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研究》网络首发丨张荣格、江爱玲:婚姻家事调解的实践探索与机制优化
《调解研究》编辑部首发
为了广大专家、作者和读者及时了解本刊最新录用的论文,推动最新科研成果迅速传播,我们将在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网络首发论文。欢迎各位学者关注、阅读和转发。网络首发文章的内容、版式可能与正式刊发版本稍有差异,请以正式发表为准。
*
婚姻家事调解的实践探索与机制优化
《调解研究》2025年第1辑
作者简介:张荣格,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西北政法大学调解研究院副院长、西安市智慧枫桥商事调解中心主任。曾任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负责人、深圳安泰创新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秘、财务总监等职务。

江爱玲,中国计量大学法学学士。现任西安市智慧枫桥商事调解中心调解部负责人,深圳市人民调解员评级专家委员。受聘全国多家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曾获深圳市调解员技能大赛三等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事领域疑难复杂问题层出不穷,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交织。婚姻家事调解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具有降低诉讼对抗性、保护隐私、促进情感修复等显著优势。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深入探讨婚姻家事调解的诸多益处,同时致力于探索婚姻家事调解的优化路径,提出应进一步完善调解程序、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模式等举措。通过这些优化措施,旨在使婚姻家事调解更加高效、专业和人性化,更好地服务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需要,为推动我国婚姻家事领域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婚姻家事纠纷;调解制度;调解优势;家事调解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转型的持续深化,我国婚姻家事纠纷正呈现出复杂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已连续三年突破200万件,在民事一审案件中的占比始终维持在12%以上。值得关注的是,这类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若处理不当,其负面效应往往呈涟漪式扩散,不仅可能撕裂家庭情感纽带,还可能给当事人心理健康埋下隐患,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不可逆的创伤,甚至最终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面对婚姻家事纠纷,调解这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越来越成为社会大众的选择。调解不仅能够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修复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谐。
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一就是以和为贵,而调解制度正是对这一历史文化传统的传承。婚姻家事调解的独特优势正在于其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成功运用与创新拓展。我们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家事案件审判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构建多方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协商模式,搭建好“枫桥式”调解服务平台。
(二)研究目的
在社会转型的当下,婚姻家事纠纷不仅涉及法律层面,更是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尽管各地在调解婚姻家事纠纷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但现有的预防化解机制仍存在不足。一些地区调解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专业调解队伍缺乏,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调解质量难以取得理想效果,一些地区的调解组织体系还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此外,从社会层面来看,大众对婚姻家事纠纷预防的重视程度普遍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面对婚姻家庭事务矛盾日益复杂多元的现状,只有坚持专业化、人性化、多元化的调解路径,才能有效促进纠纷化解工作的开展,有效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三)研究方法
本文拟用案例分析法及文献研究法分析婚姻家事纠纷调解的现状。通过剖析具体案例,直观呈现婚姻家事调解的实践过程和效果,揭示调解过程中的问题和成功经验。同时,对学术文献、政策报告等资料进行系统查阅和分析,从理论层面深入探讨婚姻家事调解的机制、问题及发展趋势,为案例分析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背景知识。
二、婚姻家事调解的特性
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婚姻家事纠纷一般都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纠纷,受到传统社会与家庭伦理观念的深刻影响。调解婚姻家事纠纷,应当充分考虑这一类案件的内在共性。综合来看,婚姻家事调解主要有以下特性。
(一)恢复性司法的应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事调解以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价值。婚姻家事纠纷通常源于家庭成员间的身份关系,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这些纠纷有几大特点:既具伦理性又具情感性;既涉及人身关系又牵涉财产关系,还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相比其他类型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更强调情感导向,更注重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法律若直接以刚性裁判介入,可能激化矛盾,损害家庭关系修复的可能性。调解制度通过柔性协商减少对抗性冲突,降低离婚或家事纠纷对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伤害,避免家庭矛盾外溢为公共问题,并尊重家庭成员的自主意愿,更符合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事调解的核心在于修复关系而非简单裁决,而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纠纷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社会的平衡。婚姻家事调解是恢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实践,其目标不仅是解决表面的争议,更注重修复受损的情感关系和家庭纽带。
