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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研究》网络首发|赵杭莉、魏睿哲: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生成机制研究——扎根理论视角下的多案例分析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 发布者: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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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研究》网络首发丨赵杭莉、魏睿哲: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生成机制研究——扎根理论视角下的多案例分析

 


 

调解研究》编辑部首发

为了广大专家、作者和读者及时了解本刊最新录用的论文,推动最新科研成果迅速传播,我们将在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网络首发论文。欢迎各位学者关注、阅读和转发。网络首发文章的内容、版式可能与正式刊发版本稍有差异,请以正式发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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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生成机制研究

——扎根理论视角下的多案例分析

《调解研究》2025年第1辑

作者简介:赵杭莉,西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资源冲突与利用研究所所长。教育部学位论文评审专家,陕西省经济学会理事、陕西省城市经济文化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学农村社会学专委会委员以及陕西省运筹学会理事。现主要从事资源环境审计、土地资源安全与绩效管理方向教学科研工作。先后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十八项课题,出版专著三部,发表三十多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相关文章被陕西省学习强国推出,有关观点被人民日报网络版引用;获陕西省、西安市及省级学会组织各类学术奖励十七项;先后获评校“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魏睿哲,西北政法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土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乡村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乡村振兴背景下土地制度与基层治理相关研究。

 

摘要:宅基地相邻纠纷调解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价值的提高,宅基地相邻纠纷呈现出增多趋势,宅基地纠纷中的经济利益争夺变得更加激烈,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调解工作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基于扎根理论视角,结合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相关案例,深入剖析其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冲突、自然因素等原因。基于此,本文提出构建乡土规则与正式制度的协同治理框架、合理平衡经济利益、实施乡土法治融合教育工程、完善情感修复与关系重建体系等政策建议,以期为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调解实践提供理论借鉴,助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调解对策;扎根理论;多案例分析


引言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生活与生产的重要载体,不仅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更是促进农村产业多元化、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测算,全国农村宅基地总面积约为1.7亿亩,占集体建设用地的54%,是村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宅基地制度经历了从“两权合一”到“两权分离”,再到“三权分置”的转变,其历史变迁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这一过程深刻反映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和成效。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宅基地及相邻纠纷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农村宅基地纠纷具有显著的“熟人社会”特征——大多发生在邻里之间,具有数量庞大、持续时间长、牵涉农民核心利益等特点。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居住权益直接关联,这类纠纷往往因“通行受阻”“排水不畅”等看似微小的矛盾引发,往往与历史积怨、经济利益等复杂因素相互交织,呈现出“易燃易爆”的特性。近年来,宅基地相邻纠纷呈现上升趋势。据统计,在涉土地纠纷刑事一审判决中,宅基地纠纷判决占比达22%,成为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这类纠纷不仅耗费大量治理资源,更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对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构成严峻挑战。

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纠纷调解工作。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这是中央连续第四年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的背景下,如何高效调解此类纠纷,有效化解邻里矛盾,成为农村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通过深入探究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调解工作所面临的困境,积极寻求并创新调解机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为相关理论研究与宅基地相邻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事实上,围绕“农村土地纠纷”这一主题,学界已经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多聚焦于宅基地纠纷成因、调解机制以及综合治理方面等层面。多数学者从经济学、人文社科学、法学等多学科视角下,深入剖析了宅基地纠纷成因的多样性,指出农民个体“小农”意识、缺乏法治观念、宅基地审批程序的不规范、农村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土地权益问题凸显、土地政策法规实际效果不理想、集体化时代宅基地的机制问题、乡村建房用地管理不严等因素均是宅基地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同时,学者也从纠纷的调解机制及其发展方向开展了深入的探讨,从法律维度和系统化思维深入探讨多元化手段协同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和运行,从民间解决机制、行政解决机制以及司法解决机制三个层面,并且结合农村地区的民间习俗、农民主体身份、社会保障状况对宅基地流转的影响,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渠道。从研究方法来看,学者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揭示了宅基地纠纷的特点、现实调解困境以及不同利益群体的认知行为差异,还有研究利用博弈论和链接结构分析的HITS算法,挖掘不同利益群体对农村居民点整治的认知逻辑结构关系,从而揭示了宅基地纠纷调解的复杂性。

