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研究》网络首发丨尉钏、常田田:比较法视野下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研究
《调解研究》编辑部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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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研究
《调解研究》2025年第1辑
作者简介:尉钏,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一带一路”营商环境研究院、调解研究院研究员。兼任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西安市长安区青年联合会第一届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数字法治、平台治理。

常田田,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历任学生会权益部副部长、副主任,现任党支部组织委员。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数量规模上升,商事纠纷呈攀升态势,而规范化商事调解实践经验匮乏、立法空白,面临基本范畴不清等阻碍。意大利作为欧洲调解制度代表性国家,2001年确立民商事调解制度后,遵循欧盟规定持续完善,在缓解法院案件积压、提升司法效率上成效显著。本文通过梳理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实施成效、改革方向,对比中意两国商事调解制度在文化理念、自愿与强制属性、机构及调解员培养等方面的差异,借鉴意大利在保密原则适用、调解员与组织管理等关键问题上的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民商事调解制度、破解立法与实践困境提供有益启示,助力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关键词:商事调解;自愿调解;欧盟立法
一、引言
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的演进,是大陆法系国家应对司法困境、顺应国际纠纷解决趋势的典型样本,其发展深深植根于国内司法效率危机的现实倒逼与欧盟立法一体化的外部推动。长期以来,意大利司法系统深陷诉讼延迟与案件积压的困境,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长达9年,商事领域的司法低效严重制约了营商环境竞争力,这促使意大利司法改革者将目光投向调解制度。2001年《意大利普通调解法》首次确立调解的诉讼外解纷地位,2003年《意大利公司法》改革进一步探索商业纠纷调解机制,逐步推动调解从司法附属机制向独立解纷方式转型。
欧盟指令的落地成为制度变革的关键推力。为响应2008年《欧盟调解指令》的要求,意大利通过2009年第69号法律、2010年第28号法令等一系列立法,建立强制调解制度、规范调解实施机制,却引发了强制调解与宪法司法救济权的合宪性争议。2011年宪法法院裁定强制调解条款违宪,推动制度转向“调解建议”与激励机制并行的模式,在自愿性原则与司法效率之间寻求新的平衡,后续的立法修订持续优化这一制度框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发展路径。
这一发展历程不仅展现了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在本土需求与欧盟规则之间的调适过程,更沉淀了关于保密原则适用、调解员管理、程序设计等关键问题的实践经验。作为欧洲调解制度的代表性国家,意大利的制度探索既面临强制性与自愿性的法理冲突、国际认可度不足等挑战,也在技术赋能、预防性调解拓展等方面展现出新趋势。深入梳理其发展脉络,剖析制度演进中的经验教训,对于破解我国商事调解立法空白、机制不完善等困境,完善中国民商事调解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意义所在。
二、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
经过十余年的演进,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已构建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执行架构。该架构的核心特征在于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并存的双轨调解模式、灵活性的调解程序、差异化的调解费用结构以及多元化调解机构与调解员资质体系。此外,该制度还融合了激励和约束并重的机制设计。此框架不仅吸纳了欧盟调解指令的基本原则,同时亦保留了意大利本土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有特色的解决途径。
(一)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并行的双轨调解模式
尽管宪法法院对强制调解的合宪性持否定态度,意大利的调解制度依然保留了若干强制性元素,并通过间接手段促进当事人选择调解途径。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商事调解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自愿调解(Voluntary Mediation)。该调解方式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而启动,可由一方提出并获得另一方的同意,或在争议发生前通过合同条款预先约定。在商事合同中,越来越多的意大利企业倾向于将调解条款纳入标准文本,并规定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前必须先进行调解程序。自愿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已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首选调解方式。
