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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三系主持
浅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浅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作者:任进
来源:中国律师.-2001.12-33
刊期:2002.2-4(合刊)
宪法诉讼,对公民而言,就是公民认为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侵害时可以寻求最终的司法救济;对法院而言,就是法院将宪法规范用于审理公民宪法权利受侵害案件的过程,也即适用宪法的过程,简称宪法适用。这种宪法适用,也是宪法实施的一种形式。宪法实施的形式有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不能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得到适用,这个国家的宪法实施至少是不全面的,不充分的。
宪法适用是法院适用宪法规范审理宪法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它与西方国家法院违宪审查制是不完全一样的,西方国家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多能对法律是否违宪作出审查和裁决,也即法院有宪法监督权。但是在中国,法院依据宪法规范审理宪法诉讼案件,不是在监督宪法的实施,而是本身在适用宪法,即以裁判特定宪法纠纷方式实施宪法。
人民法院有没有宪法解释权,能否适用宪法?对此要作具体分析。1.对审判活动中有关宪法的具体适用问题,宪法虽然没有授权但也没有禁止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司法解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后仍有效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与此项类似,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似无法律障碍。3.如果法院在审理宪法诉讼案件时涉及到宪法条文的含义或界限问题,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立法法》第43条的规定精神,提出宪法解释要求。4.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宪法诉讼案件过程中,认为某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依照《立法法》第91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对宪法的立法解释与具体应用解释应当加以区分。对其中的宪法具体应用问题,可以而且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尽管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为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宪法基础,但对如何进一步发挥国家机构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宪法实施和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体现不够,其他宪法相关法也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为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需要做一些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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