然而,现有研究仍存在局限性。多数学者从经济学、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等多学科视角对土地纠纷的成因进行了剖析,但往往侧重于某一方面的理论释,缺乏综合性的理论框架和系统的分析体系,且针对宅基地相邻土地纠纷的研究相对匮乏,这导致对宅基地纠纷产生机制的全面理解不够深入,难以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模型。此外,虽然学者对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但提出的解决方案往往侧重于传统手段的优化和整合,缺乏创新性的调解机制和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调解效果有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宅基地纠纷调解需求。宅基地纠纷涉及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但现有研究往往局限于某一学科领域,缺乏跨学科的综合研究,这些都限制了对宅基地纠纷问题的全面理解和解决策略的多样化探索。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多学科视角,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这一核心问题展开深入探讨,系统剖析现有宅基地相邻纠纷的成因、影响因素,结合国内外先进的调解理念和实践经验,针对现有纠纷调解模式的不足,探索创新性的宅基地纠纷调解机制和方法,以期满足日益增长的宅基地纠纷调解需求;通过扎根理论,实现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将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和方法相结合,全面分析宅基地纠纷问题,拓宽研究视野,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期为调解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提升农村社会现代化的治理水平提供有益借鉴。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一)研究方法

扎根理论是一种质性研究方法,从经验资料中进行归纳和提炼,逐步构建反映事物本质的核心概念,并最终形成系统性的理论框架,旨在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从经验事实中抽象出新颖且深刻的概念与洞见。现有文献对于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的生成机理尚未形成清晰的解释,这为扎根理论的探索性研究提供了空间;此外,定量研究方法在捕捉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的动态过程方面存在局限性,而质性研究,特别是扎根理论,更擅长深入挖掘复杂社会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和演变逻辑。因此,扎根理论能够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为理解和解决农村宅基地和邻纠纷问题提供新的视角和理论支撑。同时,多案例分析则通过跨案例比较,既能验证理论的普适性,又能揭示不同情境下机制的差异性,二者结合可系统解构纠纷生成的共性与个性逻辑。

为提高扎根理论研究对所收集资料进行编码的信度和效度,根据迈尔斯(Miles)等提出的三角验证,本文从多渠道全面收集数据,对收集的文本材料进行内容可靠性验证,并剔除重复、无关的表述。通过论文数据库、新闻官网等渠道,以“农村宅基地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收集了包括2013年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之后的核心期刊66篇,以及在人民网、央视网和中国新闻网等权威新闻媒体上搜索“农村宅基地纠纷”关键词,从2022年以后的新闻中筛选出共计92篇有关闲置宅基地利用的新闻报道,作为一手研究材料。整理形成了5万余字的数据资料库,在充分考虑了地域分布的前提下,选取了东部沿海、中部平原和西部山区等不同区域的农村地区,涵盖不同类型边界争议的9个典型案例为分析模板,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有力支撑,保证了研究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针对所收集的案例资料,按照扎根理论的分析流程,依次开展开放性编码、主轴编码以及选择性编码三个阶段的工作。在开放性编码阶段,对原始资料进行逐字逐句的拆解剖析,从中提炼出众多初始概念;在主轴编码阶段,聚焦于将关联性较强的概念进行聚类整合,深度挖掘出范畴以及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最终在选择性编码阶段,精准确定核心范畴,进而构建起能够有力解释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调解现象的理论框架,清晰揭示调解难点产生的内在逻辑以及相应对策的理论支撑依据,确保研究结论紧密扎根于实践且具备深厚的理论深度。

(一)开放性编码

开放式编码是程序化扎根理论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原始案例资料进行逐字逐句的拆解剖析,提炼出与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调解相关的众多初始概念。这些概念涵盖了土地确权不彻底导致的权属界限模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不到位、法律制度不完善、基层调解人员专业技能不足、经济利益冲突、村民法律意识薄弱、法律适用性的争议、复杂的情绪问题、传统文化习惯和家族观念等。

(二)主轴编码

在主轴编码阶段,将上述开放性编码阶段提炼出的关联性较强的概念进行聚类整合,深度挖掘出范畴以及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土地确权不彻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不到位、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概念聚类为“制度与管理因素”,将经济利益冲突、传统与现代治理方式的冲突等概念聚类为“冲突因素”,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综合素质差异等概念聚类为“村民自身因素”,将农村社会中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情感纠葛、传统文化习惯和家族观念等概念聚类为“社会与文化因素”。这些范畴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共同影响着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的调解过程。

(三)选择性编码

选择性编码是在系统梳理主范畴间联系的基础上,对主范畴进行聚类,凝练核心范畴,即“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产生的主客观原因”。通过构建理论模型,梳理各主范畴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其内部的层次关系与作用机制。通过进一步深入剖析各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与核心问题的关联。以“提升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调解效果”为导向,结合主客观因素两个范畴,对应的具体对策为有力支撑的理论框架,为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调解实践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导方向,如表1所示。

 