转介调解(Court-Referred Mediation)。在诉讼程序中,法官若认为案件适宜调解,可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将案件转交调解机构处理。依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法官可在首次庭审前建议当事人尝试调解,并可暂停诉讼程序最多四个月。尽管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建议,但若无合理理由拒绝,可能会在诉讼费用分担上遭受不利影响。在商事案件中,此机制显著提升了调解的利用率。
激励型调解(Incentive-Based Mediation)。该调解方式虽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参与调解,但通过经济激励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调解选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措施是费用制裁机制:若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建议,而最终判决结果并未优于调解方案,即使该方在判决中胜诉,也需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及调解员的报酬。此机制源自2010年第28号法令第11条规定,即便在宪法法院作出判决后,仍保持其效力,并成为意大利调解制度的显著特征。
在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不再存在强制性的诉前程序,意大利的司法实践依然强烈推荐以下八类商事纠纷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商业合同纠纷(包括买卖、租赁、承揽等)、公司治理纠纷(股东争议、董事责任等)、银行与金融纠纷(信贷、保险、投资争议)、知识产权纠纷、跨境贸易纠纷、工程承包争议纠纷、代理分销争议纠纷以及海商事纠纷。这些领域通常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知识,更适合通过灵活、高效的调解方式来解决。
(二)灵活性的商事调解程序
意大利商事调解程序秉持灵活性与结构性的均衡原则,确保了必要的形式规范性,同时允许根据具体案件进行适当调整。其标准流程涵盖以下几个阶段见表1:

启动阶段。当事人可依规定向调解机构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以启动调解程序,并从调解机构提供的调解员名单中择优选择适宜的调解员。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选择上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依照调解机构既定规则进行调解员的选任。调解员一旦确定,调解机构或调解申请方需及时将调解员姓名及调解安排(包括具体日期和地点)通知至其他当事人。当事人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应明确约定程序规则、保密义务及费用分担等关键条款。在调解转介情形中,法院向调解机构发出的移交令将导致时效的中断。
预备会议阶段。正式的商事调解活动必须以强制性的预备会议为起点,所有当事人及调解员均需参与。在预备会议上,调解员与各方单独或共同进行初次会晤,调解员与当事人的律师共同向当事人阐明调解的程序和作用,确保当事人对调解的形式和流程有明确的认识。此外,双方在会议上确认争议焦点,并制定调解计划。调解员还会鼓励当事人及其律师坦率表达意见,只有在双方对调解的形式和流程无异议时,调解程序方可继续。对于复杂商事案件,可能需要安排多轮预备会议。
信息交换阶段。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及核心证据。调解员可要求补充材料或委派专家出具评估报告(例如财务分析、技术鉴定)。在此阶段,调解员需特别注意平衡信息透明与保密要求的关系。意大利模式中的调解保密制度是其核心优势,其设计严格遵循欧盟指令要求,涵盖三个维度:信息保密、程序保密和主体保密义务。信息保密方面,调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信息(包括书面陈述、口头证言、专家报告)不得在后续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196条明确规定“调解交流免于做证”,当事人可主张证据排除特权。程序保密方面,调解会议不公开进行,无关人员不得旁听,调解记录仅记载基本程序事项(如出席情况、争议类型、是否达成协议),不记录实质讨论内容,调解员不得就案件实质问题接受法院询问。主体保密义务方面,保密责任主体包括调解员、当事人、律师及专家等所有参与者。违反保密义务可能面临纪律处分和损害赔偿责任。保密例外情形包括:当事人明示同意;为执行调解协议必要披露;存在严重公共利益风险(如涉及公共安全、犯罪预防);法律特别要求披露(如反洗钱报告义务)。这些例外采用严格解释原则,确保保密制度不被规避。
协商阶段。调解员采用“穿梭外交”或联席会议方式促进对话。常见技巧包括:重构诉求为共同利益(例如将“要求付款”转化为“确保货款回收”),提出非绑定方案测试反应,引入客观标准(如行业惯例、法律意见)以降低立场对抗。
