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上述举措均是我国保障人权法治实践的生动体现,客观反映了人民法院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显著特色。回溯中国共产党保障人权法治实践的历程,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作为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生动阐释,也是始终贯穿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实践中的主旋律。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开展的法治实践即遵循着这一主线,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法治建设的有效融合,构成了中国共产党人权法治实践的深厚底蕴。 随着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的执政基础不断巩固,加强法治建设对于强化政治认同、凝聚民族共识、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一时期的法治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例如“黄克功枪杀刘茜案”“李延德、白占山等学疗人命案”“李森洁盗窃案”“侯丁卯与侯张氏婚姻涉讼案”“冯秀山与冯崇明土地所有权涉讼案”等,涉及人权的不同类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起草出台了大量关涉人权的法律、判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依法保障人权成为法治实践的显著特征。 1939年4月中国共产党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以下简称《施政纲领》)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与通信之自由”。第十三条提出“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之自由”。这一法律规定为发挥人民监督作用提供了法理依据,也为破解“历史兴亡周期率”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依循。在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同时,《施政纲领》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其规制范围进一步延展到关于男女、长幼、干群等方面的平等性上。 1941年5月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下简称《纲领》)充分继承了1939年《施政纲领》的精神内核,在主体属性、行使范围以及保障机制方面对人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进行了规范,提出“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并且明确规定了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的权利;在司法制度方面,坚决废止肉刑,强调司法审判重证据而不重口供。从法治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些权利表征着中国法治接轨“现代化”的特点,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刑法“重刑主义”这一倾向的转变。同年11月,由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次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关于保护人权的专门条例,其立法目的即为“以保障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之侵害”,强调“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为切实保障人民上述权利与自由,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对证据提取、审讯时效、司法管辖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处罚权归属于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了确认,并明令“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但现行犯不在此例”。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法律规定中对权利主体、权利范围、法定程序等方面的界定逐步具体化、规范化,充分保障了陕甘宁边区人民对于人权的普遍享有、依法享有,这一法治实践既有助于抗日战争时期统一战线的形成与巩固,也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人在维护人权方面的先进性和法治化等特点。 1942年在陕甘宁边区实施执行的《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开篇说明中,确立了“以教育感化为主,使受刑人能在受刑期内,得到适当教育,转恶习化为社会上善良分子”作为陕甘宁边区刑法的立法目的。在《刑法总则草案》中,第一条明示“刑事政策以教育感化为主,不采威吓报复与毁损人格及痛苦身体诸手段”,进而在第三条确定了“政治教育”“生活教育”“文化教育”“治疗教育”等主要教育方法。这一刑法设置立意的转变带有保障人权的鲜明印记,作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纠偏”,这一时期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既要摒弃旧封建时代的法治观念,又要突破此时中国法律整体发展的水平层次,为引领中华民族的人权意识独立和觉醒起到了重要作用。 1946年4月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下简称《宪法原则》)对于人权的内涵作了基本界定。人民的主要权利包括具有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并应得到政府在思想层面引导和物质层面帮助的权利,“免于经济上偏估与贫困的权利”“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武装自卫的权利”“不分民族,一律平等”,以及妇女在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基础上,还依法享有特殊利益等诸多方面。这些权利指明了陕甘宁边区人权的主要涵盖范围,并作为中国共产党保障人权法治实践的重要成果,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中得到继承和完善。在确保人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对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也得到了确立,为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保障。同年10月,在《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以下简称《宪法草案(修正稿)》)中,专门在“总纲”之后的第二章中规定了“人民之权利义务”,从十三个方面对于人权进行了系统规定,既承袭了前文所述《条例》《宪法原则》中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人权范围中增补了“有获得土地之权利”“有获得工作之权利”“享有一切正当营业之自由”“有服公职之权利”,以及获得社会救济和政府救济等多方面内容。在第十六条中,明确要求“本宪法所列举及未列举之人民自由权利,均受宪法之保障,不得以法律或命令侵犯之。”“凡侵犯人民自由与权利者,受法律之制裁。”从宪法角度对于陕甘宁边区人权保护作出说明,与陕甘宁政治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形成呼应,既充分体现出“人权需要得到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基本原则,也表明了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人权的内涵与要求需要转变的客观要求。 结合以上主要法律文本来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凸显出以下主要特点: 注重人权的现实性和普遍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把人权中的“人”界定为“现实中的人”,这一观点有别于资产阶级将“人”异化为“孤立的、抽象的人”,赋予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现实性和具体化等特质。