立足扎根理论的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的原因探究

土地资源作为稀缺资源,其特殊属性对宅基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与综合整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农村地区,宅基地间的土地权属问题尤为复杂,这些土地往往包括道路用地、林地、山地等,其使用权通常笼统地归属于村集体,而在实际使用中却常常因权属不明确而引发纠纷。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宅基地相邻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日益增加,给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深入剖析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须从客观和主观原因两个方面,系统剖析造成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的经济因素、自然因素、管理因素以及社会与文化因素。

(一)历史遗留问题

权属明晰不仅是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根基,更是推动权利实现市场化流转的必要前提。然而,早期的宅基地管理虽有“阡陌制”“析产簿录”等雏形,但缺乏精确测量技术与标准化登记体系,边界多以自然地貌、临时标记等模糊方式界定,存在“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权利归属存在天然的不确定性。此外,传统治理体系中,宅基地纠纷依仗乡贤调解,遵循宗族规训,以“礼俗秩序”为核心,往往倚重经验主义与伦理约束,呈现出“和稀泥”式的“一碗水端平”处理方式,因,宅基地边界的清丈与共巷水渠的权属纠纷始终贯穿我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治理史。这种基于熟人社会的治理范式,在土地价值攀升、宅基地空间挤压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权威性与有效性逐渐消解,无法适应利益格局复杂化的现实需求,更无法平衡现代法治语境下的权利主张。农村宗族社会中,土地权属往往与家族伦理、血缘关系交织,使得纠纷不仅涉及经济利益,更关乎宗族荣誉与社会地位,增加了纠纷的复杂性与化解难度。这些结构性矛盾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累积,成为宅基地纠纷难以根治的历史根源。

Y山区农村,村民黄某辉与村民黄某元的宅基地相邻,此前两家相处尚算和睦。但近年来,村民甲准备对自家房屋进行翻修扩建时,边界争议问题凸显。由于年代久远,当初划分宅基地时的标记早已模糊不清,双方对于界址的认定存在很大分歧。黄某辉认为按照自己的理解,应该以老宅一侧的某棵老树为界,在此基础上建房。但黄某元坚称,应以早年埋下的一块石头为标记,黄某辉规划的建房位置明显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从最初的理论争辩,逐渐演变成激烈的争吵,邻里关系变得异常紧张。调解人员面对缺乏明确历史证据的局面而陷入无法判定边界的困境,最终造成调解工作屡次协商无果,陷入僵局。

(二)管理因素

1.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不到位

土地确权工作的不彻底不仅源于技术手段的不足,有时还与政策执行层面的复杂性密切相关。首先,缺乏专业的管理团队是导致宅基地管理不善的根源之一。由于专业人才的匮乏,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往往依赖于身兼数职的协调委员会委员,而不少委员在应对大量纠纷时显得分身乏术。同时,调解人员还因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储备,难以有效解决协调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其次,相关部门在宅基地管理方面的职责不明确,也是导致管理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职责不清导致各部门在宅基地管理上相互推诿,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这种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宅基地相邻纠纷在发生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最后,督导缺位也是导致宅基地管理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私下流转的宅基地合同往往存在诸如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违法违规操作等情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这些合同在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容易引发纠纷,且解决难度较大。

另外,频繁的制度转型造成地权关系持续震荡,政策调整可能引发新的权属矛盾,制度的稳定性与连贯性缺失,无法形成长效的纠纷预防机制。确权标准的多变性和地方执行力度的差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确权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这些问题的叠加效应,加剧了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

P村欧某中于1995年盖房时,因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与欧某贵发生肢体冲突,主要原因是欧某贵之兄私自将兄弟共有土地无偿赠予欧某中。随后,双方因多种因素影响,暂时搁置了这一宅基地权属纠纷问题。2017年9月,莆田市秀屿区政府审批通过欧某中的旧房新建申请,但在建设工程开始后一直受到欧某贵、欧某勇与欧某发的阻挠;2019年9月,盖房遇阻时欧某中曾采取报警的方式,也曾向多部门反映情况,政府相关人员曾到现场查看,并要求镇上包村干部帮忙解决,但一直未能调解成功。2021年10月,欧某中宅基地的一块铁皮被吹进了欧某发家院子,随后双方因这一小事情而爆发激烈的口角争执,最终引发宅基地使用权冲突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事实上,在欧某中宅基地使用权冲突事件中,由于冲突发生时间较短,加之信息传播不及时,警方、村镇干部等工作人员难以及时到达现场制止冲突进一步扩大,进而导致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冲突的不断扩大蔓延,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同时,农户宅基地纠纷事件频发,初期村镇干部等工作人员调解无效,后期部分工作人员懈怠,调解积极性减弱,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蔓延与发展。