(二)法律家长主义与意思自治的平衡
家事法领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法律家长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一方的倾斜性保护。例如,在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上,调解员可通过释明法律、引导协商,确保弱势方不因信息不对称或情感压迫而放弃正当权益。然而,在注重此类群体权益保障的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亦不可或缺。调解制度以意思自治为根基,强调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调解制度凭借其中立第三方的引导作用,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所划定的框架内达成一致意见,增强当事人对结果的认可度与执行力,减少后续争议。这一制度既能防范国家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过度干预,又能避免意思自治原则的滥用,使法律家长主义与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平衡状态。
(三)司法效率与实质正义的结合
婚姻家事案件往往具有高度的情感对抗性,且在事实认定方面通常会遇到多方难题,例如抚养能力的评估以及家暴的举证等。在这样的背景下,调解恰能够发挥出其独特的优势。它通过简化程序流程,精准聚焦于案件的核心矛盾,从而更高效地化解纠纷,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同时,调解注重对个案特殊性的关注,例如子女的心理需求、家庭的经济状况等,致力于追求实质正义,而并非仅仅局限于单纯的形式合法性。
(四)非讼法理的延伸
婚姻家事调解制度体现了非讼程序理念,侧重于纠纷解决的协商性、修复性和前瞻性。与传统诉讼的“对抗—裁判”模式相比,调解更注重家庭情感关系的修复与维系、对于未来的规划,例如对未成年人的共同抚养安排等,更加符合家庭关系长期存续的需求。
三、婚姻家事调解的现状
当下,我国婚姻家事调解制度已在实务中广泛应用,并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但在立法层面仍存在空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婚姻家事调解的法律法规,家事调解处理方式不一,缺乏系统性与一致性。
(一)婚姻家事调解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针对婚姻家事纠纷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争议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指出,离婚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时可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需制作调解书。由此可见,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调解一直是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然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司法实务中还未能充分认识到婚姻家事纠纷调解的特殊性,司法机关也仅将其作为普通民事纠纷来处理。并且,家庭纠纷诉讼中的调解内容仅在部分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所以,迫切需要从专业角度改进家事纠纷调解体系,综合考虑婚姻家事案件的特点,全面优化调解路径。
(二)婚姻家事调解的司法现状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出118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开始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在试点工作中,有的法院着重培训家事法官,提升履行职责的能力,有的法院将调解交由社会机构进行,有的法院设立家庭调解中心或调解工作室。从司法实践来看,家事调解处理方式不一,缺乏统一性。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创建一批“枫桥式”人民法庭。一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以“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推进婚姻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为主题,围绕诉前调解这个“主轴”,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精心遴选、结合工作实际的典型案例中把关提炼诉前调解成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做实婚姻家事纠纷诉前调解工作树立了标杆、示范了样板。
四、枫桥式人民法院建设典型案例
下文将选取两个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件,学习相关经验做法,了解其独特优势。
(一)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燕店人民法庭打造婚姻家事纠纷全流程化解体系
诉前“治未病”,推动家事纠纷前端预防化解。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燕店人民法庭统筹推进,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支持,整合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等19家部门力量,理顺家事纠纷化解调处程序,明确各方职责,形成了党委领导、法院牵头、基层自治组织参与的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一盘棋”新格局。同时,将“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战士、老家长、老教师)都编入了调解队伍,优先调解本地本村本族家事纠纷,有效激活直面群众的基层自治力量;设立“法官工作站”,驻站法官主动联络辖区网格员建立工作群,形成常态化联系机制,定期联动227名网格员开展全覆盖婚姻家事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构建起了覆盖城乡的家事纠纷排查化解网络,对有苗头性的家事矛盾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
