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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的资源

                                                           亚杰

在我们的生活中,论证是一种普遍的需要。严肃的学术讨论和法庭论辩需要论证,活泼的生活调侃和吵架斗嘴也需要论证。论证是为了证明论证者自己的正确,是为了说服听者、读者以及其他论者相信、服从自己。在一切需要证明自己的决定和意见的正确性的场合,都离不开论证。所以,论证其实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因为论证,所以我们证明了自己的存在和价值。

论证是提出一定的有力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个理由不仅应该为自己所接受,而且也能够为说服对象所肯定,这样,理由才能够作为有力的理由而存在。古人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所以,论证的理由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一个普遍被认可为理由的理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也就是无理可说。与一般的论证不同,法律论证的方便之处是有法律,它的最大也是最基本的理由就是法律。这对于论证者法律人来说,是相当幸运的。法律是普遍的、明确的、公开的、确定的规则,其他论证形式需要的理由则往往不是这般一目了然,有时甚至是含混不清且相互对立的,对普通人来说又可能是晦涩难懂的。这样,法律人往往认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依据法律做事的,就完成了自己的论证义务。

论证需要理由,理由则是一种思想积累的结果,所以,说服他人需要依靠一定的思想资源。这个思想资源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地积累起来的。历史有时候很折磨人。历史叙事者总希望自己能够忠实地复述历史,但实际上他们的叙事总是构筑着一个“宏大故事”,他们按照他们的历史观选择历史素材,复述和表现历史,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故事都被遮蔽了,能够留下的是被人选择后的历史。例如法律的故事。今天,我们有理由认为法律人只要能够完成行为的合法性论证,也就完成了自己的论证义务。但是,如果我们换个视角,从古人的角度看问题,情况或许就没有这么简单了。古代既没有今天的专职法官,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体系,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与古代中国并没有什么根本不同,问题仅仅在于西方人后来发展出了一种被称为“法治”的叙事形式,形成了一套依托法律和法律人的独特的说理机制和论证资源。所以,今天我们拿法律说事的时候,这个法律同样经历了一个思想积累的过程。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是当今世界的两种最有力的法律论证资源。波斯纳曾经以古希腊文学作品《安提戈涅》中的故事暗示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分歧是相当古老的。[1]故事中的安提戈涅是俄狄浦斯王的女儿,两位王子厄忒俄克勒斯和波吕涅刻斯是她的哥哥。俄狄浦斯王去世后,两个王子相互残杀一同死去。王位落入他们的舅舅克瑞翁手中。克瑞翁即位以后发布了一道命令:厚葬保卫城邦英勇牺牲的厄忒俄克勒斯,而将投靠敌人想攻破城邦的波吕涅刻斯的尸首丢弃在田野中,让飞禽走兽吞食。同时规定,违反这个命令的人,将被用石块砸死。安提戈涅在获知这个命令后面临着艰难的选择:一方面是国王的法律,这个法律要求她不许安葬自己的一位哥哥,另一方面是神圣的律令,这个律令要求“让这个尸体受到应有的尊重”。她决心违反国王的法律,去安葬自己的哥哥。她在劝自己的妹妹与她一起参与行动时提出的理由是:这个尸体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哥哥生前很爱她,她也很爱哥哥,既然将来自己永远要与死人在一起,怎么能不讨好死人,反而去讨好活人?而她的妹妹则拒绝与她一起行动,理由是:国王已经下令禁止这么做,违反国王的法律会导致悲惨的结果;她是女人,必要时只好服从强权,接受法令的约束,乞求死者的原谅;再来看看国王克瑞翁。在他获知安提戈涅埋葬了波吕涅刻斯后,决心不顾他的儿子和大臣们的反对,杀死安提戈涅,原因是他的国王身份不允许别人藐视他的法律,他的男人身份不允许他听女人的。在他看来,没有法律,就没有城邦秩序;好人坏人必须区别对待;当然还有一点看来未必非常可靠的理由,即安提戈涅是他的亲戚,一个统治城邦的人,首先应该对他的亲戚依法办事。由于他一意孤行,他在一天之内失去了自己的儿子和妻子。[2]

这是一个很耐人寻味的故事。波斯纳暗示安提戈涅在天神的律条和国王的法律之间的选择代表着古老的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的分歧,这作为一种隐喻或许是正确的。但是,正如另一位法学家莫里森所说,对待克瑞翁与安提戈涅之间围绕安提戈涅究竟应该服从作为国王的克瑞翁的命令还是服从上帝的要求的分歧,实际上,当时的“共同体没有智识资源来解决这种内部的冲突”。黑格尔看到了这一点,“对安提戈涅和克瑞翁来说,不遵守一种法律,而遵守另一种法律,因此被认为有罪,这是悲剧性的。”[3]在这个故事中,安提戈涅对自己的妹妹说的话,克瑞翁在处决安提戈涅之前的思想斗争,其实都是一种对自己的主张进行的论证,问题在于,他们所处的时代还没有发展出一种足以支持某一方的主张的思想资源。真正的悲剧在于,由于当时还不存在一种关于被称为自然法的优先于实在法的法律的理论,也无法确定“天堂神圣的法律”与“底比斯城邦法律”之间哪一个规则应该更为优先,所以,无论安提戈涅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当从她知道国王的法律那一刻起,她就必须死去了。服从国王的命令,神圣的法律不会饶恕她;服从上帝的律令,国王克瑞翁不会放过她。她知道自己只有一死,所以才毅然接受了与死人在一起的选择。

如果我们再注意一下安提戈涅、她妹妹、克瑞翁三人所持的理由,我们就会发现他们的论辩还涉及到男人与女人、好人与坏人、城邦秩序等问题。他们各自的论证根据与上述问题也有关联,不仅仅是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理由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霸权。西方国家的法治依赖发源于古希腊的知识论思想体系和理性主义追求,建立起了的法律论证的思想资源,同时取得了对其他论证资源的话语优势。当我们拿法律说事的时候,其实,我们已经不自觉地接受了这种论证的思想资源。问题在于,我们却经常忘记这一点。事实上,虽然这些问题已经不可能再在我们今天的法庭论辩中重新加以辩论,但是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即为什么我们应该服从国王的法律?好人与坏人不应该区别对待吗?在面临选择的时候,男人与女人有什么区别?历史的发展或者被书写的历史发展中,有的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但是,实际上或许只是被遮蔽了。

一旦当我们遇到安提戈涅遇到的那样的问题时,我们每个法律人是否真正拥有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思想资源呢?能够依据这种思想资源理直气壮地论证自己的观点吗?如果没有这个资源,我们是否能够做到象安提戈涅、克瑞翁那样对自己的信念坚定不移并勇于承担后果呢?不错,法律就是法律,但是,当法律人阐释法律时,他必须证明自己拥有说明法律的思想资源或者证明自己的勇气,否则,安提戈涅的悲剧就只是一出悲剧了。


[1]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以下。

[2]参见索福克勒斯著:《安提戈涅》,载[英]丘尔契改写,施威荣译:《希腊悲剧故事》中国青年出版社1958年版。

[3] 参见[英]韦恩?莫里森著,李桂林  李清伟  侯健  郑云端译:《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以及注3。

 

 

*本文首次发表于《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辑

*本站发表该文已经作者授权

*本文作者为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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