2.政策制度的滞后与缺失

政策制度的后与缺失映了法律供给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条款,难以成为复杂现实场景的具体指引。另一方面,政策体系的演进滞后于土地关系变革,导致法理与传统习惯的突、产权流转的制度真空、相邻关系规则精细化不足和可操作性低。首先,缺乏明确的取得时效制度,使得长期占有但未正式确权的土地难以得到合法化处理,为宅基地相邻纠纷埋下了大量的纠纷隐患。其次,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则。在处理相邻关系矛盾时,现行法律往往缺乏明确的指引和依据,导致调解工作面临巨大挑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宅基地闲置与新增农户无宅基地可分的矛盾日益突出。然而,现行制度并未能有效解决宅基地的退出和再分配问题,导致大量宅基地资源被浪费,而新的宅基地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最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使用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部分村民可能在过去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扩大宅基地面积、改变宅基地用途,或者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这些行为在当时可能并未受到严格约束,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则属于违规行为,需要进行整改或者拆除。这种历史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使得宅基地问题的处理变得异常复杂和敏感。重义务轻权利、重集体轻个人的传统乡村治理方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传统风俗习惯的力量不再强大,然而,在传统乡村治理方式退场的过程中,现代乡村治理方式并未如期、有序登场。

X村是一个传统的平原村落,村民丙家宅基地与村民丁家相邻,丙家长期在自家宅基地靠丁家一侧的空地上搭建简易猪圈用于生猪养殖,这在过去是村里司空见惯的做法,村民们也都习以为常。但近年来,由于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依据相关乡村规划和卫生管理规定,宅基地周边特定范围内禁止随意搭建此类养殖设施。于是,村民丁向村里反映,期望丙家拆除猪圈,恢复空地整洁。但村民丙认为该猪圈已存续数十年,一直按此方式使用,拆除将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且觉得此前未被禁止,如今突然要求拆除有失合理,故而坚决不同意,双方矛盾由此而生。调解过程中,村民丙对改变长期形成的使用习惯极为抵触,调解人员很难说服其接受整改要求,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巨大阻碍。

3.基层调解人员专业技能不足

传统乡村社会依靠非正式制度,如宗族、乡规民约等来维护秩序和解决纠纷。家族势力在乡村社会中长期存在,并在一些地区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当家族势力过度膨胀,并利用其影响力干预乡村事务时,就会导致权力结构的失衡。传统治理模式依赖的是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三维权力网络,而当代行政调解更多体现为政策执行工具。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本应在维护乡村秩序、调解村民纠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家族势力强大的乡村,村委会可能难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沦为家族利益的代言人。村委会在调解纠纷时,可能无法保持公正立场,从而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这种村委会职能的弱化,使得乡村社会缺乏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剧了乡村治理的困境。

T村庄,倪某与韩某系前后邻居。早年间,因倪某院内的树过于高大,其树枝伸进了韩某的院子,韩某要求倪某清除树干,但倪某一直不愿意。后来又因为宅基地界线问题发生纠纷。韩某在垒砌院墙及大门过程中,在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占用其土地约15厘米。倪某要求返还被占土地,韩某则坚决否认侵占行为,拒绝拆除,致使新旧矛盾叠加激化。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村委会虽介入调解,但未能有效化解冲突。调解人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未能就土地界限认定等核心争议提供权威解决方案。由于双方关系历来紧张,且涉及宅基地权属这一敏感问题,村委会表现出明显的调解乏力与回避倾向,最终只得将纠纷上交至镇司法所请求协助。

(三)经济因素

宅基地作为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农民的生活、生产和传承等多重功能。因此,农民对宅基地的重视程度极高。然而,部分农户在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不惜侵占公共区域或相邻农户的土地。他们可能通过非法扩建、私自转让等方式,试图扩大自己的宅基地面积或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引发侵权纠纷、地权纠纷以及合法性纠纷。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秩序和相邻关系的和谐。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土地潜在价值逐渐显现,土地增值预期引发了村民的财产权意识觉醒,村民对宅基地及其周边土地的价值认知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体权益意识的觉醒与制度供不足形成对冲效应,进一步加剧了矛盾的激化。尤其在存在土地征收预期或农村旅游开发等情形的地区,由于宅基地流转市场的不完善和信息的不对称,一些农民在流转宅基地时可能受到不公平待遇,导致利益受损从而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加剧宅基地相邻纠纷的发生。

