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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法理学之石,可以相互攻错:
参加第二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研讨会有感
林端
一、 前言:台湾的社会学家参加大陆的法理学会议
今年八月底,应大陆西北政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所长葛洪义教授的热忱邀请,笔者参加了第二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学术研讨会。会议举行的地点,去年在西安,今年在兰州,都是西北地区的古城。这一次除了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外,甘肃政法学院的法学院也参与承办,会议由8月25日到8月27日上午,进行两天半,会后并有一天半,赴甘肃南部的藏族自治州夏河县的桑科草原及藏传佛教拉卜楞寺参观访问。全部行程相当紧凑,在大陆西北地区举行具有其特殊的意义。据说明年将在新疆首府乌鲁木齐举行,更向正在大力开发中的大西北作进一步的推进,这对于大陆法学资源的扩散与学术思想的启蒙,起了一定的具体影响。
作为一位社会学家(专长是法律社会学),而且是来自台湾的社会学家,参与大陆此一有关“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学术研讨会,特别有以下几点的深刻的感受。
二、 宏观的法理学研究vs. 微观的法理学研究:见林不见树vs. 见树不见林
我们先从大会议题的内容谈起,此次大会议题共分八个单元:第一单元是法律思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第二单元是法律方法的一般理论,第三单元是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第四单元是法律推理的一般理论,第五单元是法律推理中的实践推理,第六单元是司法判决与司法文书中的法律方法,第七单元是法律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方法,第八单元是法律职业、法律方法与司法改革。由这样子的讨论议题来看,事实上是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摆在一个相当宏观的而且具有强烈“科际整合”倾向的学术脉络中来加以探讨。
身为一个法律社会学家与中国传统与当代法律文化的研究者,对于这样的研究取向,非常感到兴趣,而且觉得深具意义。如果用稍具知识社会学(Wissenssoziologie, Sociology of Knowledge)的角度来加以分析,我们会发现法理学、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这样的学术领域,在大陆与台湾的发展,会在学术会议的议题选择之上,客观反映出相当不同的问题意识与研究风貌来。
粗浅来说,大陆采取比较宏观且容易跨出纯法理学的角度,我姑且称之为“见林不见树”的研究取向;而台湾比较习惯于集中焦点在一个较小的题目上作研究的方式,姑且称之为“见树不见林”的研究方式。由这点来看,或许两岸在法理学与法学方法的研究上,正好有相互补充的地方。举例来说,在我们“台湾法理学会”的研讨会上,很难想象法理学的讨论会会讨论到下列的课题:中国传统思维与现代司法决策(贺卫方)、中国语言与法律语言的适应和差异(郝铁川)、典型案例和部门法适用中的实践推理问题(郭明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本思路与方法(蒋惠岭)、中国传统法官实质性思维及其现代性(孙孝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霍宪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若干问题(杜国兴)、现代社会的法学公民(许章润)、民间司法改革力量的兴起与法律人阶层的自我反思:法律社会学与知识社会学的考察(林端)。由这些文章来看,已经完全超越了法理学的领域而进入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法律史与司法改革的各个领域,不但有强烈的科际整合性质,而且有明显的理论与实践作结合的考虑。
类似这样的研讨会,在台湾的法学界或者法理学界,是很难召开得成的,因为台湾一则学术分工比较详细,二则台湾法学的发展,迄今仍然缺乏科际整合式的研究取向,这也是我认为海峡两岸法学研究,彼此可以相互补充的原因。
三、 多元的法律人关心法理学vs. 单一的法律人关心法理学
其次,由本次出席的大陆相关学者专家的出身来看,除了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央警官学院院长、烟台大学校长等等之外,还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沿海重点大学的法学教授,与内陆西北政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兰州大学等校的法学教授,构成参与的学者专家主干,这是第一类的法律人(法学家)。第二种的法律人(在朝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则包括大陆司法部两位司长、两位处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还有西北地区的中级法院的法官等等。这些在朝的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司法部高级官员等,虽然没有学者多,但参与讨论亦相当热烈。最后还包括一些参与研讨会,但并未实质发表论文的律师与与企业家(在野的法律人),他们私底下却也相当关心大会的议题,频频与我们作进一步的讨论。类似这种由法学家、在朝的法律人与在野法律人,共同参与有关法理学的会议,在台湾几乎难以存在。在台湾多元的法律人所共同参与的活动,很难提升到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层次。通常是在台湾法学会以及民间司改会所举办的一些法律学术活动,会有多元的法律人共同参与,但题目常限于法解释学与具体的司法改革的范围,较少关心法理学的课题。
而大陆的法理学会议有这种多元法律人共同参与的特征,似乎是一个常态现象。笔者今年年初在香港参加「亚洲法理学大会」,即已发现相对于台湾只有四五人出席的情况,大陆是最大的代表团,有四五十人之多。固然,他们并非人人都是法理学家,而且也不一定个个有专精的法理学研究成果,但他们身为法律人,多方关心与法律相关的基础法学(法理学、法律社会学与法律史)的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相对于台湾对基础法学的忽视,此消彼长的结果,最近二十年才打开对外交流的门户的大陆基础法学的发展,颇有后来居上之势。他山之石,可以攻错,这是我们在台湾,关心台湾基础法学发展的人,不可不注意的险峻事实!
