国家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五中全会同时指出,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的变化,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强调要瞄准空天科技等前沿领域,加快壮大航空航天等产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21年9月15日到驻陕西部队某基地视察调研时也指出外空资产安全的重要战略意义。 全球空间安全治理以国家安全为出发点,涉及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而空间安全同时涉及非传统安全与共同安全。以“人类空间命运共同体”为理念,为共同维护外空秩序,应从国际与国内两个维度,双管齐下,着重于公正分配频轨资源,减缓和移除空间碎片,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事化利用等问题,还人类一个清洁、和平的空间环境。 为此,国际社会需从法律、技术等方面着手:第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深化外空安全理念,忠实履行以《外空条约》为核心的外空条约体系所规定的义务,和平开发和利用外空资源,尊重和保护航天员安全,加强监管,切实为外空行为负责。第二,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共享和通报空间信息,累积共识,创造互信,结合亚轨道商业飞行、商业航天等空间活动的新实践,适时修订外空条约体系中的相关规则;明确临近空间的法律地位,建立事先预防、事中避让、事后救济等新的空间交通规则,确立一个为各国都普遍接受的外空活动行为准则。第三,加大外空避碰、空间碎片主动移除等空间技术的研发,通过技术手段监测、防护和减缓各类外空活动的不确定风险。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球空间安全治理视域下临近空间飞行法律规制研究”(21BFX21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国航天报》2022年1月15日第01版

    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