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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论辩赛竞赛规则(适用于行政类案件)

 

西北政法学院法庭论辩赛竞赛规则

 

(适用于行政类案件)

2005

一、综合规则

1.    本论辩赛程序参照现行法庭庭审程序并加以简化,省略审判人员、当事人、证人等角色,比赛双方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例,分别以原告方和被告方角色进行论辩。作为一种教学活动形式,本论辩赛重点考察参赛双方对比赛案例所涉及法律关系定性、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和透彻,证据设定是否合理,以及在论辩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能力和法律理解运用能力及辩论能力。

2.    担任原告方角色的参赛队应当根据案例规定的基本案情框架及相关法律法规从原告方立场设定证据,制作起诉书。原告方的起诉书只能将案例写明的“被告人”或“第三人”列为本案被告人或“第三人”,不能将涉及的其他人(包括另案处理的)列为被告人或第三人。

3.    原告方设定的证据和相关材料不得突破基本案情,且设计、出示的证据种类不得少于2种,其中直接证据不得超过3份,总件数不得超过15件。

4.    比赛案例于赛前10天公布,原告方应于案例公布后4天内将制作的起诉书、证据目录和所有证据复印件、实物证据需提供书面说明(两套)交专家组,专家组根据规则审查合格后转给被告方。证据移交后,原告方不得补充、变更已经设定的证据。

5.    被告方收到原告方的起诉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被告方立场补充设定证据材料,并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4日内向专家组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据目录(复印件两套)。

6.    被告方设定的证据材料不得突破基本案情和法定情节,设定的证据种类不得少于4种,件数不得超过15件。

7.    被告方设定的证据材料(两套),由专家组根据规则进行审查后转给原告方一套复印件。

8.    比赛的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双方应当出示事先设定的证据,不得出示赛前未送给对方的证据,亦不得临时设定证据。

9.    原、被告双方不得就案件管辖、省略程序等,由于本规则规定和诉讼法不能完全符合而引起的程序问题提出异议

10.比赛程序由主持人依本规则进行控制,参赛双方选手应当在主持人指挥下严格按照本规则要求的发言次序发言;选手之间不得替代发言;放弃发言的应当向主持人示意。

11.原被告双方质证或提问的内容与案例无关或者方法不当的,主持人可以提醒改正或予以制止。

12.各参赛队参赛队员名单一经确定,不得中途更换;比赛期间参赛选手出场编号不得变动。双方选手着统一服装出场

13.参赛选手必须讲普通话。论辩过程中必须以规定角色之语气发言,禁止出现诸如“对方辩友” 、“对方同学” 、“主持人” 、“主席” 、“评委”等词语;选手发言应当起立。

 

二、论辩赛程序

1、请参赛队员入场。

2、介绍参赛双方代表队与参赛队员。

3、介绍评委。

4、投影现场播放规则及案情简介。

5、比赛开始,进入论辩程序。

6、评委会退席评议,观众自由评议。

7、评委会入席,评委会主席点评,评委公开打分。

8、主持人宣布本场比赛最佳辩手名单及获胜队,本场比赛结束。

三、比赛程序及时间分配(总计用时70分钟)

(一)      起诉答辩阶段(共用时6分钟)

1、被告方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例外,直接进入2)(不计算限时)

2、原告方宣读起诉状(限时3分钟)

3、被告方宣读答辩状(限时3分钟)

(二)法庭调查阶段(共用时32分钟)

1、被告方举证(共用时15分钟)

   每组(件)证据出示后即进行质证、答辩

  被告方出示证据(可分组出示,限时7分钟)

  原告方质证(限时4分钟)

  被告方答辩(限时4分钟)

2、原告方举证(用时15分钟)

每组(件)证据出示后即进行质证、答辩

      原告方举据(可分组出示,限时7分钟)

      被告方质证(限时4分钟)

      原告方答辩(限时4分钟)

        3、案件事实交叉提问(限时2分钟)

       双方各有两次提问机会,也可以放弃提问。一方提问,另一方必须回答。由原告方开始。

(三)法庭辩论阶段(共用时26分钟)

1.发表意见(限时6分钟)

    原告方发言(限时3分钟)

    被告方发言(限时3分钟)

2.自由辩论(限时20分钟,每方不得超过10分钟)

a)      要求每位参赛选手至少发言2

b)      要求双方阐述观点时必须紧扣本案事实与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进行。

c)      双方必须交替发言。

d)      每位参赛选手不得连续发言三次。

e)      由原告方开始。

(四)最后陈述阶段(共用时6分钟)

    原告方陈述(限时3分钟)

    被告方陈述(限时3分钟)