诉中“强疗效”,实现家事纠纷中端实质化解。选配家事审判经验丰富、细致亲和、专业能力强的法官担任团队长,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特邀家事调解员组建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团队;并设立家事调解室、家庭教育工作站等,营造柔性化解纷氛围。
诉后“促修复”,促进家事纠纷后端综合治理。对已经结案的婚姻家事案件,要定期回访,以避免纠纷再次发生。在此基础上,法官还帮助身心遭受创伤的家事当事人、未成年人及贫困家庭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此外,对频频发生的各种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也及时向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提出了司法建议。
(二)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马金人民法庭探索源头解纷新模式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马金人民法庭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助力家事纠纷综合治理。一是组建家事联络员队伍,强化“乡镇+人民法庭”耦合机制,聘任113名网格员为家事联络员,实现“网格+法院”“网格+司法联络员”双向互动,协助开展送达法律文书、执行联络、诉前调解等工作。家事联络员第一时间将辖区家事纠纷与法庭共享,共同将纠纷化解于“未诉”。二是引人家事调解员力量,组建在线协商调解人才库,推行代表委员和特邀调解员参与家事案件诉前调解。三是发挥家事辅导员优势,聘任“共享法庭”庭务主任为家事辅导员,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在化解属地矛盾纠纷中的主导作用,法庭为镇街、村社提供远程指导,实现当地纠纷当地调、复杂纠纷指导调、涉诉纠纷邀请调,为山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在线诉讼服务。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马金人民法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推动家事纠纷止于未讼。一是促进财产纠纷源头化解,分析彩礼返还及财产分割纠纷中的难点问题,制作《离婚案件财产处置法律指南》,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离婚案件在村社开展“家风故事”系列普法活动,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二是借助离婚案件源头预防,每年通报离婚案件数量、缘由,为党委政府指导村社处理家事纠纷提供依据。三是致力未成年人源头守护。深化家事审判省际司法协作,携手安徽休宁和江西婺源等法院的15家人民法庭成立浙皖赣人民法庭“融治理”联盟,为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搭建生活、教育、探望、帮扶“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保护,强化调查回访和跟踪指导。
五、婚姻家事调解的独特优势
调解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拿出最适合双方当事人的方案。调解还充满人文关怀,全程注重情感的沟通和心理疏导,当事人可以缓和对立情绪,促使问题的解决。下面,笔者以案例的形式具体展现调解在婚姻家事纠纷调处的优势。
(一)人文关怀与法律规范并重——以舒某与金某离婚纠纷案为例
1.基本案情
舒某与金某曾是大学同学,感情较好,结为夫妻后育有一儿一女。后双方由于生活中各种问题,在情感沟通、家庭责任分担、经济收支管理及子女抚养教育理念等方面产生严重分歧,夫妻关系恶化。双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
2.调解过程与结果
法院经双方同意,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员处理。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当事人婚姻破裂的原因。调解前期,调解员将调解重心放在舒某和金某的真实诉求上。通过沟通了解到,舒某和金某对财产和子女的抚养存在较大分歧。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了双方矛盾的根源,从情感上疏导当事人的对抗心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到“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双方离异后可能分居两地,如果财产或子女抚养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导致双方再次卷入讼累。为了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调解员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邀请办案法官全程参与指导调解。针对财产分割问题,法官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专业指导,对整个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明确财产界定和分割原则,为制定调解方案提供法律依据。
调解员在双方僵持不下、方案反复无法确定时,及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让当事人对解纷结果有合理预期,推动调解进程;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了解孩子对父母双方离婚的态度、孩子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意愿,本着给孩子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最大限度给孩子创造有利条件的原则,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3.调解要旨分析
该案在调解过程中夫妻情感冲突极为严重,若不能真正解开夫妻心结、彻底化解矛盾,一味通过判决离婚办理财产问题,对夫妻双方来说,可能会因诉讼周期过长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对孩子造成伤害。
因此,对该类离婚纠纷的调解应做到人文与法律并重,注重对当事人的情感和实际需求,在具体调解时,联动人民调解等力量,做实法院指导功能,形成调解合力,由人民调解员进行前期情感破冰和矛盾梳理,再由法官进行法律规范指导,提高调解成功率,解法结更解心结,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二)经济性与效率性并重——以李某与罗某“跨国”离婚案为例
1.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被告罗某长期在国外务工,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交流减少,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李某遂将罗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2.调解过程与结果