四、 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反思:由上而下 vs. 上下互动
大陆在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所谓由“刀治”到“水治”的过程里,整个社会在逐渐重视法律的同时,同样也日渐重视法律人阶层--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因此,大陆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自我意识与法学教育改革,甚至司法改革,便构成大陆法律制度发展环环相扣的重要课题。这可以在这次会议第八单元里谈到“法律职业、法律方法与司法改革”的情形里可以看到。
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逐步稳定发展,已经成为大陆改革开放之后,国家迈向现代化,迎接二十一世纪全球化现象的重要基础。多年来台湾的司法改革所希望达成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三合一的考试,他们在今年已经完成了。尽管法官不适任的仍然不少,尽管法官数目远比律师的数目来的多(前者二十万、后者十万;台湾则是前者一千多,后者三千多),尽管大陆司法审判受到非司法因素的干扰仍然存在(尤其是政治方面的影响),但是由会场上热烈讨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我建构来看,我们认为,这是很值得用法律社会学与知识社会学来加以分析考察,并且很可以与台湾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自我建构作一比较。
也正就是在这一点上,笔者讨论台湾民间司法改革力量的兴起,以知识社会学来探讨台湾法律人阶层的自我反思,也引发在场大陆法律人积极的反应与讨论。在大陆多年从事法律社会学与法律文化研究的梁治平教授,便特别要笔者进一步说明台湾律师阶层所代表的在野法律人,如何在台湾民间社会的基础上,尝试跳脱自己的利益纠葛,扮演曼海姆(Karl Mannheim)所谓“自由翱翔的知识分子”的社会角色的可能性。尽管两岸都在积极推动司法改革,但由于大陆律师阶层的相对弱势,还有民间社会尚处萌芽发展之中,因此大陆的律师阶层尚无法担当起民间司法改革(与官方相制衡的)推动力量。相对于台湾司法改革是朝野上下互动的模式,他们的司法改革,主要还是由上而下的模式,在朝的法律人与法学专家相互合作之下,一步步向前推动。某些地方如三合一的考试,其速度比台湾都来得快。此外,法理学与法制史都是三合一考试十四个考试项目之一,在考试领导教学的情形下,彼岸法律人阶层会比我们重视这些基础法学科目也不是偶然的。由此看来,两岸司法改革的浪潮,值得相互比较、相互切磋学习。
五、 法律的传统社会文化基础:脉络化的法学研究vs. 去脉络化的法学研究
由于这次会议检讨当代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并不是为法律解释而作法律解释,相反地,其问题意识被与具体的法律人实践过程连结起来。因此,本来是法理学的问题就跟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司法改革的议题等结合在一起。举例来说,为了探讨当代中国司法决策、法官判案、立法过程的种种问题,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的使用,便成为探讨当代问题的一个出发点:究竟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无逻辑明确的法律语言?有无专业的法律人?有无近代西方意义的法律研究方法与法律语言?…..这样的中西文化比较的大问题,便成了贯穿两天半会议的热烈讨论的议题。在会场上,有些学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采取比较同情式理解的立场,而另一些学者,则采取比较批判否定的立场。两相交锋激荡,会场上的讨论,无论肯定与否定,都会促使人们采取审慎重新反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立场,进而有可能推动一种重视法律的传统社会文化基础的“脉络化的法学研究”。
正如梁治平教授所强调的,这种议题的讨论,不仅要避免“以今论古”的现代人的傲慢立场,也要避免专业法律人面对法律问题所特有的独断立场。以这种角度来讨论法理学问题,转到对于固有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的反省与讨论,其实也正是一般台湾法学讨论会所比较缺乏的视野。台湾一般法学相关的讨论会,常常是比较忽略历史社会文化基础的“去脉络化的法学研究”:法律逻辑可以尽量求其精确美妙,但这法律逻辑的精确严谨,并不会被摆在汉人固有法律文化的脉络中来加以省思。