从《施政纲领》到《纲领》,进而推进至《条例》《宪法原则》等法律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不断向纵深推进:在法律保障人权的范围上,从政治、经济逐步拓展至文化、教育等诸多领域,人权内涵逐步由人民的生存权向发展权递进;在法律主体上,既由早期的“集体性”人权逐步向“个体性”人权发展,又将革命人民的人权向一切抗日群体的人权逐步拓展;在法律目的上,从以惩戒威吓向教育感化转变;在法律审判、实施、处罚等程序上也进一步进行调整完善,不断保障和发展人权。在具体部门法律中更加鲜明地表明了这一趋势,如1942年1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对于“减租”“交租”“租佃契约及佃权”以及各类特殊情况下的租佃关系均进行了详细说明,切实保障了生产双方的经济利益。同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的“分则”中第二章对于“妨害私人利益之罪”进行了细致分类,主要包括了“妨害个人生命罪”“妨害私人身体罪”“妨害私人自由罪”“妨害家庭安宁罪”“妨害私人名誉罪”“妨害私人信用罪”“妨害秘密罪”“妨害私人财物罪”等主要内容,法律法规逐步向精细化、细致化方向发展,保障人权的总体趋向在于不断满足陕甘宁边区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 社会革命与自我革命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既承担有反帝反封建以及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革命任务,同时也具有加强党建与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陕甘宁边区长期处在经济贫困、社会治理薄弱的状态,在广大农村还残留着相当程度的封建残余思想,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一区域的政治统治不仅要实现陕甘宁边区的人身解放,更具有思想解放和人格独立的功能。在这一时期的法治实践即可明显看出“法律现代化”与“人权现代化”的进步趋势。仅以婚姻关系为例,1939年4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即确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等基本要求,并对“结婚”“离婚”“婚姻与子女及财产之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后,陆续出台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婚姻的具体办法的命令》(1942年8月)、《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二次修正草案》(1942年12月)、《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4年3月)等相关法律均对保障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予以规范,对于保障长期受压迫的女性权利和妇女解放起到极大促进作用。同时,为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尤其是杜绝和惩戒违法乱纪行为,除在上述相关法律中专门提出规范司法审讯程序、发挥人民民主监督等要求外,专门出台了管制公务人员、改进工作作风的相关法律规约,如1939年4月出台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对贪污行为及其处置进行了规定;1943年1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政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暂行办法》,要求“尊重人民权利绝对禁止非法捕人、罚款、打人、骂人行为”;同年5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首条即强调,“忠实施政纲领,贯彻法令、决议”。 因此,这一时期的法治实践有社会革命与自我革命的双重作用,可以视为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局部执政转变,进而为建立新中国实现全面执政进行探索的重要形式,对于实现民族独立与解放、党的建设与自我革命提供了路径。 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有效统合 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巩固政权的基本举措,既是保证陕甘宁边区社会稳定的现实要求,也有以此为基础推动中国革命长期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此,中国共产党将陕甘宁边区的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有效统合起来,在宏观制度层面,通过宪法性文件对“三三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等内容予以了确认和规范。如《施政纲领》对“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具体内涵和实施范围进行了阐述,突出了对于人民各项权利的认定;在《纲领》中确立了“三三制”,强调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活动和边区行政管理,为建立统一的联合政府进行探索实践;在《宪法原则》《宪法草案(修正稿)》中均对人民的参政议政权利作出说明,并且在边区行政、司法的组织机构、功能发挥中也有意践行这一要求,实现了依法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这一举措与陕甘宁边区的政治建设形成联动效应,有效地调节了社会不同阶级、政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确保人民民主的真正实现。与此同时,伴随着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不断深入,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掀起依法保障人权的浪潮,自1940年至194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颁布的“保障人权条例”多达十余项,例如《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11月)、《晋西北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4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保护敌占区人民办法及优待朝鲜人民规程》(1942年6月)、《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1943年2月)等相关条例、规程均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革命区人民解放和人民民主事业发展。中国共产党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融贯于普遍的立法活动中,这一时期立法总数大致在260余件,涉及60余种门类,其中在主要的立法规制中均具有涉及人权的相关内容,对于巩固和维护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领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奠定了基础,也切实保障了陕甘宁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指明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深刻呼应了“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新时代主题。对此,要始终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2022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百年奋斗视域下的陕西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政工作研究”(22JK1805)阶段性成果] 【人民法院报】 李伟弟: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3-01/06/content_224310.htm?div=-1