S村,康某与徐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宅基地东西相邻。2021年3月,康某开始翻建房屋;两个月后,徐某也开始翻建自家房屋。施工过程中,康某发现徐某新建的西墙疑似“越线”,认为依据乡镇政府1981年颁发的证书,徐某的西墙侵占了两家院落之间的散水区域,遂要求徐某拆除西墙、恢复散水原貌,并赔偿相应损失。对此,徐某予以否认,主张其院墙系原址垒建,并未越界,并称两家之间历来不存在散水通道。同时,徐某指出康某在先前翻建东墙时,已存在向东侧扩建、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双方就散水区域的土地归属及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数额争执不下,均试图最大化自身利益,致使调解工作因核心经济利益冲突无法调和而陷入僵局,难以达成共识。

(四)社会因素

1.村民综合素质差异

受教育水平、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差异的影响,有的村民道德层面有所缺失,他们往往过分看重自身权利的维护和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其作为社会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失衡的价值观,导致他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容易陷入“自我中心”的困境,难以做到兼顾他人权益,从而加剧了宅基地相邻纠纷的发生。同时,还有部分村民缺乏互相谦让和担当的精神,其一旦面对宅基地相邻纠纷,往往采取极端或对抗性态度,而非通过协商和妥协来解决问题,加剧了矛盾的复杂程度。

2.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农村地区法律资源匮乏及宣传教育不够,居民接触法律知识的渠道有限,难以形成系统化的法律认知。部分村民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往往凭主观意愿或传统观念行事,忽视了法定的权利与义务。纠纷发生后,他们往往又依赖口头约定而非书面合同,导致其在利益冲突时难以维权,有时甚至采取争吵斗殴等极端方式,加剧矛盾,导致事态恶化。另外,村民对司法途径的选择往往受到成本考量、信任基础等多重因素影响,而非简单的“依赖”或“排斥”。有些村民对法律条文理解存在偏差甚至误解,认为法律与自己的实际生活无关或难以触及。这种对法律的误解和偏见,更加削弱了其法律意识,使他们面对宅基地相邻纠纷时更加无所适从。

F村,康某伟与康某现是邻居。2023年6月,康某伟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小库房,康某现认为该库房侵占其部分宅基地面积,但康某伟予以否认,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双方均表现出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争议发生后,康某现未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宅基地界限鉴定,也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是多次采取私自阻挠施工、要求对方自行拆除等不合规的方式解决纠纷。康某伟虽暂停施工,却未主动寻求权威部门介入界定,致使争议持续悬置。2023年7月,康某现与其子趁康某伟外出,擅自对库房实施拆除。康某伟返回后,双方爆发肢体冲突并持续互相辱骂,即便在警方介入后仍情绪激烈、无视法律程序。双方始终未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实地勘测和权属认定,完全依靠私力救济甚至暴力方式解决矛盾,充分显现了其法律意识的淡薄。

3.法律适用性争议

在一些复杂的相邻纠纷情境中,由于对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存在模糊不清的状况,不同地区、不同具体情形的村民会对同一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解读存在差异,这无疑为调解工作增添了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由于法律语言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有的案件必须依赖法官或调解人员的专业判断。然而,这种判断往往受到个人经验、法律知识水平以及地区性司法实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同一法律条文在不同地区、不同具体情形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加剧了纠纷的复杂性,也降低了调解方案的可接受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现有法律往往缺乏具体明确的判定标准,在实际纠纷中难以准确判定责任归属。这种法律空白或模糊地带,不仅给调解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加剧了当事人的不满和质疑。

A村,村民孤寡老人张某国无直系继承人,晚年由邻居一家长期照料,其同宗侄子张某未尽赡养义务。老人生前曾口头表示身后将宅基地及房屋赠予邻居,但未订立书面协议或办理法律认可的遗赠手续。2018年6月老人去世后,邻居将房屋并入自家使用,引发张某强烈反对。张某主张其作为宗亲享有法定继承权,要求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否认非书面承诺的法律效力。由于《继承法》就口头遗赠的有效条件、非亲属长期扶养人的权利认定缺乏明确细则,双方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严重分歧,加之无旁证证明老人意愿,使得调解工作陷入困境,多次调解均未取得有效成果。

4.复杂情绪问题

复杂情绪稍不注意,往往会成为引发宅基地相邻纠纷的导火索。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在纠纷阴影下迅速破裂。不少时候,纠纷的根源并非深仇大恨,而是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小摩擦和情绪压抑。当这些情绪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释放或处理时,一旦遇到宅基地边界、树木遮挡等具体问题,就容易成为点燃纠纷的火花。事实上,导致邻里关系紧张的情绪问题多种多样,有的可能源于双方性格的不合,有的可能因为生活习惯的差异,有的则可能出于利益冲突的多元化考虑。这些潜在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极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纠纷时难以保持冷静和理性,更倾向于将责任归咎于对方,而忽视了自身在纠纷中的责任和义务。这种情绪的对立,不仅会加剧纠纷的激烈程度,也会削弱调解工作的有效性。此外,情绪问题还会受到传统文化和地方习俗的影响。在一些农村,邻里之间往往存在着复杂的亲缘关系和社交网络。这种关系网络可能使纠纷的解决更加复杂与敏感。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可能不仅需要考虑自身的利益,有时还需顾及家族、亲戚乃至整个村庄的声誉和利益。这种压力可能进一步加剧双方的对立情绪,使得调解工作更加难以展开。