得知双方都有调解意愿,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罗某远在国外,现场参与调解成本过高,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便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线上调解。调解中,法官首先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在线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态等信息,并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调解细节,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同时克服地区时差障碍,最终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远程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3.调解要旨分析
这一案例体现了调解解决家事纠纷的优势。整个调解的过程高效便捷,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相较于传统的跨国纠纷案件,效率大幅提升。
(三)注重情感疏导,减少对立情绪——以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为例
1.基本案情
马某某和吴某某两人于2021年3月领取结婚证,在双方筹备婚礼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激烈争吵后,男方吴某某提出离婚。经亲人劝和,女方马某某同意再给男方一次机会,并举办了婚礼。婚后因感情基础薄弱,吴某某经常酒后辱骂、殴打马某某,马某某两次报警,派出所均出警并调解矛盾。2022年12月,吴某某再次对马某某施暴,马某某随即报警,民警现场了解情况后,安排马某某的父亲及哥哥送马某某前往医院急诊救治,马某某伤情较重,当晚入院治疗。事后,马某某不堪家暴要求离婚,而吴某某则表示,离婚后马某某理应返还彩礼。双方矛盾由此进一步激化。
2.调解过程与结果
首先,调解员对这起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及发生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吴某某由于身体原因需要长期喝中药,在马某某上班某不及煎药时,吴某某的母亲也会按时煎药,勉强维持了一段时间的平静生活。但好景不长,疫情防控期间,吴某某由于自身疾病产生心理压力,心情郁闷,无法发泄,就将怨气发泄到妻子马某某身上,经常无故辱骂、殴打马某某。
调解员对双方矛盾起因基本掌握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面对面的沟通协调,“背靠背”地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征求双方意见,了解双方诉求,有针对性地提出缓和矛盾的策略,使得双方能够各自放平心态,协商解决家庭矛盾。经过调解员多次与双方进行“心对心”的沟通交流,双方逐渐在思想上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能重拾旧情。因此,调解员找准劝导方向,说情理、讲法律、明利害,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彩礼问题,着重做了思想工作。在调解员数次耐心地说服下,吴某某倍感愧疚,意识到自己的家暴行为触碰了法律的底线,给马某某造成了身心伤害,感到后悔不已,主动表示同意和平离婚,并放弃追讨彩礼的念头。至此,这起家暴案件得以有效解决。
3.调解要旨分析
对于此类案件,首先要仔细梳理纠纷特点,理清思路,并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调解方式,尽快将错综复杂的矛盾理清头绪,找出双方主要矛盾症结所在,分别对当事人双方做思想工作,从思想上逐步化解矛盾纠纷。
(四)注重隐私保护,灵活满足当事人需求——以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为例
1.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何某某于2021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生育一子。2022年8月登记结婚后,双方因长期分居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致感情破裂。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2.调解过程与结果
法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开始组织双方调解。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听取真实的意愿,并经过多次耐心调解沟通,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他们不想在办理再婚登记、子女人学、房产过户等事务时暴露个人隐私,法院在充分考虑到他们的隐私需求后,发放了《离婚证明书》,以确保他们的婚姻状况不会在日常事务中被公开。
3.调解要旨分析
该案体现了调解家事纠纷的灵活性、非公开性。传统的离婚判决书,由于可能载有感情破裂的原因、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细节等,当事人可能在日后的生活中遭遇隐私泄露的尴尬,而《离婚证明书》仅记载当事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裁判文书生效时间、解除婚姻关系时间等必要信息,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既能够证明离婚事实,又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五)兼顾法律与风俗,实现个性化方案——以夫妻离婚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纠纷为例
1.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相识半年后确定恋爱关系。2024年底,双方开始商议谈婚论嫁事宜,并于2025年5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婚礼筹备期间,原告先后支付了红包2000元、彩礼100000元、添箱10000元等款项,并购买了黄金首饰及礼品。然而,婚礼后双方并未稳定地共同生活。因原告在外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未能建立起稳定的感情基础,被告表示不愿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黄金首饰。
2.调解过程与结果
