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
优秀毕业论文: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段振兴

 

【内容提要】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行政职权的概念、特征、基本内容、以及行政职责的概念、特征、基本内容。能否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达到高度的统一是本文论述的一个重点,本文试通过分析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指出它们在协调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现代依法治国的理念综合分析,通过完善法制、建立行政责任机制、建立行政司法救济制度、完善公务员制度来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达到高度的统一。

 

The contents brief summary This article embarks from the jurisprudence angle, in detail elaborated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concept, the characteristic, the basic content, as well as the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concept, the characteristic, the basic content. Whether causes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achieved the high unification is a key point which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this article test communications analysis administration authority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relations pointed out they question which exist in the coordination, rules a nation legally according to the modern age the idea generalized analysis, through the consummation legal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administration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the establishment administration judicature relief system, consummates the civil service regulations to cause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achieves the high unification

【关键词】行政职权 行政职责  行政责任

 

Key wor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dministration responsibility administration responsibility

 

所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个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的行政事务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1]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转化形式。或者说是定位到具体职位上的行政权力。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公益性、专属性、 国家意志性、 强制性、 单方性 、不可任意处分性、 优益性。行政权力的特性有以下六个:1.法定性;2.公益性;3.专属性;4.国家意志性;5.单方性;6.强制性。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将行政职权抽象概括为:1.外部行政职权与内部行政职权;2.国有行政职权与授予行政职权;3.一般行政职权与专有行政职权;4.明示行政职权与隐含行政职权;5.同类行政职权与异类行政职权;6.羁束性行政职权与裁量性行政职权;7.形成权、命令权、制裁权、管理权;8.行政决策权。所谓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2]行政职责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工程中所受到的应如何行为的法律约束。这就决定了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放弃行使行政职权,而且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做到合理,合法,既不越权又不滥用且不违反法定程序,换言之就是必须履行行政职责。行政职责的特征有以下四个:1.法定性;2.义务性;3.伴生性;4.强制性。行政职责是一种义务,不能任意抛弃或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消极后果。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来源于各种途径的行政职责,其具体内容抽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1.避免程序违法;2.避免实体违法;3.避免行政不当。

 

一、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共同构成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法律权利均受与义务。二者制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职能事项。二者共同来源于行政权及法律设定行政权内容与内涵的要求。因此,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可以统一到行政权这个概念上。那么,就有必要了解一下行政权的内容与内涵。依据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权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权分为很多种,但是最具有理论价值与法律意义的就是将行政权分为羁束性行政权与自由裁量权。羁束行政权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活动的对象、范围、内容与方式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只能按照法律规范的明确要求行使行政权。[3]而不能掺进自己对权力行使的一些主观因素。因此,羁束性行政行为具有很大的确定性,因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不能通过自己的主观意愿随意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通过法律规范的详细规定才能够作出。其次,就是自由裁量权了。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的对象与范围,内容与方式等方面只做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法定程序内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意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因此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与随意性。那么,法律规范是否明确,是否确定,就决定了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是作出羁束性行政行为还是作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行政行为,它的最终要求都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理的,是合法的,是正确的,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是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的。而行政职权是国家政权的法律转换形式,是具体到行政职位上的行政权力,因此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履行行政职权作出的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时,其行政职责也相对确定,而当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履行行政职权作出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时,其行政职责也变的相对灵活,随意。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乘的,是统一一体的,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要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不得越权行使,也不能滥用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受到相应的行政职责的制约。另一方面,行政职责只能在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的范围内产生。行政职责起着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制约作用,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既不能违反其相对应的行政职责,也不能随意抛弃其所必须履行的行政职责。

虽然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要受到行政职责的制约与监督。但是在现实中,行政违法现象与行政不当现象还是大量的存在。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滥用行政职权,越权行使,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还是屡有发生。纠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职责很难完全制约行政职权。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力是行使行政职权,其义务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其权利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行政权的侵犯。从这里可以看出行政主体被国家授予行政权力,因此其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力,具有绝对的强制力与国家意志性。因此行政主体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权力一旦过大,就很容易被滥用。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只能无条件服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处于绝对的劣势与被动的地位。所以,仅靠行政主体自身的约束力即行政职责很难对行政职权作到一个完全的制约与监督。2.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不当的现象大量存在且难以认定和判断。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处理某些行政事务时,由于法律规范没有相关的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处理这些行政事务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做出其认为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始终都处于一个主导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是从一个自身强势的角度出发的,这就很容易导致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从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害。而当行政相对人向有权机关提出请求撤销其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往往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考证而很难认定其不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并很难予以撤销,这就使行政相对人处于一个完全被动劣势的地位。由于行政职责只能在行政职权的范围内产生,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职责也很难能够对行政职权起到一个制约的作用。3.我国目前关于无效行政行为规定的空白。无效行政行为是指由于明显和重大的违法以及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因而不产生任何效力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宣布无效,而不受法定期限的限制。而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只承认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撤销,但是还没有明确规定无效行政行为可以被撤销。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无效行政行为时,因其具有不可撤销性行政相对人处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只能无条件接受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职责则完全不对行政主体起到制约作用。

