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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户:行政法的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权力 (来源:人民网)

作者: 赵保英
www.peoplelaw.com.cn
2005-12-19
来源: 人民法治网
 
王周户:行政法的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权力

赵保英/文

     王周户是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1979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留校任教。1985年参加了由司法部组织的第一届行政法培训班,从此与行政法结缘。王周户一直致力于行政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1992年,他主编了第一部书《行政法学》,此后,他又写作了大量的有关行政法的学术论文和著作,他对我国行政法以及整个法治建设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日前,王周户教授接受了本网记者的采访。



王周户教授近照


中国行政法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


     记者:王老师你是什么开始接触行政法的?


     王周户:1985年,我参加了司法部组织的行政法培训班,开始接触行政法。现在一直从事行政法方面的教学和研究。

     记者:当时我国行政法处于一种什么状况?发展状况又是怎样的?

     王周户:1983年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问世,这是我国第一本行政法教材,从现在的角度看,这本教材的内容很不成熟,但是,它首先确立了行政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学科,它是需要作为一门学科来学习的。


     我是1979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的,当时没有行政法这门课,我们连行政法概念都没听说过。1985年,我们所学的行政法,一方面是批判地介绍国外的行政法,另一方面讲解我国政策所表现出来的政策法规和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1987年,国家提出建立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1989年《行政诉讼法》正式通过。1985年还批判介绍西方的行政诉讼制度,两年以后就提出建立自己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其发展速度是非常惊人的。


     记者:我国行政法学科建设是怎样的?

    王周户:1988年,我们西北政法学院成立全国第一个行政法系,但由于当时国家学科专业名目录上没有行政法专业,我们只能以行政管理(行政法)专业设立并开始招生。1999年,国家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方面强调宽口径、厚基础,对学科专业进行了整合,所有的法学专业统一为一个大法学专业。当时考虑如果把学生分得太细过窄,他们将难以适应以后社会工作的需要,所以进行必要的专业整合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从这些年的发展来看,把所有的法律专业都整合到一个大法学下面,在强调宽口径、厚基础的同时,不搞一些专业方向方面的特长培养,也不太合适。因为一般来说,一个人的精力及能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什么都精通。我们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基本能力,但也不能把学生培养成为万金油式的人才,好像什么也知道一点,可是什么都不精,这样他们是很难在社会上表现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才能,也不会在某个领域做出特别精深的研究,因而会难有不同于他人的优势和一技之长。所以,在专业设置上还是应给有所侧重,对法学专业进行一些细分是很有必要的,比如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国际经济法等专业方向。当然在专业划分上各个学校不能搞一刀切。像一些老的传统政法院校及综合大学法学院,它们拥有比较雄厚的法律各学科教学科研力量和人才力量,对法学进行细分,既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有利于优势的良好发挥。对于那些刚开设了法学专业的院校来说,在法律师资力量及学科发展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就不宜划分过细。总之,专业的化分,一方面要遵循教育规律,另一方面也要遵循专业及学科规律,然后再辅之于必要的规范,找一个好的结合点。

行政法的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权力


   记者:如何评价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


   王周户:这部法在这十几年当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它允许公民在一定范围之内可以告官,这首先为老百姓解决了一个告状的渠道。它也推动了后来的《国家赔偿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与颁布实施。从这几部法颁布的先后顺序看,非常有意思。其实本来是先有政府应该遵守的法律,然后政府不遵守法律规定,就要被诉讼并按法律规定予以裁判和纠正。可实际是先有行政诉讼法给予救济机会和途径,后才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权力和行为的法律规定。这说明法律制度的设立与存在是与社会的发展及需要同步的。


    记者:我国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


    王周户:我认为中国行政法最核心的是行政权力,关键是要把行政权力规范好。有人认为规范行政权是表面现象,行政法的核心应该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也有人认为行政法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等等。但从法律作用的层面上讲,我觉得它的关键就在于对行政权的规范,这个规范一方面是对行政权的限制,防止行政权力超越一定职权范围,任意干预公民的生活及经济和社会活动;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权的保障,使行政部门通过履行自己职责确保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权力过于强大,会导致社会没有自由;行政权力过于弱小,社会秩序就得不到维护。现在,中国社会这两种情况并存,有些权力表现为严重侵权,有些行政权力表现为不作为,有些则表现为作为不足即执法不公。