终结程序阶段。达成协议时,调解员会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各方签署。《意大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旦调解协议得到法院认可,它便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可以强制执行。未达成协议时,调解员可出具无约束力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考虑,当事人有7天时间考虑是否接受调解员的建议。如果当事人拒绝该建议,则视为调解失败,终止程序并出具调解失败证明。但如果后续诉讼程序中作出的判决与调解员的建议相同,司法费用的分配会因此受到影响。具体而言,如果胜诉方先前拒绝调解员建议,法院则不会支持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开支”的诉讼请求。
(三)差异化的调解费用结构
2023年颁布的第150号部长法令对意大利的调解费用体系进行了彻底的改革,目的在于规范公共及民间调解机构的收费标准,确保费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该法令针对多样化的调解操作模式,设定了具有区分度的费用比例结构,旨在适应各类案件的具体需求及其复杂性程度,进而提升调解机制的吸引力。
在费用标准方面,该法令采用了按标的额阶梯计价模式。以10万欧元商业纠纷为例,公共调解机构的收费大约在800至1200欧元之间(包含申请费300欧元和调解员报酬);私营机构的收费则在1500至3000欧元之间。与诉讼费用(通常占标的额的5%~10%)和仲裁费用(更高)相比,调解显示出明显的成本效益。在转介调解中,法院可减免部分费用;对于5万欧元以下的小额商事纠纷,当事人还可申请司法援助。
在激励与制裁机制方面,成功调解的当事人可获得诉讼费用的退还(已预付部分)和税费的减免(印花税减半)。此外,2023年,第150号部长法令还规定所有与调解相关的书据均免除印花税,以及其他种类的费用、税款或收费,包括调解记录的登记费。特别地,“拒绝调解风险”规则规定,若一方无理拒绝调解,而最终判决结果未优于调解方案,则即使胜诉,该方也需承担自拒绝调解之日起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调解员报酬。这一规则显著提升了当事人认真对待调解的动力。
在执行保障方面,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当事人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对协议进行执行宣告,经法官形式审查后,协议可转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对于国际案件,依据《新加坡调解公约》之规定,调解协议可直接跨境执行。例如,在2023年,热那亚法院在涉及西班牙公司的调解协议执行案中,48小时内完成了审查并签发了执行令,展现了调解协议执行的高效率。
此外,该法令还明确了对调解过程的财务激励政策,规定所有与调解相关的书据均免除印花税,以及其他费用、税款或收费,包括调解记录的登记费,以提高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积极性。在税收优惠方面,根据修订后的28号法令,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获得与支付的调解费用成比例的税收抵免,最高金额为600欧元。司法部每年将根据调解协议达成的数量,向税务局的特别账户分配相应的税收抵免款项。税务局将依据调解名单,通知当事人如何进行后续的税收抵免申请程序。
(四)多元化调解机构与调解员资质体系
意大利构建了涵盖公共与私营调解机构的多元化调解服务体系。公共调解机构,如米兰商会调解中心(Camera Arbitrale di Milano)和罗马工商协会调解院(Organismo di Conciliazione della Camera di Commercio di Roma),由地方政府或商会设立,与司法系统紧密合作,承担大量由法官转介的案件,以较低的费用和标准化的程序为本地中小企业商事纠纷提供解决方案。私营调解机构,如意大利仲裁协会(Associazione Italiana per I'Arbitrato)和国际调解中心(Centro di Mediazione Internazionale),则由律师协会、行业组织或专业调解公司运营,专注于处理复杂商事纠纷和国际案件,提供定制化服务和多语言支持。一些私营机构已建立跨境调解网络,例如米兰Chamber of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Mediation(CMI),能够联合外国调解员处理跨国纠纷。
在调解员资质管理方面,意大利实行全国统一认证制度。依据司法部第180号命令,申请成为认证调解员必须具备法学或经济学等学士学位,完成90小时的专业培训,包括30小时理论学习、40小时模拟调解和20小时指导实践,并通过笔试与口试考核,同时需持续参加年度进修课程。意大利的培训课程不仅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更强调实践技能的培养,调解员需通过模拟会议参与实践课程,并通过模拟调解提案的测试来验证其技能。为了加强实践教学,培训机构常与多家调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学员提供参与真实调解会议的机会。通过这些措施,意大利的商事调解培训体系不断与时俱进,旨在培养出既具备深厚法律功底,又能够灵活运用现代技术解决纠纷的专业调解人才。
值得注意的是,意大利对调解员的法律背景不作强制要求,这一开放政策使得会计师、工程师、前外交官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得以加入调解队伍,从而提升了对专业性商事纠纷的处理能力。