2024-02-07【劳动者报】两会好声音 | 委员话提案“规范西安陪诊行业,提升西安养老服务水平” (郝佳,我校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2024-02-05“胸怀社稷、情系法治、专注安全、长期奋斗。”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时,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舒洪水这样形容他眼中的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西北地区的稳定对维护国家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以下统称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作为全国最早开展国家安全、反恐怖主义专业人才培养的教学单位之一,扎根祖国西部,紧紧围绕“稳定西北、服务国家安全大局”的目标,长期开展反恐怖主义等国家安全问题研究,走出了一条由反恐领域向国家安全领域拓展的“渐进式”国家安全学科建设道路。 舒洪水表示,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始终致力于打造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学术高地和人才摇篮,推动西北地区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边疆安全稳定。 打造“反恐法学特色鲜明的国家安全一级学科” 西北政法大学具有深厚的革命文化积淀,其前身可追溯至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创办的陕北公学。1937年,中共中央决定创办一所以“实施国防教育,培养抗战人才”为目标的学校,陕北公学应运而生,当时培养人才、保家卫国的办学理念被传承至今。 舒洪水介绍,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北政法大学教师就持续关注西北地区发生的恐怖主义活动。为此,该校专门组织一批来自不同民族的专家学者,先后完成多个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部委课题。2006年,西北政法大学成立全国首家“反恐怖主义犯罪研究所”。201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后,西北政法大学成立反恐怖主义法学院。2022年5月,学院正式更名为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 “目前,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的特色学科有三个,分别为国家安全法学、反恐怖主义法学和民族法学。”舒洪水告诉记者,“学院依托国安法、反恐法、民族法三个明确的专业方向,建设学科交叉融合的国家安全法学专业,打造‘反恐法学特色鲜明的国家安全一级学科’。” 据介绍,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的国家安全法学专业是以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需求为导向,与法学、宗教学、传播学、心理学、社会学、军事学等多学科进行融合,具有兼容性、交叉性、应用性的新兴专业。该院反恐怖主义法学专业以反恐怖主义法为核心和统领,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构建的新型交叉学科。该院民族法学专业以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与民族、民族地区及宗教学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民族事务、民族问题、宗教的法律治理、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等。 此外,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还全力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安全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并支持学院教师编写国家安全相关教材。目前,该院教师已参与编纂了《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中国反恐怖主义法教程》《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反恐怖与去极端化前沿问题探究》等一系列教材。 培养服务西北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以“注重养成、加厚基础、拓宽口径、强化实践”为人才培养方针,目前,在国家安全法治教育方面逐渐形成独特优势,已基本完成国家安全学方向本、硕、博三个层次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除本科阶段开设国家安全法学实验班外,还在硕士阶段招收国家安全法学、反恐怖主义法学、民族法学方向研究生,在博士阶段招收国家安全学与非传统安全研究方向研究生。 “我们希望可以为社会培养出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应用型国家安全法治人才。”舒洪水告诉记者,该院高度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本科学生教育培养方案不仅包含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程,还专门开设了20多门国家安全领域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断健全学院的国家安全法学课程体系。 此外,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紧紧围绕国家反恐工作和安全法治建设的需求,整合校内外学术力量,拓展同实务部门的合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陕西省委政法委、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等单位建立了多个实践实训基地,以深化人才协同培养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据统计,截至2023年7月,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共培养本科生869名、硕士研究生347名。自2013年该校开始招收“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博士研究生以来,其中,国家安全学与非传统安全研究方向、反恐怖主义法律问题研究方向和民族宗教法律问题研究方向已招收博士研究生84人,毕业25人。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坚持植根西北、服务西北的育人理念,鼓励学生服务西部基层,支援西部建设。学校每年有40%左右的毕业生选择到西部就业。”舒洪水告诉记者,该校国家安全学院的许多毕业生都主动扎根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在基层一线挥洒汗水,建功立业,在祖国边疆实现人生价值。 积极构建国家安全法治智库平台 “近年来,我院以更好服务国家安全、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和民族团结为目标,致力打造西北地区优质国家安全法治智库。”舒洪水说。 目前,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是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培育基地——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能单位之一;拥有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地区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中南亚研究中心、省级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中心——宗教中国化研究基地等多个优质智库平台。2016年,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还获选首批“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 舒洪水表示,为了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人才库”的作用,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以反恐法治、国家安全法治、涉外法治为研究主线,实施“智库标准化管理计划”,构建以“质量、成效、特色、贡献”为价值导向的智库评价标准体系,深入开展相关研究,产出了许多高质量智库成果。 “我院还不断创新对外合作交流机制,鼓励智库平台主动‘走出去’,加强与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实务部门的深层次、实质性交流合作,以研究成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舒洪水说,目前,该院教师已成功主持一系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该院承办的“总体国家安全观·长安论坛”已连续举办5届,成为西北政法大学重要学术活动品牌,为促进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搭建了重要的合作交流平台。 