    记者:执法不公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王周户:执法不公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该受处罚的没有得到处罚,不该受重罚的得到了重罚,前者会把法律当儿戏,后者会不相信法律,认为社会不公。这就导致人们不相信法律,违法事件接连不断。

     记者: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王周户:我们首先要靠合理的制度设置解决执法不公的问题,对行政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做科学、合理的配置并予以规范,从制度上把它设定下来,规范好,然后还要严格执行。真正做到按照法律应该有的科学性、严肃性来对待行政权力的设置和行政权力的运作。


     记者:人们对行政法还存在哪些错误的理解?


     王周户:过去,很多人把行政法看作主要是以一些法规政策表现出来的管理制度,这种法规都是管人和管事的,它们被当作一种管理社会和约束社会的手段。到现在,在一些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官员的头脑中,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着把行政法理解为管人、管事的法律法规的观念和意识。比如我们国家提出依法治国,后来就发展到依法治省、依法治县乃至依法治村,慢慢地法治的味道就有些变味了,以至于出现了依法治校、依法治厂、依法治水、依法治林等等。实际上,人们曲解了法治的涵义,把法律完全工具化了,把行政法理解为帮政府实现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在今天走向依法治国的时候,这种理解和认识是错误的。

      记者:如何正确理解法治?


     王周户:今天所说的依法治国是表现在法律制度里面,强调的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范模式。在这个模式里面还要强调人权和民主,给不同的权利主体以法律上应该有的平等救济和保护。在这个方式里面,不管民对民,还是民对一个组织,民对官之间的关系都是通过法律建构的。在这种法律关系之下,政府通过法律规定依法在法定条件和权限内享有命令的权力,而公民也只有在此情形才有服从的义务。如果政府不依法行使权力,公民可以通过法律寻求救济和保护。也就是说,包括政府在内,大家都依据法律享有自己的权利。


我国的法律机制还不成熟


     记者:我国的法律机制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逐步健全,但是现在很多法律不能被严格遵守,这主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王周户:这主要与人们的守法意识有关,而遵守法律的意识又和人们的法律文化素质有关。目前,中国人的行为自由、权利和法律意识观念还很薄弱。尽管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人们具有了很强的权利意识,但是,从深层次的法律文化背景上来讲,这种权利意识还不深厚。另一方面,人们的所具有的权利意识还是处在一种支离破碎的状态,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意识。其主要表现就是人们过分地强调自身的权利,而意识不到要承担的义务,忽视的别人应有的权利,导致一些权利走向极端化。从这一层面也说明中国还不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法治社会。


    记者:不成熟的表现是什么?


    王周户:一方面法律的执行和适用机制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某些时候经常受到社会民众舆论的不正常或不正当干扰,而这种干扰很有可能会成为诱发局部社会稳定而影响政绩的一个政治问题,它有时在案子上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作用和效果可能要大于个案的正确效果。另一方面,我国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的人员机制与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取得人们的信任,他们没有达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与民众互动的不成熟必然导致法治社会和法律机制的不成熟。


     记者: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是什么样子?


    王周户:比如说社会民众尽管对案子有所议论,但也会承认法律,相信法官,法官从职业道德和能力到对案件的认识真正达到让社会认可的程度。民众和法官达到良性互动。


    记者:我们如何正确理解法律和法律人?



     王周户:法律既是社会化问题也是专业化问题,它与社会之间既有联系性又有其具体性。我们要普及法律,让人们都了解法律、知道法律,同时,也不能把法律变成过于庸俗化的东西。


     作为一个法律人,要从法律的职业思维角度考虑问题,应该做到理性、客观,不管评论法律现象还是代理法律案件要做到以理服人。我们常说“法律是无情的”就是这个意思。


责任编辑:刘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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