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强调中立性、公正性和保密义务。利益冲突规则要求调解员在接受委派前必须披露与当事人或争议事项的任何关联,《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调解员须在下列情形中拒绝履行调解职责:(1)对纠纷或与纠纷相关的法律事项存在个人利益;(2)本人或其配偶是当事人的亲属、同居者或与当事人或其律师有密切联系;(3)本人或其配偶与当事人或其律师有未决的诉讼、冲突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4)曾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担任本案证人,或曾以法官、仲裁员或技术顾问身份处理本案;(5)担任当事人的监护人、代理人、雇主,或系争议关联实体的董事、高管。
平等对待原则禁止调解员偏袒任何一方;保密责任则贯穿调解全过程及结束后。然而,在实践中,调解员的公正性曾受到质疑。根据原第28号法令设计,调解员的报酬在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与调解方案一致时更高,这可能促使调解员过度劝导当事人接受方案。尽管后续修订对此问题进行了部分修正,但监督机制的完善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的实施成效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检验,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在案件分流、纠纷解决效率提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该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的平衡、调解质量的不一致性以及国际认可度的不足等方面,仍面临一系列结构性挑战。本研究部分将基于实证数据和典型案例,对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的运行效果进行系统性评估。
(一)案件分流与司法效率提升效果
尽管宪法法院对强制调解制度予以否定,但其在意大利司法系统中的短暂实施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根据意大利司法部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强制调解实施期间,全国调解案件总量达到127450件,其中强制调解案件占77.2%(即98419件),自愿调解案件占比19.7%(即25127件),转介调解案件占3.1%(即3954件)。案件类型分布表明,商事纠纷(包括合同、公司、金融类纠纷)占调解总量的53.6%,成为调解应用最为活跃的领域。
调解在分流诉讼案件方面,尤其在商事领域表现出显著效果。米兰法院的数据显示,2011年商业法庭新收案件同比下降18.3%;2012年,尽管因强制调解的取消导致案件数量有所回升,但仍比2009年低9.7%。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对案件总量的影响呈现出“先抑后扬”的趋势:短期内,强制调解将部分纠纷从法院转移到调解机构;长期来看,调解文化的普及降低了纠纷成讼率。自2015年起,随着自愿调解意识的提升,米兰、罗马等商业中心区的诉讼增长率稳定在年均1.2%,显著低于全国民事案件3.8%的增长率。
调解在时间效率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意大利调解协会(Associazione Italiana per la Mediazione)2023年的报告,普通商事案件的平均调解周期为89天,即便是复杂的国际商事案件,调解周期也不超过120天;而同类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平均耗时为1085天(约3年)。时间的节约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以10万欧元标的额的商业纠纷为例,调解的总成本(包括律师费)约为3000~5000欧元,而诉讼成本则高达15000~30000欧元,且不包括因诉讼导致的商业机会损失。
(二)调解成功率与当事人满意度
在意大利,商事调解的成功率表现出显著的模式差异性以及与当事人意愿的紧密联系。根据司法部2011~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自愿调解模式的成功率高达65%,而强制调解模式的成功率为45%,转介调解模式(双方出庭)的成功率则仅为33%。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当事人自主意愿对调解成效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对纠纷类型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商事合同纠纷的调解成功率最高,2023年达到了71.5%,这主要归因于合同标的的可分割性(例如分期付款、部分履行)以及商业关系持续性的需求。相对地,公司治理纠纷的调解成功率最低,为38.2%,这反映出涉及股权争议、控制权争夺等深层利益冲突的案件调解难度较大。此外,跨境贸易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呈现上升趋势,从2015年的52%增长至2023年的63%,这表明意大利调解机构在处理国际案件方面的能力有所提升。
针对当事人满意度的调查揭示了更为复杂的状况。米兰商会2024年的问卷调查显示,调解程序满意度(对调解员的专业性和过程公平性的评价)达到了85分(以百分制计);调解结果满意度(对协议内容执行性的评价)为73分;调解成本与时间效率的评价更是高达91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关系修复度指标仅为57分,这表明调解在实质性改善商业合作关系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位受访企业家的评论颇具启发性:“尽管调解高效地解决了付款争议,但那个意大利供应商从此便从我的合作名单中消失了。”
(三)未来挑战与争议焦点
未来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可从四个维度进行剖析:
