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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人民法院报】李伟弟: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践经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是继2023年12月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在全党范围内开展的一次大规模、集中性、系统性、纵深化发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也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党中央对《条例》进行第三次修订后,面向全党发出“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警示。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着重强调,“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何成功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这是摆在全党同志面前的一个战略性问题”。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无疑是对这一战略性问题的生动回答。 回溯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加强党纪学习教育是中国共产党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的光荣传统和鲜明特色。在延安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的不断发展壮大,党在明纪律严执纪、立制度定规矩、重垂范抓具体等方面获得长足发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内集中性纪律教育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载体,对于巩固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革命性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同时,延安时期党纪学习教育也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提供了深厚的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充分凸显了在不同时期的主题下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 1935年10月,中央红军到达陕北时,党员人数在曲折艰苦的长征中已骤减到原先的十分之一。193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提出:“必须大数量的培养干部。党要有成千成万的新干部,一批又一批地送到各方面的战线上去。”毛泽东同志指出:“提高老干部的程度,创造许多新的干部,这是大红军大战争面前的迫切任务。”伴随着中共中央吸纳大量青年知识分子和工农群众,党员数量和军队人数得以迅速扩增。但彼时党的干部队伍素质与革命斗争发展需要之间存在直接矛盾,新、老干部在能力方面都暴露出较大问题——“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干部特别缺乏”。其中,新进党员未经系统规范的纪律教育培训,对于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够熟悉了解,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亟待提高。一部分党员干部放松政治警觉,衍生出自由主义、享乐主义和分散主义等错误思想倾向。1937年9月,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指出,“革命的集体组织中的自由主义是十分有害的。它是一种腐蚀剂,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它使革命队伍失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政策不能贯彻到底,党的组织和党所领导的群众发生隔离。这是一种严重的恶劣倾向。”党员干部出现的这些错误思想倾向造成根据地内部在不同程度上暴露出纪律松散、贪腐严重等问题,对根据地政治社会稳定和革命事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解放日报》社论指出:“干部的品质,所关就已经不是一事之成败、一地之得失,而乃是整个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了。” 毛泽东同志分析指出,“党的领导机关对于这些不正确的思想缺乏一致的坚决的斗争,缺乏对党员作正确路线的教育,也是使这些不正确思想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对此,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党纪学习教育为抓手,开展了系统全面深入的纪律教育,其直接目的就在于在全体党员中以党纪统一思想、以党纪锤炼党性、以党纪淬化精神,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强化全体党员遵守纪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准确破解党的队伍建设中的难点、重点、关键点问题,促使全体党员自觉融入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来。 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效性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延安时期的党纪学习教育以强化党的纪律为首要任务。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理论学习、严明党的纪律和统一。同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新阶段》“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节的论述中明确提出加强党内纪律教育的问题,强调“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避免再发生张国焘事件”。为此,中央专门成立党内教育管理机构,如干部教育部、高级学习小组和学习委员会等,积极创办了干部学校、高级研究班、在职干部培训班,并在课程中增加了诸如“党的建设”“军队政治工作”等内容,中央党校课程中还开设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基本组织原则》等专题。1940年1月和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相继发出《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和《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央宣传部颁布《关于加强干部策略教育的指示》《关于抗日根据地在职干部教育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关于提高延安在职干部教育质量的决定》等重要文件,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进行系统性安排部署,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的深刻认识。 1941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在全党加强纪律教育,统一纪律,是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1942年2月,毛泽东同志先后在中共中央党校开学典礼和延安干部会议上作《整顿党的作风》和《反对党八股》的报告,其主要指向在于通过整顿党内作风强化党的队伍建设,即“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其中,在中央党校参加学习的党员干部重点精读了中央规定的22个文件,“自己钻文件,又用文件钻自己”,采用逐字逐句地读,联系自己思想实际地读,联系党的历史、路线的读等方法,并通过组织漫谈会、小组谈论会、支部谈论会、答疑与考试等形式将个人自学与集中讨论结合起来,是这一时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方法探索。1945年4月,中共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整风运动和党史学习“从思想根源上纠正了党的历史上历次‘左’倾以及右倾的错误”。整风运动作为一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教育”,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了全体党员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的思想认识,促使党的纪律成为全党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使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军事上达到空前的团结统一。 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警示性 延安时期党纪学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辅相成,总的实践倾向是坚持从重惩处、树立典型、形成震慑,促使党员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在1937年10月,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针对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1938年8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将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盗窃侵吞公有财物等10项行为定为贪污罪。1939年1月至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召开的三届参议会分别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等一系列法规条例。它们虽然各有侧重,但都将“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作为重要内容。根据上述相关法令,1939年5月,中央党务委员会向全党通报了开除不遵守党的纪律的刘力功党籍处分的决定。通报发出后,党中央要求各机关组织党员开展专题讨论活动,从刘力功案例中接受警示教育。陈云对此强调,“不仅在课堂上要教育党员遵守纪律,而且要在每个具体违犯纪律的问题上给以纪律的教育”。 1940年陕甘宁边区党委在《关于开除党员党籍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违纪党员,不论出身如何,党龄长短,贡献大小,一律依纪严惩不贷。1942年1月15日,林伯渠亲自处理了边区税务总局科员冯维贤与现役军人郭树华贩藏烟土一百七十五两的案件,将其依法撤职查办。林伯渠指出,“如政府机关藏此败类,贻害匪浅”,并希望通过这一案件“以期惩一儆百,并应以此教育所有同志,以造成廉洁奉公之美德”。曾是八路军合作社副主任的赵文源对婚姻问题缺乏正确态度,结婚时不报告党组织,婚后虐待妻子,雇工人打窑洞时扣工人工资,结婚私用公款四百二十元。党组织在进行谈话教育无效后对其进行处分。1943年6月22日,第十八集团军总支委员会发出《关于开除赵文源党籍的决定》。再如,肖玉璧在担任陕西省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时,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甚至将根据地奇缺的粮、油卖给国民党军队,贪污公款三千零五十块大洋。案发后,边区政府依法判处其死刑。通过法治实践,使全体党员明确了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推动党内形成知敬畏、严纪律、守规矩的清风正气。 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规范性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注重完善组织建设,为党纪学习教育的长期性、稳定性、规范性奠定了坚实基础。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规定,强调要把纪律教育作为“党的建设的一课”,对中央领导机构和地方各级党委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尤其强调了对党内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通过的《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则对党内政治生活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进行了阐释,明确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最根本的组织纪律,规范了党的领导制度、工作制度以及纪律制度。