B村庄,村民陈某某和村民黄某某是邻居,两家父辈早年间共同开荒,各获一块相邻宅基地,黄家地块临村道,陈家则位于内侧,长期以来陈家人的出入完全依赖黄家地旁一条宽约一米的通道。后来,两家均打算翻建新房,陈某某一方认为原有通道过窄,提出拓宽建议,虽获黄某某口头同意,但双方随即因通道权属与使用方式产生严重分歧。黄某某称,父辈出于好意在自家宅基地上设立长5米、宽1米的通道给陈某某家人出行,而陈某某建议将通道扩到3米宽以方便小车出入;黄某某同意了陈某某的建议,但要求用相同面积的宅基地来置换拓宽的部分(10平方米),并且共同使用该通道;陈某某同意置换意见,但表示置换后的通道属他家所有,不同意与黄某某共用通道。一气之下,黄某某就不同意通道扩宽的建议。陈某某言语间充满焦虑和委屈,认为对方出尔反尔,而黄家则因自家善意未被认可而感到恼怒。而后,双方对该出行通道的预留大小、权属及使用等问题多次沟通,但均因情绪过于冲动,导致双方关系越闹越僵,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两家因此引发争执,还差点酿成斗殴事件。

5.传统文化习惯和家族观念

在有的农村,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当宅基地相邻纠纷涉及不同家族成员时,这种家族观念往往会导致纠纷的扩大和复杂化,加大了调解难度。首先,家族成员出于维护家族声誉和保护家族利益的动机,往往会积极介入纠纷的处理。他们可能认为,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关乎整个家族的荣誉和地位。因此,纠纷发生时,家族成员往往会团结一致,共同对抗对方家族,将原本简单的邻里矛盾升级为家族之间的对抗。这种对抗不仅加剧了纠纷的激烈程度,也使得调解工作难上加难。其次,家族观念的干扰还体现在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上。一些农村地区,家族成员往往更倾向于通过家族内部的力量来解决纠纷,而不是寻求法律途径或第三方调解。这种解决方式往往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容易导致纠纷的进一步升级与恶化。同时,由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纠葛和复杂关系,调解人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平衡各方利益,以确保调解方案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最后,家族观念的干扰还可能导致调解工作的反复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纠葛和复杂关系,即使调解人员已经制定了合理的调解方案,也可能因为家族成员的反对或不满而被迫中止或修改。这种反复性和不确定性不仅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也降低了调解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C村庄,党甲、党乙与党某珠系三姐妹,其父住宅与邻居党某波房屋之间存有约10厘米间隙,双方长期以来就宅基地使用范围存在争议,并曾多次发生激烈争执。2020年,三姐妹父亲拆旧建新期间,党乙将新房基脚向党某波院墙方向延伸数厘米,党某波则以侵占其宅基地为由,擅自推倒已砌筑墙基。党乙随即召集党甲、党某珠至现场,双方爆发肢体冲突,致使矛盾进一步积累和激化。起初,这只是两人之间的冲突,然而,在家族的其他成员介入后,由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纠葛和复杂关系,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家族不讲道理、仗势欺人,甚至引发了言语上的冲突,使得矛盾由两户人家的通行权问题演变为两个家族间的较大对抗,致使纠纷进一步升级。调解人员在处理这一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具体的通行权争议,还需谨慎平衡两个家族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引发更为严重的家族矛盾,这无疑增加了调解的难度与复杂程度。

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调解的对策

宅基地相邻纠纷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自然因素、管理因素、经济因素以及社会与文化因素等。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宅基地相邻纠纷的复杂局面。其中,经济利益的冲突大多是宅基地相邻纠纷的核心问题,权属界限模糊以及自然因素如地貌变化等,是宅基地相邻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此外,管理因素中的制度与管理不完善、工作不到位等,也会加剧纠纷的发生和升级。加上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适用性的主观解读、复杂的情绪以及传统文化习惯和家族观念等,多种因素相互连接叠加,使宅基地相邻纠纷的调解更加复杂。为此,必须采取有效应对之策。