首先,强制性与自愿性的法理冲突问题。尽管宪法法院的判决废止了强制调解前置程序,但通过间接强制手段保持调解使用率的做法仍引发争议。特别是费用制裁机制(第28号法令第11条)备受批评:若当事人拒绝调解方案后,法院判决结果与调解方案相似,即便胜诉,当事人亦需承担对方的诉讼费和调解费。例如,在2019年的Teeno v. Impex案件中,买方拒绝了调解方案中提出的60%债务减免,而法院最终判决减免55%。尽管买方在法律上胜诉,却因判决结果与调解方案相近,被判决承担对方85,000欧元的费用。此类案例引发了对“变相强制”调解的质疑。
其次,律师职业伦理的冲突问题。根据意大利《律师行为准则》第55条规定,律师有义务向客户建议考虑调解,但强制性的建议可能与忠实代理义务相冲突。例如,在博洛尼亚2018年的一起案件中,律师因未积极建议调解而被客户投诉;而在都灵2020年的案例中,律师因“过度劝导”客户接受不利调解方案而受到纪律处分。在调解制度中,律师角色的定位及其具体职责尚未得到充分明确和精确界定。
再次,调解保密制度的实践困境。根据意大利第28号法令的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大致可以归纳为: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调解过程中的当事人陈述;其他主体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意大利对调解保密范围的规定比较笼统,基于成员国国内情况不一,加上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的标准不一:一些调解机构要求签署详细的保密协议,而另一些则仅进行口头提示。违反保密义务的救济机制亦不明确,当事人通常通过侵权诉讼索赔,但证明实际损失存在困难。在跨境调解中,保密冲突尤为突出。例如,在涉及瑞士银行的融资纠纷调解中,调解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涉密财务信息,但瑞士法律禁止此类信息的跨境披露,导致调解陷入僵局。类似问题在欧盟内部尚未建立协调机制。
最后,国际认可度与发展瓶颈问题。意大利商事调解的国际影响力尚显不足。在2023年全球知名调解机构受理的案件中,意大利机构的占比不足2%;在《新加坡调解公约》框架下,意大利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案例仅有11件,远低于法国(43件)和德国(38件)。语言障碍(英语普及率低)、文化壁垒(关系型商业文化)以及机构国际化程度不足,构成了主要的制约因素。此外,人才队伍建设亦存在瓶颈。尽管全国认证调解员超过12,000人,但能处理国际商事案件者不足10%;具备多语言能力和跨文化沟通技巧的调解员更是稀缺。培训体系偏重法律知识,对商业洞察力和国际规则的掌握不足。
四、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的改革方向
在应对内部挑战与外部竞争的双重压力下,意大利的商事调解制度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过程。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数字技术的持续革新以及预防性法律服务体系的兴起,意大利的调解制度展现出三大主要发展趋势:合规性调整、技术赋能以及领域拓展。
(一)欧盟一体化下的合规调整
为满足欧盟2021年颁布的《关于替代性争议解决的(EU)2021/2123号条例》之规定,意大利政府启动了新一轮的调解制度革新,其核心改革方向如下:
首先,提升跨境调解的兼容性。通过修订《意大利调解法》第7条规定,意大利承认其他欧盟成员国调解员的资质,并允许跨国调解团队共同处理案件。自2024年起,调解协议将可凭借统一的“欧洲调解证书”(European Mediation Certificate)在欧盟27个成员国直接执行,无需经过国内确认程序。这一措施将显著增强意大利调解制度在域外的法律效力。
其次,确立统一的最低标准。意大利引入了欧盟调解员行为守则,明确了利益冲突的披露、调解员能力胜任原则以及程序公平的保障等义务。同时,采用标准化的调解协议模板,该模板包含多语言版本,并设有跨境执行的相关条款。在2023年,米兰上诉法院在处理一起涉及德国企业的调解协议执行案件中,首次直接依据欧盟标准确认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后,加强消费者保护。针对B2C商事纠纷(例如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意大利设置了冷静期制度,规定消费者在签约后7日内可无条件退出调解。调解员必须特别告知消费者咨询独立法律意见的权利,并确保调解方案中消费者所承担的义务不超过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这些改革措施体现了欧盟“高标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
(二)技术赋能调解创新
数字技术对意大利商事调解实践形态的重塑体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首先,在线调解平台的普及化趋势显著。司法部主导开发的“e-Conciliation”国家平台,集成了视频会议、电子签名、文件安全传输、在线支付等多项功能。截至2024年底,该平台已处理了超过半数的跨境商事调解案件,平均调解周期缩短至42天。与此同时,私营机构亦开发出更为专业化的系统,例如Simulation Med Tech平台,该平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妥协倾向,为调解员提供策略性建议。
其次,区块链技术在存证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2023年,米兰商会调解中心启动了“Med Chain”项目,该项目将调解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包括出席确认、方案提交、协议签署)的哈希值存储于区块链之中,从而提升了程序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在涉及中东贸易商的信用证纠纷案例中,区块链技术的存证功能有效解决了双方对调解过程的争议。