舒洪水介绍,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以维护国家安全和西北地区社会稳定为己任,为党委、政府提供咨政服务,已形成了众多高质量的咨政报告。自2016年以来,该院已向国家有关部委、中央有关单位报送研究报告和舆情信息1800余篇。其中,数百篇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用。近三年来,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还为政法、公安和司法等部门,开办国家安全与反恐业务培训班近120次,培训4800余人。 此外,该院研究团队自2017年开始,还每年派教师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题边会,就特殊群体权利保障等主题发表主旨演讲,不断丰富国家安全法治实践,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民主与法制时报】打造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学术高地和人才摇篮——专访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院长舒洪水https://mp.weixin.qq.com/s/ti2lzwe7aL1Ux5EQlsGrwg
2024-01-26第四届“家事法青年学术沙龙”在京召开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郑小琼 通讯员 郝佳 12月23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办的第四届“家事法青年学术沙龙”在北京召开。 本次沙龙以“民法典与性别平等”为主题,采用“线上+线下”共同讨论参与的模式,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中华女子学院、北京化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以及部分在校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沙龙的研讨。 会议主要讨论了三个论题:婚姻财产的厘分:规范割据下的溯源重构;论第三人隐瞒当事人重疾的婚姻可撤销;何以安居:配偶居住权实现的中国法路径。 与会专家学者就青年学者的论文从性别平等视角、立法思路、法律实务、中外法律比较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剖析、探讨。 家事法青年学术沙龙是由西北政法大学家事法青年学术创新团队于2019年倡议发起的家事法学研究活动平台,迄今为止已成功举办四届。沙龙以“聚集青年学者力量,繁荣家事法学研究”为宗旨,定期对家事法领域的学术、教学、实务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研讨,是目前国内家事法青年学者交流提升的重要平台。 【法治网】第四届“家事法青年学术沙龙”在京召开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3-12/27/content_8944354.html 【中国妇女报】第四届“家事法青年学术沙龙”:在性别平等视角下探讨法律问题http://epaper.cnwomen.com.cn/html/2023-12/27/nbs.D110000zgfnb_5.htm#nw.D110000zgfnb_20231227_3-5.htm?time=1703635744793
2024-01-03以专业服务社会让法治深入人心 西北政法大学志愿者开展普法服务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呼吁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近日,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学生志愿者们开展了系列普法活动。 法律宣讲,趣味启蒙 在西安市曲江第十四小学,法律服务中心学生志愿者组成的11支普法小组为三、四、五年级的学生们进行了一场趣味“法律启蒙”。面对充满童趣的小学生,志愿者们通过讲解PPT、组织学生观看法治小视频、设置互动问答的形式将复杂的法律知识简单化,以趣味性的方式传授给孩子们。学生们竞相举手,积极地回答问题,整个教室充满了欢声笑语。 模拟法庭,即学即测 在西安市高新十一初级中学,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对八年级同学进行了基本法律知识宣讲和模拟法庭指导活动。在交流环节,针对同学们自主提问的正当防卫界定、公海、诉讼流程等基础法律知识,志愿者们进行了准确解答。 在模拟法庭实践环节,同学们通过准确的诉讼程序、投入的角色模拟、恰切的案情分析,规范的文书裁判对学习成果进行呈现。随后,志愿者对模拟法庭做出了点评。同学们表示,模拟法庭的实践非常有意义,在今后的生活中面对疑难问题也将更主动的理性思考。 社区普法,服务社会 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务驿站,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们帮助服务驿站向周边群众分发法律宣传资料,普及驿站的服务地点和功能,同时耐心地讲解法律知识。 普法活动结束后,服务驿站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们充分肯定了学生志愿者的热情和专业能力,并回答了志愿者们提出的法律问题。他们表示,希望西北政法大学的同学们能够更多走出校园、走向社会,扎实做好基层普法工作,积极弘扬普法志愿精神。 【法治网】以专业服务社会让法治深入人心——西北政法大学志愿者开展普法服务 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24-01/02/content_8945818.html
2024-01-02以行普法,以心知法——西北政法大学志愿者走进小学开展普法宣讲 中国青年网西安12月25日电 为了培养孩子们的的法律观念,帮助他们形成初步的法律意识,近日,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志愿者大队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中心小学展开普法宣讲活动。 在宣讲的过程中,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志愿者大队向小学生们介绍了宪法的含义、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并通过视频向同学们展示了宪法与个人的关系,将宪法知识以易懂的方式传输给孩子们。 在宣讲课堂现场,青年志愿者大队用生动的图片向同学们讲解宪法知识,并用提问的方式帮助同学们巩固,使他们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宪法的重要性和意义。为了使课堂更生动,青年志愿者大队播放了宪法相关的视频,用同学们感兴趣的方式为他们讲解宪法知识。 活动中,孩子们们认真听讲,积极发言,课堂气氛十分活跃。青年志愿者大队还和同学们进行互动,共同学习如何成为一名知法懂法的公民。 据西北政法大学相关负责老师介绍,此次宣讲活动旨在通过普及宪法知识,让孩子们知法懂法,从小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为他们的成长保驾护航。(王洋) 【中国青年网】以行普法,以心知法——西北政法大学志愿者走进小学开展普法宣https://t.m.youth.cn/transfer/index/url/df.youth.cn/jyzx/202312/t20231225_14985945.htm
2023-12-27“冬日送温暖,冬至送祝福” ——西北政法大学社区开展冬至吃饺子活动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12月21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冬日送温暖,冬至送祝福”免费吃饺子活动,组织社区老年人欢聚一堂,免费吃饺子,为老年居民送上冬日里的温暖和节日祝福。 活动现场,处处洋溢着欢乐,社区老年人围坐在一起有说有笑,一盘盘热气腾腾的饺子送到餐桌上,大家边吃饺子边聊家常,现场气氛融洽和谐。80多岁的冯阿姨竖起大拇指说:“这个活动真好,我们老年人团聚到一起,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饺子真香!” 活动当天,社区工作人员和青年学生志愿者挨家挨户地将爱心饺子送到出门不便的独居老人和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家中,为他们送上节日的问候和关怀,并提醒他们注意用电安全,平安过冬。 此次活动的开展,不仅散发着浓浓的冬至味,更展现了和谐和美的邻里情,进一步促进了社区的美好和谐。 【西部网】“冬日送温暖,冬至送祝福”——西北政法大学社区开展冬至吃饺子活动http://m.cnwest.com/jyzx/a/2023/12/22/22182143.html 【陕西网】冬至将至,西北政法大学社区提前请老人吃饺子https://www.ishaanxi.com/c/2023/1221/3029437.shtml