四、辩论时间规则

f)      凡用时在1分钟(包括1分钟)以下的发言,在用时尚余1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铃声提醒;实际用满时,计时员以两次短促铃声终止发言。

g)      凡用时2分钟以上的发言,在用时尚余3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促铃声提醒;用满时,计时员以两次短促铃声终止发言。

h)      终止铃声响时,发言选手必须立即停止发言,否则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i)      选手发言计时从主持人宣布“请某方选手发言”后开始。

j)      自由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选手自动轮流发言。发言选手落座为对方选手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若有间断,累计计时照常进行。

k)      自由辩论时,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发言。

五、比赛评分标准

(一)每队满分100分,打分起点为80分,进退以1分为单位,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最后得分按总积分计算,总积分高者为胜。若总积分相同,则由评委会评议决定胜负。

(二)分项标准

1、仪容仪表整齐划一                                   6

2、口头表达能力                                       12

3、逻辑思辩能力                                       12

4、辩论技巧与合作精神                                 10

5、证据设定合理、充分;质证有力                       20

6、对案例所涉及法律关系定性、分析准确                 20

7、在辩论过程中能把握案件关键问题并阐述清晰           20

六、关于案例编写

1、案例应具有典型意义或者在法律和法理上具有争议,每篇案例不得超过500字。

2、案例应具有可辩性,应防止辩论过程中一方因情节和证据占绝对优势而出现“一边倒”的情形。

3、民商案例中涉及合同纠纷的,为防止原告方设定证据无懈可击,允许随案例附上合同,作为非设定证据由双方质证、论辩。

4、案例应明确起诉意见。

 

2005年“124宪法日法庭论辩赛案例

一、周广田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产证争议案

  告:周广田

  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人:雷志忠

甲、乙两公司于1998226日签订《合作投入共建甲单位综合楼协议书》。约定:甲投入土地使用权,乙投入资金。综合楼的西部1——5层、中部1——2层归甲方所有。东部1——5层、中部3——7层归乙方所有。建设期间,乙方于1999323日与原告签订综合楼东部门面房预售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28万元购买综合楼由东向西门面房,面积994 M2,交付时间为同年5月底,并约定了由卖方办理房产证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8万购房款,卖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及办理房产证。

2000424,甲、乙双方又共同作为甲方与某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综合开发公司购买购买综合楼三层大厅整体、东23号门面房,总计价款145020万元。房管部门也在合同书上签署“同意预售”的意见。在被告审查办法房产证期间,20015月,综合开发公司经甲、乙同意,与雷志忠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将所购门面房以原价转让给雷。雷交纳了购房款。综合开发公司与雷共同申请,以资金紧张为由请求将正在办理的房产证直接登记在雷的名下,被告受理后按照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程序于2001728作出同意发证的决定,并于同年88日向雷颁发了私字第12172号房产证。

周广田认为被告的发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辩题:本案中周广田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正方:周广田具有原告资格

反方:周广田不具有原告资格

时间:2005125日星期一晚上730

地点:Bj14

评委:王周户 教授   车辉 副教授   张西安副教授  候西勋副教授

      姬亚平副教授

参加学生

正方:马晓春 焦伟  鲜丽娜 田卫强    

反方:魏华斌 张团           (研究生)

二、张宁诉镇政府撤销结婚证案

  告:张宁

  告:镇政府

张宁是张亚伟与前妻陈艳所生独生女儿。1999年张、陈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双方协议张宁由陈艳抚养,张亚伟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后张亚伟与王梅申请登记结婚,两人到镇政府办理了响应手续,但张没有在结婚登记申请表上签字仅仅加盖了个人印章,没有提供其与前妻的离婚证,只提供了所属村委会提供的曾结婚现已离婚的《婚姻状况证明》。镇政府经审查为其办理了婚姻登记,并分别向二人颁发了编号为442号的结婚证,签发日期为2000320日和39日。20001030日,张亚伟因车祸去世,留下一幢楼房和存款20万元。张宁与王梅因继承该遗产发生纠纷,张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颁发的442号结婚证。

辩题:本案中第442号结婚证是否应当撤销,为什么?

正方:本案中第442号结婚证应当撤销

反方:本案中第442号结婚证不应当撤销

时间:2005125日星期一晚上730

地点:Bj14

评委:王周户 教授   车辉 副教授   张西安副教授  候西勋副教授

       姬亚平副教授

参加学生

正方: 杨颖  李 婧  盛海英   拓玉林(研究生) 王伟光

反方: 任妍妍 党建恒 邵 琦 邸红英   王贤忠

 

 

                                  法学三系20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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