最后,元宇宙调解的探索正在开启新的调解模式。针对复杂商业纠纷,部分机构开始尝试在元宇宙环境中进行调解工作。例如,在2024年一起跨国合资纠纷案例中,调解员利用虚拟空间展示了3D财务数据模型,帮助各方直观理解股权结构的变化。这种沉浸式的调解体验在技术类商事纠纷中显示出特别的效用。
(三)预防性调解机制拓展
在争议解决功能之外,意大利正积极拓展调解在预防性风险管理领域的应用价值。其主要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嵌入型调解条款。由调解机构设计的“分层式调解条款”(Stepped Mediation Clause)已成为新兴的发展趋势。该条款首先规定了友好协商的期限(30天),随后自动启动调解程序(60天),最终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截至2024年底,此类条款在长期商业合作合同(例如特许经营、技术许可)中的普及率已达到45%。例如,在米兰某工程公司与非洲业主签订的EPC合同中,由于包含了此类条款,在设备交付争议爆发后,双方直接进入调解程序,从而避免了项目停工。
企业合规调解联动。当企业因合规问题(例如反贿赂、数据保护)面临监管调查时,可以通过调解与监管机构达成整改承诺,以减轻处罚。2023年《意大利公司法修正案》第25条明确规定,企业若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并主动通过调解解决衍生的民事纠纷,可获得刑事责任的减免。该机制已在医疗器械商业贿赂案件中成功应用。
行业性预防调解网络:意大利纺织协会(SMI)建立了“行业观察-预警-调解”体系,该体系负责监测供应链风险(如原材料价格波动)、预警潜在纠纷,并在争议形成前主动提供调解服务。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该体系成功预防了320起可能发生的合同违约纠纷。
五、中意商事调解制度的比较分析
中国与意大利均拥有悠久的调解文化底蕴,然而在制度架构、实践导向以及与国际发展趋势的对接方面,两国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性。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比分析两国的调解模式,提炼出可供相互借鉴的经验,以期为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导。
(一)文化理念与价值导向的差异
意大利的调解制度建立于规则中心主义之上,强调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即便在废除强制调解之后,该制度依然保留了详尽的费用规则与证据制度。这种法律文化在调解员的裁判式倾向中得到体现,尤其在商业纠纷中,调解员倾向于直接评估各方的法律立场强弱,并据此提出“公平”的解决方案。例如,在机械出口质量争议案件中,米兰调解员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精确计算减价幅度,使得解决方案更接近预期判决。
中国的调解制度汲取了东方“和文化”的智慧,秉承“如我在诉”的理念,以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互信共赢、和合共济”核心理念,强调了关系修复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在涉外商事调解实践中,法官通常引导当事人“向前看”,以探索未来合作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法官不仅需精通于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更应具备从当事人视角进行换位思考的能力,深入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从而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并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一个典型案例是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调解的一起千万美元清算责任纠纷:瑞士公司原诉请全额清偿债务,法官通过阐释“关系价值”,促成债务方关联企业提供新的合作机会,最终实现了债务减免与战略合作的双赢局面。
意大利调解员倾向于进行风险预警,例如分析诉讼成本、败诉风险等;而中国调解员则善于运用情感共鸣,如唤起长期合作情谊、行业互助精神。在涉及意大利企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采用了“调解+仲裁+诉讼”的联动机制,既通过仲裁员厘清质量责任,又借助调解员传递“互谅互让”的价值观,最终促使纠纷圆满解决。
(二)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的差异
意大利曾采取渐进措施推行强制调解,但遇强烈反对后,转而采取间接激励模式;而中国则始终坚守自愿原则,通过优化程序便利性以增强调解的吸引力。这两种不同的路径各具特色:
意大利的“激励型自愿”模式利用经济激励来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如前所述,费用制裁机制显著提升了调解的使用率。即便在宪法法院废除强制调解之后,2015年至2023年期间,商事调解案件的年均增长率依然保持在15%。然而,这种机制可能对当事人的自主意志产生侵蚀,导致部分当事人仅因避免费用风险而选择调解。