2023-12-25【原点新闻】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第十届准律师大赛https://yuandian.xiancity.cn/application/fcinformation/mobile/#/ArticleDetail/287204/undefined
2023-12-07“盈科杯”西北政法大学第十届准律师大赛举办 12月3日下午,“盈科杯”西北政法大学第十届准律师大赛决赛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举行。经过激烈角逐,最终来自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潘翠佳与来自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的黄敬荣获大赛第一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翟昊与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杨子辰、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李欣乐与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毛博华分别荣获二等奖、三等奖。 活动现场,来自兰州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的十二名选手,分别与来自十二家律所的实习律师组成团队参加本次决赛。 决赛分为团队限时答题、团队案例分析、模拟庭审三个环节。第一环节考察选手的反应能力及对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掌握能力;第二环节考察选手的案例分析能力;第三环节选手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论辩,展现良好的法律素养、宽广的知识储备、团结的协作精神。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准律师大赛已经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层面的学生法学实践活动,发展为西北政法大学层面的重要品牌活动,是学生和优秀律师交流的重要舞台,有着广泛且良好的社会影响。本次比赛辐射面广、选手参赛积极性高、赛事安排科学高效、理实结合紧密,对于进一步加强西部法学院校之间师生交流、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增强法学院校与实务界的联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记者 王晶) 【西安发布、群众新闻网、三秦都市报】“盈科杯”西北政法大学第十届准律师大赛举办 https://xafbapp.xiancn.com/app/template/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2347/6812957.html?isShare=true https://www.sxdaily.com.cn/2023-12/04/content_10480148.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https://qinwen.sanqin.com/app/template/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7011/10480347.html?isShare=true
2023-12-07“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陆航)11月25日,“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一届专题研讨会在西安举行。 来自国内20余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研究”“马克思主义与部门法学研究”等会议议题,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为基础,加强法学理论提炼、阐释,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法学理论研究,深入学习把握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百年光辉历程和历史经验,努力做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郭武军在致辞中表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工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基础。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以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为中心,加以创造性的应用,才能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和新飞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向法学研究者提出了新的问题,法学研究者需要及时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新境界。因此,我们在这里举办“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西北政法大学历来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目前设有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等科研平台;创办了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学领域唯一的学术集刊——《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历经数十年的发展,我校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成为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重要基地。西北政法大学未来学术研究将秉持“基础研究与西部特色相结合”的战略定位,争取在马克思主义法学领域再创新绩,为繁荣我国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作出更大的贡献。 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表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黄帝四经》《管子》等文献中的“法为道之用”和“道法之治”等观念立意深远。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完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这就需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贯通起来,不断赋予科学理论鲜明的中国特色,不断夯实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历史基础,让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牢牢扎根。 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张恒山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权利观”为题,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切入,指出权利和义务是表现人们积极交往关系的法律用途。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利义务内涵与系统的社会生产关系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文兵教授作题为“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Recht与Gesetz”的主题发言,分析了《共产党宣言》中Recht和Gesetz的概念区分。《共产党宣言》《论住宅问题》等一系列经典文本的理解与解读都涉及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正是在正确理清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才能理解法律的本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远从马克思对法国“人权宣言”所表征的资产阶级权利的批判出发,分享了“短时段与长时段:重构青年马克思视野中的权利的历史性”的主题报告。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超群副教授围绕“马克思对启蒙人权理论之异化的批判”的主题进行发言,认为今日的人权事业应摆脱私有财产权的一元决定观念,应从“人之为人的所需”的多个维度上去实现人的美好生活。 