究竟“脉络化的法学研究”与“去脉络化的法学研究”之间孰优孰劣,甚至何者比较适合法学研究的在地化与全球化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作深入的反省。
六、 法学资源的过度集中:海峡两岸法学资源的通病
这次法理学会议之所以在内陆西北地区召开,其实正是为了平衡大陆法学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现象而发的:介于沿海重点大学与内陆大学院校之间,法学资源分配的不平均的现象,正在快速度地恶化中。
以西北院校师生热烈欢迎来自沿海港台学者到访兰州的情况来看,其求知若渴的情形,令人一方面感慨法理学研究在大陆的方兴未艾,二方面也令人审慎省思大陆最近几年的高等教育投资的改革,究竟是否走对方向。为什么呢?近几年来,大陆教育主管单位动辄以人民币数亿元预算的方式,大量投资在北大、清华、交大、人大、复旦、浙大、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沿海地区的重点大学,其结果虽然有可能使北大、清华等院校,能够迅速提升教学与研究的水准,以赶上亚洲与世界其它大学。但因为这是借着片面提高重点院校老师薪水、宿舍、待遇与研究经费等的结果,却使得内陆一般大学院校的相对剥削感迅速上升。其作法一方面向海外吸收学者到大陆服务外(包括台湾学者,如曾任教于台大法律系的新党前任立委傅昆成,据说现在就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另一方面,一时由外招募人才仍属有限,所以很多西北或内陆其它省分的法学教授,稍一崭露头角,便会被挖角到这些重点大学的法学院去任教,形成大陆法律高等教育资源的“社会阶层化”的现象:贫者愈贫、富者愈富。
这么一来,沿海重点院校的法学专家逐渐人才济济,但这是建立在对内陆西北、西南院校的相对剥削之上,稍微杰出的法学家动不动被挖角,形成法学教育资源极不均衡的现象。这一次的大会,便是西北政法学院葛洪义教授为了均衡沿海与内陆法律资源分配不平均的现象所做的具体努力,希望透过研讨论会的召开,让两地的法学资源能够相互交流,人才可以相互流通。
与台湾比起来,台湾法学资源过度集中在台大、政大等法学院的现象,不幸却在大陆法学教育的发展中重新出现。尽管两地发展的过程可能不尽相同(如受限于平头主义的台湾各大学院校,迄今不可能有教授薪水的明显差别的现象),但是法学资源的过度集中在少数核心大学的身上,却是共同的通病。
七、 结语:两岸法理学之石,可以相互攻错
综合来说,身为一个台湾的学者,也身为一个非法律人,这么样一个“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学术研讨会,正提供了我以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反省海峡两岸法律人阶层的形成以及法律知识、法学教育资源的分布与传播的问题。会议尽管简短,但其所凸显的法律社会学意义与知识社会学意义,却值得我们进一步加以分析探讨。如果要谈到整个会议的缺点,除了前面提到题目相当庞大,宏观视野有余、微观探讨不足(亦即所谓“见林不见树”的问题)之外,最严重的问题应该是:参与的学者专家,并没有办法事先阅读到发表的论文。因为时间与经费的限制,论文的评论人与参与的学者,只能根据论文发表人的口头报告来作响应,严重减低了整场会议的学术性,使得讨论无法进一步深化。另一个可能原因是:大陆抄袭剽窃的情形仍然不少,严谨学术规范尚未建立完备,所以许多大陆参与各种学术会议的学者,宁愿不将自己的论文印给与会学者,以免尚未正式发表的想法,被他人抢先发表,造成抄袭剽窃的事实。
还有会议的八个主题,其架构过于庞大,其内在的逻辑联系,显得较为薄弱,使得两天半的议程,有时断时续的感觉。另外在会议进行的过程中,发言的时间控制,也没有台湾严格,所以容易形成少数发言者占用多数时间的情形。再者,由于学术讨论的语言的落差,尽管在朝的法律人与在野的法律人,都有实质参加本次会议,但发表意见的大多集中在法学专家的阵营里,也许是下一次必须加以改进的地方。
总而言之,此次参与古城兰州的盛会,过道西安而不入,旅程既长又远,飞香港再飞西安,再坐火车到兰州,一趟就要两天,回程又是两天,虽然旅途相当劳累,但大体来说,收获颇丰。两岸法理学之石,可以相互攻错,能够借着对大陆法理学研究的现况,加以法律社会学与知识社会学的分析之后,回头反省台湾法理学与法学研究的现况,也算是不虚此行了。
(200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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