193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巩固党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今后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是巩固党的组织。而巩固党的中心一环,是加强党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阶级教育和党的教育。同时,必须建立新老干部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巩固党内团结和组织纪律。1941年2月和5月,党中央分别颁布的《关于发表有全国意义的通电、宣言与对内指示的规定》《关于统一各根据地内对外宣传的指示》是延安时期关于党内规范宣传教育方面的主要规定,强调了正确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纪律要求,确保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同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指明了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具体表现,指出党内要严格遵守“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1945年5月,在党的七大上刘少奇作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 延安时期的党纪学习教育为党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终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新时代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活动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启示意义。重视党纪学习教育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大特色,是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成效的基础性工程和重要保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这是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的必然之举,也是我们持续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有效手段。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的阶段性成果] 【人民法院报】李伟弟: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践经验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5/10/content_239693.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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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央视新闻、朝闻天下】“《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在日内瓦举行——我校人权研究中心参与承办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在日内瓦举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期间,中国人权研究会14日在日内瓦举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年:中国探索与经验”主题边会。人权领域专家学者就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中国实践、生存权与发展权理念、人权国际合作以及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等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鲁广锦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不仅符合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而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的发展,必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钱锦宇指出,人权文明的中国形态是人权文明多元论的具体表达与实践,其核心内涵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以合作促发展,塑造人权文明多样性。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院长何志鹏说,中国在发展和促进人权的历史上,长期高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从中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发展是解决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途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健舟说,中国在人权领域推进的非政治化议程追求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人权交流。在国际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时,非政治化的人权话语将有助于国际社会弥合分歧。 在关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言中,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中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生动体现。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申天娇说,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契合宣言和行动纲领宗旨,三大倡议的落实有利于规划和指引全球人权治理。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中国少数民族发展权保护、脱贫攻坚对保护人权的意义、中国人权教育发展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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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中外专家交流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

新华社日内瓦3月15日电(记者石松)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5届会议期间,“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主题边会15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边会由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邀请了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围绕脱贫攻坚、荒漠化治理、反恐、残疾人体育权利等议题,交流探讨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范九利表示,中国通过不断健全人权法律保障,切实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可以将中国经验分享给更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促进全球人权事业不断发展。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方强认为,中美两国可以通过学术交流、法律研究和人权对话增进相互了解,通过对话与合作共同探讨人权法律保障的具体实践。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成表示,从构建完整的脱贫攻坚法律体系,到最新出台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持续为减贫和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来自摩洛哥的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何晓娜表示,中国对扶贫、经济发展和法律改革的承诺,证明了其韧性、适应性和致力于促进人类尊严和福祉的奉献精神。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副院长郭淼表示,中国走出了一条符合自然规律、符合国情地情的中国特色防沙治沙道路,通过环境政策、环境义务及责任立法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予以保障。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杨博文认为,中国构建了一套既符合宪法精神又尊重人权的反恐法律体系,在开展反恐行动时,中国始终坚守宪法规范的基础,并将人权保护作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姝琪表示,近年来,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法律政策保障更加有力,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和竞技体育成就显著。 【新华网】中外专家交流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国经验https://app.xinhuanet.com/news/article.html?articleId=f3e02e7cd24889f98e1ded4ae8b5a171&timestamp=7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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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七进”宣讲活动

4月15日,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联合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长延堡司法所、西北政法大学社区、航天六院社区、紫郡长安北社区和雁南中学等单位共同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七进”宣讲活动,普及国家安全知识,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教育宣讲团学生宣讲员和社区工作者深入机关、企业、社区、工地、学校、超市,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专题讲座和网络宣传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教育宣讲与普法宣传活动。 在社区和商超宣讲活动中,宣讲小组与居民群众面对面交流,详细介绍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防范电信诈骗,就大家关心的法律难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在企业和建筑工地现场,宣讲小组详细讲解了安全生产知识,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重点强调了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宣讲小组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和实用的操作指导,帮助建筑工人们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对于个人和企业的重大意义。在雁南中学,宣讲员围绕学生关心的“网络安全”进行专题讲解,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国家安全教育课。 通过活动的开展,西北政法大学广大干部、职工、学生和居民群众深刻地认识国家安全形势,提升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使命,营造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通讯员 金山)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七进”宣讲活动 https://www.sxdaily.com.cn/2024-04/17/content_10657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