为高效化解纠纷,法官优先启动调解程序。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法官了解到双方虽按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彩礼给付的目的未能实现,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于是,法官及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向双方清晰解读法律规定,让被告从法律层面理解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结合当地婚俗,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价值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考虑到原告支付的彩礼及各项礼金总额较大,且被告实际接收并占有了相关财物,最终达成了“被告返还核心彩礼与首饰,其陪嫁嫁妆归自身所有”的个性化的调解方案。
3.调解要旨分析
对离婚纠纷中有农村传统习俗和感情因素的案件,法官和调解员都必须既了解双方的情感,又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制定个性化的调解方案。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和乡俗民情之间找到平衡点。
六、婚姻家事调解机制的优化路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婚姻家事纠纷的解决仍然存在着许多难题。婚姻家事纠纷涉及婚姻、亲子、收养等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因而在婚姻家事纠纷解决方法上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如具有浓厚的人伦、情感与习俗色彩,普遍存在隐私性和保密性等。为了应对婚姻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人独特的利益诉求,提高家事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必须充分发挥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在家事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家事案件的实体与程序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枫桥经验”,有必要对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化途径进行探讨。
(一)完善法律法规与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未形成针对婚姻家事纠纷的专项立法体系,亦未建立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家事调解特别规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工作多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零星规定的程序启动节点和操作准则,缺乏系统的制度安排,这也造成了调解过程的衔接不畅和效率下降。婚姻家事纠纷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仅靠现有的调解程序来处理家事纠纷,处理效果或许会大打折扣。
制度层面的缺失已逐渐显现出实践层面的双重困境:一方面,传统民事调解强调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难以契合婚姻家事案件中需兼顾弱势群体保护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缺乏专业化的调解规程会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养费计算、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复杂问题时存在显著裁量差异。这种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亟待通过制定体系化的家事纠纷特别程序法予以根本性改善。
针对婚姻家事纠纷处理的立法需求,以及在《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为了健全家事诉讼的法律框架,避免法律空白,应优先考虑对家事纠纷实施独立且专门的立法,或者对现有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
一方面,应尽快制定家事诉讼法,或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专门的修改,增设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并将其作为独立的家事诉讼制度。在构建这一特别程序时,有必要将家事诉讼程序设定为一个综合性的程序,根据家事案件的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程序;对家事案件管辖、审理期限等可以作出特殊规定,帮助法官在充足的时间内深入剖析案件细节,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最终作出公正的、真正能解决双方矛盾又修复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的判决。另一方面,在制定或修订与家事调解相关的法律框架时,一个可能的方案是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增设专门的章节,或者直接单独设立家事调解法。
(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推动多元解纷新局面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部门协调能力低下的问题逐渐突出,我国婚姻家事纠纷调解迫切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例如,妇联、民政局、人民法院等部门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的职能定位和角色分工存在着交叉重叠、互相排斥、彼此孤立的现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共享、工作不联动,使调解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各部门协作化解纠纷,应当主动健全完善衔接联动机制,推动婚姻家事调解组织入驻各级综合治理中心,重点参与婚姻家事矛盾纠纷统筹调处。例如,由综合治理中心牵头,定期召开婚姻家事纠纷调解联席会议,各部门派员参加。在会议上,各部门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和工作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此外,综合治理中心还应承担监督考核职能,定期对各部门的婚姻家事纠纷调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调解员管理情况、调解案件质量等,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运行。