(一)构建乡土规则与正式制度的协同治理框架

宅基地管理中,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明确权属界限、加强权属登记和确权工作、强化使用监管等,是减少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遏制违规建设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举措。然而,这一过程不应仅仅依赖正式制度的刚性约束,还需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习惯边界与民俗约定,将乡土规则融入现代管理制度之中。通过结合法律规范与地方习俗,既确保管理措施的合法性,又兼顾可操作性,从而实现更加和谐、稳定的宅基地管理目标。

1.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强化权属登记和确权工作

组织专业团队对宅基地进行权属调查,通过查阅历史资料、走访村民等方式,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解决权属争议。在这一过程中,除传统调查方式外,增设“历史权属确认”专项模块;由村干部、乡贤、老一辈村民代表组成“边界认定小组”,对争议地块的历史使用情况进行田野调查。充分尊重当地传统习俗,收集族谱、分家文书等历史证据,必要时邀请村中熟悉乡土规则的长者参与调查。对通过访谈等方式收集到的各类口述历史信息,做好详细规范的记录,并运用多方印证、逻辑分析等科学方法确保其真实性与可靠性。对经“边界认定小组”确认、符合历史传统和乡土习惯的边界认定,由村委会或乡贤理事会出具背书证明。权属登记时,对此类经乡土规则验证的地界划定予以特别标注,建立健全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确保权属信息准确、完整、可追溯。对权属清晰的宅基地,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发放权属证书;对宅基地的权属变更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权属变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宅基地权属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与仪器,构建三维确权体系

推行“空间坐标+区块链存证+物联感知”确权模式,以现代测绘技术,叠加三维地理信息与传统边界标记,对存在争议的相邻宅基地开展全面、精确的测量工作,绘制出详细的宅基地平面图、地形图等专业图表,清晰准确地标注出四至范围、现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等关键信息。采用全站仪、GPS定位系统等设备,使用无人机测绘技术进行实地测量,进一步提升测量的精准度以及数据的完整性。邀请具有相关资质且在当地口碑良好的专业测绘机构参与测量工作,同时邀请村民代表现场监督测绘过程,保证整个测绘工作公开透明、严谨规范。测绘完成后,将测绘报告向全体村民公示一定期限,广泛接受大家的监督和反馈。对村民存疑要及时进行复核,最大限度减少因对测绘结果存疑而引发的后续争议,保障测绘数据更好服务于纠纷调解工作。

3.健全完善以法律政策为纲、乡规民约为基础的复合型治理体系

针对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历史延续性与民间习惯,可由县级政府牵头制定农村宅基地相邻关系实施细则等,明确采光、通行、排水等核心争议点的量化标准。对山区、水乡、平原等不同类型的村庄,分类制定“院落附属地使用规范”,如山区宅基地可保留传统“护坡地”使用权,水乡允许在河道缓冲带内设置渔船停靠区。借鉴“三尺巷”“滴水权”等优秀传统文化,制定出台村规民约,倡导建立“建房公示四邻协商”制度,明确宅基地申请时需提供“四邻签字协议”,以解决“合法不合情”矛盾。

(二)合理平衡经济利益

1.客观评估土地价值

对因土地价值认知差异引发的纠纷,邀请专业土地评估机构或熟悉当地土地行情的资深人士,对争议涉及的土地进行科学、透明、公正、客观的价值评估,依据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周边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其价值,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评估的依据、方法和结果,使大家对评估价值有一个共同的理性认知,避免盲目争利。同时,设立评估监督小组,由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以及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组成,对评估全过程进行高效监督,确保评估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分担整改成本

诸多宅基地相邻纠纷中,因房屋、附属建筑整改产生的费用分担问题往往成为调解难点。因此,确定整改成本分担方案时,需综合考虑纠纷起因、责任归属及双方经济状况。由建筑工程师、规划专家等专业人员对涉及的建筑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责任比例。例如,在前述围墙挡光纠纷案例中,通过实地勘察分析,首先明确了围墙高度与位置不合理为主要原因,而房屋朝向及窗户布局则为次要原因。在此基础上,还应深入了解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来源、经济负担(如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债务情况)等,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查阅相关资料获取准确信息。基于责任比例与经济状况,制定公平合理的费用分担方案。鼓励双方以劳务投入形式抵减部分费用,或寻求公益组织与企业支持,争取物资或资金援助。此外,还可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农村基础设施改善或邻里和谐建设专项补贴,共同承担整改成本。整改成本分担方案需向全体村民公示,接受监督与建议,确保公平透明。整改过程中,应指派专人监督工程进度与费用使用,确保整改顺利推进,避免因费用问题再次引发矛盾,实现通过合理分担整改成本解决相邻纠纷,维护邻里和谐稳定。