鉴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虽然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仅靠行政职责并不能很好的制约行政职权,从而使违法行政现象大量存在,给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带来了阻碍。

 

二、 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高度统一的措施

为了避免行政违法现象的大量发生,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更加高度统一:

1.完善法制,加强行政立法。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一整套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起步晚,法律体系不完善,并且由于大量行政违法案件的发生,现行的行政法法律法规依然具有很大的滞后性,还存在很多的行政立法空白,这些行政立法空白的存在导致很多违法行政案件无法根本解决,从而不能够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高度统一,使行政职责不能完全制约行政职权,迫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因此,应当在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之上,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进。在行政立法的空白领域尽快进行立法活动,尽量避免同类违法行政行为屡次发生。同时,要对现有的行政违法现象进行研究、汇总、预测在未来的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在哪些方面发生,建立行政违法现象研究的预警机构,提早防范,在预想的行政违法现象发生时,应尽快立法,减缓立法的滞后性,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始终保持在一个高度统一的状态。2. 建立完善的行政责任机制,加强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的制约是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现象发生的关键。现代行政是法治行政,同时也应当是责任行政,完善的责任机制是实现法治行政的关键所在,要确保行政权的为稳定地在法律框架内运作,必须要完善行政责任机制,将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有机的统一起来,这是推行责任行政,建立责任政府的客观要求。行政责任具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种含义是行政主体按照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即行政职责;第二种是行政主体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建立完善的行政责任机制,就必须加强确定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责任。首先,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是由法律设定的,是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救济。其次,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与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行政主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是行政规范关于行政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现了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再次,行政主体在不同的行政行为中,因不同的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应承担不同的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既不能以此责任代替彼责任,也不能以轻责任代替重责任,更不能因为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同来逃避责任的承担,这样就能极大的保护行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行政主体所承担的每项行政责任,必须以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制度为依据,并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来实现。加强完善推行行政责任机制,就能保证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高度统一,紧密相连。在行政违法现象出现时,有权机关就能够依照相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使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有效的遏止行政违法现象的发生。3.建立完善的行政司法救济制度,可以有效的弥补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不能有效制约的弊端。鉴于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及立法的空白与立法的滞后性,这就决定了行政违法现象在一定的时期内还会大量存在。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的高度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还必然有大量的行政违法现象的发生,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必然受到不可避免的损害,因此,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国家应制定相适应的补偿与救济的法律法规,避免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过于集中而引发社会问题,维护公共的利益,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给行政立法与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一个缓冲的时间,这样就可以逐步的解决社会矛盾,同时也能减轻政府的压力。4.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制度是行政职责高度制约行政职权的保证。法律是由执法人员来实施和执行的,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避免行政违法现象出现的关键。而我国目前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是:行政人员的文化素质和行政职业能力明显偏低,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这就导致了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时,不能够对事实情况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行政效率低下,影响到政府的工作效率。同时,大量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也与我国行政执法队伍水平的低下也有很大关系,在不知法,不懂法,不精通法的执法队伍面前,行政职责就只是一个傀儡,其对于行政职权的制约无疑是形同虚设。因此,建立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来强化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的制约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务员录取选拔制度是保证建立一支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的关键。

 

三、小结: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高度统一势在必行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是相辅相乘的,是统一一体不可分割的,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是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保障。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行政现状十分严峻,行政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这就决定了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的真正制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实现这一过程还需要各个方面不断的努力,同时,我们应该面对现实,勇于正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强化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的制约,从而真正达到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依法行政,避免行政违法与不当,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保持在一个高度统一的状态,使我国社会的发展在法制的框架下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行政法治理论探索》 杨小君主编  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行政法学》  王周户主编   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  杨小君主编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公务员法原理》  贡世康主编  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行政法教学案例》张树义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 王周户:《行政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86

[2] 王周户:《行政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87

[3] 杨小君:《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10

[4] 杨小君:《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11

【评论】【打印】【关闭】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