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可有效避免各部门在同一婚姻家事纠纷中职能重叠,浪费人力物力。首先,搭建婚姻家事纠纷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将日常工作中收集到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信息、案件受理情况、调解进展等及时录入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通过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前预警潜在的重大纠纷风险,以便各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应对。其次,各部门还应当设立联络员,保持紧密的日常沟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于紧急或重大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联络员应第一时间相互告知,确保各部门能够迅速反应、协同处置。对于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建立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由综合治理中心或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邀请妇联、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如组建“网格家事调解”服务队,与派出所、司法所、村居社区开展党建共建,组建由法官、民警、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基层党员干部共同组成的“网格家事调解”服务队;或者成立由镇街、村居社区共同发起的家事纠纷“调解团”,邀请妇女主任等人士入团调解,因地制宜调处纠纷。最后,可以设立家事调处工作平台。在法庭设立家事调处工作室,聘用特邀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联合辖区派出所、司法所、村干部等对婚姻家事矛盾纠纷进行“一站式”诉前调处。各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不同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情感安抚等服务,共同推动纠纷的解决。
(三)设立专门化机构,提升调解队伍专业能力
在现实生活中,调解员处理案件时,通常依赖其在工作中长期积累的经验。然而,婚姻家事纠纷涉及情感、心理、财产等多方面问题,要求调解员具备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但在目前的调解队伍中,多数调解员未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缺乏法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及沟通调解技巧。因此,在面对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时,他们往往难以提出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处理能力显得不足。
对此,应提升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引导法院深化与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的协作关系,积极引进法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人员,接受专门的指导培训,熟悉掌握家事纠纷解决的基本流程、规范及技巧;定期组织具有一定家事纠纷解决经验的专家开展家事纠纷解决课题研究,总结和分析各类家事纠纷解决经验和策略,不断提升家事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对于家事纠纷调解人员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在有足够人力和物质资源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承担家事纠纷调解工作,承担培养专门调解人员的职责,定期组织对调解人员的资格审核和评估,为法院、特定需求的人群或组织提供全面专业的家事解纷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有必要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制定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从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内容、法律适用、调解效果等方面对调解案件进行评估,并定期对各部门调解的案件进行抽查评估。
提高调解队伍专业化水平是提高调解成功率、增强公众信任度的重要途径,今后要健全调解员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加强继续教育和培训,打造一支法律素养深厚、社会经验丰富、调解技能精湛的专业队伍。
(四)创新调解模式,多元柔性解纷
其一,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进行调解。优化在线调解平台,方便路途遥远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参与调解,突破时空限制,使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第一时间解决矛盾纠纷,同时保留线下调解点,方便不同当事人进行选择。
其二,实行流动调解。设立由调解员、法官、律师等共同组成的流动调解室,把调解桌放在群众家门口,在矛盾纠纷发生地、当事人家里等进行现场调解,化被动为主动,及时化解矛盾。
其三,建设特色调解室。结合地域文化,把当地历史文化、民风民俗等元素融入调解模式,形成“红色+调解”等地域调解品牌。
(五)注重情感修复,引入心理干预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坚持把思想引导作为基础解纷前提,根据当事人的情感和主要矛盾,在不同的节点上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修复当事人的情感,促进纠纷化解。
重要手段就是组建心理工作室,将心理指导员纳入资源库,把法的“理性”与情的“感性”相结合,通过和当事人“聊心事”的辅导形式实质性解决纠纷。同时,进行心理咨询,从“心”化解纠纷。通过心理工作室,配合专业调解员、妇联工作人员、经验丰富的法官开展婚姻家事纠纷心理咨询辅导,以专业柔软的人文关怀助力婚姻家事纠纷调和和未成年人保护。
结语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缓解法院讼累等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但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一是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和完善的配套制度;二是要加强家事调解员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三是要引入心理干预帮扶机制;助力当事人解开心理“疙瘩”。总之,全社会共同努力,将调解贯穿诉前化解和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融合情理法,婚姻家事纠纷调解制度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才能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