中国则采取了“便利化自愿”策略: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窗口,提供“一站式”程序转换服务;开发在线调解平台,实现跨国案件的“云端调”;建立“调诉对接”机制,确保调解不成时,已进行的程序可转化为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一站式平台”已整合了10家仲裁机构和2家调解机构,实现了诉讼、调解、仲裁的有效衔接。在2025年首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中,案例五(一家美国公司与中国民营企业的纠纷)通过“关联性审查+系统性化解”的模式,一次性解决了境内外的多重诉讼问题,展现了高效协同的优势。
(三)调解机构与调解员培养模式的差异
在意大利,一个多元化的竞争性调解服务市场已经形成,其中公共机构与私营组织共存,当事人享有自由选择权。调解员的认证实现了全国统一标准,而执业方式则保持灵活,允许调解员与多个机构保持合作关系。这种制度设计促进了创新精神的迸发:例如,米兰商会调解中心创新性地推出了“调解-仲裁混合程序”(Med-Arb),即先进行调解,随后调解员转换角色成为仲裁员,作出最终裁决;而私营机构ADR Center则专注于处理跨境电商纠纷,并提供了一个多语言在线调解平台。
在中国,调解体系以法院为主导,国际商事法庭和涉外海事法庭设立了专门的调解机构,并与半官方组织如贸促会等合作开展工作。调解员通常从资深律师、退休法官和学者中选拔,以确保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首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中,案例二(境外燃煤电站设备纠纷)展示了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与技术鉴定机构合作,采用“技术+法律”双重调解方法,专业复合性在此案例中成为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
六、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中意商事调解制度虽植根于不同法律传统与社会语境,呈现出各自鲜明的特色,但在核心目标上均致力于构建高效、公正、低成本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意大利在立法规范、机制设计、实践创新等方面积累的成熟经验,与我国商事调解发展面临的立法空白、机制衔接不畅等现实困境形成鲜明对照,为我国制度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参考经验。基于此种比较视野下的经验借鉴与本土适配考量,结合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现状与现实需求,下文将从立法、政策市场、技术创新三个关键维度,系统探讨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具体完善路径。
(一)完善商事调解立法
我国长期缺乏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律,现有规则碎片化,如依赖《人民调解法》或行业规则,导致商事调解法律地位不明、效力不明确。但目前正在推进专门立法工作,2025年5月,司法部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并已于2025年6月25日结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商事调解事业发展,确保在政策导向、法律定位方面保持正确的方向。我国应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借鉴国际上关于商事调解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规则,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律。参考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我国需明确商事调解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调解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调解员的资质与职责等关键内容。第一,要明确商事调解的基本原则,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等原则,建立健全商事调解过程中的保密原则。第二,明确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反向列举不适用商事调解的案件,对调解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监管机制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调解机构的规范运作。第三,应明确调解员的任职资格,如要求具备一定年限的法律或商业等其他专业领域工作经验,为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同时,应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法律条款,明确当调解未成功时,案件如何快速、便捷地转入诉讼或仲裁程序,避免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之间转换时出现障碍。此外,借鉴意大利差异化的调解费用结构,结合我国国情,根据我国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起分层次的商事调解收费标准。
(二)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并行