广西大学法学院高一飞教授以“党监督司法个案的历史与经验”为题,论述了党监督司法个案方式的历史演变历程、处理好监督个案与干预个案之间关系的原因以及党监督司法个案的经验和启示。 如何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在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的基础上,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起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李晓辉教授作题为“当代中国法哲学中的实践论话语”的主题发言,提出要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的研究。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杨军副教授从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视角出发,深入阐述“‘科学立法’的历史唯物主义溯源及其原创性发展”的观点。 本次学术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和《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编辑部承办。 【中国社会科学网】“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https://www.cssn.cn/fx/fx_zx/202311/t20231130_5700013.shtml
2023-11-30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是继2023年12月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在全党范围内开展的一次大规模、集中性、系统性、纵深化发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也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党中央对《条例》进行第三次修订后,面向全党发出“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警示。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着重强调,“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何成功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这是摆在全党同志面前的一个战略性问题”。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无疑是对这一战略性问题的生动回答。 回溯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加强党纪学习教育是中国共产党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的光荣传统和鲜明特色。在延安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的不断发展壮大,党在明纪律严执纪、立制度定规矩、重垂范抓具体等方面获得长足发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内集中性纪律教育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载体,对于巩固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革命性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同时,延安时期党纪学习教育也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提供了深厚的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充分凸显了在不同时期的主题下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 1935年10月,中央红军到达陕北时,党员人数在曲折艰苦的长征中已骤减到原先的十分之一。193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提出:“必须大数量的培养干部。党要有成千成万的新干部,一批又一批地送到各方面的战线上去。”毛泽东同志指出:“提高老干部的程度,创造许多新的干部,这是大红军大战争面前的迫切任务。”伴随着中共中央吸纳大量青年知识分子和工农群众,党员数量和军队人数得以迅速扩增。但彼时党的干部队伍素质与革命斗争发展需要之间存在直接矛盾,新、老干部在能力方面都暴露出较大问题——“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干部特别缺乏”。其中,新进党员未经系统规范的纪律教育培训,对于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够熟悉了解,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亟待提高。一部分党员干部放松政治警觉,衍生出自由主义、享乐主义和分散主义等错误思想倾向。1937年9月,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指出,“革命的集体组织中的自由主义是十分有害的。它是一种腐蚀剂,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它使革命队伍失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政策不能贯彻到底,党的组织和党所领导的群众发生隔离。这是一种严重的恶劣倾向。”党员干部出现的这些错误思想倾向造成根据地内部在不同程度上暴露出纪律松散、贪腐严重等问题,对根据地政治社会稳定和革命事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解放日报》社论指出:“干部的品质,所关就已经不是一事之成败、一地之得失,而乃是整个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了。” 毛泽东同志分析指出,“党的领导机关对于这些不正确的思想缺乏一致的坚决的斗争,缺乏对党员作正确路线的教育,也是使这些不正确思想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对此,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党纪学习教育为抓手,开展了系统全面深入的纪律教育,其直接目的就在于在全体党员中以党纪统一思想、以党纪锤炼党性、以党纪淬化精神,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强化全体党员遵守纪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准确破解党的队伍建设中的难点、重点、关键点问题,促使全体党员自觉融入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来。 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效性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延安时期的党纪学习教育以强化党的纪律为首要任务。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理论学习、严明党的纪律和统一。同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新阶段》“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节的论述中明确提出加强党内纪律教育的问题,强调“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避免再发生张国焘事件”。为此,中央专门成立党内教育管理机构,如干部教育部、高级学习小组和学习委员会等,积极创办了干部学校、高级研究班、在职干部培训班,并在课程中增加了诸如“党的建设”“军队政治工作”等内容,中央党校课程中还开设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基本组织原则》等专题。1940年1月和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相继发出《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和《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央宣传部颁布《关于加强干部策略教育的指示》《关于抗日根据地在职干部教育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关于提高延安在职干部教育质量的决定》等重要文件,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进行系统性安排部署,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的深刻认识。 