(三)实施乡土法治融合教育工程

1.定期开展宅基地权属纠纷普法活动

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普及宅基地法律法规知识。除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海报等传统活动外,可积极探索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演出等更具趣味性和互动性的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时,可以村小组为单位组队参赛,将竞赛题目聚焦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涉及相邻关系的常见问题,如采光权、排水权、通行权等,精心设置必答题、抢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多元化题型,通过竞赛充分激发村民学法、知法、守法的积极性。法治文艺演出则可将宅基地纠纷案例巧妙融入地方剧、小品、快板、说书等文艺节目中,尽可能邀请村民参与表演,以达到寓教于乐的良好效果,努力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感化身边人。同时,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普法渠道,建立镇或村抖音号与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宅基地法律法规解读短视频、图文案例等。短视频既可邀请专业法律人士讲解法律条文,又可结合实际案例,设置线上互动环节,答复村民疑问,切实形成良好的线上普法氛围,使宅基地普法工作更具时效性和扩展覆盖面。

2.多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推行“首接负责制”,明确纠纷处置主责单位,尽可能采取“巡回法庭进村”“板凳会议”等方式进行“以案说法”,广泛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条款。在调解现场安排专业法律工作者,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实时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双方准确把握自己在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引导他们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诉求。调解前,应多方面提前收集双方当事人对纠纷涉及法律问题的主要疑惑点,以实地给予更具针对性的准确解答。

县乡国土、司法、自然资源部门均应不断健全完善长期法律咨询服务机制,定期不定期进村入户开展法律咨询日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热线,方便村民随时咨询宅基地相关的法律问题,扎实形成常态化的法律帮扶体系。同时,应高度重视并切实组织好法律志愿者队伍,由专业大学生、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坚持不懈深入村民家中,主动了解群众在宅基地使用和相邻关系方面存在的困惑,提前进行法律指导,预防纠纷的发生,努力从源头上提升村民依法处理相邻关系的能力。

(四)完善情感修复与关系重建体系

1.营造和谐沟通氛围

冲突解决不仅关注解决眼前的争端,更在于修复和重建关系。调解宅基地相邻纠纷,工作人员必须始终秉持平和耐心心态,着力构建一种轻松和谐的沟通氛围。在具体沟通环节,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表达空间,尽量避免随时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过早作出各种评判,以使当事人双方从始至终都能感受到他们被尊重、被接纳。通过多方倾听当事人的各种诉求,厘清前因后果,明确责任所在,把握双方诉求,不断厚植双方和谐沟通的基础。

2.重塑乡村伦理

伦理在冲突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在邻里纠纷中。调解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沟通技巧和伦理意识,才能有效地引导当事人走向和解。调解人员要善于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回顾过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美好时光,弘扬邻里互助、和睦相处的传统美德,使双方深刻认识长期僵持下去的严重危害,不仅会伤害彼此的情感,更会伤及两个家庭的正常生产生活,甚至影响到整个村子的发展与和谐稳定,以促进矛盾纠纷的合理解决。纠纷化解后,应持续关注双方关系的修复情况,组织更多的增进邻里情感的集体活动,积极动员双方共同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及各种公益、民俗活动,切实使双方在合作互动中真正消除隔阂,重建邻里和谐关系,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大局。

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的调解是一项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其复杂性源于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制度断裂以及宅基地问题本身所固有的多重维度。传统治理体系在现代化冲击下逐渐瓦解,社会规范和习俗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力减弱,而现代治理规则的构建又相对滞后,导致社会管理出现真空。与此同时,个体权益意识的觉醒与制度供给不足形成了对冲,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宅基地纠纷往往涉及土地增值预期下的利益博弈,容易引发强烈的情绪反应。这种情感因素的介入,常常使得理性沟通和法律框架难以发挥作用。加上家族观念在农村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影响,个体之间的矛盾容易演变为家族之间的对抗,使得调解工作面临更大的阻力。综上所述,解决农村宅基地相邻纠纷,不能简单地依靠单一的法律手段或行政命令,而是需要构建一个综合性的治理体系,通过构建协同治理框架、平衡经济利益、实施法治融合教育、完善情感修复等对策,从制度完善、技术赋能、文化融合、利益协调等多方面发力,运用“历史权属确认”与三维确权技术明晰产权,以复合型治理体系调和法理与习俗矛盾,借助法治教育提升村民法律素养,利用情感修复重塑乡村伦理,形成全方位的纠纷化解机制,才能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尽管这些对策在理论层面具备可行性和合理性,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需结合不同农村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加以运用。同时,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宅基地相邻纠纷可能会呈现出新的特点和问题,未来还需持续关注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调解对策,以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农民安居乐业,推动农村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