政府资源的供给与支持是促进商事调解有序发展的关键支撑,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施行。一方面,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创新我国调解机构的设置与调解人员培养,在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开设专门的商事调解课程与讲座,促进高校培养专业的商事调解人员,也鼓励非专业人士参与商事调解的学习。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整合相关专业化纠纷解决资源,加大对商事调解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深化商事纠纷机制建设,完善跨境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运用财政税收方式扶持商事调解的初期发展,例如增加商事调解组织的财政补贴。参照意大利2023年第150号部长法令规定,所有与调解相关的书据均免除印花税,以及其他种类的费用、税款或收费,包括调解记录的登记费,以此促进当事人选择商事调解的倾向性。
为使商事调解实现可持续发展,更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与引领作用。一方面要明确商事调解的市场化服务属性,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允许调解组织根据纠纷复杂程度、涉案标的额、调解员专业水平等因素收取合理费用,摆脱对财政补贴的过度依赖。可采用“调解成功后收费”“收费不高于诉讼费一定比例”等模式,确立多元的收费方式,比如按标的额收费、按纠纷复杂度收费、按件收费、按时收费等,供当事人选择,兼顾服务价值与当事人接受度。另一方面,鼓励发展市场化的调解机构与调解员队伍,特别是吸引具备金融、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专业背景的律师、专家加入。支持成立商事调解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与职业道德准则,对调解机构与人员进行动态评级与管理。调解组织还可根据市场需求形成特色专长,提升复杂商事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并通过市场竞争淘汰服务能力弱的主体,倒逼行业整体提升服务效率与专业水平。
(三)技术创新商事调解机制
相比于普通的民事争议解决,商事争议的解决更加注重争议解决的效率与效益,因为商事主体更富有商业思维,更加精于成本与收益的计算。随着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手段在法律行业的作用不可忽视。商事调解应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效率优势,参考意大利在线调解平台,全力打造多功能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结合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创新基于大数据的调解员匹配算法,根据纠纷类型、涉案标的、当事人需求等关键词,自动提供3~5名合适的调解员供当事人选择,并系统设置流程节点提醒功能,确保调解环节有序进行。针对跨境商事纠纷,利用好科技力量,化解文化差异、语言不通的阻碍,例如建立多语种实时翻译、法律数据检索功能等,支持多币种实时结算,降低跨境支付的时间成本与汇率风险。充分发挥线上调解与线下调解的结合作用,促使国内与国际商事纠纷有效解决,以期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在调解过程中,系统实时捕捉沟通内容,运用好现有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妥协倾向,为调解员提供策略性建议,提升调解效率。但在此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商事调解的保密性原则,定期检测算法功能与安全,以防商业秘密泄露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害。应当预先制定商业秘密泄漏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可快速启动漏洞修复、数据溯源、风险隔离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害。
结语
意大利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部在司法效率危机与欧盟法律一体化双重驱动下的制度创新史。从强制调解的合宪性争议到激励型自愿调解模式的形成,从本土化实践到欧盟标准接轨,其经验教训对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中意两国虽在调解文化、制度设计上存在差异,但共同面临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公正、高效、低成本解纷服务的使命。通过中意商事调解制度的对比分析,提炼可借鉴的经验启示,以期为完善中国调解制度规范、提升调解服务质量、增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能力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助力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与欧盟绿色新政双重背景下,两国应加强调解制度对话:共建“中意商事调解联合委员会”,开展示范规则互认、典型案例共享、调解员交流培训;探索“调解+仲裁”混合解纷模式,发挥各自优势;推动亚洲与欧洲调解标准的兼容互济,为全球商事纠纷解决贡献东方智慧与地中海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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