1941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在全党加强纪律教育,统一纪律,是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1942年2月,毛泽东同志先后在中共中央党校开学典礼和延安干部会议上作《整顿党的作风》和《反对党八股》的报告,其主要指向在于通过整顿党内作风强化党的队伍建设,即“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其中,在中央党校参加学习的党员干部重点精读了中央规定的22个文件,“自己钻文件,又用文件钻自己”,采用逐字逐句地读,联系自己思想实际地读,联系党的历史、路线的读等方法,并通过组织漫谈会、小组谈论会、支部谈论会、答疑与考试等形式将个人自学与集中讨论结合起来,是这一时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方法探索。1945年4月,中共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整风运动和党史学习“从思想根源上纠正了党的历史上历次‘左’倾以及右倾的错误”。整风运动作为一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教育”,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了全体党员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的思想认识,促使党的纪律成为全党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使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军事上达到空前的团结统一。 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警示性 延安时期党纪学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辅相成,总的实践倾向是坚持从重惩处、树立典型、形成震慑,促使党员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在1937年10月,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针对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1938年8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将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盗窃侵吞公有财物等10项行为定为贪污罪。1939年1月至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召开的三届参议会分别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等一系列法规条例。它们虽然各有侧重,但都将“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作为重要内容。根据上述相关法令,1939年5月,中央党务委员会向全党通报了开除不遵守党的纪律的刘力功党籍处分的决定。通报发出后,党中央要求各机关组织党员开展专题讨论活动,从刘力功案例中接受警示教育。陈云对此强调,“不仅在课堂上要教育党员遵守纪律,而且要在每个具体违犯纪律的问题上给以纪律的教育”。 1940年陕甘宁边区党委在《关于开除党员党籍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违纪党员,不论出身如何,党龄长短,贡献大小,一律依纪严惩不贷。1942年1月15日,林伯渠亲自处理了边区税务总局科员冯维贤与现役军人郭树华贩藏烟土一百七十五两的案件,将其依法撤职查办。林伯渠指出,“如政府机关藏此败类,贻害匪浅”,并希望通过这一案件“以期惩一儆百,并应以此教育所有同志,以造成廉洁奉公之美德”。曾是八路军合作社副主任的赵文源对婚姻问题缺乏正确态度,结婚时不报告党组织,婚后虐待妻子,雇工人打窑洞时扣工人工资,结婚私用公款四百二十元。党组织在进行谈话教育无效后对其进行处分。1943年6月22日,第十八集团军总支委员会发出《关于开除赵文源党籍的决定》。再如,肖玉璧在担任陕西省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时,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甚至将根据地奇缺的粮、油卖给国民党军队,贪污公款三千零五十块大洋。案发后,边区政府依法判处其死刑。通过法治实践,使全体党员明确了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推动党内形成知敬畏、严纪律、守规矩的清风正气。 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规范性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注重完善组织建设,为党纪学习教育的长期性、稳定性、规范性奠定了坚实基础。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规定,强调要把纪律教育作为“党的建设的一课”,对中央领导机构和地方各级党委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尤其强调了对党内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通过的《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则对党内政治生活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进行了阐释,明确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最根本的组织纪律,规范了党的领导制度、工作制度以及纪律制度。193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巩固党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今后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是巩固党的组织。而巩固党的中心一环,是加强党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阶级教育和党的教育。同时,必须建立新老干部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巩固党内团结和组织纪律。1941年2月和5月,党中央分别颁布的《关于发表有全国意义的通电、宣言与对内指示的规定》《关于统一各根据地内对外宣传的指示》是延安时期关于党内规范宣传教育方面的主要规定,强调了正确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纪律要求,确保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同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指明了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具体表现,指出党内要严格遵守“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1945年5月,在党的七大上刘少奇作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 延安时期的党纪学习教育为党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终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新时代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活动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启示意义。重视党纪学习教育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大特色,是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成效的基础性工程和重要保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这是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的必然之举,也是我们持续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有效手段。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的阶段性成果] 【人民法院报】李伟弟: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践经验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5/10/content_239693.htm?div=-1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在日内瓦举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期间,中国人权研究会14日在日内瓦举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人权领域专家学者就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中国实践、生存权与发展权理念、人权国际合作以及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等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鲁广锦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不仅符合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而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的发展,必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指出,人权文明的中国形态是人权文明多元论的具体表达与实践,其核心内涵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以合作促发展,塑造人权文明多样性。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院长何志鹏说,中国在发展和促进人权的历史上,长期高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从中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发展是解决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健舟说,中国在人权领域推进的非政治化议程追求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人权交流。在国际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时,非政治化的人权话语将有助于国际社会弥合分歧。 在关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中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生动体现。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申天娇说,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契合宣言和行动纲领宗旨,三大倡议的落实有利于规划和指引全球人权治理。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中国少数民族发展权保护、脱贫攻坚对保护人权的意义、中国人权教育发展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新华社日内瓦3月15日电(记者石松)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5届会议期间,“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主题边会15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边会由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邀请了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围绕脱贫攻坚、荒漠化治理、反恐、残疾人体育权利等议题,交流探讨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范九利表示,中国通过不断健全人权法律保障,切实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可以将中国经验分享给更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促进全球人权事业不断发展。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方强认为,中美两国可以通过学术交流、法律研究和人权对话增进相互了解,通过对话与合作共同探讨人权法律保障的具体实践。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成表示,从构建完整的脱贫攻坚法律体系,到最新出台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持续为减贫和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来自摩洛哥的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何晓娜表示,中国对扶贫、经济发展和法律改革的承诺,证明了其韧性、适应性和致力于促进人类尊严和福祉的奉献精神。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副院长郭淼表示,中国走出了一条符合自然规律、符合国情地情的中国特色防沙治沙道路,通过环境政策、环境义务及责任立法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予以保障。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杨博文认为,中国构建了一套既符合宪法精神又尊重人权的反恐法律体系,在开展反恐行动时,中国始终坚守宪法规范的基础,并将人权保护作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表示,近年来,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法律政策保障更加有力,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和竞技体育成就显著。 【新华网】中外专家交流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https://app.xinhuanet.com/news/article.html?articleId=f3e02e7cd24889f98e1ded4ae8b5a171×tamp=78074
4月15日,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联合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长延堡司法所、西北政法大学社区、航天六院社区、紫郡长安北社区和雁南中学等单位共同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七进”宣讲活动,普及国家安全知识,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教育宣讲团学生宣讲员和社区工作者深入机关、企业、社区、工地、学校、超市,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专题讲座和网络宣传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教育宣讲与普法宣传活动。 在社区和商超宣讲活动中,宣讲小组与居民群众面对面交流,详细介绍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防范电信诈骗,就大家关心的法律难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在企业和建筑工地现场,宣讲小组详细讲解了安全生产知识,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重点强调了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宣讲小组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和实用的操作指导,帮助建筑工人们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对于个人和企业的重大意义。在雁南中学,宣讲员围绕学生关心的“网络安全”进行专题讲解,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国家安全教育课。 通过活动的开展,西北政法大学广大干部、职工、学生和居民群众深刻地认识国家安全形势,提升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使命,营造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通讯员 金山)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七进”宣讲活动 https://www.sxdaily.com.cn/2024-04/17/content_10657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